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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何以短祚?——从秦的落后面分析/一
田旭东
一
以往我们讲到秦的时候,总是过多地强调了秦的大一统,秦的种种统一措施、秦的制度创新、秦王朝在短期内的众多建树等等,往往忽略了对秦本身落后面的分析,这些落后面是否也是造成秦王朝短命、速亡的因素呢?本文试图做一些分析。
与东方六国相比,许多人都认为秦在商鞅变法以后社会制度更为先进,实际上我们仔细分析,秦国尚存在着诸多的落后面。
首先,很多材料显示,到战国晚期时秦国的奴隶制还很盛行。奴隶的称法很多,最常见的就是“臣妾”或“隶臣妾”,传世文献中最早见于《汉书》。《汉书·刑法志》:“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颜师古注:“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汉代的隶臣妾来自秦,商鞅变法令中有一条:有军功的“各以家次,名田宅臣妾”。汉代的隶臣妾、鬼薪、白粲是刑徒,实际上是有限期的奴隶。汉代刑徒,有一岁到五岁,实际上就是一岁到五岁的奴隶。所以郑玄说:“今之奴婢,古之罪人也。”古之罪人为奴隶,今之罪人仍是奴隶,不过汉之刑徒有了年限,即作官奴隶有了年限。古之罪人为奴隶,是没有时限的,不经赦免永远作奴隶。
秦汉的隶臣妾,是承自周代。古籍和金文中,都有臣妾的记载,如《尚书·费誓》:“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无敢寇攘逾垣樯,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克鼎铭文:“锡女井家*田于*(上左田上右允下土),以厥臣妾。”
自从睡虎地秦简发现以后学术界对“隶臣妾”有太多的讨论,有学者曾经对传世文献和大量的秦简(包括睡虎地简、龙岗简、里耶简)和汉简(主要是张家山简)中的“隶臣妾”身份做过较为详尽的考证研究,认为从战国秦到秦朝再到汉朝,“隶臣妾”的发展基本轨迹是:由刑徒、官奴隶这样的混合体,逐渐走向刑徒的单一称谓。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19条律文所见的“隶臣妾”,均为汉律徒刑刑名;《奏谳书》的“隶臣妾”既有西汉初汉律徒刑刑名,又有可确定为秦律徒刑刑名的案例。由此可见,上承秦制而来的“隶臣妾”之制,发展到汉初,已成为汉律徒刑刑名[1]。其实在先秦时代刑徒和奴隶本身就有着紧密的联系,不可能截然分开。汉律的“隶臣妾”是有一定刑期的刑徒,而秦的“隶臣妾”却看不出固定的刑期。
据出土的秦简所载,秦官府使用奴隶从事各种生产及各种工程、戍守作战,秦国拥有众多的官奴,奴隶成了秦国社会的重要劳动力是无可争议的事实。这些奴隶都从何而来?高恒先生在《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一文里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因本人犯罪而被判为隶臣妾”;二是“因亲属犯罪而籍没的人”;三是“投降了的敌人”。[2]之后,高敏先生在此基础上又添了三个来源:第一,是因没收私家奴隶而来的“隶臣妾”;第二,用钱买来的奴隶;第三,是奴隶的子女仍为奴隶。[3]其实奴隶的来源远不止以上六种,比如商鞅变法还有“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的政策,就是把私营工商业者看作罪犯,而要将其沦为奴隶。
既是奴隶,就可随意被买卖,秦国的奴隶买卖制度在云梦秦简《日书》中有多处提到,如“入人民、马牛、禾粟”,“入臣徒、马牛、它牲”,“入臣妾”等等,都是指买进奴隶。[4]这里的“臣徒”、“臣妾”指奴隶自不待言,“人民”则可参看《周礼·质人》:“掌城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郑玄注:“人民,奴婢也。”可知在市场上买卖的奴隶亦称做“人民”。《法律答问》载:“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别,令从母为收。可(何)谓从母为收?人固买(卖),子小不可别,弗买(卖)子、母谓殹(也)”。这是官府出卖奴隶的明证。官奴也可转借给私人役使,见秦简《仓律》:“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段(假)者段(假)之,令就衣食焉。”《封诊式》的“告臣”爰书说,士伍甲由于其臣“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卖公,斩以为城旦,受价钱”。可见私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把奴隶卖给公家。
可以看到“臣妾”是可买卖、赠送、陪嫁、赏赐的,成为与牛马一样的财产。
秦简《仓律》还有对刑徒和奴隶的用粮标准,云:“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5]同是在官府从事劳役的奴隶,男性与女性的口粮定量标准每个月有半石之差。甚至同一工种的男女奴隶也有半石多的差异:“隶臣妾垣及它事与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参,女子参”。还有按身高不同的定量,亦见于秦简《仓律》:“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秦律》不是根据年龄分“大”、“小”,而是按身高,《仓律》还规定:“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
关于以多赎少,以壮赎弱,以男赎女之奴隶法亦见云梦秦简,《仓律》曰:“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就是说秦律允许人以爵级或用“丁粼”男子赎取隶臣妾。一般隶臣用两人赎取,达到“免老”年龄的老隶臣和高五尺以下的小隶臣以及隶妾,用一人赎取。用来赎取的人则成为隶臣,一般被用来赎取隶臣妾的人应该都是私家奴隶。此外,秦律还允许百姓以“戍边五岁”而不抵消应服之役的条件,赎取当隶妾的母亲或姐妹一人为庶人。
从秦国的《军爵律》可以知道,隶臣斩得敌首就可免除奴隶身分。此外,奴隶身分的免除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例如战国晚期秦国取得新领土后,有时把奴隶免为庶人迁居到那里去。
从以上可明显看出秦律中的“隶臣妾”是很明显的奴隶制性质,并没有发展为汉律那样的单纯的刑徒性质。
其次,我们再来看秦墓的殉人。
在东周列国中,秦国殉人之风最为兴盛,据《史记·秦本纪》记秦武公“葬雍平阳,初以人从死,从死者六十六人”。秦穆公卒,“从死者百七十七人”,其中有三位良臣跟着殉葬,国人作《黄鸟》之诗刺之,认为秦穆公收其良臣从死是有辱先公,大逆不道。考古发现的秦墓中人殉比文献所记的秦武公要早,而且相当普遍,从今甘肃礼县时代较早的大堡子山秦公墓地到战国晚期乃至秦统一后的秦始皇陵,各个时期秦公墓中均发现有人殉现象。礼县大堡子山、圆顶山一带秦公陵园,现已发掘数座中字型大墓和几百座中小型墓葬中多数发现有殉人。[6]在陕西凤翔雍城秦公1号大墓中,殉葬者的尸骨层出不穷,多达165个装盛殉人的木质箱匣在第三层台阶上环绕椁室排列有序,填土中还有20人牲,165具殉人均为卷屈特甚的屈肢葬。[7]即使较小的墓葬,也常有殉人现象,1976—1977年在陕西凤翔八旗屯发掘的春秋中晚期秦人墓葬群,有人殉的也不占少数,这些墓的墓主人为仰身直肢,而殉葬人则是屈肢。[8]1983年发掘的凤翔八旗屯西沟道秦墓,一座墓就见5个殉人坑,殉人尸骨均用树皮和树枝覆盖。[9]1977年发掘的凤翔高庄战国中期的两座秦墓中亦见殉人。[10]战国晚期到秦代还有如山西侯马马桥附近发现的70多座的秦墓,葬式基本为屈肢,墓周围有沟,沟内埋有殉人,殉葬人有的颈部有刑具铁钳,有的被肢解,最多的一墓殉有18人之多。[11]类似的中、小型秦墓殉人的现象还有陕西户县宋村春秋早期秦墓、凤翔西村战国中晚期秦墓、咸阳任家嘴秦墓等。总之,目前已发掘的春秋、战国时期的秦墓大约有40余处,墓葬总数超过2000座,其中凡是有青铜器随葬的均有殉人,殉人的数量往往与青铜器随葬的数量成正比。[12]可见这类墓葬的墓主人一定是身份较高的贵族,为这些人殉葬的人是否为家用奴隶?值得进一步探讨。
尽管在公元前384年,秦献公宣布“止从死”,正式以法令形式废除了这一落后野蛮的制度,然而如人们所熟知的,秦始皇死后,二世下令“先帝后宫非有子者,皆殉葬,死者甚众”。《汉书·楚元王传》记载“始皇葬骊山,多杀宫人,生埋工匠以万数”。
我们知道,周王朝迁都洛邑以后,秦人据有西周故地,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周人的文化传统,但在葬礼葬俗方面却偏偏没有依周礼行事。据长期从事考古发掘和研究工作的张天恩先生称:“考古资料明确反映周文化没有人殉葬的制度,特别是出于姬周直系的贵族和诸侯国,基本未见殉人现象。无论是发现于京畿的沣西井叔家族墓地,还是分封于外的北赵晋侯墓地、上村岭虢国墓地、黄土坡燕国墓地、卫国墓地等,基本不例外。”[13]周文化没有殉人的传统,被周所灭的商王朝确曾广泛地流行殉人制度,可见秦人的殉人制度是与商文化中最黑暗、最残忍的人殉、人祭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商君书·靳令》把儒家所倡导的一整套文化体系称作“六虱”,具体为:“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认为无六虱而国必强,有六虱而国必弱,“而好用六虱者必亡”。《商君书》将“礼”列入虱首,可知在战国中期周“礼”还未彻底崩溃,在各国中还有一定的影响力,不然也不会遭到如此抨击。秦在东周列国中要强盛、要发展,要在“东方”站稳脚跟,在文化上弃百家而唯重法家,走上了一条富国强兵的道路,但却保留了极其落后的殉人制度。
以上我们仅举出了秦人和秦王朝所存的奴隶制度和殉人制度,当然秦的落后面也不仅仅限于这两个方面,这两个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最落后、最残暴、最黑暗的制度,已经足以将秦的落后面清楚地显现出来了。
注释
[1]李力:《“隶臣妾”身份再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
[2]高恒:《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文物》1977年第7期。
[3]高敏:《云梦秦简初探》第103—104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
[4]于豪亮:《秦简中的奴隶》,《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
[5]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32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
[6]戴春阳:《礼县大堡子山秦公墓地及相关问题》,《文物》2000年第5期。
[7]田亚岐:《东周时期殉人秦墓再探讨》,《早期秦文化研究》,三秦出版社,2006年。
[8]韩伟:《试论战国秦的屈肢葬仪渊源及其意义》,《中国考古学会第一次年会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
[9]尚志儒、赵丛苍:《陕西凤翔八旗屯西沟道秦墓发掘简报》,《文博》1986年第3期。
[10]吴镇锋、尚志儒:《陕西凤翔秦墓地发掘简报》,《考古》1981年第1期。
[11]a.山西省文物管委会、山西省考古研究所:《侯马东周殉人墓》,《文物》1960年第8、9期。b.文物编辑委员会:《文物考古工作三十年》第61页,文物出版社,1979年。
[12]同[7]。
[13]张天恩:《试说秦西山陵区的相关问题》,《秦都咸阳与秦文化研究》,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2011/秦始皇帝陵博物院.—西安:陕西出版集团 三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