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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见十四年上郡守匽氏戈考

吴镇烽


  内容提要 新见十四年上郡守匽氏戈是一件很重要的战国中期秦国兵器,铸造于秦惠文王后元十四年,即公元前311年。此戈的监造者匽氏就是清川木牍中的内史匽氏,此时担任上郡郡守。该戈发现的意义在于它纠正了过去人们对青川木牍“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更修为田律”一句的误释误读,该句的正确释读应为“王命丞相戊(茂)、内吏匽氏、臂更修为田律”;同时也证明了澳门珍秦斋收藏的十四年□平匽氏戟应为十四年上守匽氏戟,“□平”二字应释为“上守”,即上郡守的简称。
  关键词 上郡守 匽氏
  2009年无锡博物院征集到一件十四年上郡守匽氏戈,未见著录。该戈通长21.7、阑高10.7、内长7.7厘米。窄援上扬,前锋尖锐,援面扁平,阑侧三穿,阑下出齿,直内后部呈刀形,三边开刃。(图一)内部正面刻铭文11字,背面2字,胡部2字。一般认为中长胡三穿戈是战国中期秦庄襄王之前的形制,所以这是一件典型的战国中期的秦戈。该戈与南越王墓出土的王四年相邦张仪戈[1]、陕西历史博物馆收藏的王五年上郡疾戈[2]、《岩窟吉金图录》下58著录的王六年上郡守疾戈以及珍秦斋收藏的王八年内史操戈[3]、十四年匽氏戟[4]的形制基本相同。只是内史操戈的内部有一横穿,张仪戈、上郡疾戈和十四年匽氏戟的脊部隆起而已。所以,我们判断这些戈的王世应当相同,年代应当相近。
  该戈内的正面铭文是:十四年上郡守匽氏造,工;背丽铭文是:洛都;胡部:博朢。(图二)
  “十四年”,应为秦惠文王后元十四年,即公元前311年。《史记·六国年表》记载,秦惠文君在十三年四月戊午称王,第二年更元。称王的头几年铭辞的纪年前都冠以“王”字,如王四年相邦张仪戈、王五年上郡疾戈、王六年上郡守疾戈、王七年上郡守疾戈、王八年内史操戈等。秦国国君称王是当时诸侯国之间的一件大事,秦君把自己的地位抬高到与周王平起平坐,所以就在纪年前冠以“王”字,以炫耀自己的地位,后来诸侯大国都已称王,也就没有必要再加“王”字了。
  “上郡”,战国时期的行政建制,初属魏,秦惠文王前元八年(前330)秦魏雕阴之战,魏国失败,便把黄河以西部分县邑献纳于秦。第三年,又将上郡15县全部献纳秦国。过去学者多根据郦道元《水经注》的记载,认为上郡始于秦昭襄王三年(前304)。但从《史记·张仪列传》“仪相秦四岁,立惠文王为王。居一岁为秦将,取陕,筑上郡塞”的记载来看,上郡的始置之年不会晚于惠文王后元元年(前324),极有可能就在占领河西地的当年设立上郡,也就是惠文王前元十年(前328)。治所仍设在肤施,辖地约为今陕西省北部及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伊金霍洛和乌审旗地。
  “守”,郡守,一郡的行政及军事长官。
  “匽氏”,上郡郡守,此戈的监造者。匽氏有可能是私名,秦器刻铭中的人名,极少姓氏与名并举,往往只举私名,如王五年上郡疾戈中的“疾”即樗里疾,廿一年相邦冉戈中的“冉”即魏冉,始皇诏版中的丞相状、绾,即左丞相隗状和右丞相王绾等。特别是四川青川出土的更修田律木牍,“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氏……”中,茂与匽氏并列。茂即甘茂,所以匽氏是私名似乎较为合理。但“匽”字后缀“氏”字,也不能完全排除是姓氏的可能。《姓氏急就篇》:匽,“咎繇之后,汉桓帝母匽氏。”《古今姓氏书辨证》:“后汉庄帝母匽氏,讳明。《世纪》曰:偃姓,高陶之后。按此则偃姓后人或去人为匽。”《中华姓氏大典》:“齐有匽尚,见《管子·小匡》。则匽氏由来以久矣,不始于汉代。”此处的“匽氏”是名是氏,尚待更多出土资料证明。
  “工*(上相下瓦)”,即工□,秦国上郡高奴县冶铸作坊的工匠,亦见于王五年上郡疾戈。看来,此人担任高奴县冶铸作坊工匠的时间长达二十三年之久。
  “洛都”,戈的第一置用地。此戈铸成后即发送到洛都县使用。“洛都”还见于三年相邦建信君铍、十二年上郡守寿戈、廿五年上守厝戈和洛都剑[5]。三年相邦建信君铍虽属赵器,铸造于赵孝成王三年(前263),但“洛都”二字是此铍被秦军缴获后配发给洛都县驻军首领时加刻的。洛都县秦汉均属上郡管辖。《汉书·地理志》上郡:“洛都,莽曰卑顺。”从上述兵器刻铭可知洛都县始设于战国晚期,是上郡十五县之一,初属魏后归秦,洛都在今什么地方史书失载。我以为既名洛都,当与洛水有关,很有可能就在今陕北北洛河流域的志丹、吴起县一带,有待今后考古证明。
  “博朢”,即博望,此戈的第二置用地,也见于1987年3月河南登封县告成乡八方村出土的六年上郡守閒戈[6]。战国时期齐国有博望城,故址在今山东荏平县西北35公里,黄河故道南岸,东距博陵城遗址约10公里。这两件戈的“博望”应是秦军占领齐国博望后,留给博望驻军使用时加刻的。
  十四年上郡守匽氏戈发现的意义:
  1.为研究战国史特别是秦史提供了新的重要资料。过去,我们只知道担任秦国上郡守的历史人物有樗里疾、李冰、白起、向寿、司马错、暨(王龁)、鼌(客卿竈)、閒、庆、高等。除樗里疾为惠文王时期的上郡守外,其余均在昭襄王时期,该戈的发现为惠文王时期增添了新的标准器和研究资料。
  2.纠正了青川木牍的误释误读。《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简报》木牍释文有“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更修为田律”一段[7]。其中缺释的二字,李昭和释为“取臂”,假为“取譬”,其义为据旁例以喻所言之论题[8];于豪亮释为“民愿”[9],义为民众愿意修改田律;徐仲舒、伍仕谦释为“吏臂”[10],并断读为“内史匽、吏臂”,说:“在丞相、内史署名之下,最基层的行政官员‘吏’也要同时署名,……而臂即吏之名。”进而推断“五号墓主人,有可能就是这个吏臂”,虽然分为二人,但又将臂的身份定为基层行政官员“吏”;另外也有学者释为“民辟”、氏臀”,或以“匽氏臂”为一人。董珊在其《读珍秦斋秦铜器札记》中也释为“氏臂”,但读为“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氏、臂更修为田律”[11],以“匽氏”为一人,“臂”为另一人,同为内史。这是十分正确的。无锡博物院十四年匽氏戈的发现无疑给董珊的释读提供了极有力的证据。第一字是“氏”不是“民”,更不是“吏”或“取”。仔细察看木牍照片,此“氏”字字形与始皇陵出土的杨氏居赀大子瓦片墓志、杨氏居赀公士富瓦片墓志、杨氏居赀武德公士契瓦片墓志以及秦都雍城遗址出土的北园吕氏缶刻铭中“氏”字的构形完全相同[12]。上从“尸”形,下部右勾,与“民”字极易相混,袁仲一先生的《秦代陶文》就隶定为“民”字了。
  “氏臂”二字以顿号分开是对的,“氏”字与“匽”字连读“匽氏”,不应读为“匽氏臂”。此“内史匽氏”就是戈铭的“上郡守匮氏”。戈铸造于秦惠文王十四年,匽氏担任上郡郡守;木牍的年代是秦武王二年,匽氏已升迁为内史了,前后相距仅二年。“匽氏”和“臂”同任内史之职,也就是左内史和右内史,一同和丞相茂参与颁布更修田律之事,这也符合当时的实际。战国时期秦国丞相分左右,内史也分左右,署名时以官名冠于两个私名之前,前者为左,后者为右。七年丞相奐殳戈的“丞相奐、殳”、十七年丞相启状戈的“丞相启、状”、始皇诏版的“丞相状、绾”和王四年相邦张仪戈的“内史都、操”都是最好的例证。
  3.证明珍秦斋收藏的十四年□平匽氏戟应为十四年上守匽氏戟。王辉、萧春源在《故宫博物院院刊》2006年2期发表的珍秦斋一件秦戟,释文为“十四年□平匽氏造戟(内正面)。平陆(内背面)”。纪年之下的一个字不清晰,王、萧依据残存笔画和文例推断是“上”字,以为是“上郡”或“上郡守”之省,将郡守之名读为“平匽氏”,“平”是姓氏,该人的名字由氏与名两部分组成,并在其后加上“氏”字,属姓名特例,并以为“平匽氏”就是陕西户县出土的秦惠文王前元四年(前334)封宗邑瓦书中的“桑匽”。无锡博物院十四年上郡守匽氏戈证明王、萧将“年”下之字定为“上”字是正确的,其下的“平”字应是“守”字的误刻,不应读为“平匽氏”。古人铸错、刻错字也是常见的现象,如师*簋盖铭“赐汝叔市,金黄”中的“金黄”,就铸成“令黄”;加拿大籍华人苏致准收藏的七年丞相奂、殳戈,就将“咸阳工师”,刻成了“咸戊工师”[13]。所以将“上守”刻成“上平”也就不奇怪了。
  珍秦斋秦戟刻铭的准确释文是“十四年上守匽氏造戟。平陆”,应称为十四年上守匽氏戟。“上守”系“上郡守”的简称。这种文例金文中常见,如故宫博物院的一件戈铭为“廿七年上守趞造”[14];朝鲜平壤市乐浪郡遗址出土的一件戈铭作“廿五年上守厝造”[15],“上守趞”即“上郡守厝”,也就是惠文王时期伐蜀的司马错,昭襄王时期任上郡守。1972年四川涪陵县小田溪3号战国墓出土的一件戈,铭文有“廿六年,蜀守武造”,“蜀守”就是“蜀郡守”;荆州博物馆收藏的一件戈,銘文有“六年,*(汉)中守*(外走内軍)(运)造”,“汉中守”就是“汉中郡守”。同理,十四年匽氏戟的“上守匽氏”,自然就是无锡博物院十四年上郡守匽氏戈中的“上郡守匽氏”了,两戈系同年同人所监造。
  至于“匽氏”是否就是“桑匽”的问题。我们先看看封宗邑瓦书中相关的一段铭文:“大良造庶长游出命曰:去杜才(在)酆邱到潏水,以为右庶长歜宗邑。乃为瓦书。卑司御不更顝封之,曰:子子孙孙以为宗邑。顝以四年冬十壹月癸酉封之。自桑*(左阝右享)左之封以东,北到桑匽之封,一里廿辑。”我认为其中的桑*(左阝右享)、桑匽是地名,而不是人名。“桑*(左阝右享)”读为“桑埻”。“*(左阝右享)”从阜从享,“埻”字从土從享,从阜与从土可通。《集韵》:“埻,堤。”“桑埻”就是生长有许多桑树的堤坝;“桑匽”读为“桑堰”,就是周围有桑树的池塘。这段铭文的大意是司御顝奉命在四年十一月癸酉日,对秦王赏赐给右庶长歜的宗邑进行丈量封树,从桑堤的封桩以东,北边到达桑池边的封桩,共一里二十辑。这样文从字顺,毫不扞格,将桑*(左阝右享)、桑匽解释为人名似嫌勉强。
  另外,戟内正面“造”字之下还有二字,王、萧未释,依文例此当为工匠名。第一字为“工”字无可置疑,第二字位于“工”字的左下方,部分笔画为锈蚀所掩,从残存笔画并对照无锡博物院十四年匽氏戈铭文分析,此字似为“*(上相下瓦)”字,下部所从的“瓦”字犹存。
  注释
  [1]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广东省博物馆:《西汉南越王墓》,文物出版社,1991年。
  [2]周萼生:《王五年上郡疾残戟考》,《人文杂志》1960年第3期。
  [3]王辉、萧春源:《珍秦斋王八年内史操戈考》,《故宫博物院院刊》2005年3期。
  [4]王辉、萧春源:《珍秦斋琴铜器铭文选释(八篇)》,《故宫博物院院刊》2006年第2期。
  [5]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殷周金文集成》11687、11404、11406、11574,文物出版社,1984年-1994年。
  [6]刘雨、卢岩:《近出殷周金文集录》1194,中华书局,2002年。
  [7]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简报》,《文物》1982年第1期。
  [8]李昭和:《青川出土木牍文字简考》,《文物》1982年第1期。
  [9]于豪亮:《释青川秦墓木牍》,《文物》1982年第1期。
  [10]徐中舒、伍仕谦:《青川木牍简论》,《古文字研究》19辑,中华书局,1992年。
  [11]董珊:《读珍秦斋秦铜器札记》,《珍秦斋藏金(秦铜器篇)》,澳门基金会,2006年。
  [12]袁仲一:《秦代陶文》拓本485、486、487、1488,三秦出版社,1987年。作者将1488释为“吕氏”,而将485、486、487却误释为“杨民”。
  [13]梁云:《秦戈铭文考释》,《中国历史文物》2009年第2期。
  [14]同[5]11374。
  [15]同[5]11406。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2012/秦始皇帝陵博物院.—西安:陕西出版集团 三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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