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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论

沈睿文著


  中国传统社会的知识背景是宗法制度和宇宙观。在这个知识系统里,人间、天上、地下三个世界被营造成同一结构,即三者并行,合为一体的阴阳同构的文化模式。天、地和冥界这些超自然权威的组织结构效仿了中国传统的世俗政府,依照世俗官府构建的神灵等级体系获得了普遍的信任,而且它还无形中增强了世俗政权的影响,因为它令人感到强调道德、伸张正义和突出等级地位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现世,还支配着现世以外的世界。①而国家的权威体系则宣称是合乎天意的政治秩序,于是世俗面对的一阴一阳的两个世界遂成为统治者所能驾驭的对象。
  宗法制度中的等级森严成为统治秩序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受到政治的制约和保障。通过诏令法规的颁布,逐渐形成一种严肃的历史和政治的庇护,并由此保全了它。藉此它又得以渗透到传统社会的诸层面,并捍卫着传统社会的权力等差次序。在此文化模式之下,丧葬制度便是针对所谓地下乃至天上世界而制定的。
  仪式不仅与制度有关,且本身就是制度。人的一生都是依照某种社会仪式、秩序、程序在流动着。生命体的死亡并不等于其一生的终结,恰恰其死后的延续才是重要的,因为这个延续是生者为了自己而要求死者必须去做的。只有当亡者从人们的记忆中死亡时,才宣告其一生的真正结束。于是,丧葬成为权力的工具和表征。由此视之,丧葬制度实际仍是管理死者、生者的有力措施。换言之,丧葬制度成为传统社会统治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陵墓制度包括丧礼和葬礼、祭礼、谒陵、守陵、堪舆习俗等内容。丧葬礼的制度化,使统治者往往得以通过丧葬的中介作用,实现对现实世界存在的直观摹写,达到体现统治者意志和礼制等文化精神的目的。这种对现实的摹写表现在多方面。最高统治者对政治集团的控制与管理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帝陵展示了其中的一个方面,即统治者如何通过墓葬建筑的空间设计——平面位置、立体形态等等来达此目的,以实现其政权的正统建设,维护其社会制度与统治秩序。如同唐太宗昭陵陪葬墓地所昭示的,空间通过自身所处的坐标和三维形态及大小来体现空间占有者权力的大小。与此同时,空间又被赋予时间的维度。于是,各朝大臣、重臣所获的以高等级埋葬的权利以及陪葬帝陵的权利变得与政治动机、荣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藉此,统治者有效地实现对官僚体系乃至上层社会的控制。无疑,这是一种统治、管理国家的高明技巧,它在其他机制的支撑下便成为一种卓有成效的手段,而权力的机制也通过它的作用运转得更加自如。唐陵的规划便无不体现着空间所蕴含的等级权力以及权力对空间的巧妙支配。
  丧葬的用器和仪式,自始丧以至埋葬无一不指示阶级的差异。②权力等差次序造成丧礼、墓葬及随葬品在形制、材质、规模以及大小等方面的差序。这是权力支配空间的另一个内容。初唐以后,唐代社会墓葬等级制度已经成熟。唐代对丧葬文化做了一系列详尽的限定,并使之制度化、程序化。按照等级差序,唐墓依次可以分成帝陵、别敕葬墓(弧方形双室砖墓)③、单室砖墓、单室土洞墓以及土坑墓等。帝陵以下的墓葬类型基本上与三、五、九品官相对应④,但是晚唐以后,这种品官与墓葬的对应关系遭到破坏,新出现低品级的官员使用原先只有高品级官员才能使用的墓葬类型。这一方面,是由于社会丧葬习俗的变化。⑤另一方面,更是因为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化,某些官员品级的高低与其实际掌握的权力成反比。如,晚唐因宦官专权而造成他们使用高等级的埋葬形制。但是,这种现象却并非是对已有墓葬等级制度的破坏。因为只有坚持原有的墓葬等级结构,才能显示出这些使用原本不符身份的墓葬类型的墓主人权力的膨胀与萎缩。换言之,无论如何,上述墓葬类型是跟权力的大小成正比的。唐代后期在墓葬制度方面的僭越也仍然正是依托唐代早期形成的这一套制度。从某种程度上说,墓葬的等级制度此刻恐反而得到维护和巩固。换言之,唐政府的墓葬制度制定后,终唐一代便始终没有变化。
  同样,唐陵的陵园规划——从整个关中陵区的安排到各个帝陵的具体规划——也经历了一个动态的过程。如已经论述的那样,在唐高宗之前,唐陵是以所谓“四祖式”为最高等级,献、昭二陵是初唐帝陵的第二个等级,到高宗时出现以“恭陵式”为帝陵石刻布局的形式。“恭陵式”布局的出现表明了高宗对“四祖式”的趋同。经武则天时期的经营和大胆突破,出现了“乾陵式”石刻组合形式,并奠定了后世唐陵神道石刻组合的基本格局。自武则天乾陵确定下神道石刻组合之后,经宪宗时期《崇丰二陵集礼》的整饬,从景陵以下诸陵大体都能尊奉宪宗朝制定的园陵规划理念。从整个关中陵地秩序来看,玄宗泰陵是一个分水岭。此前,采用北魏瀍西墓地的规则,之后则采用西汉帝陵陵地宫姓昭穆贯鱼葬的原则。这是在李唐复辟后,李家王朝长期以来重新寻求法统正朔的结果。在陪葬墓地布局上,也存在一个变化的过程。由于李唐政治态势引起的陪葬墓主人身份的变化,使得陪葬墓地失去了模仿帝都长安的功能,并由此引起陵园规划中如石人左文右武的对称分布等布局和功能的相应改变。由此呈现出统一性和多样性的特征,已具前述。而唐陵四个陵区的规划则是跟王朝的政治取向密切相关的,它的最终形成同样是一个历史的过程。由此也映衬出初唐《国恤章》到《元陵仪注》乃至《崇丰二陵集礼》的制订而带动陵园规划细则的相应变更。
  跟古代都邑一样⑥,帝陵的营造是跟王朝的礼法建设紧密相联的。在唐陵的规划中,“斟酌汉魏,以为规矩”的思想始终贯穿其中。本文亦已证明唐代历朝诸帝的确奉此为圭臬。他们或在制度的开创期从汉魏之法中寻求灵感,或在制度建立之后矢意奉行。其目的只有一个:塑造,并维护政权法统的合法性。对前代帝陵诸因素的继承与变化便成为其中的一个主要措施。从关中的西汉帝陵到巩县的赵宋皇陵,在名称、陵园布局到陵地秩序等方面便无不体现着持久的延续性和承继性。其背后蕴含着它们共同的政治伦理,这是中国传统社会共同的历史文化精神影响的产物。
  国家或朝代更迭并非只是简单的变换统治者而已,更重要的是建立统治的合法性。这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突出特点。而大凡国家或朝堂有新举措,法统的合法性亦成为光明正大之借口。这些原本源自《周礼》的话语,因为时代和具体情势的不同,而出现对本意的曲意偏移。这已经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改朝换代者维护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共同规则。但是,不管发生怎样的游离,也无论衍生出怎样的千差万别,它们之间的连续性都不曾断裂。这是它们所遵奉的共同的儒家意识形态核心所决定的,也正是这一点准确地反映出传统社会礼治文化的固有特性。
  ①〔美〕杨庆堃著,范丽珠等译《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宗教的现代社会功能与其历史因素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6月,页148。
  ②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载所撰《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页198。
  ③齐东方《略论西安地区发现的唐代双室砖墓》,《考古》1990年第9期,页858—862,789。
  ④宿白《西安地区的唐墓形制》,页47。
  ⑤齐东方《唐代的丧葬观念习俗与礼仪制度》,《考古学报》2006年第1期,页59—82。
  ⑥如东魏邺城形制的选择在国家政治中便有深意。详王静、沈睿文《一个古史传说的嫁接——东魏邺城形制研究》,《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3期,页86—91。

唐陵的布局:空间与秩序/沈睿文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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