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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迁徙居民

郭志坤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还进行了大规模的“迁徙”民众活动。在当时交通不便的情况下,社会上数以千计的家庭举家远途迁移,这不能不说是件大事情。被迁徙者有平民百姓,也有贬官和豪富,这是秦始皇用以巩固秦王朝统治的重大措施。
  第一节 大规模移民
  秦始皇所进行的大规模的移民运动是分多次完成的,在形式上有的实行强制措施,有的实行优厚政策以鼓励百姓迁徙。
  四次大迁徙
  第一次是秦始皇三十三年,“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四十四县,城河上为塞。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阙、阳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史记·秦始皇本纪》)。就是说,在这新占领和新设置的四十四个县中,把罪犯迁徙其中,使他们在那里长期落户,这件事同第一次向岭南大规模移民差不多是同时,也是较大的一次移民。
  第二次是秦始皇三十四年,“适(谪)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史记·秦始皇本纪》)。官吏判案不符合法律规定,谓之“不直”(秦简《法律答问》)。这次是把那些办理治狱不当的官吏迁徙去筑长城及屯戍南方越地。这些人当然不会很多,由此看来,这次北移数量不如第一次大。
  第三次是秦始皇三十五年,“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皆复不事十岁”(《史记·秦始皇本纪》)。迁到丽邑(今陕西省临潼县东)的有三万户,迁到云阳(今陕西省淳化县西北)的有五万户,两地共有八万户,这是一次大规模的移民。此次移民采取了奖励的办法,即一律免除迁移者徭役十年。被迁徙的人,史书上没有写明是罪犯还是一般民家,但从这样重的奖励办法看来,应该说是贫苦的无罪民家。
  第四次是秦始皇三十六年,“迁北河榆中三万家,拜爵一级”。(《史记·秦始皇本纪》)上一年以免徭役十年的照顾来动员迁移,这次给予“拜爵一级”的优厚。迁移,这是痛苦之举。人们离乡背井,扶老携幼,迁往陌生之处,辛劳奔波,不胜其苦。显然,迁徙有极大的阻力。秦始皇采用优厚的办法,既反映移民具有阻力,也表明秦王朝对移民的重视。这里迁徙的也基本上是民家。除了以上四次较大规模的迁移外,还有零零星星的强制或自觉的移民。
  取法于先辈
  迁徙并非始于秦始皇。秦始皇以前的历代秦国统治者都采用此法来维护其统治。
  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时,在京城有数以千计的人攻击变法,商鞅说:“此皆乱化之民也。”(《史记·商君列传》)于是把这些反对变法的人全部迁到边疆去。从此,再也没有人敢公开反对变法了。这次迁徙,完全是为了打击变法的反对派。
  秦惠王置巴郡时,以张若为蜀国守,戎伯尚强,于是决定“移民万家实之”,同时还“徙其豪侠于蜀”。(《华阳国志·蜀志》)这里所说的豪侠,主要指不遵循秦代法律制度的人。这次迁徙,完全是为了开边拓土的需要。
  秦昭王每每攻占新地,便迁秦民实之。如公元前286年,司马错攻魏河内,魏献安邑,秦募徙河南,以“赐爵”的优厚政策来鼓励迁徙,同时还“赦罪人迁之”。公元前280年司马错攻楚时,又赦罪人,迁入南阳。公元前279年大良造白起攻楚时,取得鄢、邓,又赦罪人迁入。(《史记·秦本纪》)
  庄襄王元年,东周君与诸侯谋秦,秦使相国吕不韦诛之,尽迁秦民入其国(《史记·秦本纪》)。秦昭王和庄襄王这几次移民都带有军事和经济性质的“实地”移民。
  这也说明,在列国纷争之时,各国间杀人盈城的战争目的都是为了争夺土地和掠夺人口,所以徙民之举无休止地进行,有时战败者在无力据守之时常以“弃城迁民”为策。
  秦始皇在统一全国前后也采用先祖的办法,以移民的手段来开边拓土。不过他的移民规模更大,而且更注重于动员广大民众向边疆荒凉之地迁徙,以从事土地的开发和加强土地的戍守。
  迁徙的政策
  秦始皇的迁徙运动是大规模的,就其性质来说有两种:一种是强制性,一种是鼓励性。
  强制性质的迁徙,往往是对违法乱政者以及不轨商贾的打击。
  (一)迁违法乱政者。对于秦王朝的反对者,也采取迁徙的办法来打击他们的势力。秦兵进入临淄时,王建缴械投降。秦王为了防其“动心”兵变,“乃迁于共”。(《史记·太史公自序》)嫪毐在雍发动武装叛乱,被秦王调动军队平定,对于余党,秦王下令全部“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家房陵”(《史记·秦始皇本纪》)。在免除吕不韦的职位之后,六国的使者和宾客暗中仍与吕不韦来往,秦王“恐其为变”,命令迁居到蜀郡。
  (二)“赦罪人迁之”。在统一中国后,把那些被旧政府判罪的“罪人”赦免了,然后迁到需要的地方去。这是在整个统一战争过程中所实行的开明措施。公元前286年秦在取得魏的安邑后,公元前282年秦在攻取得赵二城(当即蔺、祁二城)后,都曾“赦罪人迁之”。公元前280年秦派司马错攻楚,也“赦罪人迁之南阳”(《史记·秦本纪》)。公元前279年秦在攻取楚的鄢、邓等城后,也“赦罪人迁之”(《史记·秦本纪》),公元前273年,秦建立南阳郡时,又使“免臣迁居之”(《史记·秦本纪》)。这样把旧政府的“罪人”解放出来,并把他们迁移到缺乏农业劳动力的地方去从事耕作,这对于发展农业生产以及安定人民生活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迁徙不轨之商贾。秦始皇为了打击不法商人,曾把“贾人”谪发出去从事远征和防守。秦始皇三十三年,谪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去南部“以谪遣戍”。(《史记·秦始皇本纪》)有的论著说,秦始皇把贾人随同“诸尝逋亡人”一道谪发出去从事远征和防守,“这样就严重阻碍了各个地区物产的交流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杨宽:《战国史》)。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秦始皇谪发出去的不是所有的贾人,也不是大贾,而是不轨之贾。所谓不轨之贾,或哄抬物价,或囤积居奇,对秦的统治和民众生活的安定极为不利。秦始皇对这些贾人的打击,应当说是得人心的。在迁到南阳的一批商贾中,皆为不轨之贾,在《史记·货殖列传》中有载:“迁不轨之民于南阳。”
  除了强制性的迁徙外,还采取“拜爵”、免除徭役等措施来鼓励迁徙,即谓“募徙”。秦始皇在统一中国后,实行迁徙政策,不断把农民迁到农业劳动力不足的地方去,用定期免除徭役的办法来加以奖励。秦始皇在公元前219年把三万户农民迁到了沿海的琅琊台,“复十二岁”,即免除他们徭役十二年。在公元前212年又曾把三万家农民迁到丽邑(今陕西省临潼县东),五万家农民迁到了云阳(今陕西省淳化县西北),“皆复不事十岁”,即一律免除他们徭役十年。在公元前211年又把三万家农民迁到了榆林(今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黄河以北地),都拜爵一级(《史记·秦始皇本纪》)。今日内蒙古的巴盟,秦时称之为“北假”(《水经注》卷三河水),而北假之所以得名,根据《史记·匈奴列传》裴驷的《集解》,就是因为“北方田官,主以田假与贫人,故云北假”。换句话说,就是将土地假借即租给无田贫民的意思。这对于开发落后地区,解决无地农民的土地要求,充分利用劳动力都有好处。
  迁徙的目的
  迁徙一般平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边。如秦始皇灭楚之后,“徙严王之族以实其地”,后来因此被称为严道。(《太平御览》引《蜀记》)此类迁徙甚多。如秦灭魏,迁冯氏于湖阳(《后汉书·冯魴传》);秦灭韩,迁平氏于下邑(《通志·氏族略》);秦灭楚,迁上官氏于陇西之上邽(《通志·氏族略》)。秦统一中国后,在桂林、南海、象等地置郡,并“以谪徙民,与越杂处”(《史记·南越尉佗列传》),还“徙中县之民南方三郡,使与百粤杂处”(《汉书·高祖本纪》)。这里的“杂处”,都带有“实其地”的含义。这对于巩固秦的统一,也有其积极作用。
  秦始皇为了巩固北方民族地区设立的郡县,初用“谪发”,后继以免役和“拜爵”的办法,把数以万计的中原内地人不断迁到北方民族地区新设立的郡县来充实户籍和开垦土地。这对发展北方民族地区的经济起了很大的作用。今日的鄂尔多斯,秦时称为“新秦”或“新秦中”。而新秦,按照《汉书·食货志下》应劭的注释,就是“新富贵者”的意思。说明鄂尔多斯自从秦代统一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很快的。
  第二节 徒天下豪富于咸阳
  秦统一全国之后,秦始皇于公元前221年将全国各地的豪富之家十二万户迁到咸阳。
  徙天下豪富令
  秦始皇在公元前221年,将全国各地的豪富之家十二万户迁到咸阳,据《三辅黄图》的记载是二十万户。这是秦代迁豪唯一载有具体数字的一次。公元前212年,又“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史记·秦始皇本纪》)。除此大规模的迁徙豪富以外,泰还不断强迫个别的豪富、贵族进行迁徙,如灭赵后,将赵王迁徙于房陵(《淮南子·泰族训》),并将当地的豪富迁于临邛(四川邛崃)。破魏后,秦又将魏的豪富孔氏迁于南阳。
  迁徙的用意
  秦始皇为什么要“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呢?史学界众说纷纭。有的说,这是打击奴隶主复辟势力的措施,把豪富看成是“六国旧贵族和奴隶主大商人”(李梓编《秦始皇资料选编》,中华书局1976年出版,第24页),有的认为这是为了“把他们置于中央政府的直接监督之下”(陕西师范大学写作组:《秦始皇是坚决打击奴隶主复辟的政治家》,《人民日报》1973年10月31日),有的则认为,这是为了促进咸阳地区的经济发展(林剑鸣:《秦史稿》)。
  要了解迁徙天下豪富的目的,先要对豪富作一番考察。
  豪富,又称豪强、豪族。豪富,究竟指哪些人,有什么具体特征呢?
  首先,豪富在于豪。即《淮南子·泰族训》所说:智过“百人者谓之豪”。如果从他们的经济活动去理解,那么,可以认为豪富也是一种生财有方、智虑过人、善于利用社会经济的各种渠道发财致富的“趋利者”。司马迁说过:“富者必用奇胜。”“巧者有余,拙者不足”。宋人也说:“盖豪强之所以为重者有三:智过人、勇过人、谷粟之蓄过人。”(王质:《雪山集》卷三《论镇盗疏》)把豪富之所以富同善于渔利结合起来认识,这说明豪富是善于经营致富的人。把天下豪富集中于咸阳,对于发展秦王朝首都的经济不是没有好处的。
  其次,豪富的豪还有一层意思,即以强欺弱。所谓“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史记·货殖列传》)。司马迁还说:“能者辐凑,不肖者瓦解”(《史记·货殖列传》也就是说,豪富是善“以利相欺”(陆贾:《新语·道基》)的“能者”,并能取得成功的“巧猾之萌”(崔实:《政论》,《全后汉文》卷四六)。商鞅变法,“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史记·商君列传》)。豪富作为一种经济力量始终冲击和破坏着现存的等级关系。它因其富厚之资,吞噬农民土地,对于等级占有和权贵垄断世袭地产显然是一场灾难。豪富同封建国家构成了难以消除的矛盾。为了巩固秦王朝,秦始皇不能不采取抑制豪民的政策。
  第三,豪富也是民,是“编户齐民”中之富者,即“庶人之富者”(《汉书·食货志》)。这些豪民“田连阡陌,家资巨万”,是秦王朝“供赋税,给徭役”的重要承担者。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统一中国后的秦王朝为了支付庞大的财政开支,不得不增加赋税征收。秦的赋税征收是很重的,《汉书·食货志》说:“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把“家资巨万”的豪富集中到咸阳,对于保证秦王朝的赋税收入是有利的。
  第四,豪富中有不少是六国的贵族。这里的“豪”,有人解释为“权豪”是有道理的。这些人曾经是权贵者,是六国的当权派。如田儋是齐国的贵族,秦灭齐后,田氏一家“皆豪,宗强,能得人”(《史记·田儋列传》)。他们在地方上仍有很大的势力,是一支分裂割据的势力。他们不满于自己失去政治特权,时常进行反秦复国的活动。像韩国贵族张良,“韩破,良家僮三百人,弟死不葬,悉以家财求客刺秦王,为韩报仇”(《史记·留侯世家》)。后来寻得一个能使铁椎百二十斤的力士,在博浪沙刺杀秦始皇,误中副车,刺杀未成功。秦灭六国后,有人在东郡的一块陨石刻了“始皇帝死而地分”的话,就反映了六国贵族的这种复国愿望。
  综上所述,秦始皇将天下十二万户豪富迁徙到咸阳主要有两个目的。
  第一,在政治上对他们进行打击。这些豪富的地方势力很强,世卿世禄制虽然不存在了,但“将门必有将,相门必有相”的传统还有很大影响。齐孟尝君、赵平原君、魏信陵君、楚春申君等都是六国的旧贵族。这些人虽然在社会大变动中丧失了政治特权,但经济上和宗法上还有很强的实力,他们是同中央王朝闹分裂的潜在力量。为了从根本上使他们不能“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盐铁论·复古》),果断地采取迁豪政策。秦始皇这一措施为后世所继承,汉高祖为了巩固新建立的政权,下令“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以及把其他“豪杰名家”(《汉书·高帝纪》)十余万口迁到长安附近。这是一次极大的迁徙,曾一度使得关东“邑里无营利之家,野泽无兼并之民”(《汉书·娄敬传》)。秦始皇这一大规模的迁徙运动,也沉重打击了豪富的地方势力。
  第二,促进首都咸阳的经济发展。统一中国后,秦始皇注重首都的经济发展,这是有战略眼光的。散居在全国的豪富都有大笔财富,也有丰富的经营之道。把他们集中到咸阳,对促进咸阳经济发展和增加秦王朝的收入也是有利的。这些豪富本来积聚一笔财富,加之有一套经营之道,离开原地来到新迁居的地方很快就发挥他们各自的经济优势。远途迁徙,显然不得不抛弃财产,但是凭借他们带走一些动产,如金银财宝之类以及丰富的生产、经营经验,迁往新居后不久又富起来了。这些豪富在迁徙中并没有得优厚的待遇,尚且能很快重新致富,而迁居咸阳的豪富的致富是可想而知的。
  迁豪并非全部迁往咸阳,仅是以秦地为重点,或距秦较近的地方,如南阳、湖阳、晋、代等地。迁往蜀地也不少。《史记·货殖列传》有载:“蜀卓氏之先,赵人也,用铁冶富。秦破赵,迁卓氏。卓氏见虏略,独夫妻推辇,行诣迁处。诸迁虏少有余财,争与吏,求近处,处葭萌。唯卓氏曰:‘此地狭薄。吾闻汶山之下,沃野,下有蹲鸱,至死不饥。民工于市,易贾。’乃求远迁,致之临邛,大喜,即铁山鼓铸,运筹策,倾滇蜀之民,富至僮千人。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这说明,此迁豪也是实地之策。
  “迁豪”是一项强制性的壮举,予人们留下了深刻的记忆。距秦代迁豪已经两三百年的东汉,世家大族还能清晰地追记祖先的迁处。《汉书·叙传》载:“楚人谓虎(班),其子以为号。秦之灭楚,迁晋、代之间,因氏焉。”《后汉书·冯鲂传》载:“冯鲂,南阳湖阳人也,其先魏之支别,食采冯城,因以氏焉。秦灭魏,迁于湖阳(今河南新野东南)。”《大宋重修广韵》三十五“马韵”记马融家世:“扶风人,本自伯益之裔,赵奢封马服君,后遂氏焉。秦灭赵,徙奢孙兴于咸阳,为右内史,遂为扶风人。”这些情况表明,被迁者后世始终没有忘记这段严酷军事强制的历史。
  总而言之,秦始皇的迁徙政策有其政治、军事、经济上的目的,最根本的当然是为了强化其统治。从客观效果看,迁徙政策,不论对经济的发展,还是对各兄弟民族的进一步融合、边远地区的开发,都是起了积极作用的。但是,由于秦始皇在处置上无疑操之过急,在手段上过于强暴,最后所起的积极作用又是有限的,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助长了当时的动乱。






秦始皇帝大传/郭志坤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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