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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抗日战争前期边区的农业/第二节 农业劳动力的组织和调剂/三

黄正林




  三、1937—1940年对农业劳动力资源的整合
  变工、扎工、唐将班子、兑地、请牛会、锣鼓班子等这些传统劳动组织,是农民在长期劳动实践中形成的,有利有弊。利在于解决了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特别是农忙季节劳动力不足、畜力不足、农具不足的问题。农民之间的这种劳动力、畜力和农具的相互调剂,有利于农业生产的进行。弊在于有些组织只限于本族和至亲好友之间,范围狭隘;组织比较松散,具有数量少,规模小,临时性和不固定性特点,是在农忙季节里的一种临时性劳动组织。它们“只是个体的小农业生产之下的一个无关重要的附属因素,它丝毫也没有变更个体的小农经济上述的农民的贫苦和落后的状况”。①不能够把一家一户分散的个体劳动组织成集体劳动,更大地提高生产效率。同时,有的组织含有剥削行为,如扎工中的“功德主”和唐将班子中的“包头”依靠剥削工人获得报酬,甚至有的“功德主”还在工人中“勾引聚赌或是出卖洋烟”(即鸦片)。在扎工中,工人和雇主之间是雇佣关系,工人常常故意怠工,“掌柜的不给吃好的,砍了大的留小的”,“你哄我肚皮,我哄你地皮,地皮不长,怪你运气”在扎工中很流行。②直接影响到粮食的收成。
  总之,旧的劳动组织一方面有许多不合理的因素,另一方面,它们仍然是小农经济,是分散的个体生产。毛泽东认为:“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③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为了把农民逐渐引上集体化的道路,边区在抗战初期,根据苏维埃时期的经验,组织了“劳动互助社”、“义务耕田队”、“妇女生产组”、“儿童杂务队”等取代了旧的劳动组织。抗战前期,建立新的劳动互助组织是边区基层政府的主要工作之一,是边区政府对各县级政府最基本的工作要求。在各县政府给边区政府的工作汇报中,经常有关于劳动组织建立的情况汇报,各县也随时可以得到边区政府有关方面的指示。这样,1938年至1939年,边区的乡、村普遍地建立起了各种劳动互助组织。据统计,1939年,参加劳动互助组织的达249163人。各县的情况如表3—6。
  如果以1941年边区人口(数量约为135万)计算,约有18.5%的人口被组织到各种劳动组织中来。如果按纯劳动力人口计算,比例将会更高。由于资料不足,我们无法确知当时边区的劳动力人数。在各种劳动组织中,农业生产互助社是最主要的组织形式,表3—6中反映,被组织在各种劳动组织的249163人中,有89982人是在劳动互助社中,占到36.1%。
  在边区组织和利用劳动力资源的同时,通过颁布相关法令的形式来规范劳动组织的运行,1939年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劳动互助社暂行组织规程》和《陕甘宁边区义务耕田队条例》。
  《陕甘宁边区劳动互助社暂行组织规程》由总则、社员及组织、劳动互助、工资、优待抗属、会期、职员任务、经费、附则等9章构成,共2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规定劳动互助社的宗旨是“为调剂边区劳动力,养成农民群众互助劳动习惯,提高劳动热忱,增加农业生产”为目的。第二,关于社员和组织。凡是边区农民,无论男女老少,只要赞成和遵守劳动互助社的一切规定,就可以成为社员。劳动互助社以乡为单位组织,每村或联合几个村组成小组。每社由社员大会选出3人为执行委员会管理全社事务,再由执行委员会推举1人为主任;村小组设组长1人。第三,关于劳动互助的程序。加入劳动互助社的社员需要帮助劳动时,要提前5天报告小组长,以便按照其需要设计帮助,实现互助后,将工时告诉小组长,以便工资结算。在组与组之间、村与村之间实行劳动互助后,由小组长将工数报执行委员会登记。第四,关于工资。决定社员工资时,必须根据三个原则:“(一)工资数目不得超过一般之工资。(二)工资多少应随农忙和农闲而不同。(三)对于不能担任主要劳动(的)妇女及儿童,其工资可较低,但不得少于男社员或成人社员工资三分之一。”牛工可抵人工,抵多少根据牛力大小而定,但不得超过三个人工。工资每半月计算一次,当月必须结清。第五,对抗属实行优待政策。④从以上内容看,《条例》要达到这样几个目的:第一,规范重组起来的劳动互助组织;第二,尽量避免农户间的相互剥削。第三,尽量把农民引上集体生产的道路。
  《陕甘宁边区义务耕田队条例》共11条,规定了该组织的性质、组成、管理和义务。它是“群众自愿条件之下一种义务劳动组织,帮助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之抗日军人家属,进行代耕、代锄、代收等工作。”它的组成依据当地抗属多少,及需要劳动量,由乡政府决定组织,以乡为单位,受乡政府领导,设正副队长1人,每村设班,每班5—10人,设班长1人。义务耕田队每月开大会一次,半月开班长联席会议一次,10天开班务会议一次,以“检讨过去工作与讨论今后计划。”由于它是边区公民对抗属的一种义务劳动,因此,在帮助抗属劳动时,“必须自带伙食,不得接收与要求抗属任何报酬”。⑤
  通过以上两个关于农业劳动力组织的条例看出,边区政府对劳动力资源的组织和利用是十分重视的,《陕甘宁边区劳动互助社暂行组织规程》旨在把边区的劳动力组织起来,尤其注重引导农民走农业集体生产的道路。《陕甘宁边区义务耕田队条例》的重点在于义务帮助抗属进行农业生产。
  抗战初期,边区在发布的各种关于农业生产的指示信、训令中都强调组织农民集体劳动。如1938年春耕的指示中说:“迅速整理与扩大各劳动团体的组织(如劳动互助社、妇女学习组、义务耕田队等),尽量吸收各个劳动群众参加。”⑥同年6月15日在关于夏耕的指示信中再次强调:“巩固与加强各种劳动组织如劳动互助社、妇女生产组、义务耕田队时,使在夏收过程中更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以集体劳动的方式,来完成特殊中心任务。”⑦9月10日,在秋收动员训令中又强调指出:“加强各种劳动组织,使其在秋收中起核心作用。”⑧
  尽管在抗战前期,边区采取行政干预的手段把农民组织在各种劳动互助组织中,目的是想将农民逐渐引导到集体生产中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但是,这种打破原来那种以亲戚、宗族关系为基础的旧的劳动互助组织的做法,并不受农民欢迎。农民还是以旧的劳动互助组织形式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如“延安、安塞一带的扎工的数量,在1940年大致已达到并超过了土地革命以前的水平。”⑨1944年,西北局研究室在一份调查报告中指出了这一现象的存在:
  虽然农村有调剂劳动力的要求,虽然民间旧有的劳动互助在自发地增长着,但是从内战时期就组织起的“劳动互助社”等,依然是不起作用。基本原因是由于它们不是农民群众自愿的组织,而是自上而下地按乡、村抄名单式地组织起来的空架子。许多农民还以为它们是政府为了动员义务劳动的组织,所以他们愿意自己组织变工、扎工而不愿意把“劳动互助社”等等充实起来。1940年以后,这些组织都非正式地取消了。⑩
  可见,在抗战初期,在劳动力资源的组织和利用上,边区试图以乡、村为单位,组织农民集体劳动,让农民走集体化生产的道路,既不符合边区的民情和传统习惯,也和沟壑纵横的黄土高原的自然条件以及边区的生产力水平不相适应。这种急躁行为所产生的行政命令主义和教条主义,在皖南事变后,特别是在1942年底的西北局高干会议后得到了纠正。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建国后,在经济建设中由于急躁行为而导致的行政命令主义和教条主义作风,在延安时期就露出了端倪。
  尽管边区在组织劳动力资源上出现了急躁行为,但对边区农业生产没有带来很大的危害。原因在于:一是农民采用旧有的劳动互助组织并没有被彻底禁止,农民没有被完全组织在各级政府成立的劳动互助中去;二是许多农民在土地革命时期或在边区开荒的政策下,获得了土地,他们依然保持着较高的生产热情,使边区农业得到了恢复。
  ①中共中央西北局研究室:《陕甘宁边区的劳动互助》(1944),《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463页。
  ②王丕年、石毅:《关于扎工的几个问题》,《解放日报》1943年4月14日。
  ③《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93l页。
  ④《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辑,第203—205页。
  ⑤《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辑,第499—500页。
  ⑥《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2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7页。
  ⑦《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2辑,第61页。
  ⑧《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2辑,第69页。
  ⑨中共中央西北局研究室:《陕甘宁边区的劳动互助》(1944),《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423页。
  ⑩中共中央西北局研究室:《陕甘宁边区的劳动互助》(1944),《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423页。
  

陕甘宁边区社会经济史(1937—1945)/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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