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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建设历史文化名城

张锦秋


  新的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城市人口增加、规模扩大,新的功能区、新型的建筑物,现代化的交通设施和基础设施,对原有的旧城市进行着更新改造和外延扩展。在这些发展中的城市里,有一部分是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它们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光荣的革命传统。自1982年以来,国务院共批准99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我省的西安、延安、韩城、咸阳、汉中、榆林均在此列,是历史名城比例最高的省份。
  历史文化名城在现代化进程中兼有保护与发展的双重任务。如80年代国务院批准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时,曾批示“在保持古城风貌基础上,进行城市现代化建设”;1999年,国务院批准西安市跨世纪总体规划中,再次明确批示,在城市规划和发展中,“要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延续古城风貌特色”,“建设社会主义外向型城市”。
  一方面要面向未来,建设现代化城市,一方面要继承传统,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这必然在规划和建设中引起一系列的矛盾。研究分析这些矛盾,进而协调或解决这些矛盾,就成为当务之急。“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与保护”,这一课题是伴随着城市现代化而诞生、发展,至今已有百年历史,从最初某些学者一家之言,到现在世界各国取得共识,经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以法规形式颁布,成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国际准则。在国际上保护最好的、最有价值的被列入联合国世界遗产名单。我国丽江、平遥于1998年被列入名单之后,已经成为旅游热点城市,促进了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
  实践证明,历史文化名城是全国人民极其宝贵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也是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一件大事,现已成为我国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也会有力地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并成为加强国际交往,提高城市国际声誉的重要途径。
  下面,我就历史文化名城建设与保护的几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与保护是城市现代化的基本概念之一
  历史文化名城既要保护,又需发展,或者说保护是为了更完善的发展。这个发展的进程,也就是城市现代化的进程。这里有必要明确城市现代化的若干基本概念。它们的形成也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1933年的“雅典宪章”为代表,它列出现代化城市四大功能:居住、憩息、工作和交通。宪章声明居住区应放在城市中最好的地点,最佳的地势和气候,接近可供居民憩息的公共空间,并且在邻近地方有适于发展工商业的用地,以提供就业;关于憩息,强调城市更新一定要留有空地,不但作憩息之用,也可与公共建筑(如图书馆、体育馆、博物馆)合用;关于工作,要求按工业的特性和需要分类,合理安排与城市其它功能的相依关系,缩短居住与工作地点的距离,大型工业区应与其它用地隔离;宪章对交通尤为关注,指出城市交通需要现代化的道路系统,应按准确的调研数据、道路功能、交通工具类别而建立,并按速度需要、安全性和方便度进行分类。可以看出雅典宪章所概括的现代化城市概念,既是针对了产业革命之后城市普遍存在的弊病,同时又体现了人文主义精神和对理性的信赖。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宪章”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在建设现代化城市中的作用和地位表述不足,好在,这个时期欧美国家已经有了严格的古迹、古建筑保护法,而且城市现代化建设从起步就采取“新旧分制”,故此,新旧矛盾并不十分尖锐。
  第二阶段:以1977年的“马丘比丘宪章”为代表,它是对雅典宪章的回顾、检讨和发展。世界大多数国家代表在城市化问题讨论中,依次提出了:城市与区域、城市增长、分区概念、住房问题、城市运输、城市土地使用、自然资源与环境污染、文物和历史遗产的保存和保护、工业技术、城市与建筑设计等各项概念。在这一宪章中强调提出了土地、环境和历史遗产在现代化城市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作用。认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是城市现代化的需要,而历史文化遗产对一座城市而言是宝贵的资源,这一观念应该说对城市现代化发展在深度和广度上的理解更深入了。
  第三阶段:以1999年的“北京宪章”为代表,它回顾了过去一个世纪人们对现代化城市求索的道路,充分肯定了雅典宪章和马丘比丘宪章的历史作用,同时展望了21世纪城市发展的前景。提出:“生态观、经济观、社会观、文化观”,亦即新世纪建筑事业发展的五项原则。现代化城市建设与发展要保证“人类生存质量及自然和人文环境的全面优化”。在建筑、城市与区域发展中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即我们今后的发展应该是“满足当前的需要而又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能力的发展”。
  通过以上三个阶段的积累,人们明确了城市现代化的基本概念有四:一是可持续发展。二是人本主义(即为人民服务,人性化……)。三是城市设施与建设手段的现代化(即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的广泛运用)。四是在经济、技术发展的同时,强调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从以上四个概念,特别是第四项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来看,历史文化名城在现代化进程中,既有种种古与今、新与旧的矛盾,但同时,又有自己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这是一笔丰厚的遗产而不是迈向现代化的包袱。只要我们思想明确,保护得当,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善于利用,广为弘扬,历史文化名城的现代化不但不会比一般的城市差,反而比之更有特色,更具风采。
  为了进一步阐明这一观点,举一个专业调查评比的例子。《美国城市文化》在研究今后50年的城市环境与发展时,曾对世界16个城市进行“城市舒适度”(urban amenity)调查评比,分三大项23条打分评优。这三大项是:良好的自然条件及其利用;良好的人工环境建设;丰富的文化传统与设施。评比结果巴黎、伦敦、罗马名列前茅。与其它城市相比,他们分数多在“文化传统与设施”一项。结论是现代化城市“舒适度”的提高,不但取决于良好的人工环境建设,也在于传统文化的保存与发展。
  二、通过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和利用以振兴古城已成为当今世界潮流
  自从城市由马车时代进入汽车时代开始,历史古城的保护就成为城市建设中一个重要问题。国外学术界对于古城是否应该保护争论了大约三十年,对应该怎样保护又讨论了约几十年,经历了一个从局部到整体、从物质到精神的发展过程。概括起来大体上经过了三个阶段:二十世纪初到三十年代为单纯保护阶段,以立法保护为主,重点是古建筑古遗迹,倡导者多为专家、学者、宗教人士。如日本早在1897年就颁布了“古代神社及佛寺保护法”。英国在1913年及1930年制定了“古建筑法”。1933年国际公认的“雅典宪章”提出的城市发展中应保留名胜古迹和古建筑;从三十年代到七十年代为保护与利用相结合阶段,对保护与利用如何结合作了种种试验和探索。保护范围已扩大到建筑群、风景区以至传统街区。参加者除专家、学者外,还有城建、商业、园林、旅游的实际工作者。如日本先后颁布了“风致地区保护法”、“建筑古迹保护法”和“古都保护法”,从七十年代到现在进入了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阶段。现在国际上已形成了一整套保护与利用并重的方法,保护范围已扩大到整个历史古城,倡导者大都是地方行政长官。这个阶段理论和实践硕果累累。1977年国际上的“马丘比丘宪章”提出:“城市的个性和特性取决于城市的体形结合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同年,巴黎通过法令,对18、19世纪形成的旧城范围内的建筑作了具体规定,作了细致的保护与开发规划。1978年全美洲“保存艺术遗产讨论会”决定,要保存民间建筑、半农村的村镇。1979年日本京都、奈良完成“国际文化观光城市规划”,除古建筑、古遗址、风景名胜的保护外,对传统工艺、民俗乡风、地方风味也有选择地加以保护。此时保持古城风貌不再只是学术界的热门话题,也成为古城行政长官创造政绩的重大课题。巴黎市长希拉克,为了保持巴黎传统风貌,断然停建几处大型现代工程。奈良市长键田,亲自出面集资研究平城京考证,举办展览,卸任后以新平城京文化倡导者的政治家身份进入了国会。
  198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世界文化遗产公约实施指南”指出:“文化遗产具有情感价值,文化价值和使用价值”。“历史城市是人类最美好的创造,具有独特的价值,必须把这些价值在制定城市规划的一切程序中体现出来”。此后,全世界的历史文化名城,都以争得列入“人类文化遗产名单”为荣,并以这个金牌为广告,扩大城市影响,展示文化交流,发展地区经济。
  我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动始于20世纪30年代。1922年北京大学设立考古研究所。1929年中国营造学社成立,开始运用现代科学方法研究中国古建筑。1930年当时的国民政府公布了《古物保存法》。1931年又公布了《实施细则》,增加了保护古代建筑、名胜古迹的内容。在全国解放前夕的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印发了清华大学梁思成先生主编的《全国重要文物建筑范目》。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文物保护令。1961年3月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自1961年至1994年国务院先后公布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750处。自1982年至1994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三批历史文化名城,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处理好开发建设和保护抢救的关系,把这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好、建设好、管理好。这期间正值我国改革开放、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建设相应高速推进,国务院这一措施非常及时,并随形势之发展愈益显示出它的预见性和重要性。
  实践证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弘扬民族文化、增强爱国精神的需要,是发展旅游事业、振兴名城经济的需要,是现代城市生活多元化的需要,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美学观念的新发展。归根到底是一个国家、一个城市经济、文化水平高低的反映。因此,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绝不是复古、倒退,而是改革、前进。在这个领域,世界上许多名城已经遥遥领先,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勇于实践,迎头赶上。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
  每一座历史文化名城都是在它特定的自然地理条件和人文历史发展的孕育中逐渐形成的,其中凝聚着它所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要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首先必须明确保护的内容,现在国际上已经颁布了多项法规,许多国家也颁布了古城保护法,以法律形式规范了保护内容,我国虽然还没有立法,但在保护内容上有关部门已取得了共识,现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归纳为四大要素:
  第一,是城市的自然地理环境和传统的城市格局。中国的城市选址、定位、规划、发展都与所处的山形地貌、河湖水系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自然因素与城市成为一个整体。而城市的平面布局、空间形态及重要的景观视觉通廊等则构成了城市格局。历史文化名城在这些方面往往达到很高的科学和艺术水平,成为历史信息的载体,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第二,是文物古迹,特别是标志性建筑。这是历史文化名城的基础。既包括地面上可见的文物建筑,又包括埋藏在地下的文物及遗址;既包括古代的文物建筑,又包括近代的代表性建筑及革命纪念地;既包括已经定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包括尚未定级而确有价值的文物古迹。
  第三,是历史地段。包括历史上的寺庙区、商业区、各种类型的居住区、风景区,具有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乡镇、村寨,以及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近代建筑群。这些地段中的单体项目可能还不成其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其地段的整体环境是该城市世世代代人们日常生活的场景。它们为历史文化名城丰富多彩的生活提供了历史见证。
  第四,是传统文化艺术和民风民俗。包括诗词、书法、绘画、戏剧、音乐传统产业、民间工艺以及体现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各方面的民俗精华。它们与传统的物质环境相互依存,是历史文化名城不朽的灵魂。
  如果把历史文化名城比作一个人,城市的山水环境和城市格局犹如人的骨架和体魄,文物古迹,特别是标志性建筑,是人的五官,历史地段是人的肌肤,传统文化艺术和民风民俗则是这个人的文化修养和情趣。
  以上四大要素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因此,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时,人们总是追求历史环境与传统文化的谐调,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谐调,以此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理想境界。这就是为什么像北京、西安、京都、奈良、巴黎、伦敦、罗马等历史古城具有耐人寻味的美感和引人入胜的魅力之原因所在。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建设的基本经验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并非要把城市凝固成一个博物馆。经济要发展、人民生活要改善、城市要建设,这是时代的要求。在发展中保护好名城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责任。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的关系,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和城市建设工作的焦点所在。根据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可以归纳为以下五方面:
  第一,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作为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有明确而一贯的指导思想。具体说就是要明确名城的性质,一贯地保护下去。认清名城的性质,就是指把握名城的主题、特点和价值。是京城古都还是商埠大驿?是风景名胜还是边关要冲?古都之壮丽,商埠之繁华,名胜之优美,边关之险峻,构成了不同名城的特色基调。在明确主题的基础上提出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千秋大业,不能朝令夕改,一任领导一个题。也就是说保护一个历史名城,要搞接力赛,不能搞对抗赛,这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战略思想,首先应反映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上。因为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必须通过整体性、综合性的措施来解决,如确定合理的城市发展战略,促进城市经济与古城保护的协调发展;确定合理的城市用地布局,开辟新区以图发展;分区控制城市高度,保护古城空间秩序。此外产业调整、功能分区、交通规划、环境治理等这些都应在保护与建设两利的原则下作出决策。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同时,制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这是90年代以来,我国许多名城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名城保护与建设首先要确定城市布局的模式,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战略问题。国内外历史文化名城布局的基本模式有两种,一种是“新旧分制”,象罗马、韩城那样,在旧城以外建新城,既有分隔,又有联系,保护与发展各不相扰;一种是“新旧混合”,象北京、伦敦那样,旧城被新城包围,旧城之中插入新的建筑,这种模式不论是保护还是发展,相互制约,处理起来难度很大。还有一些城市在自发形成时,转型为“新旧分制”的模式,如巴黎、苏州是成功之例。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应确定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要求,如建筑高度、风貌、景观等。还应对重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提出规划方案。
  第三,选择好近期保护与发展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见诸实效。在保护与发展规划完成之后,根据需要与可能,精心选择近期实施重点项目,这是推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建设的关键之所在。这里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赋予文物古迹、历史环境以新的生命力。如希腊、罗马利用古剧场作表演场,北京午门举行盛大音乐会,许多国家都把历史街区建设成步行商业街,称之谓无导游购物、游乐旅游区。另一类是选择合适的工程项目。如南京秦淮旅游带工程,西安的环城工程、钟鼓楼广场工程、延安的宝塔山园林工程、屯溪的老街保护工程、苏州的寒山寺旅游区工程等都是成功的实例。这些工程突出的特点是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与城市现代生活密切结合,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结合,同时获得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的效益。
  第四,建立严格的立法管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既有综合性,又有长期性。为了保证规划、建设、管理的连续性,不致因人而易,世界各国都采取立法管理。我国颁布了文物保护法,国内有些历史文化名城也编制了保护与建设的地方法规或规范条例。对于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还要参照联合国发布的宪章、宣言和条例,它们总结了当代名城保护的先进理论和实践,是学习和借鉴的精华,也是衡量保护水平的准则。在执法过程中逐渐完善法规。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正在编制中,最近西安正在酝酿出台《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规》。我们过去的法规由于可操作性不够,而显得缺乏力度。当然,执法要严,还要有相应的组织保证才能发挥实际作用。法治、法治,有法而无治,法就无异于被束之高阁了。
  第五,成为全民的自觉意识与行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建设,是一项广泛涉及社会的工作,政府行为是重要的一方面,还必须使其成为全民的自觉意识与行动,才能使这一工作广泛、持久、深入地推动下去,收到实效。如日本有个民间组织“町并み”,在历史地段的保护上成为政府的督促者和好助手。在我国江苏的周庄、安徽的洪山村、西递村、西安的书院门、北院门都已成为群众参与保护、群众受惠并进而激发了更高的保护热情的实例。最近西安市成立了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组织了社会贤达、专家学者,相信会发挥积极作用。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提高到文化思潮来研究,是传统与现代化的问题。如果以20世纪初的文化思潮与今天进行比较,可以明显看到在国际上20世纪初激进主义成为社会思想的主导。在文化思想方面,断裂传统,把传统与现代化对立起来的思潮颇为盛行。世纪末,文化思想的主导开始转移了。在社会问题上,改革、改良与和解的主张开始占上风;在文化上,斗争哲学正在被“和而不同”的哲学观念所取代。人们通过对文化问题的过激行为的反思,重新评价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逐渐认识到传统与现代化既对立又统一。传统是过去的现代,现代是未来的传统;传统是现代的出发点和基础,现代是传统的发展和创新。没有现代化,传统会失去生命活力;没有对传统的继承,现代化更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前国内外讨论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已经不似当年那种非此即彼,你死我活,而是努力寻找两者之间的结合点,这正是时代精神的反映,这正是与时俱进思想的体现。
  (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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