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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氏倮的中介贸易与秦统一大业

王学理


  内容提要 巴寡妇清世世代代经营“丹穴”致富,乌氏倮从事畜牧而用“谷量马牛”之数。两人都受到秦始皇以最高的礼遇,使之“礼抗万乘,名扬天下”。前者“以财自卫”、“饷遗四方”,以巨量的丹砂供应始皇陵提炼水银的需要,而后者则以大量牛马支持了秦国发展农业生产和统一战争。史书仅叙述二人的事迹,本文在于揭示他们同国家大业的关系,从而提出树立正确商业观的问题。同时,文中还揭示出乌氏县的民营养马场也是秦军马的又一来源。
  关键词 乌氏倮 巴寡妇清 戎族 重农抑商 厩苑
  我在21年前(1991)写《秦始皇陵研究》一书时,首次把陵墓内的水银同四川巴渝地区的丹砂联系了起来,而且认为陕西旬阳、山阳也是汞的第二个来源地。前不久写出《巴寡妇怀清的矿业与秦始皇陵水银之需》一文后,轮到与巴寡妇同列《史记·货殖列传》中的乌氏倮时,让人犯愁了。
  乌氏倮身份清楚,发迹成谜。作为从事畜牧业的资本家,他对政治未见有何建树,却受到秦始皇最高礼遇,名扬天下。这,到底是为了什么?
  一、对文献记载的解读
  《史记·货殖列传》:“乌氏倮畜牧,及众,斥卖,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戎王什倍其偿,与之畜,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夫倮鄙人牧长、清穷乡寡妇,礼抗万乘,名显天下,岂非以富邪?”
  这段文字,可分几层意思来解读:
  1.乌氏倮从事畜牧业,当繁殖到很多数量时,就抛售出去,赚了一大笔钱。——这就是生意场上见机而行,以少胜多的哲学;
  2.用赚得的钱,在内地买到珍贵的丝织品,暗地里送给戎王。戎王出十倍的价钱,以牲畜抵偿。他得到牛马的数多得不是计算头数,而是以山谷为单位来量。——这就是以钱换钱,以中介贸易手段,取得商业投机的成功;
  3.秦始皇给乌氏倮享受封君的政治待遇,可同朝臣一样定期觐见皇帝。——有名又有利,还不是因为腰包有钱的缘故?
  以简约的文字概括出一位大畜牧主的政治发迹史,绝非一般历史家所能为。但作为后代的我等,在翻阅这段历史时,就难免疑窦连连。
  长时间以来,谁都没有想到现在竟在乌氏倮的性别上出现了问题。因为乌氏倮作为放牧牛马的乡间“鄙人”,又来往内地贩卖奇货,除过男人能干之外,谁还去想能有一位女性?但是,一推敲,问题来了:
  第一,乌氏本是“八戎”的一支,名曰“乌氏戎”,可能是《穆天子传》中所谓“赤乌氏”的后裔,后又音转为“焉氏”。按《史记》徐广注“乌氏在安定”,即乌氏戎生活在今甘肃平凉市西北与宁夏南部。既然秦惠文王消灭乌氏国,设置了乌氏县,那怎么过了百年之后还会有“戎王”?乌氏倮既成了百岁老寿星,还能同列臣健步去朝见秦始皇么?
  第二,“乌氏倮”显名是作为“秦乌氏县倮”,还是“乌姓之倮”?
  作为前者,在好显名的中国古代或是现代,是不乏其例的。如王羲之人称“王右军”,以其“右军将军”之职官代作名字。以籍贯代替名字的,如柳宗元人称“柳河东”、韩愈人称“韩昌黎”、王安石被称为“临川先生”、王守仁又称“王余姚”、“袁世凯”省名作“袁项城”、康有为人称“康南海”等等;
  作为后者,以魏晋南北朝为例,就有琅琊的王氏、颜氏,范阳的祖氏,东海的徐氏,山东的孔氏,河间的褚氏,陈留的阮氏,南阳的范氏等等,但这些都是指有名望的家族而言的。至于女性称氏的,见于原始母系氏族社会,如黄帝的元妃嫘祖称“西陵氏”,夏禹的母亲为“有率氏”。但到了父权制氏族社会,女子才逐渐不再称氏。因为家族的宗法制度逐渐确立,战国时代姓、氏走向合一,而汉代的人大多数干脆称姓而不称氏了。女性称姓省名为氏者,那是以后跟夫姓的结果,如张姓男之妻称“张氏”、王姓男之妻称“王氏”等,还有什么“张门李氏”、“王门范氏”之类。那么,把“乌氏之倮”当作女性的可能性却是很小的,因为出现“倮”之名,“乌氏”就成了没有必要的重复。
  记载真实,矛盾突现,必有探幽之径。就战国中晚期的秦国是否还存在戎王或戎国,就是一个曲折多变而又饶有兴味的问题。这作为第一个问题,就需要作出回答。尽管《史》、《汉》中为少数民族杰出人物立传者,极其个别,特别是前书并无一例。因地位与文化的差异,秦国在对待上当然也体现了区别,即:在安抚、怀柔的前提下,总的还是比内地要宽松好多。秦王朝中央政府的“九卿”中,就有专管少数民族事务的“典客”一职。对降服的“蛮夷”,由“典属国”一职董理。在地方行政上,少数民族集居的县,称之为“道”。对少数民族专门制定的法律,叫《属邦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穆公曾对戎人由余“客礼礼之”,才得以“益国十二,开地千里,遂霸西戎”(《史记·秦本纪》)。甘肃张家川马家塬、陕西宝鸡益门的戎人贵族墓中车乘豪华、金器珍贵、数量巨大,足以说明秦国境内少数族的上层人物拥有巨额的财富,在国灭于秦之后也许在习惯上还保留着原有的称号。那么,乌氏倮以奇珍缯物“遗戎王”,采用“间献”(偷偷、不公开)的方式,就是因为民间还保留着习惯上称呼的缘故。这所谓的“戎王”不可能是原来在位的戎王,很可能是戎王的后裔。所以在这里,司马迁便采用了“从众”的处理方法。而现今的所谓戎王之所以还拥有“谷量马牛”的财富,也正表现出秦政府在民族政策上有宽容的一面。
  其次,可以肯定回答的是:乌氏倮既不是“秦乌氏县倮”,也不是“乌姓之倮”,乌氏倮就是他姓名的全称。理由很简单:乌氏国尽管被秦国攻灭,但国人仍以国为姓,称乌氏。有时单称姓,为乌。乌获和孟说,都是秦国的勇士,力可扛鼎,曾受到大力士秦武王的宠爱,也演绎过一段武王绝膑而死族孟说的故事。
  乌氏倮在内地同边地间从事中介贸易,足以显示出他投机取巧的商业本领。“什倍其偿”的回报,一定激发出他向政治上发展的热情。不然,司马迁在写秦时成功的商业资本家时,怎么会把乌氏倮放在巴寡妇清的前面呢?
  在乌氏倮身上的闪光点,足以引起秦始皇注意的不是他投机的本领,而是谷量的马牛。这正是我们探索乌氏倮之所以“名显天下”的切入点。
  二、对乌氏倮供应军马的探讨
  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奖励耕战,对发展农业生产、增加产量、繁殖马牛、提高效力极其重视。牛是耕田的主要畜力,马是战场上不可缺少的运载工具。使用数量巨大,而在平原地区自产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就需要通过中介贸易从牧区获得。而牧区和农区间经常性的牲畜贸易,以半农半牧区为相互联系的纽带,也促进了畜牧业的商品化经营,所以一些大的牧业商人便应运而生。
  秦养马具有普遍性,从中央到地方实际上有着一套完备的养马机构。中央一级的,纯属皇室的养马场;县级有厩司御一职(《史记·滕公列传》),设有“厩驺”;边郡有六牧师令,设军马场以应边防之需。在北地、陇西这些边郡设立有苑,在内地从中央到县邑设有厩。苑马规模大,数量多,以放养为主。厩马规模小,采取圈养的形式。前者的任务是选优繁殖、放牧增膘、初行调教;后者除本地养育之外,还选取苑马,经过训练,直接投放于力役和征战。
  乌氏倮除中介贸易使内地得到耕牛之外,应该说他把大量马匹供给了国家。这是国家养马业之外的又一重要的补充形式,大大有助于统一战争对马的需求。作为“鄙人牧长”的乌氏倮,其胆识、其气度、其才能,绝不亚于从大商人到相邦的吕不韦。
  秦乌氏县境是一处民间的养马场地,后人对其“谷量马牛”的规模始终是停留在字面上的,现在应该揭去隐匿千年的轻纱,让世人一睹深受始皇垂青的真容。乌氏县属秦北地郡,地当今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南部与甘肃平凉西北部一带。自商、周至秦,这一区域一直是乌氏戎聚居的地带。经查知,乌氏戎地区的牧场集中在今宁夏泾水县的泾河河谷一带,至今那里还有北山牧场、南山牧场和羊槽牧场。
  泾河上源的牧场,具有独特的地理优势。地处六盘山东侧,沟谷幽深,水丰草茂,气候温和,适宜畜牧经济的发展。“回中道”纵贯南北,附近即是“回中宫”。公元前220年,秦始皇巡视陇西、北地郡,一定也是经过萧关(今甘肃泾源县北的瓦亭峡南口),南宿回中宫,是否在这里接见了闻名已久的戎人乌氏倮,并给了他“比封君”的优待?
  据研究,秦俑坑之马属于河曲马,即是来自青海、甘肃、四川三省交界处的黄河第一弯曲处。它同内蒙古“三河马”、新疆“伊犁马”被誉为中国的三大名马,都具有悠久的历史,为秦汉的战争提供了源源而来的战马。乌氏倮马场的规模、马的品种以及数量,尽管没有“汗血马”、“河曲马”那样的驰名,但这在秦始皇看来似乎并不重要,而要的正是他慷慨支援战争的精神,是他赞助统一大业的立场。
  乌氏倮受到秦始皇的褒奖,“礼抗万乘,名显天下”,是他长期与统一战争同步的结果。那么,他的岁数应该和秦始皇不差上下。从放牧、贩卖到支前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处在青壮年时期。所以,绝不可能是百岁以上的垂垂老人。
  当然,乌氏倮提供给国家的耕牛与马匹都是些未经训练的畜牲。只有交给田主、编入蓦马,才会进入《厩苑律》、《效律》等法制管理的渠道。如每年对养牛、管牛、用牛都要进行考核与评比,定时在四月、七月、十月和正月。供乘骑的军马,前有初期训练,入伍后又要考核。
  三、乌氏倮与女怀清折射出的商业观
  秦国的商业活动、商业政策,随着国力由小到大、从弱转强,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当秦人走出陇东沟谷、越过关山、沿汧渭而下的行为方式变化,经济生活由游牧而转向农耕,商品交换由以物易物进而把金属货币用作等价物加入市贸行列。陕西凤翔雍都秦“市场”遗址的发现,不但反映了秦国在战国早期已经产生了较为活跃的商业贸易,而且也体现了秦政府对这一固定的交换场所实行着集中的管理和控制。
  栎阳“北卻戎翟,东通三晋,亦多大贾”(《史记·货殖列传》)。秦献公七年(前378)“初行为市”(《史记·秦始皇本纪》)。可见城市商品经济发展,交易活跃,秦国适时地设立了市府机关,并规范商业行为,从而把市场的集中管理纳入到制度化的轨道。
  但是,商鞅变法以后,错把正当的商业活动同耕战政策对立起来,从而推行了一项重农抑商的路线。他贬斥商业为“事末利”,把商人同懒汉视为一等,明令要“举以为收孥”(籍没其妻子,一律作为官奴)。因为绝对化的抬高重农思想轻视商业贸易,反对经商,就不适当地扩大了对商人的打击面。尽管他要把秦国朝野上下的注意力全部都凝聚在“农战”二字上,殊不知抑商的结果,就会使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得缓慢,人民的生活趋于单一化。
  秦始皇继续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公元前219年,他在琅琊刻石中明确宣称“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史记·秦始皇本纪》)。在这里,“上农”尚可,“除末”则未免太过。事实上,他在执行过程中是有所变更的,而且还把商业活动纳入了法制的轨道,给工商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把被灭国家的大工商业富豪迁往边地,没收其原有的财富(包括一切不动产和奴隶),容让在新地重操旧业,经营工商业致富。“迁出”本土的目的在于消灭六国之经济势力,“迁入”外地则是对其经营致富能力的利用。
  第二,除官营大规模经营矿冶之外,对私营盐铁业实行承包收税制。《盐铁论·非鞅篇》说:“商君相秦,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山泽包含有盐铁等矿产资源,商鞅变法时曾“一山泽”,就是指由国家统管。对私营者的管法,即课以税收。
  第三,褒奖富商大贾,鼓励有利于国家的商品生产。乌氏倮和寡妇清就是生动的例子,实际上使内地间边陲的物资交流得以畅通,从而满足了国家财政的需要。
  第四,全国统一,从宏观上给工商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统一度量衡制与货币,便利了商品流通和交换,也保证了国家赋税制的推行。“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去险阻”(《碣石刻石》),拆除了六国的某些郡县城郭,决通了原利用大河堤防扩建成的长城,铲除了阻碍交通的关塞,加强了全国性的经济联系,也解除了关卡林立对商旅的盘剥。
  第五,继续设市,集中管理,使货畅其流。至秦始皇时,一些县邑都有了市的设立,有陶文可证的,如栎阳的“栎市”、频阳(今陕西富平县东北五十里美原镇的古城村)的“频市”、美阳(今扶风县北二十里的法门镇)的“美亭”、丽邑(今临潼县东新丰镇刘家寨、沙河村)的“丽市”、“焦亭”、杜县(今西安市南山门口乡杜城村)的“杜亭”、安陆(今湖北安陆、云梦一带)的“安陆市”等。在首都咸阳更有多处市的存在,文献见载的就有“咸阳市”、“直市”、“奴市”和“军市”等,并且也得到“咸阳市”、“咸阳亭”、“咸亭”、“咸隧阳”、“平市”等出土陶文的证实。
  第六,把商业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采取的措施之一是:币制立法。云梦秦简的《金布律》可视为我国第一部“钱币法”,是秦始皇在钱币的型制、重量、铸造方面统一全国货币的基础,对于流通中的收纳、核算都有明确规定;之二是:校验计量器:商鞅方升底部刻有秦始皇二十年的诏文,明确“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之三是:验质限价:法制化的质量监督,第一步是严格把握商品生产的质和量。《工律》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亦必等”。同类产品的规格标准化,从质量监督到市场管理,在这里已体现在国家的法规之中。同样,对出售的商品除过不足一钱的小商品外,一律明码标价:“有买及买(卖)*(左医右殳),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金布律》);之四是:严格控制商人:对没有入秦市籍的外来商人须办“布吏”手续,《法律答问》:“客未布吏而与贾,赀一甲。可(何)谓‘布吏’?诣符传于吏,是谓‘布吏’。”凡是邦客的凭证经过地方官吏审验了的,登记后才允许经商。为防逃税,售出商品后必须“入钱缿中”,否则要受罚。报废的官物,经过查验无误,由大内于每年七月定时变卖。特别规定“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避免官吏利用职权而动用官府的人力、畜力经商牟利。
  如果说乌氏倮和巴寡妇清遵照秦法经商,那只能算是个“守法商户”,有了很多钱也不过是个“富埒王侯”的商业资本家。果如是,秦始皇绝对不会让他们“礼抗万乘,名显天下”的。但是,秦始皇把他们抬起来了,史学家把他们的事迹录载下来而传之后世,就在于他们的思想行为超脱了庸俗的境界。
  “多以财饷遗四方”、“不多积聚”,是富人辈里冒尖的积善家。尽管乌氏倮和巴寡妇清“饷遗”的是封建帝王,也不排除为“四方”人民的善行,但毕竟在那个特定的历史时代是难能可贵的。
  取之于民、还利于民,应该是我们称赞的商业观。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2012/秦始皇帝陵博物院.—西安:陕西出版集团 三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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