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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金融货币政策与货币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陕甘宁边区金融史编辑委员会



    一、1947年华北财经会议确定的金融货币方针与政策
    1947年4月,华北财经办事处筹备处在华北邯郸召开华北财经会议,参会者有陕甘宁、晋绥、晋察冀、晋冀鲁豫、山东等根据地负责财政经济工作的领导干部。会议总结交流了各根据地财经工作的经验,研究确定了财经工作的方针与政策。根据党中央“动员一切力量,全力准备反攻”的指示,研究决定了以下一些政策:第一,财政工作的首要任务是集中一切力量,保障战争供给。可办可不办的事情不办,可以缓办的事情缓办,降低生活待遇,提倡艰苦奋斗,反对片面的“仁政”观点,也反对无限度地增加人民负担。第二,经济建设必须奖励土货,抵制美蒋货,加强对敌的经济斗争,实行贸易保护政策。第三,实行精兵简政,充实部队。部队要精简后方机关人员,充实前方人员。第四,努力开源,改进公粮征收及税务工作,增加财政收入,但同时又要照顾农民生活,不伤害农民生产情绪。取之于已方面,要搞好机关部队生产,支援前线,减轻人民负担。取之于敌方面,战获物资要交公,严禁私自扣留和破坏。第五,整顿财政制度,节约开支。第六,调接战勤、节省民力。第七,贸易和金融工作应为发展生产服务。第八,由于交通困难,出击部队的粮食供给应主要靠战争缴获和就地筹措,不应单靠后方补给。第九,华北各解放区的经济工作,适当地集中统一组织领导,调整各区之间的货币贸易关系,但又要给各区以很大的机动处理权。
    这次会议对金融货币问题作了深入的讨论,规定金融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发行货币,进行货币斗争;二是发放生产贷款,调剂农村金融。明确解放区的货币工作基本方针是独立自主,平稳物价,保护人民财富,保证生产发展。规定在货币工作中首先要排挤法币,摆脱法币对解放区的影响,使解放区发行的货币在市场上取得独立的地位,然后在此基础上调节货币流通数量,保持物价平稳,以求发展生产,繁荣市场。会议指出:在战争时期,财政收支难以做到完全平衡,不得不依靠发行货币来弥补部分财政赤字,物价也很难做到完全稳定,只能求得相对稳定,但是依靠货币发行,弥补财政赤字,只能是暂时的救急措施,不能长久依靠,以免引起物价飞涨,对财政对人民更加不利。
    关于货币斗争,这次会议提出有阵地的斗争和比价的斗争两个方面。所谓阵地斗争就是在解放区扩大时,动员人民迅速排挤法币,建立解放区的货币——本币市场;在解放区缩小时应当注意组织退却,即把退却地区所积存的物资部分抛售,回笼货币,以平稳物价,巩固群众对本币的信任。所谓比价斗争,则是指本币对法币的比价要掌握适当,要根据法币币值的跌落而灵活地压低法币对本币的比价,以保持本币币值和解放区物价的稳定。比价过低,便会刺激输入,阻碍输出,结果法币供不应求,比价仍然会回涨;反之,比价过高,则会影响解放区物价的波动。总之要根据货币购买力的高低以及解放区物资出入口的状况和由此引起的货币供应状况来决定。
    关于银行贷款工作,这次会议强调要为生产服务,为农民服务。发放生产贷款的资金来源不能完全依靠货币发行来解决,要注意吸收社会游资,并在物价上涨中适当提高存放款利率,以扩大存贷款业务。为了更好地发展贷款业务,要建立信用合作社的信用业务,把银行业务和信用社业务结合起来,活跃农村金融,繁荣农村经济。
    华北财经会议关于金融、货币的方针政策,对于各个解放区的金融货币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会议不久,陕甘宁边区自卫战争爆发,情况急剧变化,因此陕甘宁边区难以全面地贯彻会议精神,只能按照会议确定的总的方针政策结合具体情况,做出灵活的处理。
    二、自卫战争初期边区的金融货币政策与货币发行
    1947年3月边区自卫战争爆发后,中共中央西北局批准西北财经委员会提出的财政、金融、贸易方针,确定金融货币政策是“吞吐发行,支持战争”。由于战争的迅猛发展,边区除绥德、米脂以外,一些较大的县城先后被国民党军队占领,城市的商业交易陷入停顿状态,农村中许多集市也先后停止了买卖,整个边区货币流通受到阻塞,开展金融工作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边区银行采取了战时紧急对策:一是在运动战中选择一些比较固定的据点设立货币交换所,配合贸易公司物资交换,给商人兑换。法币,并出售黄金、银元以融通内外经济,促进边币的流通,稳定边币。二是在内部市场或集镇附近,派出工作小组,进行不固定的银行业务,继续坚持举办部分的战时农贷和管区的纺织贷款。三是在绥德分区沿黄河比较安全地区,保证光华印刷厂继续印制边币,以供需要。通过以上各项措施,谋求促进货币的吞吐和金融业务的开展。但是总的来说,由于战争发展很快,战区迅速扩大,采取这些措施的实际效果并不大。
    自卫战争爆发后,由于财政收入锐减,而部队开支又很大,当时边区领导考虑到如果完全依靠银行大量发行货币,势必引起金融混乱,于是决定采取出售物资,出售黄金、银元,出售土特产等多种办法来吞吐货币,稳定货币。同时对部队采取降低生活标准,发给实物的办法来减轻发行货币的压力。即便如此  货币发行量仍然增加很快。从3月15日到7月15日增加货币39.1%,边区的物价也随之上升。至7月底,物价较年初上涨了285%,大大高于货币发行的增加幅度。7月以后,边区的部分地区被国民党军队所占领,地域越来越小,边区政府机关和部队只能集中在绥德分区的二三个县内,边币的流通范围也随之更为狭小,边币的发行工作更是困难。为了渡过困难,中共中央西北局进一步采取了紧急对策,决定抛售棉花等物资,回笼货币;征收借粮代金,增加财政收入,减少对银行的依赖;放开黄金市场,出售黄金,吸收边币;禁止法币、银元流通,提高边币对法币的比价,以扩大边币流通阵地等。这些措施程度不同地支持了金融,支持了解放战争。当然在战争环境下,仍然不可避免地增发货币。据1947年末的统计,1947年全年券币的发行额达2194478万元,比1946年末增长6.6倍。正由于货币发行多,而物资、商品供应又困难,所以市场物价大幅度上涨。据绥德地区统计1947年全年市场物价的上涨如下表:
    三、西北农民银行“农币”的发行
    1947年10月,陕甘宁边区银行、贸易公司与晋绥边区西北农民银行、晋绥贸易公司合组为“西北贸易公司、西北农民银行”一个机构,并决定统一发行货币后,中共中央西北局确定以西北农民银行发行的“农币”为西北解放区的本位币,以陕甘宁贸易公司原来发行的商业流通券作为辅币。1947年11月11日由西北财经办事处发出金字第一号明令公布了这个决定。关于两种票币之间的比价,考虑到如果按当时市场上的比价流通券0.75元换农币1元来计算就有尾数,使用不方便,因此确定比价为1:1。由于当时农币发行流通数量大,边区贸易公司流通券发行数量少,群众持有不多,因此按1:1比价,流通券的比价偏低些,群众吃亏也不大。实际上这个比价,只有银行的兑换所坚持执行。在市场上群众交易中,并没有按比价交换。随着战争的发展,陕甘宁边区沿黄河地带一度物价上升较猛,按比价执行,会影响到晋绥地区的物价连带上升。因此西北财委便决定在河东(山西)抛售物资,通过稳定河东(山西)的物价,使河东的物资西流,以稳定河西(陕甘宁边区)的物价和两种货币的比价。总的看来两边区货币统一后有利于银行、贸易统一调动资金和物资,便利群众自由交换商品,对支持战争与促进生产起了很好的作用。
    1947年的货币发行情况是:西北农民银行农币发行额1947年12月底累计数为12567.3亿元,比1946年底增加14.1倍。
    四、1948年华北金融贸易会议确定的各解放区金融货币方针政策
    1948年3月华北财办召开了金融贸易会议,对华北、西北、东北解放区的金融贸易工作进行了详尽的讨论,并对银行工作做出了决议。会议肯定了解放区银行工作的成绩:第一,发行了本币,驱逐了敌币,建立了独立自主的货币阵地,保护了国民财富和生产的发展。第二,以很大的力量支持战争,保障了供给。第三,建立了相当数量的家务,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基础。第四,普遍地发放生产贷款,对发展生产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第五,建立了新的金融机构,培养了成千上万名干部,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银行工作的建设和发展对解放区的建设起了很大的作用。会议也同时指出了银行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错误。由于解放区银行工作人员长期处在被敌人分割的分散落后和经济极不发达的农村环境之中,经验缺乏,摸索前进,特别是对毛泽东主席1942年提出的“发展经济,保障供给”财经工作总方针缺乏深刻的理解,因此在银行工作中也曾经出现过不少失误和缺点。主要是:第一,在长期的战争环境中,常以货币发行弥补财政赤字。支持战争是战时货币发行的一项重大任务,但在主观认识上也没有注意到在客观形势许可的条件下,尽可能大力开源节流,扩大对生产的支持,以增加财政收入,减少财政性货币发行。第二,部分地区对于维护独立自主的货币体系有时表现动摇,未能适时地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驱逐法币,建立和巩固本币阵地。第三,在银行信贷业务中,未能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普遍地忽视了组织社会资金和发展群众信用的活动,仅仅单纯地依靠国家有限的少量贷款,去扶持工农业生产发展。同时在有限的生产贷款中,由于生产政策不够明确,也未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第四,在建立和扩大公营经济的工作上,缺乏对公营经济资本的全面管理,有计划的投资、调剂帮助其发展,有时候还从银行的本位出发,算小帐,不算大帐,对国家经济支持不够,因而公营经济不能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第五,银行机构和干部素质落后于工作需要,不少银行干部对于新民主主义国家银行的性质、任务、方针等基本问题,缺乏明确的认识,为了适应日益发展的胜利形势,这次会议要求各地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大力帮助指导银行工作,为建立健全新民主主义的新的国家金融体系,以推动政治与经济的统一建设和顺利前进而努力。这次会议深入地讨论了新民主主义国家银行的性质和任务,明确新民主主义的国家银行即人民大众的银行,它是保护社会财富,组织人民资本,为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顺利发展而服务的金融机构;它在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壮大中,要摧毁蒋介石等四大家族垄断社会财富、窒息国民经济的反动金融体系,创立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增加社会财富的新的进步的金融体系;它负责管理国家资本,组织社会资本,大力帮助劳动人民的合作经济,扩大国家经济,并便利私营经济的发展。国家银行不仅是国家资本的总会计,而且是组织资本和劳力结合的杠杆和融通社会资本调剂公私经济的枢纽。由于银行业务贯穿于社会经济各个部门,又管理着发展经济所需的资金,银行能及时了解情况,所以它应该经常供给国家社会生产的全面材料,提供经济建设计划的意见,并有计划有重点地发展社会最需要的生产事业,保证既定政策方针的实现。会议认为各解放区的银行都已具有国家银行的性质,目前是在敌人分割封锁形势下分别独立执行国家银行的任务。
    这次会议又对金融货币政策进行了研讨,认为当时解放区的货币制度,由于战争的影响,还存在着两大缺点,一是不稳定,二是不统一。由于不稳定和不统一,因而在生产过程中,特别是在物资交流和货币流通过程中,免不了有种种损失,以至阻碍经济的发展。所以货币政策的中心关键之一要调节货币数量,保持币值和物价的相对稳定。要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基本方针,使货币发行主要用于生产建设,尽可能减少财政性发行。由于在战争环境下,本币流通范围和财政收支经常起变化,所以金融部门应该密切注意在战争胜利进行时,迅速扩大本币流通范围,并在一定幅度内调节本币发行数量。在战争紧张时,认真注意控制货币发行,尽可能使物价平稳上升。会议认为如果全年物价不超过一倍,则对生产无大损害,如果物价波动过大,则生产将受到重大的打击。因此,货币发行和贸易工作,必须和财政收支紧密结合,通过贸易掌握相当数量的重要物资,有计划地组织货币的发行和回笼,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
    这次会议还就各解放区的货币统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认为各解放区货币的统一,有待于人民解放战争的完全胜利,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逐渐地统一各地区货币。因为货币的统一,不单纯是一个技术问题,它与财政的统一有着密切的联系,只能按照财政统一的情况来定。晋察冀,晋冀鲁豫财政上已完全统一,银行和贸易也准备合并,货币就可以统一发行和自由流通。山东和西北因战争仍在进行,财政尚未统一,货币统一尚有困难。目前的任务是努力做到各解放区发行的本币之间的比价尽量稳定,以争取于一年内完成各解放区的货币统一工作。
    关于货币斗争问题,这次会议指出,由于战争胜利开展,解放区日益扩大,法币濒于崩溃,因而更需要重视货币斗争。货币的阵地斗争不仅是为驱逐敌币,而且是为了争取物资,要以即将无用的法币去换回有用的物资。
    关于信贷政策,这次会议着重指出,要纠正两种倾向:一是把贷款视同救济,变成对贫苦人民的“恩赐”,形成只放不收;二是单纯依靠发行货币,来支持贷款发放,不重视吸收社会游资,不重视组织群众的互相借贷。会议强调要支持生产,贯彻有借有还的原则,并普遍开展信用合作,建立完整的乡村信用网络。
    这次会议对城市金融的政策也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规定了若干政策。
    华北金融贸易会议所决定的方针政策,经中共中央审查批准同意,它对于华北,西北、山东各解放区金融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特别是明确了新民主主义金融体系中国家银行的性质和任务,提出了解放区银行统一的任务和步骤,为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进行了思想和组织准备。
    五、1947—1948年间对边区银行工作的两次检讨
    1947年9月—10月和1948年春,边区政府和中共中央西北局曾先后检讨日本投降以后的银行工作①,在肯定银行工作成绩的同时,指出了银行工作的缺点和错误。主要意见,一是认为银行坚持独立自主的货币方针不够,表现在把边币稳定在与法币的比价上,无论是指导思想和做法都是不妥当的。其实质是使边币依存于法币。二是指出1949年抛出黄金,银元,无限制兑换法币的同时,不坚决制止法币和银元的流通,其结果是法币、银元在市场流通挤掉了边币的流通阵地。三是认为银行贯彻生产自给,公私兼顾,军民兼顾和贸易上严格管理的方针不够,表现在对生产贷款放得少,扶助群众不够;银行本身经营商业,追逐利润,甚至违法投机。这两次检讨对于指导银行工作起了很大的作用。陕甘宁边区和晋绥地区金融贸易机构统一以后,强调了要坚持独立自主的方针,坚决打击法币,银元,相信本币,提高本币的信誉,要以扶助经济发展和保障战争供应为金融贸易的主要任务。在此方针政策指导下,当时起草了《陕甘宁晋绥外汇管理办法》和药品、银元,法币,黄金的缉私办法,使两地区对法币的斗争和外汇管理工作有了很好的转变。
    六、1948年度前后边区稳定金融的政策措施
    西北贸易公司、西北农民银行合署以后,于1947年11月18日经中共中央西北局批准公布了畅通贸易,稳定贸易的方案。这个方案特别强调要首先稳定陕甘宁边区的金融。其措施是:第一,在陕甘宁边区恢复集市,建立贸易网,以便利人民交换。第二,组织公私运输,加强(黄)河东、河西之间的物资对流。将河西的食盐、硷、驴、骡、羊、牛、皮毛,药材运到河东,将河东的铣、铧、棉花、布匹、火柴运至河西。为了利于物资交流,适当提高河西的物价。第三,河西要在西面,南面推销肥皂,争取区以外的物资与黄金,加强肥皂的缉私,严格禁止银元、法币的流通,严格管理外汇及出入口物资。第四,粮食局在主要市镇设立粮食调剂处,兼收斗佣,掌握粮价,推行本币。第五,为保证大军云集开支浩大的供给及活跃国民经济,稳定金融,随行就市出售极少部分黄金及饰品。这些措施对于稳定陕甘宁边区的金融起了很好的作用。
    1948年4月金融贸易联合机构又发出《关于稳定金融方针的指示信》,进一步就稳定金融问题作了详细的安排。指示指出金融是财政经济中的枢纽,是建筑在生产、贸易、财政的基础上的。在生产不发达,出入口贸易不平衡,财政赤字庞大的情况下,单纯要求保持金融稳定,保持货币购买力是不可能的。但是金融方针的正确实施对生产、贸易、财政又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在边区目前的情况下,要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就必须把稳定金融作为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奉行错误的金融本位主义,但是只顾某一部门的单纯的利益,而妨碍金融稳定,同样是错误的。根据当时边区已经和将要出现的变化,这个指示信,明确地提出了金融方针应是独立自主的金融稳定方针,不应把本币稳定在任何货币的比价上,而应从相对稳定在物价的措施中逐渐达到完全稳定在物价上。指示信要求在各种业务方针,具体的业务措施以及日常的细小的业务工作中,都必须贯彻稳定金融的思想,在此总方针指导下,一切应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出发,而不能一切以购销为目的。另一方面也要纠正不顾财政金融负担,只从贷放救济去看群众眼前、表面利益,而不从稳定物价上去发展经济的基本作用的作法。根据以上稳定金融方针的指导思想,指示信提出了许多具体措施。第一,进一步严格管理外汇,支付外汇必须以购回边区必需进口的用品为总原则,反对过去那种自由交换的放任办法。第二,尽力稳定农币的对外购买力。在以肥皂作为外汇基础的情况下,肥皂的农币价格应求稳定,不能任意变动,如需必要的升降,应事先请示批准。严禁黄金、银元在内部市场流通,只作为外汇手段对外支付。对各兄弟解放区的货币,应以西北解放区的货币购买力平价及物资对流情况,协商确定适当比价。农币对法币的比价,应逐步提高,并严禁法币流通。第三,尽一切力量保持农币对内价格的稳定,绝对禁止物价朝令夕改,一市数价,违反稳定金融,物价的政策。第四,在稳定金融的总方针下,调剂筹码,发展生产,支持财政,禁止在内地以物易物,或以物资作实物贷放。第五,办好存款业务,特别是折实存款业务,办理低利农业贷款和工商业贷款,并举办各兄弟解放区间的通汇。
    七、自卫战争反攻阶段的货币斗争
    进入1948年,边区军事上节节取得胜利,政治形势很好。但是由于战争的严重破坏和1947年灾荒的影响,边区经济遇到了最大的困难。因此1948年边区确定财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恢复边区经济,继续支援战争。金融货币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坚决驱逐敌币,贯彻本币一元化的方针,摆脱敌币贬值对解放区的影响,保护解放区的经济利益。对此边区政府和银行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为了在边区原来的老解放区恢复本币信用,驱走法币,边区银行首先在绥德市场上以零星的黄金支持本币供给外汇,组织物资,使当时绥德附近军民的油盐问题得以解决。同时以一部分黄金、白洋向山西太岳地区买入土布3400万丈、棉花5万余斤,供给群众,从事纺织进行生产救灾,并用以稳定物价。在边币和法币比价上先用内高外低的办法,使区内敌币只能向外流,不能向内流,然后废除区内比价,使区内市场成为纯本币市场,肃清敌币在区内的影响。为了防止将本币信用依附于黄金上,而出现因黄金不足使本币信用受到影响的问题,后来便停止以黄金作外汇,改为以边区出产的物资直接充作外汇,使本币有物资保证,外汇有充足的来源。采取了以上一系列措施后,到1948年7月基本肃清了收复区内的法币。
    对于新解放区,也十分重视开展货币斗争,其中心是采取多方面措施,驱逐法币,扩大本币阵地,发挥本币作为货币的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职能。其办法为:第一,在政治方面,新解放一地,政府就迅速布告禁用法币,以表明政府对于法币的态度,与此同时,准备足够的本币筹码投入市场流通。禁用法币期限,一般是二十天到一个月左右。在限期内宣传并组织群众用法币到国民党政府统治区去买回必要的物资,并给输出法币的群众以各种便利。禁用法币期限满了之后,就进行严格检查。这些措施都是从政治上打击法币。实际工作表明,凡是执行这些措施有力的,效果就显著,有的地方贯彻不力,就有问题。例如洛川,韩城解放初期,宣传不够,有的群众就有疑虑。后来彭德怀副司令亲自写了打击敌币的宣传提纲,张宗逊副司令一再抓宣传,情况方有扭转。第二,在经济方面,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贸易公司出售的商品一定要用本币购买,拒收敌币,而且定了本币价格后,一般地不轻易改变,以平抑物价,稳定本币购买力。这样本币不仅很快发挥其流通手段作用,而且部分地被群众所贮藏,扩大了本币的流通范围。二是灵活地掌握比价。除了一开始就把本币与敌币的比价定得高一些外,还注意将敌币价值的跌落与本币价值的提高及时地用比价表现出来,使群众从自身利益上意识到使用敌币吃亏,使用本币合算。1948年8月19日,国民党政府宣告废止法币,发行金元券,金元券继续膨胀贬值后,解放区更强调及时提高本币对金元券的比价,以打击金元券,提高本币信用。在货币斗争问题上少数地区也有一些教训:例如关中分行不坚持本币要独占市场的指导方针,而采取本敌币按差价流通的政策,即规定用本币购买商品价低,用法币购买商品价高,表面上看目的是提高本币威信,其结果是让敌币继续流通,外面法币大量内流,物价经常受国民党政府统治区的影响,并且使劣币排挤优币的规律发生作用,不利于本币在流通中生根。他们还不能坚持比价内高外低并及时调整比价的政策,对比价的调整总是落后于法币贬值的程度,致使法币大量内流。1948年5月初到7月初敌区物价大波动,黄金涨五六倍,布匹涨四五倍,而关中分行确定比价只上升四倍,这样就造成从敌区进口物资利小,而换进敌币却利大的情况,促使一些商人带进敌币,追求本币,做到卖货币的生意,对驱逐法币十分不利,同时也使银行的信用放款变成了贩卖的商品,造成了很大损失。对此,西北农民银行曾数次写信、去电提出,但关中分行始终没有接受。后来西北农民银行喻杰行长致信关中分行,严肃批评了这种错误做法,并详细阐述了比价斗争的重要意义。关中分行总结经验教训,于下半年改变了政策,采取了大胆提高比价,加速驱逐敌币的方针,结果很快实现了敌币在边沿地区绝迹的计划,不仅本币占领了解放区市场,而且进一步推行到国民党政府统治区。
    八、1948年各解放区货币按兑换比价相互流通
    随着解放战争形势的发展,华北,西北等各解放区经济往来增多,迫切需要对财经工作统一领导,并在货币方面实行相互流通、相互兑换的办法。1947年10月,中共中央批准成立中共中央华北财经办事处,并批准了5月份财办筹备处召开华北财经会议所作的决定,确定了各解放区货币在流通中相互兑换比例。其比例如下:
    晋察冀边币与冀南银行币兑换比例为10:1,自1948年4月15日起执行;
    晋察冀边币与北海银行币兑换比价为10:1,自1948年10月5日起执行;
    西北农民银行币与冀南银行币兑换比价为20:1,与晋察冀边币兑换比价为2:1,1948年11月21日开始执行;
    冀南银行币与华中银行币兑换比价为1:1;
    冀南银行币与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流通券兑换比价为1:20;
    冀南银行币与陕甘宁边区银行币兑换比价为1:400。
    根据上述规定,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8年10月发出《布告》,公布了华北与陕甘宁、晋绥两区所发行货币的固定比例和相互流通办法。布告规定两区货币于10月15日准许相互流通起,两区任何地方,所有纳税、交易及一切公私往来一律照此比价流通收付,任何人不得变更。无论军、民、工、农、商各界人等,如有私定比价,投机取巧,妄图扰乱金融,垄断物资者,一经查获,坚决给予严惩。
    1948年11月25日,华北银行总行又补充规定了北海银行发行的货币与农币、冀币、陕贸券、华中券的关系。规定北海币与西农币比价为1:20,冀钞与陕贸券的比价为1:20,与陕甘宁边币的比价为1:400。但互不流通,即北海币不在西北区流通,西农币和陕贸券不在华东区流通,如流入各该地区,需经当地银行兑换。
    1948年7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将原华北所属晋南十九县划归西北解放区,以支援西北解放战争的精神,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华北划归西北之晋南地区货币转变及金融贸易工作处理方案》,决定原属华北的晋南十九县划归西北以后,该地区实行以西农币为本位币的统一货币制度。为了在执行统一货币制度的任务中,不使货币变化影响群众生产和生活,方案对有计划地投放西农币,收回冀钞,变冀钞区为农币区作了周详的部署。规定:西农币的投放与冀钞的收回必须以经济方法为主,以行政力量为辅。所谓以经济方法为主,即主要依靠物资支持农币,收兑冀钞。所谓以行政力量为辅,即所划十九县范围内,在西农币流通筹码有一定数量时,税收及公营企业往来均不再收授冀钞,再经过一段时期,即停止冀钞行使。根据这个精神,《方案》规定了西农币和冀钞混合行使与停止冀钞行使限期收兑两个阶段。为了防止移交区的冀钞挤向太岳区,引起太岳区的物价波动,中共中央还要求西北的晋绥区及华北的太岳区准备大量的物资,支持发行农币,收回冀钞,以减少群众手中的冀钞流入移交区。关于西农币与冀钞的比价,《方案》规定由组成的六人委员会每十天研究确定。比价的确定主要依据固定市场、固定商品、一定时期内两种货币价格来计算。《方案》要求在移交区统一货币制度过程中注意对敌的货币斗争,防止敌币乘机流通,并对银元和银块加紧管理和吸收。由于中央的明确规定和在执行中两区的通力合作,移交区货币统一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这一时期的工作经验对于以后全国解放区统一货币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九、1948年边区货币发行量与物价变化
    1948年农币的发行额为10453亿元,以1947年底为基期,全年发行指数为922,比1947年发行指数670多了1/3,较1946年发行指数313增加2倍。发行额扩大主要是支持了财政。其结构变化如下表:②
    表上数据说明1947—1948年财政性发行的情况是空前的。1948年货币发行额虽然增加很多,但边区物价却比较稳定。绥德地区的物价以1947年12月为基期,1948年底为129.5;延安地区物价以1948年4月为基期,年底为129.6;全西北解放区以1947年底为基期,1948年底平均上涨一倍左右。这与1947年发行指数为970,而物价上涨34倍的情况迥然不同。这是在特定条件下,主观努力的结果。这些特定条件:一是军事胜利,地区扩大;二是灾荒减轻,生产恢复;三是晋陕货币统一;四是对外贸易形势的改变;五是华北物资的援助;六是战祸灾荒后人民购买力低下;七是战争期间实行高度的统筹、统支、统销;八是法币(金元券)币值空前下跌,敌我力量发生基本变化等。根据以上这些特定条件,边区采取以出口物资为主要手段,开展贸易斗争,并把贸易斗争与货币斗争密切结合起来,坚决驱逐法币,贯彻本币一元化。③
    1948年边区贯彻执行加强对敌货币斗争、稳定金融物价的方针,成绩是巨大的。金融物价的稳定,有力地支援了战争和救灾。但是在执行这一方针过程中也有些缺点,这就是在夏收季节需要投放一些货币以收购农副产品兼调剂市场货币量时,没有抓住时机去进行,结果使公司(农民)均受损失,投机商人却乘机收购和倒卖。产生这个缺点的原因是过于强调稳定金融物价,控制货币发行的一面,而对经济上的货币需要却考虑得少,说明对金融物价的掌握还缺乏统盘筹划及远见。西北财经委员会在总结1948年工作时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教训”。
    十、人民币的发行与边区的金融物价
    1948年下半年经中央批准,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后,于12月1日起发行中国人民银行钞票——人民币,作为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本位货币,统一流通。规定人民币发行以后,所有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冀币(包括鲁西币)、陕甘宁边币、北海币、西农币(下称旧币)逐渐收回,在未收回前与人民币按固定比价混合流通。人民币对各种旧币的比价是:对冀南币、北海币均为1:100,对晋察冀边币为1:1000,对西农币为1:2000。发行人民币的决定由华北人民政府于1948年11月22日发出金行字第一号训令,并于1948年12月1日以金字第四号布告公告社会。西北财政经济委员会还于1948年12月22日发布了通令。边区《群众日报》也于1948年12月7日发表社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币》。社论阐述了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人民币的政治、经济意义,指出“人民银行新货币的发行,预告着解放区货币的进一步巩固,和解放区经济的进一步繁荣”。社论还指出了解放区的货币统一工作与国民党政府的当时把法币改为金元券的“改革币制”根本不同:“国民党政府的改革币制的目的是为实行更剧烈的通货膨胀,并以此更残酷地掠夺人民。所以实行结果,不但物价飞涨,民怨沸腾,而且更加速了经济的崩溃。而人民币的发行则是为了使解放区的货币制度更加简单,更巩固,是为了更便利于物资交流和经济发展,完全是从人民的利益出发的。”
    人民币统一发行后,对边区经济金融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发行初期由于对人民币的统一发行会对边区物价产生什么影响估计不足,因而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当时西北解放区物价的走势是与华北、华东解放区脱节的。1948年全年西北解放区物价平均上涨一倍左右,而华北的石家庄物价上涨447%,邯郸上涨222%,山东的潍坊上涨396%,形成了各解放区内物价东高西低的倾斜状态。由于对这种情况分析不够,西农币对人民币的比价订得偏低,因此人民币统一发行后,华北所引起的金融物价波动迅速影响到西北。从1948年12月25日至1949年1月25日一个月内西北物价平均上涨了60%,具体表现为小米上涨48%、麦子上涨63%、棉花上涨57%、食油上涨42%、食盐上涨27%、土布上涨53%。物价上涨过猛,严重地影响了财政预算、公私生产以及人民币的信用,这样也就产生了抢购物资、投机倒把、物物交易、银元流通、借贷停滞等现象。针对这个问题,边区政府通过贸易、银行等部门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到1949年3月,物价才趋于平稳。
    人民币发行后,边区物价虽然上涨很多,但这是调整过程中的工作问题,与当时国民党统治区的物价飞涨相比,是有根本区别的。当时国民党统治区的西安市,1948年12月一元金元券购买力,到1949年一月份跌至0.39元,2月份跌至0.068元,到三月份跌至0.014元,三个月中金元券币值贬值了98.6%,恶性通货膨胀十分突出。这说明国民党政府统治区的货币事实上已面临着全面崩溃。
    十一、全国解放前夕边区的金融货币工作
    1949年面临全国解放前夕,银行在支持生产发展和支援战争取得决定性胜利方面的任务更加繁重。2—3月,西北财经委员会召开了西北财经会议,决定了1949年金融工作与银行业务的方针和任务。第一,会议指出稳定金融物价是首要任务,它对发展生产,支援前线至关重要,全党及各财经部门要共同做好,银行与贸易公司则是稳定金融物价的主力。贸易公司要用物资吞吐的办法来维护金融,银行则应运用货币的吞吐来协同进行。银行必须具体掌握生产的季节性、出入口贸易、财政发行等情况来适当调节金融、吞吐发行。由于当时的金融问题,已发展成为全解放区范围的问题,因此会议指出,西北地区一方面服从全面形势,另一方面西北地区的人民银行也要尽可能地按照本地区的情况特点予以掌握,防止那种认为金融走向统一,而在工作上采取被动的态度,听任其自流的错误作法。第二,为了保护人民财富,会议要求银行继续贯彻本币一元化的方针,驱逐老区边境敌币的某些残余和肃清敌币阵地,在这方面其他国营经济部门应给银行以帮助和配合。第三,为了发展生产,银行要把农贷及其他贷款办好。贷款必须是有重点的,必须保证用于生产上。第四,为适应时局的开展,要求银行立即积极研究并准备进入大城市的金融管理工作。第五,银行业务必须随着形势的开展和经济工作的需要而逐步扩充。例如各种可能的放款业务,各地区间的汇兑业务、代理财政金库业务以及对国家经济的总会计业务等,都必须有计划地建立起来。第六,为了完成上述任务,银行要充实干部,健全机构,加强制度,并按照华北所定的原则与贸易分资金,逐步充实基金,开展工作。
    十二、边区禁止银元流通的斗争
    边区的金融货币政策中有一个比较复杂的困难的问题,就是禁止银元流通的问题。因为法币是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禁止法币流通的斗争属于对敌斗争的问题,在政策上比较明确;而银元则是金属货币,持有者很多是群众,禁止银元流通多数属于内部矛盾的性质,政策处理上就比较复杂。
    1946年末,边区自卫战争爆发前,中共中央西北局为了稳定边区的金融市场,维护边区经济上的独立自主性,在明令禁止法币流通的同时,就明令禁止银元流通。1946年12月22日,陕甘宁边区政府联防司令部公布的《战时管理白洋行使办法》,规定:禁止银元在边区境内流通,但允许民间储存,政府授权边区银行为买卖银元的机关,其它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借故自由买卖;凡有特殊用途,欲换取银元出境者,须持有银行的银元通行证,没有银行机构的,须取得当地政府的证明文件。违反上述规定者,除将银元强制兑换外,分别情节轻重,课以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的罚金,并对群众举报查获的罚金,给报告人、查获人以资奖励。根据边区政府的公告,1947年边区各地均对查缉银元流通的工作作了安排。
    1948年陕甘宁和晋绥两边区政府与联防军司令部,再次公布《战时严禁敌币、白洋行使办法》,除重申前令外,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凡各地在土改斗争中获得的敌币、银元须向各地银行(或贸易公司)兑换农币使用,或由各地农会有组织地向外采购必须的物资,不得在市面流通,否则以违法论处。对违法使用敌币、银元者,不论任何人买卖,双方货钞一律予以没收,违法携带者也一律予以没收。
    边区政府虽然一再公布严禁银元流通的公告,但是由于认识上的不够一致及决心不够,力量准备不足,政令未能坚持,以及相互配合不够等种种原因,始终未能普遍地收到预期效果。特别是1947年国民党军队进攻边区,边币币值激烈波动,以及当时各地党政对这一问题比较放松,致使某些地区银元的流通比以往反有变本加厉之势,成为西北金融贸易问题上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为此,西北财经委员会于1948年9月10日发出了《关于调查白洋问题的通知》,提出了调查提纲,要求各地抽派干部调查实情,以便进一步制定方案,坚持执行严禁银元流通的规定。
    1949年2月20日,西北财委研究室根据各地报告整理了《陕甘宁白洋流通情况初步调查综合报告》,据调查报告反映,边区的银元流通情况大体上可分严重、次严重及较好的三类地区。从地理上看,沿黄河各县为最严重区;从各分区来看,以绥德分区为严重区。在最严重区主要日用品的交易,以银元议价者占70—90%;以银元为支付手段者占70—80%。尤其是农村,几乎全部使用银元,用农币者甚少,估计这些地区银元流通量占货币流通量的70%以上。在次严重区,城乡以银元议价者占30—70%,以银元支付者约占20—40%,以农币支付者约占60%。有的地方在粮食、牲畜交易中,如以农币支付,卖主还要提高一些价格。在较好的地区、乡镇主要日用品交易以银元议价与支付者约占10%,以物易物者约占15%,少数地区银元已基本停止流通,有的几乎看不到银元。
    调查报告对银元的社会储存量作了估计。认为全区银元约有100余万元,其中绥德分区约有80万元左右,延安所属东三县约有27万元,陇东分区曲子、合水县约有2万元左右,黄龙分区估计不超过10万元。关中及三边两分区估计社会储存量大,但难以估数。储存银元的对象,在集市上多存于商人手中,乡村土改后,多存于中农手中;未经过土改的地区多存于地主、富农手中。
    调查报告分析了形成银元流通比较严重的原因,认为主要是当地政府没有坚持与贯彻禁止银元流通的命令,而政令不能很好地贯彻,这又主要是部分干部对金融政策认识不够,认为没收银元会使群众吃亏等。群众中则由于金融的不稳定,票币容易跌价而愿意保存银元,以银元计价使用。调查报告根据各地的意见,提出了处理银元问题的对策及建议。建议认为,稳定金融是解决银元问题的基本条件,而坚持政令,以适当牌价收兑等条件则应在稳定金融的基础上密切配合。
    1949年解放战争胜利发展,西北解放区不断扩大,边区政府对新解放区初期金融工作安排中特别强调要明令禁止国民党政府货币和银元的流通。1949年7月中共中央西北局鉴于解放西安及其周围地区以后,金融上发生了剧烈的波动,其主要原因是对于坚决打击银元维持本币(人民币)的政策执行不够严肃,不够认真,因此在《关于目前金融问题的决定》中,特别强调要把严禁银元流通,扩大人民币流通范围作为稳定金融,安定人民生活,保障人民解放战争彻底胜利的重要任务。《决定》规定公营贸易机构事业、企业、国家财政机关、税收机构都必须收人民币,严禁接收银元,国家银行必须立即开展各解放区间汇兑业务及折实储蓄等业务,以调剂金融,以有效的方法严厉打击银元黑市。1949年8月25日边区政府又颁发了《管理银元暂行办法》加强银元管理。办法规定储存银元的要申请登记,不登记者要以私藏论处;倒贩银元的,不论多寡,一律没收,情节重大者,要课以罚金或判处徒刑。但是边区银元流通问题始终是一个复杂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一直到全国解放后,通过国家机关加强管理工作和发动群众运动相结合,采取打击金银投机活动,合理收兑群众手中所存金银,禁止金银计价流通等多种措施后,截至1950年,才得以解决,边区也才真正形成了一个完全统一的人民币市场。
    ①《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辑》下册,三秦出版社1900年版第99—101页。
    ②引自1948年西北财办:《西北财经情况及目前问题》。
    ③1949年3月《西北财经会议总结报告(初稿)》。



陕甘宁边区金融史/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陕甘宁边区金融史编辑委员会编.—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