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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传播对象国的文化政策研究报告

李庆本 吴慧勇


  一、中华文化世界传播的途径
  近代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中外文化交流的过程中,外来文化的输入远远高于中华文化的输出,文化贸易的逆差现象也非常明显。多年来,中国图书进出口贸易大约是10∶1的逆差,去年好一点,也达到了7∶1。这还仅就出口到一些亚洲国家和中国的港澳台地区的图书而言,而面对欧美的逆差则达100∶1以上。这种情况是不正常的。近年来我们在国外设立中国文化中心,使之成为中华文化传播的一个重要窗口,这项举措非常必要。而孔子学院在世界各地的蓬勃发展,也会大大促进中华文化的世界传播。当然孔子学院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我们要尽力促使它健康发展,而不是一味地去指责它。北京语言大学是我国唯一一所以汉语国际推广和中华文化世界传播为主要任务的高校。所以,向来自世界各地的留学生和分布在世界各地的汉语学习者传播优秀的中华文化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有朋友担心,我们向世界传播中华文化会引起反弹,说我们搞文化入侵。就目前而言,这种担心其实没有太大必要。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有义务向别人宣传自己的文化。中华文化中至少有两条核心价值理念可以成为全人类的普遍价值。一条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条原则也被西方人奉为黄金定律(Golden Rule);另一条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推己及人的原则,这一条被西方人看成是人道原则,就是康德所讲的不以人为手段,而以人为目的。我们的文化中许多经典作品已经被外国人拍成电影、电视剧或动漫,产生了极高的经济收益。1999年的迪斯尼电影《花木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火爆美国欧洲等地的《花木兰》在美国取得了1.2亿元票房的好成绩,在我们国内票房虽然不佳,但也达到了1000万元。2005年,日本富士电视台推出了电视剧《西游记》,收视率超过了20%。别人在开采我们的文化资源,而我们为什么在利用自己的文化资源方面不理直气壮一点呢?中国经济发展迅猛,必然会带动中华文化的传播。西方人学汉语、要求了解中华文化的热情很高。在汉语国际推广的背景下,推进中华文化的世界传播,促进中外文化的友好交流,也是适应这种时代要求。我们常说,世界上最大的法不是宪法,而是看法。这一点非常适用于国际交往。所以一个民族国家的国际形象对于这个国家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国际形象好,就可以畅通无阻。即使有一些失误,也会得到谅解。这都要靠文化传播来确立,而不能像美国那样动辄以武力相威胁。
  文化传播大体可以分为非产业性传播和产业性传播两种途径。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的途径。比如美国,它的非产业性文化传播就是运用新闻、出版、无线电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带以及互联网等手段,宣传美国的政策,向其他国家输出美国的价值观、民主制度和自由市场经济制度。另外美国也通过在其他国家设立文化中心、图书馆、各种图书交流活动、举行讲座与研讨班、进行英语教学、人员交流、艺术作品展览、音乐舞蹈表演和向其他国家的美国文化研究提供支持等手段来扩大与其他国家的文化交流。这类的文化传播,政府起主导作用,通常是由驻外使领馆的文化处负责。当然也有社会的支持。美国有5万个非营利性文化艺术团体,包括非营利性的剧团、乐团、剧院、表演艺术中心、博物馆、图书馆等,它们每年从各级艺术委员会和基金会获得120亿美元的资助。这类的文化艺术活动都是非营利性的,需要社会的关心和支持。
  在产业性传播方面,美国利用文化产业贸易渠道,大力开拓和占领世界文化市场。像电影、电视节目、音乐、书籍和电脑软件等流行文化产品成为美国最大的出口产品,每年都能获得丰厚的经济利益。美国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量是世界其他国家发布的总信息量的100倍。世界上75%的电视节目和60%的广播节目是由美国生产和制作的。美国电影生产总量只占世界电影的6%-7%,但美国电影在各国的放映时间却占世界总放映时间的一半以上。这些产业性的文化传播,一方面获得丰厚的经济收益,另一方面也将美国的道德、理念、文化、品牌传播全球,可谓一举两得。[1]
  实践表明,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产业性传播在文化传播中所占的比重就越大。英国首相布朗说过,中国向英国出口各种商品收益的总和抵不上英国英语教学一项从中国所获得的收益。与非产业性传播相比,产业性传播接受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更大。所以在中华文化世界传播的过程中,我们要特别重视文化产业所发挥的作用。这当然首先需要解决认识问题。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把文化只看成是事业,忽视文化的产业性;我们对马克思精神生产、艺术生产的研究,只做纯精神的、美学的理解,忽视了它作为特殊生产方式的物质性。这种认识必须予以纠正。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文化也是生产力”的命题,但在他的有关论述中其实已经包含了这种思想。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曾指出,由于人的需要的丰富性,从而生产的某种新的方式和生产的某种对象就会产生,“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而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2]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提出了“精神生产”的概念,而在《哲学的贫困》中,他又把“文明的果实”称作“已经获得的生产力”。[3]我们认为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就是对马克思“文化生产力”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那种将文化仅仅看成是受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构成部分的机械的、庸俗的旧唯物主义的经济决定论,而将文化既看成是事业,又视为产业,把文化提高到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扩大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战略高度,从而大大解放了文化生产力。
  中华文化的世界传播旨在增强国际影响力,发展文化产业旨在增强国际竞争力。但影响力和竞争力两者是并行不悖的,都是文化软实力的主要内涵。只有增强了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才能更有效地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竞争力;只有竞争力强了,才能更有效地发挥中华文化的影响力。所以,我们要将中华文化的世界传播与发展我国的文化产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考量。而要发展我国文化产业,促进中华文化的世界传播,就必须了解对象国的文化状况和文化政策。
  二、欧洲文化一体化的现状
  在开展中华文化世界传播的进程中,欧盟及成员国显然是重要的传播对象。美国著名社会评论家杰里米·里夫金在他的《欧洲梦:21世纪人类发展的新构想》一书中告诉中国读者:“如今,随着美国梦开始褪色,世界许多其他地区都把目光投向了欧盟与中国,以求汲取21世纪的灵感和引导。……欧盟如今已压倒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实力,并且是全球最大的内部贸易市场。而中国则是全球发展最快的经济体,拥有巨大的未开发的商业潜力。欧盟和中国携手与共,就能帮助彼此、帮助世界,更好地应对联系日益紧密的世界经济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4]的确,欧盟对中国的重要性正与日俱增。近些年来,中欧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2003年,中欧贸易额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达到1252.2亿美元,2004年中欧双边贸易提前两年实现中欧领导人在第六次会晤时提出的1500亿美元的目标。2006年中欧贸易额达到了2723亿美元,而2007年中欧的双边贸易额则又攀升到了3561.5亿美元,增长了27%。欧盟是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也是中国吸收外资的第四大来源地,仅列在香港、美国、日本之后。欧盟对华投资的特点是。单项投资金额大,技术含量高。如今,欧盟拥有27个成员国,4.9亿人口,GDP总值自2003年就以10.5万亿美元超过美国的10.4万亿美元;2006年美国GDP总量为13.2万亿美元,欧盟则为14.5万亿美元,双方差距有拉大趋势。
  欧盟经济发展的目标是在2010年成为世界上最具竞争力、最有活力的知识型经济。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欧盟每年都发布“欧洲创新趋势图”(ELS),列出欧盟17项主要经济指数方面的进步。根据报告,在10项可获得数据的指数上,欧盟在科学和工程学毕业生数量、公共研究和支出、新筹措的资本等7个项目上超过了美国。[5]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科学论文产出地区,占世界科技论文产出总量的38%。此外,欧盟在能源的消耗上也明显低于美国。2000年,当时的15个成员国总共消耗了63.3百万亿BTU(英国热量单位),尽管这差不多是当年全球总能量消耗的16%,但比起美国2000年消耗的能源要低出将近三分之一。欧盟在经济健康度和生活质量方面明显高于美国,在教育质量方面、在保障国民健康方面、在社区的安全保障方面都超过了美国。欧盟在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确可以给中国带来许多可资借鉴的地方。
  在文化方面,中欧都拥有悠久的文化传统,但在文化产业的发展方面,欧盟明显走在了中国的前头。有170年历史的德国贝塔斯曼公司,是全世界最大的图书出版社,在全世界传媒业排名第三,仅次于美国的时代华纳和迪斯尼,美国著名的兰登书屋实际上属于贝塔斯曼。美国著名的出版社企鹅、普特南(Putnam)、维京(Viking)也都在英国出版巨头培生(Pearson)公司的麾下。而中国目前却没有一家世界级的文化企业。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数据,[6]全球文化创意产业增长迅速,文化创意产业总量占世界GDP的7%,文化产品贸易(包括遗产产品、书报期刊、其他印刷品、录音带、视觉艺术和多媒体)从1994年到2002年的近10年间增长了50%,1994年393亿美元,2002年为592亿美元。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文化产品出口区域,占世界文化产品出口量的51.8%(1994年为54.3%)。从2002年开始,亚洲名列第二,占20.6%(1994年为15.6%),北美的文化产品出口额占世界出口总量的16.9%(1994年为25%),拉美和加勒比地区从1994年到2002年增加了一个百分点,为3%。大洋洲与非洲加起来只占1%。中国虽然是世界上GDP增长最快的国家,在经济贸易上也有巨大的顺差,但文化产业在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却较低,在国际贸易方面也是巨大的逆差。因此,关注欧盟在文化政策和文化产业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对于发展我国的文化产业显然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欧洲在各方面取得的巨大发展,显然与欧洲的一体化进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从文化层面而言,欧洲走向一体化,固然是其本身历史长期发展的一个必然方向,但对美国文化入侵的抵制,也是欧洲走向文化一体化的原因之一。正是因为面临着美国文化在全球的霸权,欧洲才更加意识到自身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欧盟强调欧洲拥有共同的历史,以共同的欧洲观念来淡化国家和民族意识。在苏联和东欧发生巨变、冷战结束之后,当时的欧共体与东欧及前苏联国家加强了交往与合作,并且不断吸收这些国家加入欧盟,这也是欧洲一体化的重要举措。
  在促进一体化的发展中,欧洲提出了“文化欧洲”的概念,其实质是主张欧盟各国在其共同文化的基础上实现进一步的文化融合。欧洲的历史发展过程表现出了彼此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但同时又建立了各自多样性的民族文化。总体来说,欧盟所提出的“欧洲文化模式”,强调“多样性中的一致性”(Unity in Diversity)。一方面,强调保护欧洲国家共同的文化遗产,强调欧洲共同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另一方面,也承认和尊重不同民族、国家、地区的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多元化的发展。2000年通过的《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22款规定:欧洲联盟将尊重文化、宗教、语言差异。《欧盟宪法》在第五章第三节第181条款中也作出关于文化的规定,表达了同样的思想:[7]
  1.欧盟将致力于成员各国文化的繁荣,尊重各国民族和区域文化差异性,并同时共享文化遗产。
  2.欧盟将采取行动,旨在鼓励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必要时,支持帮助在下列领域开展合作:(1)增进知识,传播欧洲人民的历史文化;(2)保存和保护欧洲文化遗产;(3)非商业性文化交流;(4)包括影视领域在内的文化艺术创作。
  3.欧盟和成员国将加强与第三国及文化领域国际组织、尤其是欧洲理事会的合作。
  4.欧盟将在宪法的其他条文中考虑在文化方面采取行动,以便尊重和增进文化差异性。
  5.为了有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1)欧洲法律或框架法律将建立激励机制,不强求在各成员国之间实行同一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经过各地区委员们协商之后才可以采用;(2)部长会议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提议采用建议。
  但是,文化欧洲的建设有其艰巨性和复杂性。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文化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同时欧盟各国的大小、强弱也不相同。因此,欧盟在一体化方面采取的是“政治经济先行,社会文化跟进”的政策。
  欧盟各国政府的文化政策主要是通过公共财政支持来促进文化发展。欧盟推行了一系列的项目,如文化2000,欧盟结构基金等等。但就欧盟本身而言,其文化权力十分有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促进对欧洲文化和历史的了解和传播;保存和保护欧洲的文化传统;非商业性的文化交流;艺术和文学创作,其中包括视听部门。而且,欧盟在文化领域的活动是在辅助性原则指导下进行的,即共同体的活动是支持和补充成员国的活动。[8]实质上,欧盟在文化政策方面,主要发挥的仍然是一个协调作用。
  欧盟也十分重视欧洲国家内部民间的文化交流,每年都有一些城市被选为“欧洲文化城市”,在这些城市会经常举办各种文化活动。另外还有“欧盟兄弟城镇计划”、“欧洲文化遗产日”、“欧洲电影年”、“欧洲自行车与划船赛”及“欧洲文化艺术节”等等。这些文化活动为欧洲各民族、各国家和各地区之间的文化交流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具体的文化产业领域,比如影视、出版、电子产品等方面,在欧盟的框架下,统一文化市场、整合文化资源等措施也都为欧洲文化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欧盟力图在其内部建立共同市场。在这样一个市场中,文化产业的人员、产品、资本以及服务都可以自由流通。为此欧盟采取了很多举措来推动共同市场的建立,比如Regnet计划整合了欧洲十个国家的博物馆、图书馆、计算机方面的资源,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建立了一个电子商务平台。
  在欧洲,传媒产业被看做是非常重要的增长企业。自从1986年《单一欧洲法案》(Single European Act)出台之后,欧洲很多国家都开放了媒体市场。例如法国1986年的《出版和交流自由法》、德国1987年的《联邦广播电视法规协定》、意大利1987年的《出版法》和西班牙1988年的《私营电视法》等等。此后在1989年,欧盟通过了《电视无国界指令》(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 Directive),试图通过欧盟内部电影电视的自由流通,保护本土媒体市场,促进欧洲传媒业发展,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
  三、欧盟文化政策的特征
  欧盟文化政策的两个重要思想,一是与美国文化的竞争,二是欧洲一体化。而实际上,这两点又是合二为一的。欧盟认识到,在面对美国的文化霸权时,只有通过欧洲一体化,才能够推动欧洲文化的发展,从而形成对美国文化的竞争力。
  欧盟国家认为,文化产品同时具有商品和意识形态双重属性。由于文化产品本身不同于其他的贸易商品,它本身体现出了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价值观和观念,因此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的调节,而不应当完全交给市场,由经济收益来主导其发展方向。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1993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阶段,在文化产品市场准入问题方面,欧盟与美国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最后欧盟成功地在文化产品领域开放市场的问题上保护了自己的利益。也就是在此次谈判中,法国提出了“文化例外”原则,为在文化领域提高公共资助和推行文化保护政策创造了条件。这一政策也被许多国家接受和推行。
  加拿大文化经济学家哈瑞·希尔曼·查特兰德(Harry Hillman Chartrand)和克莱尔·麦考吉(Claire McCaughey)在比较分析二战以后欧美各国政府文化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四种文化政策模式:提供便利型(Facilitator),庇护者型(Patron)、建筑师型(Architect)和工程师型(Engineer)。[9]提供便利型文化政策主要是指政府不提供直接的艺术资助,也不制定法规管理文化艺术活动,只是对艺术家得到的私人捐赠、礼物和奖金免税。因此,政府不承担规定文化价值、引导文化潮流的职责。这一模式的典型是美国。在庇护者模式中,政府的作用相当于庇护者,主要的政策目标是提升职业性艺术活动的质量,而非在大众中普及艺术,因此政府对艺术的资助是精英导向的,在“一臂间隔”原则指导下,由独立的理事会决定资金分配。建筑师模式主要是指,政府通过文化部来设计全国文化发展的框架,经过公众和政府官员讨论后,规划政策目标和执行工具。政府从公共财政中拨款直接资助各级文化团体以保证艺术自由和文化民主。在工程师模式中,政府掌管艺术生产和分配的渠道。政府资助那些满足执政的委员会和政党的政治要求的艺术,政治目标高于艺术自由。哈瑞·希尔曼·查特兰德和克莱尔·麦考吉认为,冷战时期的苏联和东欧国家是这种文化政策模式的代表。
  就目前欧洲而言,主要是庇护者模式和建筑师模式。而冷战时期东欧国家的工程师模式,现在在欧洲已经基本消失。
  “庇护者”模式以英国为典型,政府的文化政策主要目标在于提高艺术活动及产品的质量,有一定的精英导向。资金的分配由作为“一臂间隔体”运作的理事会或委员会等机构主持。从历史上看,由于历届英国政府都选择半官方机构(即政府提供资金却自主行使权力的机构)作为管理政府对文化的拨款、决定谁是受益人的方式,因此,英国被认为是典型地实施“一臂间隔”模式的国家。从本质上讲,“一臂间隔”原则是政府和各不同的艺术文化机构之间的一种“协定”,而且这种关系是在管理层面被确定下来的。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政府越来越干涉文化机构的事务,“一臂间隔”的原则受到了某种程度的削弱。最近几年,这项原则增加了新的含义,苏格兰和威尔士政府得到了从中央政府移交的某些权力,他们可以独立地提出自己的文化战略。
  “建筑师”模式以法国和荷兰为典型,文化部为全国文化发展制定框架。政府从公共财政中拨款资助文化事业,由此确保文化艺术的自由和民主发展。其中,在文化产业管理体制上引入竞争,同时也注重对文化企业的扶持,以促进文化发展。
  法国的文化政策建立在面向大众和普适性的文化现象之上。这一点上文化部有明确的论述:“文化部应当努力实现使最多的人能够接触到人类的主要文化作品,特别是法国的作品。”因此文化部有一项政策的宗旨是“保护和发展文化遗产的所有方面,鼓励艺术和其他作品的创作,促进艺术培训和活动的发展”[10]。与之前的一些政权不同,法国的文化政策从来没有宣称过什么“包含”或“形成”文化,更不用说“是”文化。但是这些文化政策的确有自己的既定目标,即推动创作,保护国家文物,发展文化产业,扩大民众对文化生活的参与,促进文化的多元化等。法国文化政策模式的特点是公共机关进行大量的工作。除了国家政府在文化从业者、产品、活动领域进行法律和监督方面的管理之外,中央和地方政府还向广泛的文化领域提供大量的资金。这也已经成为公共文化政策的总体目标之一,并且主要由专门的公共服务部门进行管理。公民在文化生活中享有平等机会被写入了法国宪法。文化是总体发展(包括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的观点在法国受到广泛承认。因此文化也成为确保每一个人生活质量以及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荷兰的文化政策的前提是国家不直接介入艺术和科学的价值判断,因此艺术发展的动力来自公民个人和大量与文化相关的基金会。除了作为文化活动最大的赞助者以外,中央政府已经逐渐明确其职能为文化活动的主持者。在讨论和决定法律法规以及文化政策项目中,中央政府在文化事务上发挥主导作用,而其在艺术和文化事务上的拨款只占此方面总预算的三分之一。主要的文化机构和几乎所有的教育机构都与国家政府密切相关。中央政府对这些机构的特殊关照目的在于确保其健康运作。中央政府还为几百个表演艺术公司、视觉艺术协会、各种艺术项目以及一些基础设施机构和专门技术中心提供资助。除了艺术和文化遗产之外,中央政府在公共广播体系中也发挥主导作用。
  无论是在“庇护者”模式还是“建筑师”模式中,公共资助体系并不能完全被看做是“保护主义”,其目的在于一旦文化体系在市场机制下运作不成功时,政府能够进行适当的调控和平衡。也就是说,既要引导文化领域在价值观方面的健康发展,又要在短期内使其能够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生存。因此,欧盟各国的文化政策一方面奉行国家干涉主义,另一方面又鼓励公平竞争。
  欧盟各国认识到,公众对文化的需求是多样化的,通过垄断的供应体制无法满足这种多样化的文化需求。由此,必须要建立起多样化的文化产品供应体制。市场竞争和多样化并重由此成为文化市场发展的重点方向。欧盟的《电视无国界》指令禁止任何旨在限制不同媒体之间竞争的规定的存在,包括限定电影上映与录像带推出之间最短时间段的规定等。各国也都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文化市场的公平竞争。以德国为例,其《反限制竞争法》中对印刷、出版和音像大众媒体做了相关的规定,该法也是德国企业和竞争法律的核心标准。该法最早的版本产生于1957年,后经历了几次修订并与欧洲有关竞争的法规相符合。相关的主管机构是联邦卡特尔办公室(the Federal Cartel Office),而各州又有相应的地区机关。近些年中,联邦卡特尔办公室多次阻止了出版社和电视公司之间的合并。
  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欧盟开始逐渐认识到文化艺术的经济重要性。文化,特别是文化产业,作为能够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经济部门,越来越受到重视。欧盟委员会的1998年的工作报告《文化、文化产业和就业》[11]中就强调了文化艺术的经济价值,提出了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思想。
  四、欧盟与中国的文化交流
  中国和欧洲都拥有优秀的文化传统,并且都面对着美国文化霸权的威胁而有强烈的文化崛起的意愿。这一共同点也是中国与欧盟加强文化合作的出发点之一。同时,中国在与欧盟的文化交流中一直处于入超的不利地位。中国的对欧洲的文化输出并没有对欧洲的主流文化产生任何的威胁,反而是为欧洲文化多元化带来了新的内容和动力,因此虽然由于政治制度等方面的不同,欧盟对中国怀有一定戒心,但是欧洲国家与中国的文化交流发展仍然很快。
  另外,中国的传统文化强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和谐共处,彼此协作。在当代国际社会中一超独霸的情况下,欧洲文化也面临着冲击,而且欧盟本身也是由大小、强弱不同的国家所组成,内部也会出现相应的利益冲突。因此,中国强调和谐的温和思想对于欧洲更加具有感召力。和谐思想也应该成为我们与欧洲开展外交活动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1994年7月,欧盟制定《走向亚洲新战略》,主张与亚洲进行更广泛的对话,建立一种建设性的、稳定和平等的伙伴关系。1996年3月,首届亚欧首脑会议在泰国曼谷举行,将政治对话、经济合作、文化及其他领域交流确定为亚欧会议的三大支柱,并通过指导亚欧合作的基本原则,强调“对话应在遵循相互尊重、平等、促进基本权利和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和义务,互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上进行”,目的是“突出和扩大共识,增进理解和友谊,促进和深化合作”,促进建立亚欧新型全面伙伴关系。因此中国与欧洲的文化交流,首先已经赢得了一个较好的大环境。
  欧洲与中国的各方面交流近年来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全球化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相互依赖的关系。在所有层面上,中欧之间已经形成了日益机制化的关系。比如1998年开始启动的年度首脑会晤机制,以及其他经常性举行的部长级会晤、中国外长与欧盟驻华使团团长会议等。中国与欧盟各成员国的交流与合作的机制也日趋完善。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和欧洲之间的文化交流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以法国为例,2003年到2005年,中法两国开展了历时两年的“中法文化年”活动,文化年覆盖两国全境,共计举办了700多场不同活动,被誉为“中欧文化交流史上的创举”。之后,作为继中法文化年之后中法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合作的又一次盛会,2007年,两国又举办了“中法文化交流之春”的大型文化交流活动。这些活动不仅为中法文化交流,而且为世界文化交流都留下了极为宝贵的经验。
  我国与德国也展开了多层面、多领域的文化交流。2001年,柏林市政府特别邀请中国作为第三届“亚太周”的主宾国。在“亚太周”活动中,“中国文化节”活动是其中的重点。2001年9月17日至30日,中方组织了30多项最有代表性的文化和经济交流项目,包括青州佛教造像展、当代艺术展、电影周、历代民族服装服饰表演、中欧经济会议等,全方位、多角度地向德国各界介绍了中国灿烂的历史和现代文化。2006年中国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政府共同建立了杜塞尔多夫中国中心(DCC)。该中心成立两年来,举办了多种展示中国文化的活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我国与欧洲其他国家的合作内容也非常广泛。2003—2004年度,我国与爱尔兰合作,成功举办了爱尔兰艺术节。在过去的几年中,意大利与中国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并且为我国西安博物馆的建设、长城的某些部分的保护和重建、故宫保护等工程提供了很大的帮助。目前,中国与意大利计划在北京建立一个多功能的中意文物保护中心,进行密切的合作研究,试图在数字编目和考古领域的卫星技术应用等方面占据领先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欧洲一体化的大趋势之下,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近年来才加入欧盟的国家和地区,当前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政策的重点是融入欧盟,因此与欧盟以外的国家的交流反而有所倒退。比如位于东欧的欧盟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中,其对外文化交流的工作一般都是围绕加入欧盟这一目标而进行的。这些国家加入欧盟之后,其对外文化政策的重点也都是在文化上如何融入欧洲整体之中。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其文化交流的对象国主要都是欧盟国家和欧洲的一些国际组织。另一方面,东欧的国家大都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经历了政权的更迭。新的政权建立之后,往往都迫不及待地要重建民族文化,并且在国际上确立本国文化的地位,扩大本国文化的影响。例如过去5年中,立陶宛签订了25个政府间文化协定和6个部门间文化协定,焦点都是立陶宛参与欧洲议会、欧盟文化项目以及主要欧洲文化活动的相关事务。而与中国的文化交流发展几乎陷入停滞。
  除此之外,中国与欧盟之间的文化交流受到整体外交的影响,也潜伏着一些消极的因素。欧盟希望保持良好的可持续的中欧关系,但同时中国对欧长期政策的不明朗与非法律化又令欧盟产生忧虑。在欧盟的文化政策中,认同优先原则和政治优先原则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这也会影响未来中欧关系的发展。
  长期以来。欧洲在与中国的交往中,一直以发展经贸为重点,而政治方面则处于从属地位。自1997年以来,欧盟就不再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案谴责中国人权。虽然在不同场合的文件中,仍然对中国人权状况指手画脚,但是总体上仍然承认中国人权状况的改善。但是2006年欧盟的对华政策文件却开始质疑中欧人权对话。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经济上的崛起,政治上却没有走向欧盟希望的方向,使得欧盟感到失望;另一方面,这也是近几年欧洲向美国靠拢,欧盟主要国家对中国关系上走向保守的标志之一。
  随着中国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欧盟不愿再将中国看做是发展中国家,或至少不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2006年,欧盟出台第六份对华政策文件。由于欧盟未能如其预期那样,使中国成为自己的一个大市场,反过来欧盟却成为中国最大的海外市场,由此,欧盟对中国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不再将中国视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而更多强调中国的挑战,强调中国是“实力持续增长的”竞争对手。这种经贸上的警惕态度不可避免地将在文化产业领域对中国和欧洲的交流产生不利的影响。另外,在近几年中,欧洲的主要国家大选之后,美国在欧洲的影响力加大,一些欧洲国家与中国的关系出现了倒退的迹象,这也影响了中欧的文化关系的发展。
  欧盟不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与欧盟的文化交流,乃至整个的政治经济交流的障碍之一。中欧的文化交流离不开文化产业之间的交流,而在获得了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我国的企业在对欧盟国家的贸易中,将获得更加有利的地位。
  中国和欧洲之间这些消极因素主要还是源于互相之间的不信任。相比较而言,在各个外交领域中,中欧之间的文化交流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还是比较小的。总体来说,中欧之间的文化交流仍然呈快速发展的趋势,而且文化交流也是中国和欧洲之间的官方和民间所有交流活动中最为积极的因素之一。另外,一方面这些消极因素会影响文化的交流,但是反过来看,良好的文化互动也会产生反作用,推动两者之间的相互理解。中欧之间的文化交流应当成为将来的一个重点发展方向。
  五、五点建议
  中欧之间的文化交流存在非常广阔的前景,但是也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根据欧盟文化政策及其与我国文化交流的现状和特点,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1.明确文化外交机构职能和方向
  欧洲主要国家对文化外交的认识较早,经过多年的建设,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文化管理体制。而我国因为起步较晚,对外文化管理体制还不完善,需要我们加快体制改革的步伐。目前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由国务院新闻办主导,但是具体工作涉及外交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教育部、文化部、文物局、商务部以及台港澳办等机构。同一件工作如果涉及的职能部门过多,必然会影响部门、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协调,从而影响到工作效率,消耗资源、增加成本。因此,我们有必要统合文化外交事务的职权,减少关涉部门,赋予文化外交领域核心部门更多文化外交职能,从而提高其工作效率。而在实施文化外交职能的过程中,一定要贯穿一条主线,那就是目前乃至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必须把中华文化的传播放在各项文化外交工作中优先考虑的地位上。
  2.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文化合作
  与其他国家进行文化合作有很多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自己的不同功用,并且互为补充。对欧盟的文化合作应该是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立体合作。
  在政府层面,我们可以通过大型的文化活动来展示中国形象。大型的文化活动作为一种集中的展示,已经被证明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文化交流途径。我国已经与很多国家互相举办过此类活动,以后还可以继续深入开展下去。另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文化会议、文化合作等形式,加强双边和多边文化合作。
  在中华文化的世界传播中,文化产业之间的贸易交流,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我国的文化产业还不够发达。而发展我国文化产业,首先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长期以来,我国对文化的认识比较片面,过于强调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而忽视了其商品属性。在这方面欧盟国家和美国都已经有了许多经验与教训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未来我们应当明确区分非营利性的公益文化事业和营利性的文化产业,对于公益性文化事业应当由政府主导,适度竞争。而文化产业,作为朝阳产业,则需要政府在有效管理的前提下,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水平。由于目前我国的文化市场并不完善,面对外来强势文化时会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政府的扶持仍然必要。上世纪90年代韩国电影在政府的扶持下,呈现了爆发性的发展,不仅完善了市场机制,而且形成了强大的国际竞争力,这也是一个极好的例子。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要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
  此外,还要重视民间和科研单位在文化交流中的作用。民间文化交流本来就是官方文化交流的一个重要补充,而且由于欧盟与我国的一些政治分歧,在某些层面上,民间文化交流可以取得官方外交无法取得的效果。我国对欧洲国家的民间文化交流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例如2005年10月由荷兰民间发起而举办的“中国文化艺术节”,100多场活动都是当地的华人社团运作的,资金基本上来自赞助和商业操作。但是,总体上看,我国的民间文化交流水平不高,因此,一方面需要政府通过政策促进民间文化的发展,推动产生高质量的民间文化产品;另一方面,要向民间提供、介绍对外交流的渠道,鼓励民间的对外交流。科研单位的学术交流是一种高层面的、精英文化的交流,往往会起到某种理论导向作用,也应该充分重视。
  另外,在文化交流的手段和形式上,我们也应当多元化,除了代表团和文物展览之外,还可以通过书籍以及现代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不同媒介来进行文化交流。
  3.建立自己的核心思想体系
  对于我国文化对外交流,无论是政府层面的文化外交,民间文化交流,还是文化产业的国际贸易,都应当有一个长期的发展战略以及一个核心基调或者主题。这样的基调或主题首先应当是简明易懂的,能够给文化交流的对象国产生明白深刻的印象。其次我们对于这样的基调或主题应该有系统的论述,使其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
  很多国家的文化外交都有一个基调,围绕这个基调展开的文化外交活动因为有了明确的目标而显得明晰而有层次。比如东欧国家近年来以融入欧盟为外交核心内容展开的外交活动。再如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绐美国的外交政策带来了巨大影响,虽然这种影响未必是正面的,但是却成为美国外交的基本思想的一部分,也是目前美国国际形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当前提倡“和谐”思想,不仅运用于国内,而且运用于国际关系中。前面已经提到,在当前一超独霸的世界环境中,我国提倡的“和谐世界”的理念当然具有极大的亲和力。但是从对外文化交流的层面来说,如果我们希望这种理念能够具有世界性的影响,那么我们对于这个“和谐”概念必要的、系统的、有代表性的理论阐释还远远不够。“和谐”这个概念并非中国所独有,那么我们所提倡的“和谐”与其他文化体系中的和谐有什么样的不同,与中国文化又有怎样的密切联系,围绕这个概念会发展出什么样的世界框架,要完成这样的框架又需要怎样去进行操作,需要通过哪些阶段,各阶段达到什么样的不同目标等等,都需要我们去研究和建构。我们已经有了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基调,但是只有我们完成了系统的建构,有了明确的可操作性,才能真正把我们的理念推向世界。
  4.充分利用相关人才
  在我国对外文化交流发展的强劲态势下,相关方面的人才出现了很大的缺口。对外汉语教学为例,我国在海外推广中华文化,首先应当推广的是汉语。截止到2007年7月底,我国已经在50多个国家启动建设了170多所孔子学院(课堂)。而且我国也加强了与大部分国家的教育交流活动。但是汉语教师仍然供不应求。为此我国在2004年4月15日启动了“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计划”。而另一方面,中国有很多专门学习对外汉语的人才却难以找到工作,这其中就涉及人才资源调配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将来的工作中协调解决。
  另外还有向国外翻译介绍国内文化产品的问题。我国的文化贸易处于严重的入超地位。许多官员和学者都认识到翻译问题已经成为对外文化交流的瓶颈。有学者提出要在国内大量培养翻译人才。但是培养到产出成本较高,而且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另外我们培养出的熟练英语人才在很多岗位上都是供不应求。因此我们必须要充分利用海外资源。欧洲很多国家为了推广本国文化,为很多他国人员对其文化的研究和翻译提供赞助。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备的支持海外中国研究的体系。在目前缺乏向国外译介中国文化成果人才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建立相关体系,大力支持海外侨民,熟悉汉语的他国学者翻译、介绍、研究中国文化。
  此外,我们还应当充分利用国外主要媒体,邀请欧洲主流媒体客观报导中国。当前很多国外的主流媒体对中国的报导有一些先入为主的偏见,通过邀请这些媒体面对真实的中国,加强欧洲普通民众对我国的了解,可以从客观上推动中欧之间的交流。
  5.尊重差异,因地制宜地开展文化传播
  在推进中华文化世界传播的过程中,要尊重不同国家的文化差异,尊重其他国家的价值观,遵循利益互惠的原则。文化的交流是双向的,美国那种霸权式的传播本国文化的做法已经引起了全世界的反感。欧洲拥有悠久的文化传统,也同中国一样希望在全世界推广自己的文化。在与欧洲的文化交流中,必须认识到并尊重欧洲的这种需求,而且,吸收欧洲文化中优秀的内容也有利于我国文化的健康发展。另外欧洲很多国家在向国外推介本国文化时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可资借鉴,比如法国的法兰西学院、德国的歌德学院,都有很多内容值得孔子学院学习。
  欧洲有很多国家,每个国家的情况不尽相同。与中国进行文化交流时,都会带有不同的目的和预期。在文化交流中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全国政协委员吴建民2002年还在欧洲担任大使,他曾经提到,在筹办中法文化年过程中,开始的打算是想通过文化年来展现我国在改革开放中所取得的成果。后来,在一次同法国总统文化顾问戴拉诺娃见面时,就表述了上述意向。对方认为这个面太窄,而主动提出文化年要全面展示中华文化。对方建议,文化年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主题:(1)古老的中国;(2)多姿多彩的中国;(3)现代中国。吴大使把法方的理念向孙家正部长报告,得到孙部长的完全肯定。后来在法国的中国文化年搞得非常成功。[12]
  法国作为大国,希望能够全面了解崛起的中国,但是对于另外一些国家可能更希望与中国的文化企业进行贸易合作,而欧洲一些较贫困向国家,可能会对中国崛起的方式更感兴趣。因此,在对外文化交流中,我们要考虑到对象国的实际需要,不能急功近利,特别是在目前欧盟国家在政治上趋向保守时,文化交流不能具有太强的政治功利目的。应当以对象国最感兴趣的内容为突破点,以这一突破点带动多层次多方面的文化交流。
  最后,我们对欧盟国家的文化传播,应当以主要国家为重点。一方面这些国家主导了欧盟各方面的政策,另一方面,一些次要国家的对外政策主要针对欧盟内部,与中国的文化交流目前在其国内难以占据重点地位。
  [1]详细论述参见管明:《关于美国文化输出模式的思考》,《美国文化调研选编》,文化部外联局编印2004年。
  [2]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第121页。
  [3]参见金元浦:《文化生产力与文化产业》,《求是}杂志2002年第20期。
  [4]杰里米·里夫金:《欧洲梦:21世纪人类发展的新构想》,重庆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5]杰里米·里夫金:《欧洲梦:21世纪人类发展的新构想》,重庆出版社2006年版,第58页。
  [6]‘International flows of selected cultural goods and services 1993-2003:defining and capturing the flows of global cultural trade’,UNESCO Institute for Statistics,2005.
  [7]李庆本:《欧洲文化一体化的新进程》,《东岳论丛》2007年9月(第28卷/第5期),第177页。
  [8]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Article 151,http://europa.eu/eur21ex/en/treaties/selected/livre234.html
  [9]Harry Hilman—Chartrand and Claire McCaughey,“The Arm‘s Length Principle and the Arts: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Past,Present and Future”,in Milton C.Cummings,Jr.and J.Mark Davidson Schuster,Who’s to Pay for the Arts?New York:ACA Books,1989.
  [10]Decree of 15 May,2002,Art.1
  [11]The 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Paper:Culture the Cultural Industries andEmployment,SEC(98)837,Brussels,1998.
  [12]吴建民:《构建中华主流文化开展文化外交》,《人民政协报》2007年7月25日第2版。
  

纪念人文初祖黄帝 建设民族精神家园 学术讨论会论文选集/陕西省公祭黄帝陵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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