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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关于建筑革命公墓给延安市的训令
雷志华 李忠全
(二)拥军拥政,抚恤优抗
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关于建筑革命公墓给延安市的训令
(1942年8月16日)
令延安市市长高述先:
查抗日民族解放战争中,远道来边区参加革命的同志们,间有因公致劳,死于疾病,或效命疆场为国牺牲,政府为死者之关切表达革命之崇仰,特建立革命公墓以示纪念。此公墓之建筑及管理,责由延安市府主掌重事,特指示如下:
1.在延安市距城十里以内,在南门外及北门外各觅一地点建立革命公墓,凡参加革命死亡同志均得入葬,树(竖)立碑志,并于每年“七七”公祭之。
2.死亡入葬之同志,其生平遗物及著作,由死者所属各部门交延安市府保存,以备死者家属之索取,或作革命纪念。
3.死亡入葬之同志,其平身履历,生年卒月,均须登记之。
4.死者家属或朋友欲移灵柩回籍者,得向市府申请之。
5.公墓的建筑,先行绘制图案须做到:
①四周筑短围墙;②门楣宏敞;③种植森林;④规划墓基,并将图案送核。
6.建筑工程;分期进行,第一期在九日内将地点勘定,建筑围墙,第二期建筑门楣,栽植树木,限明年三月完成。所需砖石,得以城墙砖补充之。
7.本厅通知各机关、部队、学校、所有因病或在战场牺牲的同志,均得送入革命公墓安葬。
8.公墓管理规程及公祭仪式另令公布之。
以上各节,仰该市长即便遵照办理。
此令
厅 长 刘景范
副厅长 李 华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中共陕西省委党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