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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骊山徒”的成员结构和社会属性

苏诚


  秦始皇初即位(公元前246年),就开始兴建骊山陵。统一全国后,便征用七十万以上劳动力施工,到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大赦“骊山徒”以击起义军止,前后历时近四十年之久,使用劳力达千百万人次,是秦始皇劳民伤财的一项最大的工程。值得注意的是如此大量的劳动力到底是什么人,其成员结构和社会属性是否单一。对此,史学界是有不同看法的。大抵持秦汉封建说的以为“骊山徒”就是“刑徒”,即经法律判决的有期徒刑罪犯——刑事犯;而持奴隶说的则认为是“国家罪犯奴隶”(1),这个问题牵涉到秦汉社会性质,必需专文探讨,这里试图就“骊山徒”这个具体事例进行解剖。麻雀虽小,即小可以见大。
  汉人对“骊山徒”有不同的记载:
  (一)“始皇初即位,穿治郦山。及并天下,天下徒送诣七十余万人。”(《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七年)
  (二)“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乃分作阿房宫,或作丽山。”(同上,三十五年)
  (三)“秦令少府章邯免骊山徒、人奴产子,悉发以击楚大军。”(《史记·陈涉世家》)
  (四)“丽山之徒数十万,布皆与其徒长、豪杰交通。”(《史记·黥布列传》)
  (五)“死葬乎骊山,吏徒数十万人。”(《汉书·贾山传》)
  上引五条材料表明,所谓“骊山徒”的成员结构和社会属性并非单纯一致。除“徒”外,尚有隐宫、刑者、豪杰等不同身份的人;主要成员是“徒”。
  “徒”本义是“步行”(见《说文解字·系部》),原作“*”。段玉裁注:“隶变作徒”,后变为各类人群的称谓,词性亦由动词变为名词,但都有社会等级或地位低下的含义。根据文献记载,汉代以前,庶民百姓徭役称为“徒”、“役徒”、“人徒”或“徭徒”。《周礼·天官·序官》:“徒,百有二十人。”郑玄注:“此民给徭役者,若今卫士矣。”《墨子·七患》:“苦其役徒,以治宫室观乐。”《荀子·王霸》:“人徒有数”。与本文直接有关的是云梦秦律《徭律》中,也同样有“徒”和“徭徒”之称:“兴徒以为邑中之红(功)者,令结(婞)堵卒岁。未卒堵坏,……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以为徭。……而以其实为徭徒计,”此外,如《厩苑律》中的“徒食牛者”,《工律》中的“徒”(2),都是服徭役的庶民百姓。云梦秦律是到秦始皇时期仍在实行的国家法律文献,可以肯定“骊山徒”就是这种“徭徒”。《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编年记》说:“今元年,喜傅”(6页)。《汉书·高帝纪》注:“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据简文,这个名叫喜的人就在秦始皇元年开始服役,时年十七。董仲舒说:“至秦则不然,……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上》)。这说明秦时徭役的繁重。
  当今史学界多以为“骊山徒”是刑徒,认为刘邦在任亭长时“为县送徒骊山”的“徒”就是刑徒。这是用两汉史料解说秦制的一个误会。汉代开始称罪犯为徒,《论衡·四讳》:“徒,罪人也,披刑谓之徒。”用罪犯修造帝陵,称为“作陵徒”(《汉书·景帝纪》):“赦徒作陵者死罪”)。不少人以这类事例解释“骊山徒”其实不然。如上所说,秦律所称之“徒”均指“徭徒”而言,并非罪犯。秦时固有“刑徒”之名(《秦始皇本纪》):“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树,赭其山。”),是指受过肉刑而罚充劳役的人,以别于一般“徭徒”。古籍文献中所称的“刑”是指肉体所受刑罚而言,所谓“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汉书·刑法志),与现代法律用语有期或无期徒刑一词迥异。上引分作阿房宫、骊山陵的“刑者”就是“刑徒”的异称。《礼制·王制》、《公羊传》襄公二十九年则谓之“刑人”。英布坐法受黥刑后,“论输骊山”,就是“刑者”之一,是“刑徒”而不是“徭徒”。
  刘邦“尝徭咸阳”,《史记·肖相国世家》作“以吏徭咸阳”。《周礼·地官·乡师》说:“大役,则帅民徒而至,治其政令。”秦律称为“大徭”(《睡虎地秦墓竹简》237页)。《史记·项羽本纪》说项梁在吴中尝主办“大徭徒”。据上引秦律《徭律》,“兴徒”赴役一般在郡邑境内;“大徭役”当是指远赴咸阳、骊山的。刘邦“以吏”、“以亭长”率领徭徒赴役即属此类。刘邦“以亭长为县送徒骊山”,《汉书·高帝纪》应劭注:“秦始皇葬于骊山,故郡国送徒士往作。”途中“徒士”大多逃亡,“自度比至皆亡之,到丰西泽中止饮,夜皆解纵所送徒,曰:“公等皆去、吾亦从此逝矣。徒中壮士愿从者十余人。”晋葛洪《西京杂记》说:“高祖将与故人诀去,徒卒赠高祖酒二壶鹿肚牛肚各一。高祖与乐从者饮酒食肉而去。后即帝位,朝脯尚食,常具此二炙,并酒二壶。”从这些记载、注释和传说来看,很难说这些“徒”的身份是罪犯。刘邦独自一人竟能押解数十百名罪犯,罪犯又那么轻易地大多逃亡,刘邦又那么大胆擅自释放那么多罪犯,又彼此那么饮酒食肉欢乐友好,……这都是令人难以想象的。
  秦汉文献资料所见,凡押解罪犯赴其他处所都称为“输”,即贱视之如货物输运之意,如秦律《属邦》:“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睡虎地秦墓竹简》,110页),英布“输作丽山”。这个法律用词,两汉相沿,不胜枚举,但是,如上所引,秦始皇初即位时天下“徒”七十余万人是“送”诣骊山的,刘邦也是替县里“送”徒骊山。一“输”一“送”,用词不同,反映了两类承受者身份属性的差别。
  最有说服力的还是地下出土资料。1980年在秦始皇陵西侧赵背户村清理出土的三十二座秦代墓葬中,发现十九人有瓦志,其中十人注明属“居赀赎债”,即以劳役抵偿国家债务的平民。十一人有爵位。十分明显,这些人生前都不会是罪犯奴隶或刑徒。瓦志中有地名十个,分属原三晋、齐、鲁、楚等地区,说明他们是从全国各地被征集来的(3)。
  章邯对秦二世说:“骊山徒多,请赦,授兵以击之。……二世乃大赦天下。”有人认为既然要经“大赦”始得释放,足证他们原是罪犯。其实,“赦”的本义是置,即舍去之意。《尔雅·释诂下》:“废、税、赦,舍也。”又《说文解字》:“赦,置也。”段玉载注:“赦与舍音义同,非专谓赦罪也。后捨行而赦废,赦专为赦罪矣。”章邯所请就是捨免这些徭徒的劳役,给他们兵器去迎击农民起义军。
  虽然如此,到秦二世时期,刑罚更滥,汉人形容的“囹圄成市”、“赭衣塞路”,确实反映了当时刑徒大见增加。但就整体而论,“骊山徒”中的“刑者”在成员结构中不过占一部分,不能把刘邦所“送”的“徒”与英布等同。
  在“骊山徒”成员结构中尚有“隐宫”一类,旧注以为即下蚕室受宫刑的人,按宫刑属五刑之一,“刑者”一句足以概括,不当另称;其次司马迁曾经痛切自述:“最下腐刑极矣”,“隐宫、徒、刑者”的叙次,受宫刑者居首,亦难于说得通。我疑“隐宫”应别有含义。“宫”、“官”两字形近,“隐官”可能是“隐宫”之误。《睡虎地秦墓竹简》有“隐官工”(93页)和“处隐官”的论罪规定(205页)。顾名思义,“隐官工”当是在隐蔽处所工作的工人,“隐官”是管理官吏。骊山陵内有大量“工匠”,“作机弩矢”和“以水银为百川江河大海,机相灌输。上具天文,下具地埋;以人鱼膏为烛”等工程技巧(《秦始皇本纪》),“生薶工匠计以万数”(《汉书·刘向传》)。这些“工匠”或即“隐官工”。又“隐”别作“筑”解,见《汉书·贾山传》服虔注。“隐官工”可解作“筑官工”,即建筑工人,亦可备一说。
  “隐官、徒、刑者”应是三种成员,《通鉴》胡注合“徒刑者”为一,说:“有罪既加刑复罚作之也”,当亦因无由得知秦律有“徭徒”,而“刑者”即“刑人”之故。
  章邯所免的“人奴产子”是否“骊山徒”成员,殆难确定;但无论如何他们不是国家奴隶。按云梦秦律中的“隶臣妾”是官奴隶,即国家罪犯奴隶;“人臣”、“人妾”则为私人奴隶(4),“人奴产子”可能相同。
  英布交结的“骊山徒”成员尚有“徒长、豪杰”,是地方权势人物如豪强、游侠之类。西汉实行“三选”徒陵政策,“豪杰兼并之家”即其一,大游侠郭解亦在其列,应属于地主阶级。
  总之“骊山徒”作为共名,其成员不一,社会属性相当复杂;但主要劳动力则是服徭役的“编户齐民”即农民。
  注解:
  (1)俞伟超《古史分期问题的考古学观察(二)》,《文物》,1981年第6期。
  (2)《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77、33、71页。
  (3)参见《秦始皇陵西侧赵背户村秦刑徒墓》及对该文《质疑》两文,《文物》,1982第3、10期。
  (4)详拙撰《秦“隶臣妾”为官奴隶说》,《江淮论坛》,1982年第1期。
  (原载《安徽史学》1987年第4期)
  

秦俑学研究/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编.—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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