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焚 书
郭志坤
秦王朝建立之后,秦始皇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钳制舆论,一手制造了闻名古今的“焚书坑儒”血腥事件,不管秦始皇主观意愿如何,但它客观上是一场中国历史上千古叹恨的文化浩劫。
第一节 焚书令的颁发
秦始皇二十六年,天下统一,海内晏清,统一事业终于由秦始皇来完成。这当然是伟大的功绩。在溢耳的歌功颂德之辞面前,他不能自持,愈益专横起来。
淳于越与周青臣之争论
前面论及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围绕着郡县与分封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丞相王绾提出要在燕、齐、荆等地实行分封的主张遭到李斯的批驳,李斯认为只有郡县制才是“安宁之术”。秦始皇根据历史的教训,认为过去长期以来战乱不休就是因为分封侯王。搞分封就是“树兵”,会带来无穷后患,因而坚决支持李斯的意见将全国分为三十六郡,从此,郡县制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下来。
然而争论并未结束。八年之后,即始皇三十四年,在秦始皇看来,已是“天下和平”、“人人安乐”,他很是得意。这一年秦始皇在咸阳设宴庆贺,七十个博士上前祝寿。这时有仆射周青臣对秦始皇歌功颂德说:“他时秦地不过千里,赖陛下神灵明圣,平定海内,放逐蛮夷,日月所照,莫不宾服。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无战争之患,传之万世。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史记·秦始皇本纪》)这就是说,从前秦国地不过千里,今仰赖陛下圣明,平定海内,统一天下。日月所照处,无不服从皇帝之命。把割据的诸侯变成郡县,天下民众安乐,再无战争之患,这是传之万世的功业,自上古以来无一个帝王能及陛下的威德!秦始皇对此称颂,句句入耳,甚为高兴。可是,齐人博士淳于越则对周青臣的“面谀”不以为然,他向秦始皇进谏说:“臣闻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今青臣又面谀以重陛下之过,非忠臣。”(《史记·秦始皇本纪》)其意是说,臣听说商、周的王位能传一千多年,原因在于把土地分封给子弟功臣,让他们共同辅佐朝廷。今陛下统一海内,而子弟却为匹夫,万一仓促间山现像田常、六卿一类的臣子作乱,谁来辅佐相救?事情不取法古制而能够长久不败的,从未听说过,现在周青臣又当面阿谀陛下的过失,并非是忠臣。淳于越和周青臣的意见针锋相对。这本来应当说是一种在思想领域很正常的争议,是在任何政治条件下都会有的争议,如果正确地妥善地处置,完全可以把大事化了,可是秦始皇并不如此。
李斯焚书之建议
对周青臣一派称颂的言辞,淳于越一味指责的话语,秦始皇没有马上表明态度,而是令臣下各抒己见,充分展开讨论。机灵敏感的李斯一下子意识到这场争论并非一般,他抓住淳于越的“师古”言论大作文章说:“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且越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也?异时诸侯并争,厚招游学。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史记·秦始皇本纪》)其意是说,五帝事业不相重复,三代制度不相沿袭,各自采行自己的方法去治理国家,并不是有意和前代相反,这是时代变迁的缘故。现在陛下创造大业,建立万世不朽之功,本来就不是这批愚蠢的读书人所能了解,何况他们专说一些缥缥缈缈的三代之事,如何取法呢?前些时候,诸侯们为了混战割据,各霸一方,才用优厚的俸禄招致游说之士,如今天下已经安定,法令统一,百姓在家应努力从事农工生产,士应学习朝廷法令避讳禁令。可是,现在这群儒生不师今而学古代,以古非今,迷惑煽动黔首。
李斯紧紧把矛头对准了儒生。李斯的学说的本质是文化专制论,但形式上又表现了某种进取精神,因此更能引起秦始皇的重视和器重。秦始皇对于儒生本来就没有好感,早在六年前,秦始皇到泰山脚下,一时不知封禅仪式如何举行,问随行官员也不知其然。后来秦始皇召来了齐鲁当地的儒生七十人询问,儒生们商议后对秦始皇说:“古者封禅当蒲车,恶伤山之土石草木;埽地而祭,席用葅秸,言其易遵也。”秦始皇听了儒生之言,觉得言辞乖异,似乎在捉弄自己,远途而来,哪里曾备有蒲轮车舆,再者大队人马上山,不伤一草一木,不撞土地山石,实际上难以做到。秦始皇“由此绌儒生”(《史记·封禅书》),反而下令士兵斩木除草,开山辟路,带领文武官员一齐上山,按原来秦国的礼仪行祭天封礼。“诸儒生既绌,不得与用于封事之礼,闻始皇遇风雨,则讥之”(《史记·封禅书》)。当年儒生们如此捉弄讽刺秦始皇,已经使秦始皇对儒生甚为不满,如今又看到儒生以古非今,诽谤和攻击秦始皇建立的那套制度,秦始皇心中燃起了对儒生的怒火。
颁发焚书令
李斯又趁机进一步煽动说:“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乱。奠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史记·秦始皇本纪》)李斯这席话声色俱厉,夸大其词,其意说,臣丞相李斯冒死罪进言:古代天下离乱,不能统一,所以诸侯并争,诸生们谈论上古之事,妨碍眼前的行宜,矫饰虚诞的言语,搅乱名实,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所学的即是天下最完美的了,任凭主观,诽谤在上位者所制定的制度。现今皇帝已统一天下,区别是非黑白已定一标准。可是那些私学仍然相与攻击国家法令,每听法令下来,就各以其所学议论纷纷,在朝内口是心非,出外就参与街谈巷议,攻击皇帝来沽名钓誉,以标新立异抬高自己,率领民众造谣诽谤。像这样,如不禁止,上则危及皇帝权势,下则形成朋党宗派,应严禁才对。李斯原先提出的变革主张是对的,但一听到一些与变革主张不同的意见,就要秦始皇明令禁止,不能不说是一种霸道作风。
怎样严禁呢?李斯又在秦始皇面前建议:“臣请史官非秦纪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史记·秦始皇本纪》)李斯在这里提出七条建议:
一、将史官所藏之史书,不是《秦纪》者全部烧毁;
二、除博士官职掌的国家藏书外,天下有藏《诗》、《书》、百家诸子著作者,将书上缴到郡县官吏处烧掉;
三、有敢三三两两一起谈论《诗》、《书》者处死暴尸;
四、有敢以古非今者灭族,官吏知道而不检举者与之同罪;
五、三十天还不烧毁者,脸上刺字,罚作修筑城墙的苦役;
六、有关医药、卜筮、种树的书可以不烧;
七、如想学法令,应拜官吏为师。
李斯企图通过这种办法,使天下人不能以古非今。秦始皇对儒生们的“以古非今”早就恨之入骨。李斯这七条建议,正合秦始皇的心意,当即批准李斯的焚书建议,并向全国颁布焚书令。焚书令的颁布,把原属思想意识的东西,无情地推上了政治斗争的领域。孟德斯鸠说:“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的动作。”(《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97页)惩罚思想,必然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使中国古老的文化遭到了一场史无前例的浩劫。
第二节 焚书令的施行
焚书令颁布后,首先在秦都咸阳纵起了焚书的烈火,然后在全国各地都点燃了,先秦许多重要文献古籍,由此而被付之一炬。正如郭沫若所指出的那样:“书籍被烧残,其实还在其次,春秋末叶以来,蓬蓬勃勃的自由思索的那种精神,事实上因此而遭受了一次致命的打击。”(《十批判书》)
非《秦纪》皆烧之
秦始皇颁布的焚书令的第一条规定:将史官所藏之史书,不是《秦纪》者全部烧毁。也就是说,六国的史记都烧掉。六国与秦有直接利害冲突的关系,六国史记中涉及秦事,必备致讽刺,为秦所不容,势不得不付之一炬。《史记·六国表》载:“秦既得意,烧天下诗书,诸侯史记尤甚,为其所刺讥也。诗书所以复见者,多藏人家,而史记独藏周室,以故灭。”这对文化典籍乃至历史科学本身就是一次极大的浩劫。
焚烧民间所藏《诗》、《书》
秦始皇颁布的焚书令第二条规定:除博士官职掌的国家藏书外,天下有藏《诗》、《书》、百家诸子著作者,将书上缴到郡县官吏处烧掉。《诗》、《书》等“经典”是儒生“以古非今”的主要文献根据。儒生们“言必称尧舜”,开口“诗曰”,闭口“书云”,从中达到“以古非今”的目的。商鞅把《诗》、《书》等称为六虱,好比害虫一样,非除不可。秦始皇也是持这种观点。他焚《诗》、《书》的本意是为了使“以古非今”的人失掉资料的凭藉。秦始皇君臣对文化书籍原本是有一定感情的,如秦始皇读了韩非的《孤愤》、《五蠹》篇后兴奋异常地说:“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秦始皇如此酷爱韩非子的著作,义怎能忍心付之一炬呢?再说,李斯对《诗》、《书》也是有好感的。他后来在谏秦二世时说:“放弃诗书,极意声色,祖伊所以惧也。”(《史记·乐书》)祖伊为纣臣,《史记·殷本纪》亦曾载其谏纣。李斯引以警二世,诫其勿极意声色,诫其勿放弃诗书。李斯既然诫人勿放弃《诗》、《书》,又何来烧绝《诗》、《书》之由呢?为此,王充说:“秦虽无道,不燔诸子。”(《论衡·书解》)章炳麟不同意这种“不燔六艺”的说法,他说:“不燔六艺,不足以尊新王。诸子之术,分流至于九家,游说乞贷,人善其私,其相攻甚于六艺,今即弗焚,则恣其曼衍乎。”(《秦献记》)一个认为不烧诸子,一个认为烧了诸子,其实,他们的看法都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秦始皇以及李斯等对《诗》、《书》有爱的一面,又有恨的一面。爱则因为《诗》、《书》中的某些观点可以为秦王朝的统治服务,恨则因为儒生利用《诗》、《书》进行“以古非今”,攻击秦王朝。这就决定了秦始皇对待《诗》、《书》、百家语的政策:流传在民间的《诗》、《书》、百家语则统统烧掉,官府所藏则不在焚烧之列。
医药、卜筮、种树之书不焚
秦始皇颁布的焚书令的第三条规定:有关医药、卜筮、种树的书可以不烧。李斯的奏议说:“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所谓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实际上是包括《汉书·艺文志》里的方技、数术、农书三大类。《汉志》方技略有“医经”、“经方”都是关于医学、药物方面的科学书籍。如《黄帝内经》、《本草经》都是秦以来流传现在还保存着的古书。在天文学方面有战国时代流传下来的《甘石星经》,这是世界上最早的恒星表,书中记载了一百二十个恒星的黄道度数和距北极的度数,从这些数据可以推断《星经》所载的恒星位置是战国中叶观测的结果。历法星占的书也没有烧毁,《续汉书·天文志序》说:“秦燔诗书,……星官之书,全而不毁。”《晋书·天文志上》也说秦焚书“天官星占存而不毁。”这类书包括《汉书·艺文志》数术略里的天文、历谱等先秦古籍。如《夏殷周鲁历》和秦朝用的《颛琐历》等书。有关工业技术方面的书没有烧毁,如《考工记》就是一部战国时代的手工业技术的专门著作。秦始皇把《周礼》焚了,但对科技书不焚,所以《考工记》流传下来,汉代的人就把它补进《周礼》里面。关于地理学和地图方面的书也没有烧毁,如《山海经》。萧何进入咸阳首先就把秦丞相御史的“律令图籍”收藏起来,可见有关秦朝的法律、政令、户口、赋税的册籍和山川形势的地图是保藏得相当完好的。不焚种树之书,所以农家的《神农》、《野老》以及数术略杂占类的《神农教田相土耕种》等书都没有烧毁。《管子》的地员篇就是研究土壤与农业、林业生产情况的一篇农业科学著作。《墨子》的《墨经》介绍了光学、力学、几何学、逻辑学等各方面的科学知识,是古代一部重要的科学著作。不烧这些方面的书,从一个侧面说明,秦始皇焚书的目的是为了统一思想。上面这些书与统一思想无关,因此不烧。
所焚之书限在三十日内烧毁
秦始皇的焚书令的第四条规定:三十天还不烧毁者,脸上刺字,罚作修筑城墙的苦役。焚书之后,有敢三三两两一起谈论《诗》、《书》者弃市,有敢以古非今者灭族,官吏知道而不检举者与之同罪。由此可见,秦始皇焚书令的规定和执行是相当严酷的。有人即使想违法保留一点书籍,也要冒极大的危险。如孔子后裔孔鲋得知即将焚书的消息后,他赶紧将收藏甚丰的典籍“先藏之”。为了保存儒家典籍,甚至造了夹壁墙,才保留了一些“先王之籍”。《尚书》也是“秦时焚书,伏生壁藏之。……汉定,伏生求其书,亡数十篇,独得二十九篇,……学者由是颇能言尚书。”(《史记·儒林列传》)当时一些私家藏书能保留下来的就很少了。汉初,“天下唯有易卜,未有它书。”(《汉书·刘歆传》)到司马迁写《史记》的时候,他就感到了“及至秦之季世,焚诗书,坑术士,六艺从此缺焉”(《史记·儒林列传》)。王充在《论衡》中说得更清楚,到了他那个时候,“经书缺乏而不明,篇章弃散而不具”。
第三节 焚书令对中国文化的摧残
两千年来,对于秦始皇的焚书的评议毁誉不一。焚书的范围是很广泛的,焚烧的规定也是相当严酷的。这都是学者们一致的看法。但是对这场因“焚书”而造成的文化损失应该怎么看,则有所分歧。有的论者认为秦始皇“焚书”并没有使文化受到多大损失,进而以“统一思想”为理由而加以肯定。这种观点是不妥的。
焚书令始于商鞅
秦国焚诗书,一般都以为是秦始皇开始的,其实商鞅早就实行过了。商鞅在辅佐秦孝公推行变法时,曾下令烧过诗书。对此,《韩非·和氏》说:“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国以富强,八年而薨,商君车裂于秦。”有的论著认为,说商鞅烧过《诗》、《书》是根据不足的,因为在《商君书》等书中没有记载。言下之意,商鞅没有烧过《诗》、《书》。商鞅是否烧过《诗》、《书》,可从他对《诗》、《书》的态度找到答案。《商君书·农战》说:“农战之民千人,而有《诗》、《书》辩慧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怠于农战矣。”“虽有《诗》、《书》,乡一束,家一员,犹无益于治也。”这里明确指出,《书》、《诗》都有害于重农重战两大政策,且不利于法治。《商君书·靳令》又说:“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战,必贫至削。十二者成群,此谓君之治不胜其臣,官之治不胜其民,此谓六虱胜其政也。十二者成朴,必削。是故兴国不用十二者,故其国多力,而天下莫能犯也。”这里又指出,六虱都是破坏重农重战政策、损伤国家富强、扰乱上下秩序、蚀毁社会治安的害虫,因而必须除掉。商鞅对《诗》、《书》抱着如此恨之入骨的态度,后来辅佐秦孝公时下焚、《诗》、《书》令是必然的。商鞅的说法与李斯的说法如出一辙,这也证明他们的观念是一样的。
企图用焚书这种野蛮的方法以实现思想的统一,这不能从个人的品质上去解释,这本身是与当时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有关的。因此,战国时代,焚书不局限于秦,据《孟子》载:孟子答北宫錡问周室班爵禄云:“其详不可得闻也,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这里的“去其籍”,如何“去”法,看来,焚烧至少是“去”的方法之一。所以说,焚书并不是秦始皇开创的风气,但是不能因此为秦始皇开脱罪过,秦始皇焚书的规模及其危害大大超过了过去。战国时代,各国的焚书令不一,在甲国被焚烧,而在乙国、丙国往往还安然无恙。可是,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焚书令颁布天下,采取一致的行动,而且对违背“焚书令”者处以严酷的惩罚。所以,秦始皇焚书对中国文化的摧残特别严重。
有没有烧绝《诗》、《书》?
有的论著认为秦始皇“焚书”并没有烧绝《诗》、《书》,给文化没有带来多大的损失。其主要根据是:焚书令规定将私家藏的儒家著作烧掉,实际上私家藏的书仍然得以保存下来。有没有烧绝《诗》、《书》?东汉思想家王充对此作过分析,他说:“烧其书,坑其人,《诗》、《书》绝矣。言燔烧《诗》、《书》,坑杀儒士,实也;言其欲灭《诗》、《书》,故坑杀其人,非其诚,又增之也。”(《论衡·语增》)王充认为秦始皇焚书并没有“欲绝诗书”。这绝不是王充对“焚书”的赞美,而是他对历史的求实精神。近年来在山东临沂银雀山、湖南马王堆山土的汉代简牍,其中包括了大量的诸子书。这一事实也说明书是没有烧绝的。但这不是秦始皇的仁慈,这是有志之士冒着极大的危险才得以保存下来的。从反面说明了用野蛮方式去扼杀“异端”思想,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伏生,济南人。“秦时禁书,伏生壁藏之。其后大兵起,流亡。汉定,伏生求其书,亡数十篇,独得二十九篇,即以教于齐、鲁之间。”(《汉书·艺文志》)
孔鲋,孔子八代孙。“李斯议焚书,鲋惧遗典灭亡,藏书壁间,隐居嵩阳,授弟子,常百余人。”(《河南通志·流寓》)
“孔腾,字襄,畏秦法峻急,藏《尚书》、《孝经》、《论语》于夫子旧堂壁中。”(《汉书·艺文志》)
当然,私家这样冒着杀头风险而藏匿下来的书,那是为数不多的。北宋史学家司马光对此也作过评论:“重以暴秦,害圣典,疾格言,燔《诗》、《书》,屠术士。称礼乐者谓之狂惑,述仁义者谓之妖妄。必萝灭先圣之道,响绝迹尽,然后慊其志。虽有好古君子,心诵膜藏,壁扃岩鐍,济秦之险,以通于汉者万无一二。”(《司马温公文集·河间献王赞》)在秦始皇时代,由于书写工具的局限,一部书的著述和传抄是很不容易的。当时民间流传和私藏的书籍本来就很有限,经过“焚书”以后,也就所剩无几了。而国家所藏的书籍由于秦末的连年战争,秦宫廷和官署的被焚毁,藏书也大都化为灰烬。
焚书为统一思想
有的论著认为秦始皇焚书是为了统一思想,而加以肯定。秦始皇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在六世余烈的基础上统一了中国,建立了统一的封建集权国家,又采取了一些有益的措施,如统一文字,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实行郡县制等,这些措施都是有益于国家的统一的。
对于分封与郡县持不同主张的议论,在秦始皇初并天下时已经出现过一次。当时丞相王绾曾建议秦始皇“立诸子”为王,以辖燕、齐、楚等边远地区。群臣皆赞同此议,唯廷尉李斯持反对意见。他认为只有废分封置郡县才是“安宁之术”。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主张,推行了战国时期就存在的郡县制。八年之后,泰始皇正当设宴于咸阳宫,对郡县制作充分肯定时,博士淳于越当即对郡县制持否定态度。秦始皇和李斯为什么要采取极端的措施,大动干戈烧书禁学呢?这里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从李斯来说,他精通“法”、“术”、“势”并深受其影响,身为丞相对上要顺从取信于皇帝,对下要驾驭制服群臣,方能保住“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高位。从秦始皇来说,他一直以为自己是自古以来至高无上的帝王,容不得人家半点非议;况且他本来对儒生就没有什么好感。所以,李斯的焚书建议,很快得到秦始皇的支持。秦始皇和李斯顺应当时“势之所趋”,否定了早已过时的分封制,坚决推行业已实行的郡县制,并揭穿儒生们以古非今的用心,给予坚决的打击。从统治阶级的利益来说,这样做可以加强和巩固它的专制统治;但从文化的发展和民众的利益来看,当然应该加以否定。绝不能因为当时统一的中央封建专制主义集权国家的出现对历史的发展是一个积极的因素,就肯定和颂扬它的一些暴政。秦始皇限于他本身的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他不懂得政治上的统一可以诉诸武力,而统一思想却不能用暴力手段。如果用暴力手段,结果就会走向本身愿望的反面,给社会带来危害。那种认为“焚书是为了统一思想,因而要加以肯定”的说法是错误的。
秦始皇焚书是为了统一思想,就是为了统死思想。具体地说来,一是要使“天下无异意”,二要使人们都以始皇的是非为是非。结果适得其反。《汉书·儒林传》说:“秦始皇兼天下,燔诗书,杀术士,六学从此缺矣。陈涉之王也,鲁诸儒持孔氏礼器归之,于是孔甲为涉博士,卒与俱死。……以秦禁其业,积怨而发愤于陈王也。”这里把“焚书坑儒”和秦朝灭亡直接联系起来。“焚书”的结果,使春秋末年形成的百家争鸣遭到了致命的打击,阻碍了文化的发展,堵塞了言路,使秦始皇陷入了闭目塞听的境地,不但未能达到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目的,却反而加速了秦王朝的灭亡。
秦始皇的焚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反面的历史教训:思想文化的统一是一个自然的发展过程,它不能靠强制,更不能靠暴力;如果强求一律,“统死”思想,必然摧残文化。在这一点上,秦始皇是极不明察的。他从焚书开始,进而坑儒,可谓越走越远了。
秦始皇帝大传/郭志坤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