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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河西走廊境内的西域贡使

作者:田澍


  在明代史籍中,西域贡使常被称之为“贾胡”、“贾回”等,他们是以西域诸国贡使的名义进入河西走廊从事贸易活动的,其中只有一小部分贡使经河西走廊前往北京觐见明朝皇帝和从事商贸活动。河西走廊因此成为明代主要的边境贸易场所之一。明朝藉此与西域诸国互通有无,加强了彼此间的交往与联系。迄今为止,学术界对此问题缺乏系统研究,以致造成一种错觉,即汉唐时期陆地丝绸之路贸易活动处于极盛时期,明朝则走向衰落。故在明史研究中,一提到对外贸易,重点论述南方的海外贸易,而绝少提及明朝与西域频繁的陆路商贸活动。为此,特撰此文,以阐明明代丝绸之路贸易的特点及其盛况。
  一、西域贡使进出嘉峪关
  明代河西走廊与汉唐时期的地域有所不同,所含区域为今天兰州黄河以西、嘉峪关以东的走廊,相对而言,其范围小于汉唐时期。尽管朱元璋推翻了蒙古贵族在长城以南的统治,但终难将其彻底击溃。后继的朱棣虽曾劳师远征,也无力征服元朝残余。为了稳定和巩固西北边疆,明朝统治者不得不面对现实,调整策略,着力营建河西走廊,使其成为抵御蒙古贵族和通好西域的特别区域。史载:“高皇帝定陕西、甘肃诸镇,嘉峪关以西置不问。”①而“嘉峪关外,并称西域”②。这样,嘉峪关便成为明朝通往西域的窗口。
  据《明史·西域传》载:“自成祖以武定天下,欲威制万方,遣使四出招徕,由是西域大小诸国莫不稽颡称臣,献琛恐后。”③哈密、土鲁番、撒马儿罕、火州、柳陈城、于阗、天方及被称为“西域三十八国”的哈烈、坤城等地的使臣通过丝绸之路与明朝进行着广泛的朝贡贸易。在成化之前,哈密在西域朝贡贸易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使朝贡贸易得以顺利进行。④之后,由于哈密内部不和,王室不振,国势日衰,其在西域的地位渐被土鲁番所取代。直至嘉靖前期,明朝才放弃了用闭关绝贡“必复哈密”的策略,正视土鲁番的强盛和哈密的残破,恢复了与土鲁番之间正常的朝贡贸易,使西域与明朝的贸易趋于稳定,河西走廊也得以安宁。《明史·土鲁番传》言:“番酋许通贡,而哈密城及忠顺王存置不复问,河西稍获休息。”
  正是由于与西域的贸易能够阻止西域诸国与蒙古贵族联合,大大减轻西北边疆的军事压力,明朝统治者尽可能地通过贸易手段与西域诸国修好关系。西域贡使进入嘉峪关后,其人身安全得到当地官军的绝对保护。从嘉峪关开始,“中国人筑了一座严密防守的堡垒,配有城墙和壕沟。它们一直向纵深方向蔓延数月行程之远的距离,保护着中华帝国。……戍边人民住在烽隧的顶部并随时预告敌人的活动”⑤。换言之,长城除有防御蒙古贵族侵扰的功能外,还具有保护西域贡道畅通的功用。
  在西域诸国看来,他们与明朝的朝贡贸易是在政治友好名义下进行的一种商业行为,所以,各国所遣使臣大多为善于经商者。而西域商人若想通过丝绸之路前往明朝从事合法的贸易活动,就必须设法加入与明朝有朝贡关系的某国使团之中。他们一旦加入某国使团便以该国使团首领仆从身份进入嘉峪关。哈烈使臣盖耶速丁曾记录了其一行在永乐年间入关时各带仆从的人数,即:
  沙的·火者和库克扎 由200名仆从服侍
  算端阿合马和盖耶速丁老爷 由150名仆从服侍
  阿格答克 由60名仆从服侍
  阿答完 由50名仆从服侍
  塔术丁 由50名仆从服侍⑥
  而不属于某一使团的零散商人是绝对禁止进入嘉峪关的。使团的人数必须与所持勘合相符。据《明孝宗实录》载:“迤西进贡例,以一赍勘合,缘来数既多,到期不一。一人未到,众皆俟之。”⑦故盖耶速丁说:“在从西向东行进时,所有的旅行家都被迫通过一道关门进入而经另一道关门出去。当他们到达关口的中央时,许多中国军官便前来清点旅行队的成员,造册登录每个人的姓名和身份。一旦当这些手续完成之后,他们便撤走栅栏路障的关卡,让使臣进入中国,使臣及其随员就这样抵达了肃州城。”⑧荷兰人白斯拜克亦云:经西域“旅行多月,躞蹀甚劳。终乃抵一小隘,契丹国边境之关塞也(似即嘉峪关)。其国大部分皆为平原内地。近关处有连山,崎岖危险,不通行人。仅此一隘,可以通行。国王遣兵驻守之。商贾至者,皆须报告运载何物,自何方来及人数若干。……商人或全许入境,或仅半数,或全不许入境也。若许入境则由关隘起身后,皆有引路人指导前行,每日有站可停。站中衣食之价,皆甚廉平”⑨。如鄂本笃到达嘉峪关后,曾在此“休息二十五日,以待是省总督之回音,可否入。至后总督覆音许入,于是起身”⑩。阿里·玛扎海里论道:西域商人在进出河西走廊时,“都有一种如同海关网一样的机构”,“当时根本不能像进磨房那样随便自由进入中国,中国官府严格地要求进出境的关文,某些买卖交易是被严格禁止的”(11)。
  如果西域贡使随意改变前往明朝的路线,即不从嘉峪关入境的话,则被视为非法而受到禁阻。如弘治二年(1489年),撒马儿罕使臣由满剌加至广东,前来贡献狮子、鹦鹉等物,礼部得知后认为:“南海非西域贡道,请却之。”孝宗从之,且言:“珍禽奇兽,朕不受献。况来非正道,其即却还。”次年,该国使臣按照规定路径,携带狮子、哈剌、虎剌诸兽由嘉峪关进入中原。(12)弘治三年(1490年),土鲁番贡使从海道前来贡献狮子,但广东等地的官员没有按章办事,使其“潜诣京师”。礼部要求严惩玩忽职守的“广东都、布、按三司及沿路关津官之罪”,并将贡使驱逐出境,孝宗允准。(13)相反,按照规定路线叩关入贡者,尽管有时违例前来,但很少出现将其断然拒之关外的情形。如成化五年(1469年),甘肃镇官员允许违期的哈密贡使入关进京,礼部奏明宪宗,认为“今违例来朝,不当给赐。然既到京,宜量为处置,以慰其心”(14)。宪宗许之。同年,另一批哈密贡使又到嘉峪关,礼部担心如果将其“驱使空还”,必将“招怨启衅”,建议在河西走廊善待之。宪宗听从其言,要求甘肃镇守臣“谕以朝廷恩威,就彼宴资遣回,所进驼马却还之,听其自鬻,以为己资”(15)。嘉靖十九年(1540年),土鲁番贡使米列阿都写民等人违例朝贡,尽管世宗不许其入京进献,但为了抚慰其心,令其权且“驻内地自食以待贡期,届期再行朝贡”(16)。
  西域贡使离开河西走廊时,同样要受到严格的检查。“中国的例律要求造册登记他们以及同伴们的名字和身份。这一条例对于离开中国领土和进入中国领土一样适宜。”(17)严格出关手续的主要目的在于检查西域贡使从明朝所带出的物品是否违禁。对于违禁物品将予以没收。(18)
  二、入关贡使的起送与存留
  对于依期前来的使团,河西走廊的官员必须热情款待,使历经千难万险、远道而来的贡使真切地感到宾至如归,对明朝油然地产生敬慕之情。如正统二年(1437年),63位哈密贡使到达甘州,左副总兵都督任礼遣人护送正、副使把失虎力等11人前往京师,“宴赐如例,余留甘州,皆馆馈之”(19)。盖耶速丁对贡使初入河西走廊所受到的盛情接待作了如下记述:“肃州是中国边陲地区的第一座城池。一直到那里,都需要穿越一片辽阔的瀚海。在这一站,有一片风景秀丽的草地,中国官员前来迎接使臣。中国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于草地中心为他们准备了一次丰盛的宴会。眨眼之间,他们就在那里建起了一个以大顶篷遮蔽阳光的高台,于其下面放置了大量桌椅。中国人为他们端上了羊肉、鹅肉、鸡肉以及盛放在瓷盘中的干鲜果品。”又说:“总而言之,他们在空旷的沙漠中带来了高低桌和一次宴会所必需的一切,甚至比在一个京城作得还要好得多。在用餐快要结束时,他们又向使臣奉上了各种烧酒和米酒。所有准备好的这些东西均来自肃州。”(20)
  在西域贡使入关后,甘肃镇官员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分为“起送”与“存留”两类。所谓起送,就是指选取使团中一小部分经河西走廊前往北京觐见皇帝的成员。非起送者,便是存留。存留使臣分别留居甘州、肃州二城。当起送使臣从北京返回甘州、肃州后,便与存留使臣一同出关回到各自的国家。区分起送与存留贡使是明代对西域朝贡贸易中的关键性步骤之一。为了减轻明朝财政和贡道沿途军民力役的负担,犬部分西域使臣只能住在甘州、肃州两地候赏。如嘉靖二年(1523年),撒马儿罕、土鲁番、天方等国起送使臣在北京“赐宴并彩段绢布,其存留甘州者,遣通事赍送验赏”(21)。相形之下,对存留者的赏赐远低于起送者。(22)
  一般而言,起送使臣仅占使团人数的10%~20%。在不同时期,对起送使臣的数额有不同的规定。由于对入京使臣人数没有作出严格的限制,致使大量入关的西域贡使中有很大一部分涌入北京,造成“公私骚扰,边患益深”的局面。成化初年的礼部尚书姚夔认为:“哈密乃西域诸番之要路,祖宗待之特为优厚。然朝贡栖止,不时来贡,动以千百。将瘦损驼马数匹,名为进贡,实则贪饕宴赐。朝廷保小怀远之仁,固不恤此,然道路疲于迎接,府库竭于赏赐。”于是,明朝采取了严格控制起送使臣的对策。成化元年(1465年),规定“哈密每年一贡,以八月初旬验放入关,多不过三百人,内起送三十人赴京”,“土鲁番、亦力把力等或三年、五年入贡,经哈密者,依期同来,不得过十人”。(23)但此令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弘治元年(1488年),礼部严厉指责甘肃镇守臣没有严格控制起送人数,致使起送使臣过滥。其言:“比年哈密及土鲁番等处入贡,多不时,且人数过多,糜费益甚,请各降谕谕之,俾知遵守。甘肃守关官员滥冒起送,不照例沮格,乞下巡按御史治罪”。(24)孝宗同意礼部要求限制贡使人数及起送贡使数目的主张,但不许惩处嘉峪关守关官员。弘治十三年(1500年),孝宗谕令陕西镇巡等官“今后遇有各处使臣入贡者,俱约至八月初旬,方许验放入关,每年止许一次,亦不许人数过多。违者治罪”(25)。嘉靖初年,规定撒马儿罕、土鲁番、火州、柳陈城等国五年一贡,每次起送不得超过十人。八年(1529年),鉴于西域政治格局发生巨变和哈密地位明显下降等事实,便取消了原先对哈密在朝贡贸易中的优厚政策,规定每次起送人数为十分之二。十一年(1532年),又将哈密一年一贡改为五年一贡。四十二年(1563年),重定五年一贡的哈密使团由30人组成,起送使臣为13人。(26)万历四年(1576年),礼部按照嘉靖年间的定例,在土鲁番、天方、撒马儿罕、鲁迷共250名贡使和40名哈密伴送人员中,允许“正使每十人起送二人,土鲁番等四地面共五十人,哈密共二十四人,通共七十四人,起送赴京入贡。其余分发甘、肃二处听赏”(27)。
  起送使臣,由贡道沿途驿站负责一程程地运送,并对其途中的行为有严格的限制。景泰年间,都察院奉命出榜禁约各布政司,“外夷经过处所,务要严加体察,不许官员、军民、铺店之家私与交易物货,夹带回还,及通同卫所,多索车杠人夫,违者全家发海南卫分充军”。此后,贡使所用人夫车辆,“以十分为率,军卫三分,有司七分,永为定例”(28)。弘治年间,又榜谕禁约:“在京及沿途官吏一应人等。敢有将引夷人收买违禁之物及引诱宿娼,就于各该地方枷号示众,其夷人回还。”(29)由于起送使臣比存留使臣能够受到更为周到的待遇和得到较为丰厚的赏赐,西域使臣以其能够成为起送贡使而倍感荣幸。充任撒马儿罕使臣的布哈拉大商人契达伊,对此做了详细的描述。(30)进入嘉峪关后,起送使臣便乘用驿站车马,从肃州卫、镇夷所、高台所、甘州卫、山丹卫、永昌卫、凉州卫、古浪所、庄浪卫经兰州、平凉、西安、潼关、卫辉、临清、真定等地而至北京。
  三、存留使臣在河西走廊的活动
  由于起送使臣的人数极为有限,绝大多数贡使只能留于甘州城或肃州城。据《明世宗实录》载:“故事,贡夷入关,半留肃州,半留甘州。”(31)契达伊亦言:“中国只给每10名商人中的两名发放进入北京的关文,把其他人滞留在关口以东10日行程的甘州。”(32)这样,对存留贡使的管理又成为甘肃镇官员的主要职责之一,同时也是明朝与西域贸易中的一项主要内容。
  在甘州和肃州两城,有专门的区域和房舍可供西域使臣居住,并由甘肃镇选派官军负责警备工作。景泰六年(1455年),哈密使臣捏伯沙“欲于甘肃地面住坐”,景泰帝允准,并令甘肃总兵等官“给房屋薪米,仍严加关防,勿致疏虞”(33)。西域使臣居住的地区属于特别区域,与当地军民截然分开。成化十一年(1475年),巡抚甘肃都御史朱英“欲令行都司于甘州城东关墙之内已废夷馆重为缮治,遣官设译,以待进贡远夷”,宪宗诏准。(34)弘治年间,孝宗批准户部的建议,要求甘肃巡抚官在“隙城盖房以处夷使”。(35)如弘治、正德年间,哈密使臣阿刺思罕儿、写亦虎仙等人皆因进贡而“各在甘、肃关厢置产久住,往来以贡为名”。(36)万历四十年(1612年),在肃州居住的西域贡使将近400人,岁支粮食2000余石。(37)“每天晚上,他们都被关闭在他们那部分城区的城墙里面。”(38)
  对于西域存留贡使的分区安置和管理,主要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便于管理;二是确保其人身安全,维护明朝在西域朝贡贸易中的信誉;三是防止当地军民因与其交往过密而泄漏明朝的军国机密;四是安定起送使臣之心,因为他们的一部分行李存放于河西走廊,由当地官员负责保管,待其返回甘州等地后带走。盖耶速丁云:“他们来华的时候在那里(指甘州——引者注)把自己的仆人和坐骑委托给了中国官员精心照管。现在他们在那里发现其所有财产和所有人员都处于完好状况。”(39)
  如果西域使臣久住河西走廊而不愿回去也可以留居当地,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利玛窦中国札记》载:西域商人中“有很多已在此地娶妻,成家立业;因此,他们被视为土著,再也不回他们的本土。他们好像在广东省澳门定居的葡萄牙人那样,除了是葡萄牙人订立他们自己的法律,有自己的法官,而撒拉逊人则由中国人管辖。……根据法律,在那里居住了九年的人就不得返回他自己的本乡”(40)。契达伊也说:“中国的法律是欢迎所有外来宗教团体的信徒,只要他们明确宣布承认中国皇帝为其君主。中国人就利用这一机会而同意给予他们公民权和永远居住在中国的权力。如果他们出现在中国边境上,不是为了申请中国国籍,而仅仅是为了经商和出使而申请关文,那就为他们签署有固定限期的关文,也就是说禁止他们最终定居中国。其中有许多人是穆斯林,他们也承认中国可汗为其皇帝并最终永远地在那里定居。”(41)
  但是,如果贡使所在国要求将久居河西走廊的贡使敦促回国的话,明朝大都能够答应对方的请求。天顺六年(1462年),哈密忠顺王母努温答失里遣使奏称:“前后所遣使臣往往于甘州延住,或三年,或五年者有之,乞行催督回还。”英宗允之,令甘肃总兵等官“遣出境”。(42)正德年间,巡抚甘肃都御史邓璋奏:“土鲁番累告索进贡不回夷使马黑麻等约千余人。盖夷使出境,既无常期,迁延展转,类将赏赐糜费,遂留住不还”,故“请敕兵部主事一人于夷人入贡途次挨查发遣,并甘肃愿留寄住者俱抚令归国,以示怀柔之道”。武宗的最后决定是:“沿途迁延夷人,催抚出关;其寄住结亲年久者,具奏处置,勿概逐之。”(43)这一区别对待留住贡使的做法,既满足了贡使国的基本要求,又照顾了久居甘州等地贡使的切身利益,使西域朝贡贸易得以顺利进行。
  如果西域贡使不幸在河西走廊作古,则有专门的场地以葬之。弘治元年(1488年),孝宗“命给肃州回回坟傍空地五亩,以葬凡哈密使臣之道死者”。(44)
  存留使臣在甘州、肃州两地的市场上从事贸易活动是他们前来中国谋利的主要目的之一。在进入嘉峪关后,西域使臣的贡物被分为两类。在甘肃镇守臣查验之后,将最好的贡物造册登记,与起送使臣一道被送往北京;剩下的由存留使臣在甘州、肃州两市场上出售。葡萄牙人曾德昭在《大中国志》中言:陕西行省西境的两个城市甘州和肃州如同广东省南端的澳门一样,“各国各地成千的商旅,从那里到来”。“使团大多在上述两城市驻留(两城位于边境)进行商品交易。另一些人则去履行任务,以五位国王的名义进贡,他们是鲁迷、阿拉伯、哈密、撒马儿罕、土鲁番的国王。”“他们携去的商品有卤砂(Salt-Armoniak)、淡清宝石(Azure)、细麻布、地毯、葡萄干、刀及别的小玩意儿。最佳最贵重的商品是一种叫做玉石(Yaca)的宝石,从叶尔羌(Yauken)国运来,最差的是白色,最好的是绿色,在中国过去很值钱,现仍可卖得好价。他们用它制成各种装饰,宫内使用极多。皇帝赐给阁老的腰带,用最好的玉石作饰品,不许别人使用。”(45)除以上物品外,还有马匹,其在西域朝贡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永乐元年(1403年),明成祖对甘肃总兵官左都督宋晟言:“知哈密安克帖木儿遣人贡马,尔已差人送京。其头目所贡者,可选善马送来,余皆以给军士。然须分别等第以闻,庶可计直给赏。”又言:“凡进贡回回有马欲卖者,听于陕西从便交易。”(46)交易价格基本固定。据杨博言:“存留给军给驿马匹,一向相沿,上马价十二两,中马价十两,下马价八两。”(47)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世宗批准了礼部的建议,令入关使臣所带“方物验退者,听于甘肃开市”(48)。有时,使臣为了生计,也不得不出售所带物品。如鄂本笃留居肃州期间,由于“粮食昂贵,他不得不以半价出售他的大玉石。他卖了一千二百金币,大半都必须用来偿还他所借的债。余下的他就用以维持一群人全家的生活”(49)。在肃州等地,在西域朝贡贸易的影响下,商业繁荣,“有各种行业人员的店铺”(50)。
  为了规范交易行为,明廷要求甘肃镇守臣“戒饬下人,必准时直,不可抑买。财者人之心,若亏其直,则阻向慕之意,宜严加约束,违者罪之”(51)。并榜禁“甘肃地方番汉人贸易应禁货物,并行巡按选委伴送官定限查考,逾期者坐罪”(52)。同时,朝廷责令边疆守臣按章办事,“一言不可之潜通,一钱不可与之私易”(53)。对于勒索、敲诈西域使臣的边臣,一旦被告属实,将受到严惩。嘉靖年间,西域商人“挟重赀与中国市。边吏利其贿,侵索多端,类取偿于朝”,虎力奶翁等人“憾边关之掊尅也,累累诉于(礼)部”。(54)十八年(1539年),西域使臣在肃州市场上从事交易时,甘肃镇守太监陈浩派家人王洪拿走了5匹名马、1块玉石、20张铁角皮、20张舍力孙皮、120张银鼠、1段锁袱、1段撒哈剌、4斗锁子葡萄和1张羊皮,答应到甘州后付与价银。但陈洪并未如约付款,于是虎力奶翁要求礼部惩处贪婪的边臣。对于此事,世宗非常重视,于嘉靖二十年(1541年)派遣由三法司、锦衣卫、给事中等组成的联合调查团前往河西走廊进行实地调查,对犯罪属实的官员予以严惩。从此以后,甘肃镇守臣“不敢私取番物,番人入贡不绝至今”(55)。
  当然,如果西域使臣的行为触犯了明朝的禁令,将受到驱逐出境和以后不得充当贡使等项惩治。景泰年间,哈密使臣阿力癿因在甘州“不守法度,强夺人羊及打伤伴送总旗身死”而被逐回,同时“戒约后来使臣,不许仍前凶恶,不守法度。违者朝廷必处以法,不恕”(56)。弘治年间诏令甘肃镇守臣“不许将曾经犯法夷人起送”(57)。
  四、结语
  终明之世,西域贡使通过河西走廊与明朝所从事的朝贡贸易未曾中断。通过朝贡贸易,明朝加强了与西域诸国的经济联系和友好往来,孤立了北元势力,维护了西北边疆的和平与安宁。在对待朝贡贸易的问题上,西域诸国与明朝的态度并不完全一致。西域诸国所看中的是朝贡贸易中巨额的商业利润,而明朝看重的则是朝贡贸易所带来的政治效应和军事利益。嘉靖年间的户部左侍郎唐胄对此有一精当的评论:“外邦入贡,乃彼之利。一则奉正朔以威其邻,一则通贸易以足其国。”(58)明乎此,也就不难理解明朝不遗余力地维持“厚往薄来”的朝贡贸易的真正缘由了。换言之,朝贡贸易,使西域诸国和明朝各自的切益都得到了较好的体现。
  在当时,明朝仍然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大国之一,也是世界各国所向往的国度之一。位于河西走廊的甘肃镇是明朝国防战略体系中的主要支柱之一,是明朝推行西域政策的重要窗口。西域贡使从嘉峪关进入河西走廊之后,就会真切地感受到中华文明所具有的独特魅力,真正体验到了明朝的富庶。他们回国以后,广泛传播中华文明,激发了越来越多的人前往中国的热情。他们一路上忍受饥渴,冒着生命危险,历经千山万水,接踵叩关,通过丝绸之路将明代中国与广大的西域世界紧密地联结在一起。著名明清史专家李洵先生曾精辟地论道:“中国人一向提起中国古代史上值得称道的王朝,不是汉,就是唐。汉、唐当然不愧为各自时代的最辉煌的王朝,也曾是当时亚洲世界的经济、文化中心。蒙古帝国似乎具有世界性质,但元朝则不过是亚洲世界里不完全被承认的盟主。在近代西方殖民势力抵达亚洲,并破坏亚洲世界秩序之前,明代中国还称得上亚洲世界的经济文化中心,也是外交政治中心。”(59)广大西域世界通过丝绸之路与明朝之间的朝贡贸易是明朝作为亚洲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主要体现之一。
  ①高岱:《鸿猷录》卷13《兴复哈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291页。
  ②《明会典》卷107《西戎上》,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79页。
  ③《明史》卷332《西域四》,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625页。
  ④参见拙文:《明代甘肃镇与西域朝贡贸易》,《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1年第1期。
  ⑤[法]阿里·玛扎海里著,耿昇译:《丝绸之路》,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152页。
  ⑥[法]阿里·玛扎海里著,耿昇译:《丝绸之路》,第44页。
  ⑦《明孝宗实录》卷31,弘治二年十月壬辰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687页。
  ⑧[法]阿里·玛扎海里著,耿昇译:《丝绸之路》,第46—47页。
  ⑨张星烺编注;《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369页。
  ⑩张星烺编注:《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1册,第434页。
  (11)[法]阿里·玛扎海里著,耿昇译;《丝绸之路》,第12页。
  (12)《明史》卷332《撒马儿罕传》,第8601页。
  (13)《明孝宗实录》卷43,弘治三年闰九月丁酉条,第885页。
  (14)《明宪宗实录》卷65,成化五年三月乙未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1314页。
  (15)《明宪宗实录》卷72,成化五年十月己卯条,第1407页。
  (16)《明世宗实录》卷239,嘉靖十九年七月丁酉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4853页。
  (17)[法]阿里·玛扎里著,耿昇译:《丝绸之路》,第76页。
  (18)参见拙文:《明代甘肃镇与西域朝贡贸易》,《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1年第1期。
  (19)《明英宗实录》卷32,正统二年七月丁巳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638页。
  (20)[法]阿里·玛扎海里著,耿昇译:《丝绸之路》,第43—44页。
  (21)《明世宗实录》卷31,嘉靖二年九月癸酉条,第815页。
  (22)《明会典》卷112《给赐三》,第595页。
  (23)《明宪宗实录》卷22,成化元年十月丙戍条,第434—435页。
  (24)《明孝宗实录》卷19,弘治元年十月戊戌条,第446页。
  (25)《明孝宗实录》卷161,弘治十三年四月戊戌条,第2886页。
  (26)《明会典》卷107《朝贡》,第579页。
  (27)石茂华:《毅庵总督陕西奏议》卷9。
  (28)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2,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25页。
  (29)《明孝宗实录》卷159,弘治十三年二月己亥条,第2860页。
  (30)[法]阿里·玛扎海里著,耿昇译:《丝绸之路》,第177—178页。
  (31)《明世宗实录》卷321,嘉靖二十六年三月乙卯条,第5962页。
  (32)[法]阿里·玛扎海里著,耿昇译:《丝绸之路》,第177页。
  (33)《明英宗实录》卷250,景泰六年二月辛卯条,第5414页。
  (34)《明宪宋实录》卷141,成化十一年五月壬子条,第2624页。
  (35)《明孝宗实录》卷167,弘治十三年十月戊申条,第3043页。
  (36)严从简著,余思黎点校:《殊域周咨录》卷13《土鲁番》,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437页。
  (37)《明神宗实录》卷502,万历四十年闺十一月己巳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9515页。
  (38)《利玛窦中国札记》,北京:中华书局,201O年,第560页。
  (39)[法]阿里·玛扎海里著,耿昇译:《丝绸之路》,第75—76页。
  (40)《利玛窦中国札记》,第560页。
  (41)[法]阿里·玛扎海里著,耿昇译:《丝绸之路》,第161—162页。
  (42)《明英宗实录》卷344,天顺六年九月辛亥条,第6963页。
  (43)《明武宗实录》卷175,正德十四年六月庚辰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3398页。
  (44)《明孝宗实录》卷18,弘治元年九月丁丑条,第435页。
  (45)[葡]曾德昭著,何高济译:《大中国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20—22页。
  (46)《明太宗实录》卷25,永乐元年十月甲子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444页。
  (47)杨博:《开陈制御西夷事宜疏》,《明经世文编》卷273,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
  (48)《明世宗实录》卷321,嘉靖二十六年三月乙卯条,第5962页。
  (49)《利玛窦中国札记》,第563页。
  (50)[法]阿里·玛扎海里著、耿昇译:《丝绸之路》,第47页。
  (51)《明宣宗实录》卷18,宣德元年六月癸亥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473页。
  (52)《明世宗实录》卷50,嘉靖四年四月庚戌条,第1261页。
  (53)严从简著,余思黎点校:《殊域周咨录》卷13《土鲁番》,第464页。
  (54)《明世宗实录》卷147,嘉靖十二年二月癸巳条,第3399页。
  (55)严从简著,余思黎点校:《殊域周咨录》卷13《土鲁番》,第464页。
  (56)《明英宗实录》卷253,景泰六年五月壬申条,第5475页。
  (57)《明孝宗实录》卷159,弘治十三年二月己亥条,第2860页。
  (58)《明史》卷203《唐胄传》,第5358页。
  (59)李洵:《下学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1页。

丝绸之路研究:交通与文化/田澍,何玉红主编.-兰州: 甘肃文化出版社, 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