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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安抚民众

郭志坤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接受李斯之议,不立国置王,不分封诸子,“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于是,“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更名民曰黔首,大酺”。秦始皇得了天下,也开始懂得得民心的重要,在统一六国之后的五六年时间里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国家统一、经济发展的法令和措施。他到处刻石,山海为盟,“黔首安宁,不用兵革”。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几百年来民众渴望已久的统一、和平、安宁的局面,而“更名民曰黔首”,以及“使黔首自实田”法令的颁发,把农业放在首要的位置,更使人心大安,举国同庆。“元元黎民,得免于战国,逢明天子,人人自以为更生。”(《汉书·严安传》)汉初政治家贾谊指出:“秦并海内,兼诸侯,南面称帝,以养四海。天下之士,斐然向风,若是者何也?曰:近古之无王者久矣。……今秦南面而王天下,是上有天子也。既元元之民,冀得安其性命,莫不虚心而仰上。当此之时,守威定功,安危之本,在于此矣。”(《过秦论》)这一分析是符合历史实际的。因为在经历了数百年的战乱以后,民众是急切地需要统一局面的出现,而秦始皇统一的种种措施,包括安抚民众的措施,是很符合人民愿望的。
  第一节 “更名民曰黔首”
  公元前221年,秦王政统一全国,在下令议帝号,称皇帝,自称曰“朕”,并自号“始皇帝”的同时,宣布“更名民曰黔首”。
  “黔首”本义
  《说文解字·黑部》曰“黔,黎也。从黑今声。秦谓民为黔首,谓黑色。周谓之黎民。”《礼记·祭义》郑玄注:“黔首,谓民也。”《吕氏春秋·大乐》高诱注:“秦谓民为黔首。”《吕氏春秋·慎人》高诱注:“黔首,民也。”东汉人的这些诠释道出一个意思:“黔首”和“民”在意义上是共同的。唐人孔颖达作了更具体的说明,他说:“黔谓黑也。凡人以黑布覆头,故谓之黔首。察《史记》云秦命民曰黔首,此纪作在周末秦初,故称黔首。此孔子言,非当秦世,以为黔首,录记之人在后变改之耳。汉家仆奴谓苍头,以苍布为饰,界于民也。”孔氏认为一般的老百姓用黑巾包头,因此称作“黔首”,犹如汉代的仆隶叫做“苍头”是由苍巾包头而得名一样。
  黔首之名并非产生于秦始皇时期,早在战国前期就出现了。《吕氏春秋·执一》引商文曰:“世变主少,群臣相疑,黔首不定。”商人在《史记·吴起列传》作田文,为魏武侯初年的相,时在公元前395年左右。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帛书《十大经·姓争》载高阳问力黑曰:“天下已成,黔首乃生。”据唐兰考证,《十大经》成书于“公元前400年前后”。此后,“黔首”之名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多。《战国策·魏策》载魏惠王死时,惠公劝说太子曰:“愿天子更日。先王必欲少留而扶社稷安黔首也,故使雪甚。”《庄子》佚文曰:“游凫问雄黄曰:‘今逐疫出魅,击鼓呼噪,何也?’雄黄曰:‘黔首多疾,黄帝氏立巫咸。使黔首沐浴斋戒,以通九窍;鸣鼓振铎,以动其心;劳形趋步,以发阴阳之气;春月毗苍,饮酒茹葱,以通五藏。夫击鼓呼噪,逐疫出魅鬼,黔首不知,以为魅祟也。’”此为战国中期之作,至战国末期,黔首之名使用的范围更广。当时使用的显著特点是,黔首和民是并用一起的。《吕氏春秋·振乱》:“天子既绝,贤者废伏,世主恣行,与民相离,黔首无所告愬。”《吕氏春秋·怀宠》:“民知所庇矣,黔首知不死矣。”《礼记·祭义》:“明命鬼神以为黔首则,百众以畏,万民以服。”黔首和民的并用、混用,也证明民与黔首同义。
  更名原由
  既然民与黔首同义,为何要“更名民曰黔首”呢?有一种说法:“黔首既与黎民同义,秦用‘黔首’而不用‘黎民’,表‘新’而已,五更多的意义。”(张传玺:《“更名民曰黔首”的历史考察》,《北京大学学报》1980年第1期)这种说法值得商榷。没有意义,又何必如此举措呢?世上万事必出有因。况且秦始皇是把“更名民曰黔首”作为一件大事来看待的,绝不可能没有意义。秦始皇将“民”改名为“黔首”的原由有三:
  其一,从思想上来看,这是秦始皇信奉五德终始说的一种实践。“五德终始说”产生于战国时代。这种思想把宇宙间各种事物归纳为“金”、“木”、“水”、“火”、“土”五种物质形态。举凡世界上的一切现象,都可用这五种物质形态加以解释。这种学说也为取得政权的统治阶级找到了一个十分方便的理由:只要宣布自己属于应代替前一个统治者的那一“德”,统治便合理化了。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就采用“五德终始说”,宣扬秦代周乃是水德代替火德。照邹衍的说法:五德的取代应有“符应”出现,但秦统一全国时并没见到什么“符应”。于是有人就顺承秦始皇的心意,编造了一个“符应”,说是五百年前秦文公出猎时,获得一条黑龙,这就证明在那时就已经出现“符应”了,即秦代周早就定下来了。秦始皇听了大为高兴,于是依“五德”说规定了一整套制度:“更命河曰德水,以冬十月为年首,色上黑。”秦始皇对代表水德的黑色大加渲染,黑色成为秦代流行的颜色,连老百姓的衣服以及官府使用的旗帜均流行黑色。对此,《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推终始五德之传,以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从所不胜。方今水德之始,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衣服旄旌节旗皆上黑。”由此可见,将“民”改称“黔首”,正符合这个学说体系的要求。这样看来,更名民为“黔首”,是为了以“黔”应水德,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秦始皇对民众力量的重视。
  其二,从政治上来说,为了维护秦王朝的统治。在兼并战争中,劳动民众遭受了残酷的屠杀。据《史记》中的《秦本纪》、《秦始皇本纪》、《六国表》及各《世家》粗略统计,从秦孝公八年到秦王政十三年共一百二十七年(公元前361—公元前234)之间,有斩首虏记录数字的达一百六十四万五千人。这可能有些夸大,但多少反映出杀戮之烈。其原因是“秦上首功之国”,杀人越多,功赏越大。三国时谯周说:“秦用卫鞅计,制爵二十等,以战获首级者计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战胜,老弱妇人皆死,计功赏至万数。天下谓之‘上首功之国’,皆以恶之也。”(《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解集》引)秦国对外兼并战争是一种统一战争,这是得到民众拥护的,但对于秦国残酷的屠杀政策以及野蛮的殖民政策,劳动民众也表示了极大的不满。《战国策·秦策》说:“秦尝攻韩邢,困于上党,上党之民皆返为赵。天下之民,不乐为秦民之日固久矣。”对于老百姓的不满情绪,吕不韦是有所察觉的。吕不韦认为,在当时战争纷扰、民不聊生的情况下,首先的和最重要的是救民于水火之中,“凡王也者,穷苦之救也”。(《吕氏春秋·慎势》)还认为民众是国家安危存亡的关键,“主之本在于宗庙,宗庙之本在于民”。(《吕氏春秋·务本》)他还通过《吕氏春秋》不断向秦始皇灌输一种“人心向背”的思想:“人主有能以民为务者,则天下归之矣。”(《吕氏春秋·爱类》)“欲为天子,民之所走,不可不察也。”(《吕氏春秋·功名》)在如何对待民众的问题上,主张“凡用民,太上以义,其次以赏罚”(《吕氏春秋·用民》),还说“古之君民者,仁义以治之,爱利以安之,忠信以导之,务除其灾,思致其福”(《吕氏春秋·适威》)。这些“爱民利民”的思想对秦始皇或多或少有所影响。秦王朝在兼并战争中,由“尽杀之”到“尽出其人”(《史记·樗里子列传》),再到后来的“募徙”和“拜爵”迁徙,这种政策的转变充分说明秦始皇逐步认识到了民众的力量。秦始皇在统一全国之后把“民”改为“黔首”,其目的之一就是希望从此以后天下太平,国泰民安。所以他要为此宣布“大酺”,普天同庆。
  有一种说法:民改为“黔首”,只不过采用了贬民的手法(李解民:《民和黔首》,《文史》1985年总23期)。这种说法也是值得商榷的。当时的历史情况怎样呢?汉初政论家贾谊指出:“秦并海内,兼诸侯,南面称帝,以养四海。天下之士,斐然向风,若是者何也?曰:近古之无王者久矣。……今秦南面而王天下,是上有天子也。既元元之民,冀得安其性命,莫不虚心而仰上。当此之时,守威定功,安危之本,在于此矣。”(《过秦论》)这里从两个方面作了分析。从民众角度看,在长期战乱以后,要求过太平安稳的日子,要求有一统天下的“天子”;从统治者角度看,应当“守威定功”,安抚百姓。这对双方来讲都可以说是一种很自然的要求。贾谊的这个分析是符合历史实际的。
  其三,更名在经济上是重农的表现。在统一之前,秦国奉行的“农战”政策是“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秦始皇不仅从商鞅那里继承了重农抑商的思想,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的一定时期内接受了韩非极端的贱商思想。还在兼并六国的时期,秦军每攻陷一地,秦始皇就曾下令把那里的贵族和工商业者驱赶出去。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全国推行了“上农除末”(《史记·秦始皇本纪》)的政策。“上农”,亦即“重农”。在这方面,秦王朝通过减免徭役和拜爵的办法来奖励农耕。除了继续实施原先颁布的《垦草令》,还提出了鼓励人们垦荒开地带有根本性的改革措施。当时的秦国地广人稀,又多荒山原野,农业落后于中原地区。规定凡由耕田或纺织而生产票帛超过一定数量的人,可免自身的徭役。“除末”比“抑商”对工商业者的压抑程度大大加深了。秦始皇强行把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降至与罪犯同等。多次把工商业者,甚至是“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强征到南越、阴山等处“谪戍”。为了保证“耕战”政策的施行及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秦始皇在舆论上有一些有利于农民的举措是很自然的。
  李斯之说
  “更名民曰黔首”是谁提出的建议呢?前文已述,“更名民曰黔首”是李斯的建议,《史记·秦始皇本纪》有明确的记载。有的论著不同意此说,认为秦始皇这个举措渊源于《吕氏春秋》(苏诚鉴:《天下之民不乐为秦民》,《安徽师范大学学报》1981年第3期)。有的还说这是吕不韦的建议。其根据是,吕不韦组织门下食客撰写的《吕氏春秋》有不少“黔首”的记载。
  据查,《吕氏春秋》全书共有一百六十篇,其中十四篇有“黔首”的称谓。次数确是不少的,但它不足以说明是吕不韦的建议。这里只能说明,“黔首”是当时普遍使用的称谓。从时间顺序上来说,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早在秦王政十年,秦王政就解除了吕不韦的相国职务,并令他全家迁往蜀郡。两年之后,即秦王政十二年,吕不韦又畏罪自杀。显然,吕不韦不可能向秦王政提出更名的建议。但是,这并不排斥吕不韦思想的影响。秦统一六国后,李斯任丞相,他在秦始皇身边出谋划策。秦始皇所采取的不少措施是根据李斯的建议而制定的。这是很自然的事。
  第二节 推行民爵制
  有爵者之特权
  秦在商鞅变法时就确定了两条治国的基本原则:“劳大者其禄厚,功高者其爵尊”;“有功者荣显,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史记·商君列传》)这两条原则就确保拥有爵位的人,在社会上享有特殊的尊荣和优待。而这种爵位不是一种代代相传的世爵世禄,而是与“功”和“劳”联系在一起的军爵,这本身是政治制度上的一大革新。
  其一,有当官为吏的特权。秦政府规定当官为吏必须首先有爵,故有“秦人重爵,除吏复家”之语。《睡虎地秦墓竹简·内史杂》有这样一条材料:“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传。”其意是说,政府任命官佐,必须用壮年以上的人,不要任用刚入户籍而没有爵位的士伍。这里说明:在秦代,凡是没有爵位的人,皆称为士伍;士伍在获得爵位前,不用说当官,就是当个佐吏也是困难的。
  其二,有减刑免刑的特权。《睡虎地秦墓竹简》有这样材料:“将士不仁邑里者而纵之,何论?当系,作如其所纵,以须其得;有爵,作官府。”这里提出这样的问题:押送罪犯的人,把被押送在乡里作恶的罪犯放走,应如何处理?答复是:应当像被他所放走的罪犯那样,拘禁劳作,直到罪犯捕获为止,但如果押送者是有爵位的人,可在官府服役。同样是放走犯人,对有爵者的处理就轻,对无爵者处理就重。秦简也揭示出这样的问题,在秦代,凡是获有上造以上爵位的人,皆可用爵赎罪(《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00页)。
  其三,有优待生活的特权。秦简有这样的记载:秦官吏出差,都要住在官办的“传舍”(今谓招待所)里。传舍对于各级官吏及其随从,根据有爵无爵以及爵位高低,供应不同的伙食,这个规定当时称为《传食律》。在秦简《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条文:“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17页)其意是说,大夫数少,应否与其他人合编一伍,是否受同伍连坐法处分?答复是:“不应当。”这就说明大夫这些有爵位的人已成为超出一般人之上的特殊人物。
  有爵位的人,不仅在生时享有种种特权,在死后也享有殊荣。《商君书·境内》就有这样的记载:自小夫开始,死后可以在墓上栽树,一级一棵,爵位越高,栽树越多,以显示其荣耀。《汉官旧仪》也指出:“秦制爵等,生以为禄位,死以为号谥。”
  在秦代,人们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生活待遇,几乎都决定于有爵无爵以及爵位的高低,而爵位又与人们对国家的贡献联系在一起的。爵位在秦人的心目中享有极大的吸引力。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之后仍然实行爵位制,并加以推广。
  推行民爵制
  上文已述,爵位,对于秦人来说,是身份证,也是升迁证,同时也是财产证。取得了爵位,即意味着获爵者得到了通向统治者行列的通行证。商鞅变法实行的军功爵制,是以军功爵为主,兼行农爵和告奸爵。低爵获得者能够得到当官为吏、衣食优待等好处,高爵获得者则得到田宅,成为大小封君。秦以此为饵,“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复三代无知兵事而务本于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国富兵强,天下无敌”。(《通典》卷1《食货一》)统治者获得了很大的好处,耕战者亦得到了某些优惠。军功爵制毕竟是军事战争时期的等级制度,它与战争环境是相适应的。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大规模的战争已经过去了,天下大乱转向天下大治,军功爵制的历史使命已完成了。对于这种转变,秦始皇是有一定认识的。从他自信地宣布“天下已定”、“永偃戎兵”(《史记·秦始皇本纪》),在这口吻中,可以知道,秦始皇明显地感到自商鞅变法以来的军功爵制已不能适应统一的需要。韩非也指出这种不适应性,他说:“(商君之法)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知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冶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韩非子·定法》)韩非的观点完全是正确的。战时应在军功者中物色统治干才,而在统一以后的和平时期就不能这样做,他的意思是应该在“医匠”之中物色统治干才。
  在统一六国之后继续实行大规模战争所实行的那一套军功爵是不行的。韩非作了中肯的批评,他认为治国为政确实与战争杀敌不同,若仅以武功任官无异于以斩首者为医生、工匠,即谓“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秦始皇对韩非崇拜得五体投地,曾宣称“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史记·老子伯夷列传》),秦始皇从韩非这一见解中得到启发,认为实行民爵制,以民爵制代替军功爵制,这是顺应新形势的需要的。
  所以,公元前221年统一全国之后,“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更名民曰黔首,大酺。收天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钟鐻,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廷宫中。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史记·秦始皇本纪》)这里可以看出,秦始皇自以为自己所追求的统一和平的目的实现了,他希望从今以后天下太平,国泰民安。为了配合“大酺”,普天同庆,秦始皇在公元前220年“是岁,赐爵一级”(《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谓“赐爵一级”是指对享有爵位的人普遍升一级,并非对所有的人都赐爵。
  据秦简记载,对于爵位的颁行至少有三道手续,即劳、论、赐。“劳”,指在从军从政以及其他行业所建立的功劳,这是颁赐爵位的根据。“论”,即因功论赏,也就是经过所属单位有关人员的评论。“赐”就是在评论之后国家要根据其功劳大小而颁赐给不同的爵位、土地和财物。秦始皇迷信爵制的威力。每当取得一次重大胜利之后就得赐爵。在平定嫪毐之乱之后,对有功人员“皆拜爵,及宦者皆在战中,亦拜爵一级”(《史记·秦始皇本纪》)。统一六国,这是更重大的胜利,其赐爵的扩大和加重是可以想见的。这种爵制在当时条件下是先进的,也是积极的,无论在统一六国中,还是在统一之后的年月中,都起过很大的作用。这也可以看作秦始皇认识了以“爵位”来奖励人民勤于“事秦”的重要性的。
  第三节 颁布“自实田”法令
  秦始皇在政治上宣布“更名民曰黔首”,并对有爵人员普遍拜爵一级,在经济上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
  自实田法令的颁发
  公元前216年,秦始皇“使黔首自实田”。所谓“使黔首自实田”,就是要地主和自耕农向封建国家申报自己实际占有的土地,按亩交纳租税,以此来取得封建国家承认其所占有的土地外加以法律保护。对此,范文澜指出:在“使黔首自实田”“这个法令下,地主和有田农民自动陈报所有土地实数,照定制缴纳赋税,取得土地所有权”。(《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二编第一章)这是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之后所实行的一项重大经济政策。
  有的论著对秦始皇是否实行过“使黔首自实田”的政策持怀疑的态度,认为司马迁在写《史记·秦始皇本纪》时,对秦始皇的举措十分留意,功过俱载,巨细尽录。可是司马迁没有提及这一经济政策。这就是说,凡司马迁在《史记》里没有记载的,就不可靠。这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史记》记事起于传说中的黄帝,迄于汉武帝,首尾三千年,尤详于战国、秦、汉。司马迁以“考信”和“实录”的精神从事著述,不虚美,不隐恶,“不与圣人同是非”(《汉书·扬雄传》),为后人称道,但是由于跨越年代长,司马迁以简明生动的叙事手法剪裁浩瀚史料时,不能不有所忽略或是有所删除。这也是很自然的。在《史记》里没有提及“使黔首自实田”法令,并不足以证明就不存在这件事。正由于《史记》有这样那样的不足,所以需要后代史学家不断作补正。宋人裴驷为《史记》作集解,在秦始皇“三十一年”与“十二月”之间插上一条小注:“徐广曰:‘黔首自实田。’”应该说,徐广的说法是有根据的。
  其一,在颁发“使黔首自实田”法令的前几年,就有这方面的舆论了。从秦始皇二十七年起,秦始皇巡行各地时,就宣布新政,表示要“上农除末,黔首是富”。这里的“上农”,就是要农民一心一意地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而“黔首是富”(《琅琊台刻石》)则指通过农业劳功、发展农业生产以求得富足,这些都离不开土地这个基本的条件。
  其二,在颁发“使黔首自实田”法令之后,也有这方面的具体措施。如秦始皇三十二年,始皇之碣石,“坏城郭,决通隄防”(《史记·秦始皇本纪》);刻石说:“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去险阻。地势既定,黎庶无徭,天下咸抚。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惠彼诸产,久并来田,莫不安所。”(《碣石门刻石》)这些重要措施都是同上一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决策相应的。
  自实田法令的内容
  对秦始皇颁发“使黔首自实田”法令持怀疑态度的另一条理由是,认为秦始皇是大地主头子,“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不可能随随便便将土地分给农民的。这种说法也是不符合事实的。自商鞅变法以来,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仍表现为国家所有,而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的实现是以地租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所以说,从所有权来说,秦的一切土地归秦国所有,归秦始皇所有,即谓“六合之内,皇帝之土”(《史记·秦始皇本纪》)。但是到了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土地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其一,秦自商鞅变法至秦始皇初年所实行的国家授田制发生了变化。授田的原则之一是按“户口”、“民数”为准,这就要求有个严密的户籍制度。授田的原则之二是按定量份地制。一般说来,授田以一夫百亩为宜。授田的原则之三是“制辕田”。“制辕田”是改变村社换土定期重分之法,而令其各有恒产常制,不复换易。这就给予较长期的土地占有权。由于大规模的战争,人口的大量流动,国家所有权逐渐成为一纸空文。
  其二,赐田的变化。秦国实行的军功爵制是以赐田以辅的。《商君书·境内》云:“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赐爵位一级,给田地一顷。随着赐爵、买爵的盛行,爵制渐滥。秦王朝动辄大量赐爵、赐田,国有土地大量丧失,对于农民的份地授田制也就无法维持。秦之原则是一切禄赐随爵升降,并规定“身死而田夺”(《韩非子·诡使》),但是,祖宗的田宅往往通过国家的“复赐”而变赐田为永业。
  秦的土地有两种基本的占有形态和经营方式,一部分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直接经营管理,一部分则是通过国家授田和军功赐田等方式而转归私人占有和经营使用。国营土地上的收益是国库收入的主要财源之一。由于授田和赐田的无限扩大且不断变成永业,或成匿田,国家直接经营管理的土地逐渐减少。如何来维持秦王朝的财政收入,这是一个事关重大的问题。秦始皇面对土地不断被私人占有的情况,他采取现实主义的态度,干脆承认私人占有的既成事实,于是颁发了“使黔首自实田”。对此虽然没有详细的记载,但主要的做法无非是两条:
  一、令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向政府呈报自己占有的土地数量。
  二、按亩缴纳租税,以此取得封建国家承认其所占有的土地并加以法律保护。
  前者是手段,后者为目的。马端临在《文献通考·田赋考》指出:“始皇三十一年,始令黔首自实田以定赋。”黔首没有土地,便无法自实,国家也无以定赋。秦王朝为了保证赋税的收入,也采用了法律措施。《法律答问》有这样一则:“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知,当论不论?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
  “部佐”是管理国家土地的官吏。这些人为了把国有土地的地租收入变为他们的私有财产,便采取了“匿诸民田”的手法,即不向国家报告已经租给农民耕种的土地数,以便从中私吞农民所纳地租。法律规定对于这些人要治罪,这就有力地保证了“自实田法令”的推行。
  自实田法令的意义
  对秦始皇颁发“使黔首自实田”法令持怀疑态度的第三条理由是,认为早在商鞅变法时,秦国土地便可以自由买卖了,用不着秦始皇再来颁发自实田法令。这种说法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说商鞅变法后,土地“民得买卖”,这是班固在撰写《汉书·食货志》引用董仲舒说的一句话。在董仲舒前,无人言及秦自商鞅变法始有土地买卖。那时候的小农对付破产的办法不是以土地来抵偿,而是卖人度荒。如韩非说:“天饥岁荒,嫁妻卖子。”(《韩非子·六反》)到了汉代,才出现“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史记·袁盎晁错列传》)。在秦始皇时代,秦的土地仍不能自由买卖,就是那些因官、因功所得赐田或授与的份地也是不可买卖的。《史记·甘茂列传》云:“秦乃封甘罗(甘茂孙)以为上卿,复以始甘茂田宅赐之。”祖宗的田宅还须通过国家行政来“复赐”,可见,祖宗所得赐授田宅,其子孙是不得继承为永业的,何谈转让与买卖。当王翦率领六十万大军出征时,还向秦始皇提出赐给大量的田宅园池。秦始皇问他:“将军行矣,何忧贫乎?”王翦解释说:“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故及大王之响臣,臣亦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这里是说王翦请的是想将赐授的田宅园池变为永业留传子孙。显然,这是不可能的。为此,秦始皇听了大笑起来(《史记·王翦列传》)。所以说,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前,秦人对于土地还没有完整的私有权。到了统一六国之后颁发了“使黔首自实田”法令才在全国范围内承认土地个人私有。个人土地私有权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土地成为个人私有财产,土地的占有者才有自由处理的权力,“百姓当家则力农工”(《汉书·食货志》。随之而来的是“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土地买卖和兼并现象的发生。也只有土地私有权的确立,“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的经济剥削关系才可建立。因此,这个“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的颁发,在中国土地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一方面对土地占有者是一种奖励和鼓励,对促进他们更好地利用土地有积极作用;同时,土地的可以随意买卖和转让又为土地的兼并创造了条件。
  废人殉,也是丧葬制度极大的进步。当时除了生前喜好的珠宝外,还要臣服的奴隶陪葬。根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第一次人殉出现在秦武公死时(公元前678年),从死者有66人。特别是秦穆公去世,人殉竟达177人之多,人殉中有子与氏三兄弟,是当时人们心目中的“良臣”。人殉,是对人性的泯灭,是对人才的摧残,后来改为陶偶、木偶来代替人殉,从秦始皇兵马俑现场考古来看,人殉被废,无论如何这是一项有胆有识的举措。
  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的最初几年,采取了一系列安抚民众的政策。更名民曰黔首,主要是从政治上肯定民的地位。推行民爵制,是农战政策的落实,是对有功之民的嘉奖。“自实田”的法令,对稳定农民情绪,发展农业生产很有好处。凡此种种,都应当说具有积极的意义,对后世也很有借鉴作用。








秦始皇帝大传/郭志坤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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