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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苛政猛于虎

郭志坤


  为了维持秦王朝庞大的国家机器的开支、满足秦始皇等少数统治者的穷奢极欲,秦始皇以国家政权的名义向全国民众榨取沉重的赋税,征发无休止的徭役。尤其是秦始皇在统一全国后,多次对外用兵,大规模修筑阿房宫和营造骊山墓,使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无谓地受到消耗,更加重了民众的负担。《汉书·贾山传》说:“秦王贪狠暴虐,残贼天下,穷困万民,以适其欲也。昔者,周盖千八百国,以九州之民养千八百国之君,用民之力,不过岁三日,……秦始皇以千八百国之民自养,力罢不能胜其役,财尽不能胜其求,……”这就是说,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滥发徭役,横征暴敛早已代替原来固定的有限度的赋税、徭役制度。
  第一节 重租苛赋
  秦始皇向全国民众征发无休止的徭役外,还索取沉重的赋税。
  田租二十倍于古
  秦自商鞅变法后,所实行的是定额租制。因为年有丰歉,地有等差,人有勤惰巧拙,即或是质量相等的地片,其产量也会因人因时而异。所以,实行定额租制,有利于鼓励田耕者。《商君书·垦令》篇说:“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上壹则信,信则臣不敢为邪。”所谓“訾粟而税”,并不是如某些论著所说的单纯的分成计征。它应类同于“校数岁之中以为常”的“贡”法。由国家按照一定估产和比率统一规定一个固定租额,这就是“上壹”。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也是实行着定额租制的。《文献通考·田赋考》:“始皇三十一年,始令黔自实田以定赋。”其祖率多少呢?众说纷纭,各执一端。
  有的说:秦代的田租率是“什五税一”。其主要根据是《汉书·货殖列传》上的一条材料:“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持“什五税一”论者解释说:所谓“岁率户二百”,即每年每户大致上交纳田租二百钱,用“百亩之收,不过百石”,谷价“石三十钱”计算,“什五税一”,租粟为六石六斗强,恰好是二百钱。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秦始皇没有封君列侯的定制,何来“岁率户二百”?王翦就曾对秦始皇说过:“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史记·王翦列传》)秦始皇没有封君列侯的定制,当然不好广而推之,说秦普遍实行“什五税一”的田租。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说:“汉兴……轻田租,什五而税一。”可见“什五而税一”是汉初的租率。汉初的“轻田租”,是和秦代相比较而言的,说明秦代的田租比汉代重,租率高于“什五税一”,那么高到多少呢?
  有的认为秦代的田租率是“什一之税”。其主要根据是荀悦的《汉纪》说:“古者,什一之税,以为天下之中正也,今汉人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荀悦是东汉人,他所说的“古者”,那是指先秦时期。《通典·食货》说:“夏之贡,殷之助,周之籍,皆十而取一。盖因地而税。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地数未盈,其税必备。”这里明确指出秦代同先秦的期的租率是不一样的。战国时期大体上是实行什一之税。李悝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汉书·食货志》)墨子说:“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税,则民费而不病。”(《墨子·过辞》)李悝所说的“什一之税”,就是墨子说的“常征”,也就是战国时期普遍实行的租率标准。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情况就不一样了。一则国家军费开支的增大,二则秦官僚机构的扩大,三则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任意挥霍、享受的需要。这笔巨大费用的开支,显然是从农民身上榨取来的。提高田租率是增加财源的重要方面,增加到多少呢?笔者认为增加到五分取其一。董仲舒认为秦代之租赋高于古代二十倍,他说:“至秦……田租、田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那么古之租率多少呢?荀悦的《汉纪》说:“古者,什一之税,以天下之中正也。”陈守实对此作过考证,他认为,古者即先秦时期也实行过“百一而税”(据笔者1962年春课堂笔记),据此,百一之税乘以二十倍,所得的租率便是百分之二十,即五分取其一。当然,这也是一个约数,而且对秦始皇来说,征税也可能有一个发展过程,开初要轻些,回来就逐步加重到“二十倍于古”的严重地步了。
  头会箕敛
  秦始皇为了扩大财源,不仅把着眼点放在田租,而从还将着眼点放在各种赋税的征收上,这就出现了“头会箕敛”的苛赋。所谓“头会”,即按人头数出赋,也就是人头税,用畚箕装取所征的谷物,说明其征收数量之多。服虔在解释“头会箕敛”时说:“吏到其家,人人头数出谷,以箕敛之。”(《汉书·陈余传》)《淮南子·氾论训》高诱注:“头会,随民口数,人责其秘(税),箕赋,似箕然,敛民财多取意也。”秦始皇时代的赋税究竟有多少,实在无法计算。根据文献记载略可知一二。
  户赋,是秦代的重要财政收入。户赋的征收,系以户为单位。《史记·商君列传》载:“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可见秦代鼓励“分异”,家富子壮则出分,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多征户赋。户赋额是多少?据《后汉书·南蛮传》说:秦惠王并巴中,令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镞。”秦简《金布律》说:“钱十一当一布”,“布袤八尺,幅广二尺五寸”为“一布”。照此折价,八丈二尺的长度可折为32.75布,折合360.25钱。当然,这里的折价有不恰当之处。若再加上鸡羽,每户的户赋额当在四百钱上下。这是边区的情况,内地肯定不会低于这个定额的。
  除出户赋之外,还要出口赋。口赋是计口而征,这是人头税。所谓“渭水不洗,口赋起”,便是指人们一出生就得交口赋。《淮南子·氾论训》说:“秦之时,……入刍稿,头会箕赋,输于少府。”这就是说所征的赋税,都归于少府,供皇帝享用。秦口赋定额是多少?秦律透露出一个大概。《效律》云:“人户马牛,一以上为大误。”《法律答问》云:“人户、马牛,及诸货财直(值)过六百六十钱为大误。”计会人员误缺一户,其价值与统计货财差错六百六十钱同等,大概是因为短差一户即可匿一户数口之赋。据此可知,一户之口赋当在六百六十钱。若以五口之家计,每年当在一百二十钱左右。
  这样看来,户赋为四百钱,口赋为一百二十钱,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户仅赋就得缴千钱。这同秦简《金布律》“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的记载相吻合。
  第二节 繁重徭役
  除了税赋之外,当时的徭役和兵役也是极其繁重的。云梦县出土的睡虎地秦简提供了大量的资料。其中《秦律十八种》和《秦律杂抄》中的《徭律》、《戍律》、《傅律》都是当时关于征发徭役和兵役的法律。
  严密傅籍制
  秦赋重于租,徭役又远远重于租赋。所以,秦始皇对户口的控制大大超过了对土地的控制。秦自商鞅变法以后,即设有专门的《傅律》,规定有关“傅”的各项制度。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仍然继承这种制度。其目的是,除了加强对民众的控制外,还在于保证众多的赋税和役使对象。
  《秦律杂抄》指出:“匿敖童及占*(外疒里夅)(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从这条《傅律》可以看出秦傅籍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自生下之日起即著名籍,死后削籍,即除名。
  (二)设立专门的役册,为傅籍。登载着照法定标准应役者的名姓。
  (三)著名籍与傅籍皆由乡官控制。
  (四)“百姓不当老”而请老,或当老而不向上级请示即擅自免老,这叫“酢伪”。“酢伪”者首罚本人,再及伍人。
  对户籍的控制表现出两个特点:
  其一严密性,即规定得相当具体。在《商君书·境内》篇说:“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书·去强》篇说:“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规定出生后就得登记,死亡就得除籍,男子到了年龄,就得分家立户,未经官府批准,不得自由迁徙,外出者,要持“符”之类的凭证。否则,就成为“阑户”,即脱籍逃户的人。一项项规定得很具体,很严密。这一方面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上的进步,也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民众,盘剥民众。
  其二残酷性,即用连坐法来进行钳制。《史记·商君列传》说:“令民为什五,而相牧司连坐。”秦始皇沿用了商鞅之法,对居民严加控制,规定不得擅迁、逃亡、匿户,否则就要严加追究,甚至“不告奸者腰斩”。
  如此规定,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为了保证其赋役的征调。
  更役之无期
  称徭役为“更”,早在商鞅变法前的秦国就已如此。《左传》裁:鲁成公十三年(公元前578年),晋伐秦,“战于麻隧,秦师败绩,获秦成差及不更为女父”。杜注曰:“不更,秦爵。”何以用“不更”命名呢?《汉书·百官公卿表序》颜师古注曰:“不更,谓不豫更卒之事。”就是说,徭役为“更”,免役者则称为“不更”。《汉书·食货志(上)》引董仲舒曰:“至秦则不然,……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按照董氏的说法,秦民应役者每年要服一月更役,一生要做两年正卒。就徭役种类讲,有更卒、正卒之分。正卒又分屯戍与力役。
  更役。“更”是以月为单位,而且是每年服一个月。《徭律》上规定是服一个月的更役,但是,实际上的负担往往不止一个月。照《徭律》说,各类徭役工程皆“令结(嫴)堵卒岁”,否则“令县复兴徒为之,而勿计为徭”。这就是说,工程若在岁内坏败,必须反工,而反工的时间不计在徭役日数内,这算是一种惩罚。又如规定:“度攻(功),……其不审,以律论度者,而以其实为徭役计。”一项工程估工不实,提前或超期若干天完成,但不得提前退役,要按实际劳作日数为徭徒计服役账。
  徭役征调急促,督责苛严。《徭律》又云:“御中发征,令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按照这个规定,凡被征调去服役的人,必须按期到达,不得迟到或不去。否则要受到斥骂或罚军甲的处分。其中“令弗行”者,相当于误了该次徭役的全部时间,其惩罚是“赀二甲”;误期三日到五日,止于斥责;误期六日到十日,其惩罚是“赀一盾”;超过十天者,“赀二甲”。
  服役是“以其实为徭徒计”的。照此规定,服役者在途中赶路时间不得计徭,而更役者,往往是“御中发征”,即地方向朝廷送发,这样一来,服役者的服役时间便大大延长了。
  更役,是从事非军事性的各种徭役。举凡中央地方的土木石工程都得干,如修城、挖渠、筑路、营墓、建苑囿、造宫室以及供地方官府与食封贵族差遣所需要的大量役夫。
  戍役之苦重
  不少秦汉史研究者把秦代的兵役与徭役当作一回事。徭役与兵役虽然在本质上有共同之处,但并非完全一致。正因为如此,在秦统治者看来,两者也是有区别的,如出土《秦律》把有关徭役的规定,称为《徭律》,另外,又把有关屯戍之役的规定,名之曰《戍规》。如果屯戍之役与一般的徭役毫无差别,则《徭律》与《戍律》的区分就为多余的和毫无意义的了!西汉人严安言及秦始皇连年用兵时说:弄得“丁男被甲,丁女转输”。(《汉书·严安传》)前者显然是戍役,后者则为徭役。而一般男丁则往往既要服兵役,又要服徭役,承受双重的负担。戍役为苦役之首。秦始皇的所作所为越来越同民众的实际利益相对立,戍卒用量日益增大,名堂也五花八门。宿卫宫殿者称为“徒卒”、“卫卒”,地方尚有“材士”,“县卒”,皆军事编制,属军事性质。
  材官骑士。《汉书·刑法志》说:“踵秦制而置材官于郡国。”周勃在秦末常为“材官引强”。秦二世元年,曾“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一屯卫咸阳,令教射,……”(《史记·秦始皇本纪》) 材官骑士服役于地方。
  卫卒。卫卒的主要任务就是守卫京师、宿卫宫殿,如同近代中央近卫军。卫卒的服役年限为一年。嫪毐作乱时所发的叛军就是“卫卒”。
  戍卒。戍役的期限原是一年的,这个制度遭到秦始皇的破坏。在统一战争中,随着战事的发展,动员兵力广,持续时间长,因而戍役穷年累月,逾时超岁、旷日持久之役甚多,在这种情况下,军兴是无所谓常役的。《战国策·秦策》载有人对秦王说:“王又举甲而攻魏,……又休甲息众三年而后复之。”对于原来所动员之甲士三年之后复用之,这正反映了秦之现役军人是无所谓期限的。
  役者的钱、衣等生活用品也得自己负担。据《云梦睡虎地四号墓木牍释义》载,当时有一个叫黑夫的,他服役以后,向家里写信说:“遗黑夫钱,毋操夏衣来。今书节(即)到,母视安陆丝布贱,可以为禅裙襦者,母必为之,令与钱偕来。其丝布贵,徒(以)钱来,黑夫自以布此。黑夫等直佐淮阳,攻城反久,伤未可智(知)也,愿母遗黑夫用勿少。”同黑夫一起的一个伙伴,也在家信中写道:“……钱衣,愿母幸遗钱五、六百,*(左纟右咅)布谨善者毋下二丈五尺。……用垣柏钱矣,室弗遗,即死矣。急急急!”(《文物》1976年第9期)这两封信的主要内容都是役者向家里要钱、要衣。这不仅反映了役者的负担之重,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役期很长。就是因为服役时间长了,所带的钱、衣等不够用,才会急着向家中要。戍卒者既要冒着生命的危险,还要自备钱和衣服,这无疑是服役者及其家庭的沉重负担。戍役是秦徭役中最苦者,正如冯去疾所说秦末百姓所苦的五大徭役便以戍役居首。陈胜也说过:“戍死者固十六七。”晁错指出:“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在服戍役中,贫病,吃穿不周,又要参加频繁的战事,使士兵的伤亡十分严重。
  发闾左之戍
  沉重的徭役,还有戍防的兵役已使民力枯竭,于是又采用“谪发”的办法,谪发有罪的官吏,逃亡的罪犯、赘婿、商人。到了秦二世时,罪犯、奴隶、商贾都已“谪发”完了,只好把住在闾左的贫苦农民也作为谪发对象。《史记·陈涉世家》说:“发闾左谪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索隐云:“闾左,谓居闾里之左也。秦时复除者居闾左。今力役凡在闾左者尽发之也。又云:凡居以富强为右,贫弱为左。秦役戍多,富者役尽,兼取贫弱者而发之者也。”在《廿二史札记》有“发闾左之戍”的叙述。《汉书·食货志》注:“应劭曰:‘秦时以谪发之名谪戍,先发史有过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发,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戍者曹辈尽,复入闾取其左发之,未及取右而秦亡。’师古曰:‘闾,里门也,言居在里门之左者一切发之。此闾左之释,应最得之。’”这就是说,秦末将居于里门之左的贫苦人民都征去服役了。这实际上除了少量中高层统治者外,广大的人民都被投入了服役的行列。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秦始皇滥用民力,征发了繁重的徭役。据《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记载:
  秦始皇三十二年,“始皇乃使将军蒙恬发兵三十万人北击胡”。
  秦始皇三十三年,平定南越,以谪遣戍,发五十万人守五岭。
  秦始皇三十四年,筑长城及南越地,北筑长城四十余万人。
  秦始皇三十五年,“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乃分作阿房宫,或作骊山”。
  在短短的四五年时间里,征发徭役就超过两百万。而当时的实际人口大约只有二千万,而成年居民最多只有四五百万,这样算来,单征发徭役就把全国广大人民的至少半数动员了起来。这里不包括修全国驰道、筑阿房宫以外的其他宫殿以及兴修水利工程的人数。征发这么多的劳动力,从哪里来?当然只有贫苦农民。那些缴纳不起沉重赋税的贫民,就立刻沦为罪犯刑徒。像秦陵西侧赵背户村发现的秦代修陵人的刑徒墓地,据出土墓志记载,不少修陵人是因为“居赀”(即交纳不了赋税)罪来服苦刑赎罪的。
  其二,官吏富家纷纷避役,征役对象势必加在贫苦农民身上。秦王朝实行普遍征役制,凡编户齐民皆有限役的义务。可是秦的法律又是保护官吏和富豪的,如出土秦律规定贵族子弟有特权避役远战;官吏可得复除徭役,于是富家串通官吏“匿敖童”而“弗役使”;军爵、拜爵者在“不更”范围之内。这些措施更是把广大劳动民众逼得走投无路,最后逼上官逼民反的道路。
  第三节 暴敛三证
  陈胜起义后,李斯等人在分析起义原因时说:“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赋税大也。”(《史记·秦始皇本纪》)可见,秦末农民起义的根本原因是繁重的赋役。究竟大到怎样的程度?文献有不少记载,如:“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二十倍于古”、十五岁“始傅”、“收泰半之赋”等。
  力役三十倍于古
  这是董仲舒说的。《汉书·食货志》有这么一段话:“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兴,循而未改。”
  董仲舒谓秦的徭役是古者的“三十倍”。这符合实际吗?应该说,是符合当时的实际的。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他征调民众从东到西,从南到北,往返千里,长期赴役,加上古代交通不便,途程遥远,其役期的时间无形中被延长。秦王朝为了保证徭役的征发,还寻找种种借口“勿计为徭”的手段来延长役夫的服役时间。正如前面说到的,徭役的时间实际上是无限期的,这样就必然极大地破坏了农业生产。
  秦简《徭律》规定:“兴徒以邑中之红(功)者,令结(嫴)堵卒岁。未兴堵坏,司空将红(功)及君子主堵者有辠(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徭。”“县葆禁苑、公马牛苑,兴徒以斩垣离散及补缮之,辄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岁或坏*(左阝右夬)缺),令县复兴徒为之,而勿计为徭。”这“不计为徭”,那“不计为徭”,服役时间就大大超过原来的规定。所以说,董仲舒针对秦末沉重的徭役负担作出“三十倍于古”的结论是有根据的。
  还可以从实际服役数来计算。据《王制》说,古者“用民之力,不过三日”,“五十不从力政(征)”。《盐铁论》说古者“二十冠而成人”。那么,古民一生服役的役龄期是三十年,每年三天,合计为九十天。而秦代,从十五岁开始役,六十岁老免。一生服役的役龄期为四十五年,其中,每年一个月的更卒,一生共为一千三百五十天,正卒七百二十天,屯戍三百六十天,合计为一生二千四百三十天。古制与秦制相比,则2430天:90天=27:1。此外,加上各种繁多的“法外之徭”,秦末的徭役基本上接近“三十倍于古”的概数。当然,这有个发展过程,这种“三十倍于古”的状况,是秦始皇后期的状况,前期应当说要好些,不然怎么理解前期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呢?
  据记载,从事修建骊山陵和阿房宫就征用七十万人,守五岭者五十万人,筑长城约五十万人,防匈奴兵三十万,加上修驰道、搞运输等其他杂役,总数达三百多万人。如果按照古者“用民之力,不过三日”,那是无法维持秦始皇所兴的工程的。只有按董仲舒“力役三十倍于古”的说法即每人每年服事三个月,才能征到三百万以上的役夫。
  十五岁始傅
  何谓“傅”?颜师古说:“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汉书·高祖纪》)“始傅”,就是开始登记服役的意思。几岁开始登记服役呢?最早回答的是孟康和如淳。孟康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储,故二十三而后役之。”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内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疲)瘾。”(《史记·项羽本纪》集解)过去认为二十岁、二十三岁为“始傅”年龄的说法皆来源于孟康、如淳。这是以汉制来附会秦制的说法是靠不住的。自秦简出土,又产生了“十七周岁”说。此说是从秦简《编年纪》推算出来的。这也是靠不住的。笔者认为秦代的“始博”年龄,应为十五岁,有如下为证:
  一是文献记载。据《史记·白起王翦列传》载:公元前260年白起攻赵,“秦(昭)王闻赵食道绝,王自之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诸长平,遮绝赵救及粮道”。这说明,早在秦昭王时,已有十五岁服役之制。
  二是出土文物之佐证。据秦简《内史杂律》载:“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这里的“壮”,当指壮年士伍,“新傅”,是指刚合条件参加服役的少年。秦简《大事记》载:秦昭王“四十五年,……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今(指秦王政)元年,喜傅。”据此可知喜这个人出生于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十二月,到秦王政元年(公元前246年)便“始傅”,即登记服役。从出生至“始傅”相隔十七个年头,实为十五周岁。
  据此可知,秦代是以十五周岁为“始傅”年龄。十五岁尚属少年,怎能服役?桑弘羊作了解释说:“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事。”文学曰:“十九年以下为殇,未成人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可以从戎事。”(《盐铁论·未通》)这说明,十五岁“始傅”只是从事“小役”或杂役,当兵“从戎事”则为二十岁。正因如此,《史记·白起王翦列传》才将“长平之战”发十五岁的少年当兵,作为一个典型事例来大书特书。十五岁尚是少年,还未成丁,体魄也不健全,但要从事力不能及的各种徭役,说明秦始皇已将民力用尽,也说明了秦政府的残暴对民众剥削压迫之重!
  泰半之赋
  “泰半之赋”首先是出自汉初的伍被之口。他说:“二世皇帝,……发闾左之戍,收泰半之赋。”(《淮南子·兵略训》)司马迁将伍被的话,收在《史记·淮南衡山列传》里,说:“往者秦为无道,残贼天下,兴万乘之驾,作阿房之宫,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父不宁子,兄不便弟。政苛刑峻,天下敖然若焦,民皆引领而望,倾耳而听,悲号仰天,叩心而怨上。故陈胜大呼,天下响应。”班固又据《史记》,在《汉书·伍被传》中,把伍被的话加以综合、发挥。谓之曰:秦“转负海之粟,至于西河,暴兵露师,常数十万,于是百姓力屈,欲为乱者,十室而五;义使尉佗,逾五岭,攻百越,于是百姓离心瓦解,欲为乱者,十室而七;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欲为乱者,十室而八。不一岁,陈、吴大呼,刘、项并和,天下响应。”在《汉书·食货志》中又说:“至于始皇,兼并天下,内兴工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
  文献上有关实施“泰半之赋”的记载是客观存在的,所讲的时间是清楚的,即秦始皇和秦二世时期。这是什么含义呢?有些学者认为“泰半之赋”,“是就租与赋的比重来说的,是指农民向国家缴纳的赋比租重,赋超过租的泰半。”(黄今言:《秦租赋徭役研究》,《江西师院学报》1979年第3期)真是这样吗?若是照“赋过租泰半”的说法,赋租相加,亦不过占总收入的十分之三,这样的剥削率也实在不能算太暴虐的征敛。封建统治阶级总是把自己扮成民众的“救世主”、“大恩人”,如果秦始皇赋税减少的话,他们必然把这件事看作是对民众的一次大的“恩赐”。不仅从理论上讲不通,在实际生活中也是不符合的。
  据《汉书·食货志》说:战国初期的农产量是“岁收亩一石半”,西汉前期是“百亩之收,不过百石”。估计秦始皇时代的农产量,当在一石至一石半左右。据此,对一户五口之家的收支情况可以算这样一笔账:
  治田百亩,产粟一百五十石,当时的粟价为“石三十钱”(又参阅《汉书·食货志》“石三十钱”和《史记·货殖列传》“上不过八十,下不减三十”的记载),折合四千五百钱,外加其他养殖业一千五百钱,全年收入约六千钱。
  田租——以“二十倍于古”的租率(即“五分取其一”)缴纳,即要缴粟三十石,约计九百钱。
  口赋——据本章第一节论证,平均每人年一百二十钱,五口之家当在六百六十钱。
  户赋——据本章第一节论证,每户的户赋约为四百钱。
  更赋——这是一种代役钱。照如淳的说法:“出钱顾之,月二千,是为钱更也。”这样又得缴两千钱。
  仅此四项开支就达三千九百六十钱,约占全年收入的六分之四,大大超过了大半收入。颜师古对“泰半之赋”的解释:“泰半,三分取其二。”(《汉书·食货志》)此数并非绝对比率,而是言其多,指其暴政。
  秦始皇对民众实行重租苛赋,推行繁重的徭役,并且实行种种横征暴敛,广大民众被从生产岗位上拉出来,离乡背井,来到千里之外的战争前线和服役处所。这样,必然使生产荒废,民生凋敝,民怨沸腾。秦政权这些措施使自己彻底地站到了民众对立面的地位。民众不可侮,到了一定时期,在一定条件下,长期埋藏在民众心头的怒火就会不可遏制地喷射出来。






秦始皇帝大传/郭志坤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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