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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甘肃镇与西域朝贡贸易

作者:田澍


  明代西域朝贡贸易是中外贸易史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学术界对这一课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在中国史特别是明史著述中,常被略而不叙。本文初步探讨此问题,旨在说明西域朝贡贸易与明代国防之间的密切关系及其在明代对外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文中不妥之处,希望方家指正。
  一、确保丝路畅通和贡使安全是甘肃镇的主要功能之一
  明朝通过与西域的朝贡贸易阻止和分化蒙古贵族与西域诸国的结盟,从而减轻明朝北部边防压力。从明太祖朱元璋开始,明朝诸帝都能从各自统治的情形出发,尽可能地通过朝贡贸易与西域诸国修好关系。换言之,与西域的朝贡贸易是明朝外交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明朝的基本国策之一。这一政策是由位于河西走廊的甘肃镇负责执行的。
  甘肃镇管理西域朝贡贸易的首要职责就是确保丝路贡道的畅通和贡使的安全,这是西域朝贡贸易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也是昭示世界大国明朝形象的一个窗口。尽管甘肃镇以西的西域地区难以为明朝所直接统辖,明朝仍能根据这一地区的政情特点,设法对其进行间接控制。其主要表现就是“关西七卫”或“西域七卫”的设置。七卫以甘肃镇为依托,保卫着从嘉峪关到哈密卫1500余里丝路的安全。①英宗于正统九年(1444年)对沙州等卫首领说:“今戎地面来朝使臣千户沙力免力等回,朕念其路远,恐小人在途邀劫,有失远人归化之心,已敕甘肃总兵、镇守官遣人送至尔处,尔等宜各发人马,护至哈密,听其自去,毋致疏虞”②。为了剿灭贡途骚扰者,明廷要求甘肃镇守臣“整兵操练,遇有可乘之机,量调番汉官兵征剿”。并要求罕东、赤斤诸卫首领都要平日“养威蓄锐,以俟调遣,不可轻率贻侮,庶得安攘之道”③。七卫之中,哈密卫居于最西端,它在嘉峪关以西的丝绸之路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与明代西北边防息息相通,担负着“弭西戎东窥之心,断北虏南通之臂”的特殊职能④。也就是说,哈密卫既是“诸番朝贡顿宿之所”,又是“中国西藩”⑤。弘治初年的兵部官员说:“甘肃孤悬河外,太宗皇帝以诸夷杂处难守,特设赤斤、罕东等卫,各授头目为都督等官,以领袖西戎。又设哈密卫,封脱脱为忠顺王,以锁钥北门,然后甘肃获守。”⑥在明代,“西域三十八国,朝贡皆经哈密”⑦,使各处贡使“往来得以驻泊,有所恃赖”⑧。具体而言,就是“每岁各处回回进贡者至此,必令少憩,以馆谷之,或遇番寇劫掠,则人马亦可以接护”⑨。凡与明朝有朝贡贸易关系的国家,其贡使到达哈密后,由哈密“译文其间,乃发”⑩,并奉明廷之命,“馆伴来使,送至甘肃而还”(11)。而对于与明朝还未建立朝贡贸易关系的国家,如欲与明朝通贡,则由哈密首领奏明明廷。英宗曾对哈密首领说:“果有归慕朝廷,欲来进贡使臣,审实起送入境。”(12)
  从嘉峪关西至哈密的此段丝绸之路是西域朝贡使臣前往中国的必经之道,明廷予以异乎寻常的关注。明臣许进认为,成祖所立哈密卫“外连罕东、赤斤、苦峪等卫,使为唇齿;内连甘肃等卫,使为应援。若哈密有警,则夷夏共救之”(13)。景泰六年(1455年),撒马儿罕使臣向甘肃使臣报告:“亦力把里也咩力火者王领人马来劫哈密”,景帝要求“甘肃及沿边总兵官昼夜密切哨探,以备不测”(14)。同时,明廷要求哈密等卫首领随时奏报西域地区的军事情况,以便甘肃镇作出迅速的反应。孝宗敕谕哈密卫首领:“尔等其各选所部精兵,密授方略,立以期会,分以地方,仍先密遣的当人员,探听牙兰动静。如果有机可乘,别无声息,星驰传报。甘肃守臣,统领大军压境,振扬威武,以为尔等声援。尔等俱听其节制,各帅本卫番兵,分路进攻,务齐心毕力,期于成功。”(15)对于哈密卫内部蓄意破坏朝贡贸易者,明廷要求将其扭送甘肃镇惩处。正统十一年(1446年),英宗晓谕忠顺王等人:“尔部属中若有奸诈小人,通同外夷生事害众者,即会众拏送甘肃总兵处惩治,庶不为良善之累。如尔等党恶纵容不问,及不念国恩,故违朝命,必命将统军,直抵尔境,捕剿不宥。”(16)弘治十七年(1504年)十二月,百户董杰护送奄克孛剌及写亦虎仙等人从肃州回哈密。当其一行至哈密后,阿孛剌等六人约定在黑夜劫持董杰等人。董杰得知后,便与奄克孛剌、写亦虎仙计议,“召阿孛剌等六人至,立斩之,国人遂不敢有他志”(17)。
  哈密卫与甘肃镇相互依托保护贡使的制度是明朝统治者根据国力和西域政情所建立的一种新制度,确保了丝绸之路的畅通和西域朝贡贸易的顺利进行。弘治时的指挥王永认为:“先朝建哈密卫,当西域要冲,诸番入贡至此,必令少憩,以馆谷之,或遭他寇剽掠,则人马可以接护。柔远之道,可谓至矣。”(18)哈密头目也自称他们是与“朝廷守把后门”(19)。
  在土鲁番残破哈密卫之后,明朝经过长期论战之后,不得不面对现实,与西域崛起的强大势力土鲁番修好关系,确保了贡途的再次畅通。有明一代,明朝始终是丝路贸易中的主角,并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法国学者阿里·玛扎海里认为:“丝绸之路仅仅依靠中国,而完全不依靠西方。这不仅仅是由于中国发现和完成了这条通向西方的道路,而且这条路后来始终都依靠中央帝国对它的兴趣,取决于该国的善意或恶意,即取决于它的任性。”(20)正是由于明帝国是亚洲乃至世界的一大强国,因而它有责任和能力经营丝绸之路。但是,如果把这种经营看成是明朝统治者的“任性”,则是偏颇的,甚至是错误的。丝绸之路的朝贡贸易是明朝国防战略体系中主要内容之一,在北方蒙古贵族侵逼明朝的格局发生根本性变化之前,明朝绝不会以自己的“善意”或“恶意”儿戏般地中断丝路贸易。相反,要树立其大国的形象和维护其大国的地位,明朝必须积极主动地确保丝绸之路的畅通。如果明廷一意孤行,人为地闭关绝贡,割断丝路贸易线,带给明朝的将是灾难性后果。随着日益崛兴的土鲁番对哈密的残破和由此引起的西域格局的变化,固守“祖制”的朝臣试图用闭关绝贡来迫使土鲁番及其追随者就范,以维持旧有的西域格局,其结果是“西域诸夷怨朝廷赏赐大减”而“反相率从(土鲁番酋长)阿黑麻”(21)。由于明朝兴师远征不切实际,而闭关绝贡又难奏效,因而明朝单方面关闭嘉峪关的后果是“哈密不可复得,而患且中于甘肃”(22)。明世宗即位之初,由于杨匡和一派强硬地坚持闭关绝贡,导致了土鲁番大举入寇河西走廊,给河西军民造成了重大的创伤。由此可见,一旦明廷被狂妄自大且短视无知的闭关绝贡派所把持,他们不可能有效控制西域格局,到头来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尽管闭关绝贡时期在明朝与西域朝贡贸易中极为短暂,但这一失败的实践从反面证明明朝随意关闭嘉峪关只能是事与愿违,于己不利。换句话说,通过朝贡贸易与西域诸国建立友好往来的关系和孤立敌对的蒙古贵族,是明朝最高的国家利益,而闭关绝贡只能使明朝引火烧身,或使西域诸国独自与明朝开战,或将西域诸国推向蒙古贵族一边。明人罗日褧在其所著《咸宾录》中说:“使西戎、北虏两不相通,则边陲可永无虞,而国家之固如磐石矣。”(23)这种说法是有明一代朝臣的主流思想。只有通过与西域的朝贡贸易,才能真正阻止西域诸国与蒙古贵族的结盟,而将西北边患降到最低点。这是明朝制定西域朝贡贸易政策的主要依据,也是明代西域朝贡贸易能够持续进行的根本原因。
  二、甘肃镇对进出嘉峪关贡使的验行
  由具有军事职能的甘肃镇管理西域朝贡贸易事宜,就集中反映了西域朝贡贸易与明代国防之间的密切关系。从哈密到嘉峪关一线,是西域贡使前往明代中国唯一的法定路线,嘉峪关是他们进入明朝的唯一关口。所有的贡使都必须在嘉峪关接受甘肃镇守臣的审验后方能合法地进入中国。西域贡使能否合法地进入中国,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符合明朝规定的朝贡时限,二是贡使人数不得过于庞大。《明史·西域传》载:“祖宗故事,惟哈密每年一贡,贡三百人,送十一人赴京,余留关内,有司供给。他若哈烈、哈三、土鲁番、天方、撒马儿罕诸国道经哈密者,或三年、五年一贡,止送三、五十人,其存留赏赉如哈密例。”(24)对于未至贡期而前来叩关的贡使,甘肃守臣奉命予以禁阻。成化五年(1469年),宪宗降敕于甘肃镇守中官颜义等人,说“各夷朝贡,俱有年限,今非其时,尔等其谕以朝廷恩威,就彼宴赉遣回”(25)。弘治初年,明廷鉴于哈密、土鲁番等西域贡使“多不以时,且人数过多,糜费益甚”而要求甘肃守臣“照例沮格”,不得“滥冒起送”(26)。嘉靖十三年(1534年),未到贡期的土鲁番等使臣要求入关,礼部接到甘肃守臣的奏报后认为:“回夷入贡以三年、五年为期,系累朝定例,今土鲁番旧岁来贡者尚未还国,今又违例要求,不可许”,世宗从之(27)。由于进入中国从事贸易获利极大,因而西域贡使队伍非常庞大。所有的使团“都根据其不同的规模而具有为自己服务的50~500名真正的商客,他们进入中国仅仅是为了在那里从事贸易”(28)。为了减轻明朝接待和赏赐贡使的费用,限制贡使人数势在必行。明廷经常向西域朝贡国晓谕“不许人数过多,违者治罪”的禁令(29)。当贡使入关时,甘肃守臣在嘉峪关“登录了由随员中的许多仆从随同的各位使臣的名字。大臣们于那里请他们不要再在已申报的名单之具体数字中再更多地增加任何人了,向他们强调了以下事实:中国的章程是很严格的,任何被当场抓住有伪报的使节将会永远威信扫地”(30)。
  此外,对于那些曾在中国境内违犯禁令的贡使,明朝记录在案,取消其再次入贡的资格。弘治二年(1489年)规定:“凡外夷来贡曾犯法者,再不许起送,著为令。”(31)如正德六年(1511年),哈密贡使阿都火者违犯明朝禁令,“私货茶于民家”,受到削减赏赐和取消再次入贡资格的处罚(32)。假冒他国贯使的行为也被明朝视为非法而受到禁约。成化七年(1471年),明廷要求甘肃总兵官蒋琬“译写番文晓示哈密王母,凡遣使可选老成之人,戒约而来,不许混以他种番人冒入”,否则,将予以拘捕。(33)弘治年间,撒马儿罕等七处使臣男妇共52人,因“冒土鲁番贡使,一概拘留”(34)。
  在查验贡使身份的同时,甘肃守臣还必须对西域贡使所携带的物品分别等级,造册登记。弘治五年(1493年),孝宗批准礼部建议,要求甘肃守臣“今后如遇西夷进贡,起送之时,须将上进物件尽数辩验开批,内细软者见数印封,粗重者开数通行造册,付夷使赍来,以凭题进给赏”(35)。嘉靖年间礼部官员也说:西域朝贡之国“俱分为等第,照例每十人准起送二人来京,其余存留在边,听候给赏。通行造册,马上差人先赍送部收贮,仍另出半印花栏勘合,给使臣亲执来京,以凭比对,定拟给赏”(36)。凡贡使所进之物如玉石、刀锉等,如果质量低劣,“边臣择其粗恶者还之”(37)。对于出关贡使的验放,主要是检验其出境时所带物品是否违禁。凡属违禁之物,或削减其赏,或予以没收。永乐七年(1409年),成祖对甘肃镇总兵官何福说:“中国罗绮旧制禁出境,迩者期贡使臣及往来市易之人,往往有私出者,更严禁约。若称朝廷赏赐,亦必验实,方许放出。”(38)宣德十年(1435年),英宗对甘肃总兵官刘广说:撒马儿罕使臣“久处甘州者并与敦遣,仍加访察,毋令私挟我人口出境”(39),茶叶也属严格管制之物,贡使不得随意携带出境。正统五年(1440年),西域使臣欲以赏赐的绢换茶,英宗下令:“茶系出境违禁之物,未可许”(40)。弘治二年(1489年),哈密、土鲁番贡使“违例收食茶、箭竹等物过多”,礼部要求按例予以没收,孝宗从之。同时晓谕境内各国贡使,“各遵守禁例,如违,俱照此例行之,其未给赏者即递减其赏”(41)。
  除检查违禁物品外,对出关贡使的验放还在于体现明朝海关管理的严肃性。明朝严禁河西走廊的军民私自通过其他路径将贡使带出关外,以确保政府对朝贡贸易的绝对控制。正如哈烈使臣盖耶速丁所言:出关与入关一样严格,“这里是指验证一下是否有缺席和是否有人未签出境关文就离开中国了。边境巡视官要对此负责,他们必须执行例律。使臣及其随从都必须履行这种手续”(42)。在甘肃镇守臣的严格盘验下,各国贡使难以蒙混过关。有明一代,西域贡使“根本不可能像进磨房那样随便自由进入中国,中国官府严格地要求进出境的关文”(43)。尽管西域贡使中的大多数是纯粹的商人,其中仍混杂着敌对势力或为敌对势力服务的军事间谍。永乐五年(1407年),哈刺火州等处使臣向明廷奏报甘州军士向西域贡使泄漏军机的事,明成祖便严词斥责甘肃总兵官宋晟,说:“朝廷禁约下人私通外夷,不为不严。比年回回来经商者,凉州诸处军士多潜送出境,又有留居别失八里、哈刺火州等处,泄漏边务者,此边将之不严也。”(44)成化十一年(1475年),针对贡使中混入间谍一事,宪宗“禁约土鲁番等国,遣使入贡之时,不许夹带别部夷人混入边境,糜费边储,传报消息”(45)。弘治八年(1495年),兵部根据甘肃守臣的奏报,认为“撒马儿罕等使不可与土鲁番使概送陕西,欲遣之回,则今方有事哈密,恐其漏我边情,或误大计。请仍留甘州暂住,支与饩廪,待哈密事竣之日遣回”,孝宗认为言之有理,便批准了这一建议(46)。以上史实说明,甘肃守臣对西域贡使出入嘉峪关时的严格检查是必要的正当行为,它并没有超出维护国家主权的范围。
  三、甘肃镇对西域贡使行为的规范
  由于朝贡贸易有利可图,因而西域诸国贡使多由商人充任。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礼部给事中黄骥上疏言:“西域使客多是贾胡,假进贡之名,藉有司之力,以营其私。其中又有贫无依者,往往投为从人,或贷他人马来贡。既名贡使,得给驿传,所贡之物,劳人远至,自甘肃抵京师,每驿所给酒食刍豆,费之不少。比至京师,又给赏及予物值,其获利数倍。以此胡人慕利,往来道路,贡无虚月。”(47)明宣宗也说:“回人善营利,虽名朝贡,实图贸易。”(48)为了减轻财政负担和沿途驿递军民的压力,甘肃镇奉明廷之命,从多方面规范着西域贡使的行为。
  (一)限制贡使人数
  对贡使人数的限制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限制西域诸国入关贡使人数;二是限制前往北京的贡使人数。前往北京的贡使称为起运贡使,留居甘州和肃州的贡使称为存留贡使。这两类贡使的一切费用都由明朝承担,同时,起运和存留贡使各有不同等级的赏赐。相对而言,起运贡使所得赏赐多于存留贡使的赏赐。据《明会典》载,成化八年(1472年),哈密“进贡到京使臣,分五等,一等彩段五表里,绢四匹;二等四表里,绢三匹;三等三表里,绢二匹;四等二表里,绢一匹;五等一表里,绢一匹。俱纻丝衣一套,靴袜各一双。存留甘州男女人等,有进贡者,照五等例赏;无者与绢一匹”(49)。其他西域国家也大略如此。由于进京使臣赏赐优渥,所以入关贡使想方设法加入起运贡使之列。为此,甘肃镇守臣必须严格控制起运人数,将明朝“怀柔远人”的负担降到最低点。永乐四年(1406年),成祖要求甘肃守臣“多则遣十余人,少则二三人入朝”(50)。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仁宗批准黄骥的提议,“敕陕西行都司,除哈密忠顺王及亦力把里、撒马儿罕等处番王遣使朝贡,许令送赴京来,不过一二十人”(51)。在成化之前,由于明廷对起运贡使人数限制并不十分严格,因而甘肃守臣经常滥送使臣。成化元年(1465年),明朝不得不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规定“哈密使臣岁一入朝不得过二百人,癿加思兰五十人。其土鲁番、亦力把力等或三年、五年人经哈密者,依期同来,不得过十人。”并要求甘肃等处守臣“抚谕夷民,严加防范”(52)。弘治十二年(1499年),孝宗命令甘肃守臣:“今后遇有各处使臣入贡者,俱约至八月初旬,方许验放入关。每年止许一次,亦不许人数过多。违者治罪。”(53)到了嘉靖时期,世宗调整了西域政策,对贡使人数的限制更加严格。嘉靖十一年(1532年),世宗诏令“肃州哈密卫夷人委兀儿等自今五年一入贡,每每不得过百人,起送不得过三十人,著为令”(54)。嘉靖十六年(1537年),甘肃巡抚赵载要求将西域诸国“分为等第,每十人许二人赴京,余留再边听赏”,朝议批准(55)。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世宗大力削减哈密三百人的贡使团,规定“每贡三十人,起送十三人,余留边听赏”,同时申明哈密与西域诸国一样,为“五年一贡”(56),取消了其一年一贡的特权。经过嘉靖时期的全面整顿,有效地控制住了西域贡使人数。
  (二)违期贡使不得入关
  对于西域诸国,明朝按照其亲疏远近和作用的不同,分别定以不同的贡期。如哈密为每年一贡,直至嘉靖中后期,因其作用减弱,才改为五年一贡;其他西域大国如天方、哈烈、撒马儿罕、土鲁番、别失八里、于阗等或三年一贡,或五年一贡,到嘉靖时期,皆定为五年一贡(57)。由于朝贡贸易有暴利可图,所以包括哈密在内的西域诸国经常违期叩关,要求入关从事朝贡贸易。为了维护朝贡贸易的严肃性,明廷要求甘肃守臣将违期贡使以礼阻回,不得入关。也就是说,违期贡使被明朝视为非法而予以禁约。天顺八年(1464年),礼部官员鉴于哈密一年之中三次入关进贡,认为“若不审量事机,听其自来自往,费扰实多。今后宜审验相应者,方许放入”。宪宗允准(58)。从此以后,明廷屡次晓谕西域诸国,要求按时入贡,并责令甘肃守臣严格执法。成化五年(1469年),礼部奏言:“正统年间哈密使臣每年许朝一次,多不过二百人,亦力把力等处使臣三年或五年一朝,每处不过十人。已敕所在官司及省谕其国王知会。今违例来朝,不当给赐,然既到京,宜量为处置,以慰其心。请敕赐其国王,并行陕西镇守等官,一体禁约。”宪宗从之。(59)弘治元年(1488年),礼部在检讨成化时期西域政策执行情况时说:“比年,哈密及土鲁番等处入贡,多不以时,且人数过多,糜费益甚。请各降谕谕之,俾知遵守。甘肃守关官员滥冒起送,不照例沮格,乞下巡按御史治罪。”孝宗览疏后,同意了礼部的请求,但宽宥了玩忽职守的甘肃守臣。(60)嘉靖十三年(1534年),土鲁番等国使臣违期叩关,甘肃守臣请示礼部,礼部认为:“回夷入贡以三年、五年为期,系累朝定例,今土鲁番旧岁来贡者尚未还国,今又违例要求,不可许。”世宗深以为然。(61)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甘肃总兵官仇鸾、都御史傅凤翔无视禁例,将违期的土鲁番八百多名贡使全部迎入嘉峪关,不久,杨博取代傅凤翔而巡抚甘肃镇,没有及时弹劾。对此严重事件,世宗不像孝宗那样宽贷守臣,而是按律予以严惩。世宗说:“先抚镇官滥放入关,新巡抚官不即参论,并当究治。凤翔、鸾姑夺俸三月,博一月,兵备、参将等官两月。如再失处,重治不贷。”(62)不久,世宗再次晓谕甘肃守臣:“有因循滥放者,从重论罪。仍俟各夷出关者,谕使知遵守。”(63)从此,西域贡使不按贡期随意叩关的行为得到了纠正。究而论之,要求西域贡使如期入关,仍在于限制入关人数,减轻朝廷负担。
  (三)入关贡使必须遵守明朝法令
  西域贡使一进入嘉峪关,在受到明朝各级官员的热情接待和全面保护的同时,他们必须遵循明朝制定的有关朝贡贸易的法令,不得为所欲为。贡使入关时,甘肃守臣向其宣布的禁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得与中国军民私自贸易;2.不得大量购买违禁物品如茶、丝绸等;3.不得携带中国人口出境;4.不得漫天要价;5.起运贡使不得在沿途从事交易,亦不得在驿递逗留不进;6.不得交接中国军民而窃取军国机密;7.朝贡完毕出关时,必须接受严格检查。其中,确保军国机密不被泄漏是明朝统治者关注的头等大事,明廷不断申明禁令,要求甘肃守臣做到万无一失。宣德七年(1432年),宣宗告诫甘肃总兵官刘广等人:“瓦剌顺宁王脱欢屡遣人朝贡,虽其意勤,然虏情多诈,安知数数往来,非窥觇欲有所为乎?宜严饬兵备,不可怠忽”(64)。正统八年(1443年),英宗要求甘肃守臣对存留贡使“务令严谨,毋漏事情”(65)。成化五年(1469年),甘肃总兵官蒋琬得到情报,说瓦剌首领拜亦撒哈“率众四百人,皆披甲至哈密城中屯聚,令哈密人奉使入贡,私觇虚实,约寇赤斤、肃州”(66)。两年后,宪宗要求甘肃守臣“今后各夷入贡,必须遇之以礼,禁约在边军民,不许交通漏泄事情”(67)。为了有效地管理甘肃境内的贡使,巡抚甘肃都御史朱英等人提出了“分内外以防奸细”的主张,即在“甘州城东关墙之内,将已废夷馆重为缮治,遣官设译,以待进贡远夷,并禁革军民交通漏泄”(68)。弘治年间,时值明朝兴复哈密,为了防止贡使“漏我边情,或误大计”,明廷决定将撒马儿罕、土鲁番等国贡使“留甘州暂住,支与饩廪,待哈密事竣之日遣回”(69)。直至万历年间,西域贡使分区管理的格局没有改变。据《利玛窦中国札记》载:肃州分为两部分,“中国人,即撒拉逊人称之为契丹人的,住在肃州的一个城区,而来此经商的喀什噶尔王国以及西方其他国家的撒拉逊人则住在另一区”,“每天晚上他们都被关闭在他们那部分城区的城墙里面”(70)。
  在确保军机不被泄漏的前提下,甘肃守臣对入境贡使的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督察起运贡使在来回的路上不得与沿途军民做任何形式的交易;二是严密控制存留贡使的交易行为。由于贡使携带贡物繁多,如将其如数运往北京,势必加重驿递的负担,因而只能将一部分贡物经甘肃守臣辨验后交由驿道运往北京,或贡于朝廷,或在北京市场上出售。未被运送的贡物或由甘肃镇收购,或在当地出售。永乐六年(1408年),成祖要求甘肃守臣在贡使卖马时,“若三五百匹,止令鬻于甘州、凉州。如及千匹,则听于黄河迤西兰州、宁夏等处交易,勿令过河”(71)。仁宗曾令甘肃守臣“自今有贡马者,令就甘肃给军士,余一切勿受,听其与民买卖,以省官府之费”(72)。成化十二年(1476年),大学士商辂提议:“乞敕甘肃等处巡抚等官,今后哈密诸番来京带有玉石,责令通事谙晓玉石之人辩验等第,一等者计数封号,装盛送京;次等者许其量带盘费,其余悉令在彼货卖,不许一概带来,沿途扛运,应付艰难。如违,许巡按分巡等官径自拏问。”(73)宪宗允准。弘治七年(1494年),孝宗敕谕于甘肃经略西域的兵部左侍郎张海等人,要求选取贡使“轻便之物,差人伴送赴京,余众悉令在彼住候,狮子、马、驼俱留在边喂餧养骑用”(74)。对于起运贡使无视禁令而在沿途从事交易者,甘肃镇守臣将奉命予以惩处。正德九年(1514年),明廷申明禁例,凡西域贡使“经过处所,敢有私与夷人贸易者,货物入官,仍枷号一月拟罪”(75)。世宗即位之初,要求甘肃守臣严肃禁令,“各夷回还之日,但有与军民交通卖买,在驿递延住一日之上者,住支廪给,军民枷号问罪。伴送人员不为钤束,从重治罪”(76)。
  四、结论
  在与西域的朝贡贸易中,明朝一贯坚持“厚往薄来”的不等价交换原则。虽然明朝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西域贡使的法规,但为了展示其大国的地位和作用,吸引西域贡使,明廷一再地宽贷贡使。正如明太祖朱元璋所言:“宁使物薄而情厚,勿使物厚而情薄。”(77)明朝与西域关系正常与否,主要体现在朝贡贸易能否正常进行。换言之,西域诸国在经济上对明朝的依赖和明朝需要西域诸国在政治上的支持,通过朝贡贸易使双方找到了一个结合点。只要西域诸国“归顺”明朝,与其友好往来,明朝统治者不在乎经济上的损失。朱元璋所谓西域诸国“遣使入贡吾朝廷,亦以知其事上之礼”(78),一语道破了明朝不遗余力推行朝贡贸易之苦心。
  综观有明一代,在甘肃守臣的管理和保护之下,丝绸之路的朝贡贸易从未中断,一批批贡使络绎于道。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撒马儿罕回回舍怯儿阿里义等以670匹马抵达凉州互市(79);永乐十七年(1419年),哈密、土鲁番等处贡使137人前来贡马,赐钞万锭,文绮70匹,彩绢200匹,(80)同年,哈密使臣及商人回回满赖撒丁等250人贡马3546匹及貂鼠皮、硵砂等物,成祖赏赐其钞32000锭,文绮100匹,绢1500匹;(81)宣德八年(1433年),宣宗赐哈密使臣329人“银及彩币、纱罗、绫紬、绢布有差”(82);正统十二年(1447年),哈密及撒马儿罕使臣贡马63匹,驼27峰,玉石20000斤,青鼠皮3000张;(83)景泰三年(1452年),哈密、亦力把里、土鲁番、察力花、扫兰等121处贡使结伴而来,受到明廷的盛情款待(84);天顺三年(1459年),哈密、土鲁番、亦力把里、黑娄、哈失哈儿、吉兰兀、鲁木思、戎等处正副使以及26名从人前来朝贡,除照例赏赐外,“正副使各有官者升一级,无官者正使授百户,副使授所镇抚,哈失哈儿等处使臣俱授所镇抚”(85);成化年间,哈密使臣360多人前来朝贡(86);弘治元年(1488年),明廷因西域贡使频繁入关且人数过多而不得不惩治滥送使臣的甘肃守臣(87);正德十五年(1520年),明廷为已居北京两年的土鲁番、哈密贡使赏赐“金织文绮彩缯”等物(88);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土鲁番、撒马儿罕、天方国、鲁迷、哈密等地贡使前来“贡马及方物”(89);隆庆五年(1571年),土鲁番贡使12人前往北京,进贡“方物及马匹”(90);万历十四年(1586年),土鲁番、哈密等处贡使70人赴京朝贡(91)。直至天启、崇祯年间,土鲁番、哈密等处使团仍贡不绝。
  总之,明朝通过与西域朝贡贸易防止北元势力对北方特别是西北地区的国防造成巨大威胁的基本目的达到了。终明之世,西域诸国与明朝的友好往来是明朝与西域关系的主流,丝路贡使贸易与明代国防战略融为一体,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贸易景象,是中外贸易史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①关于关西七卫的设置及其与甘肃镇的关系,参见拙作《明代甘肃镇边境保障体系述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8年第3期。
  ②《明英宗实录》卷114,正统九年三月癸亥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2299页。
  ③《明孝宗实录》卷91,弘治七年八月甲申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1681页。
  ④《明宪宗实录》卷252,成化二十年五月丁亥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4258页。
  ⑤《明宪宗实录》卷180,成化十四秋年七月癸未条,第3246页。
  ⑥《明孝宗实录》卷11,弘治元年二月丁未条,第249—250页。
  ⑦《明会典》卷107《西戎上》,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79页。
  ⑧《明宪宗实录》卷138,成化十一年二月丙申条,第2589页。
  ⑨《明宪宗实录》卷91,弘治七年八月甲申条,第1679页。
  ⑩罗日褧:《咸宾录·西夷志》卷3《哈密》,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65页。
  (11)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30《两使外国不赏》,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778页。
  (12)《明英宗实录》卷141,正统十一年五月庚辰条,第2792页。
  (13)许进:《平番始末》,浙江范懋柱家天以阁藏本。
  (14)《明英宗实录》卷256,景泰六年七月丁亥条,第5519页。
  (15)《明孝宗实录》卷102,弘治八年七月甲午条,第1867页。
  (16)《明英宗实录》卷141,正统十一年五月庚辰条,第2792—2793页。
  (17)《明孝宗实录》卷219,弘治十七年十二月丙子条,第4126页。
  (18)《明史》卷330《西域二》,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565页。
  (19)《明英宗实录》卷253,景泰六年五月壬申条,第5457页。
  (20)[法]阿里·玛扎海里著,耿昇译:《丝绸之路》,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11页。
  (21)罗日褧:《咸宾录·西夷志》卷3《哈密》,第66页。
  (22)《明史》卷329《西域一》,第8533页。
  (23)罗日褧:《咸宾录·西夷志》卷3《鲁陈》,第71页。
  (24)《明史》卷332《西域四》,第8611页。
  (25)《明宪宗实录》卷72,成化五年十月己卯条,第1407页。
  (26)《明孝宗实录》卷19,弘治元年十月戊戌条,第446页。
  (27)《明世宗实录》卷164,嘉靖十三年六月丁酉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3619页。
  (28)[法]阿里·玛扎海里著,耿昇译:《丝绸之路》,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16页。
  (29)《明孝宗实录》卷161,弘治十三年四月戊戌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2886页。
  (30)[法]阿里·玛扎海里著、耿昇译:《丝绸之路》,第44页。
  (31)《明孝宗实录》卷29,弘治二年八月壬子条,第661页。
  (32)《明武宗实录》卷74,正德六年四月戊子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1632页。
  (33)《明宪宗实录》卷90,成化七年四月辛未条,第1757页。
  (34)《明孝宗实录》卷131,弘治十年十一月庚子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2313页。
  (35)《明孝宗实录》卷70,弘治五年十二月辛酉条,第1325页。
  (36)严嵩:《南宫奏议》卷29《议处甘肃夷贡》,全国图书馆缩微文献复制中心。
  (37)《明世宗实录》卷278,嘉靖二十三年九月丁巳条,第5427页。
  (38)《明太宗实录》卷90,永乐七年夏四月丁亥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1188页。
  (39)《明英宗实录》卷1,宣德十年正月乙酉条,第91页。
  (40)《明英宗实录》卷71,正统五年九月甲辰条,第1375页。
  (41)《明孝宗实录》卷29,弘治二年八月壬子条,第661页。
  (42)[法]阿里·玛扎海里著,耿昇译:《丝绸之路》,第76页。
  (43)[法]阿里·玛扎海里著,耿昇译:《丝绸之路》,第12页。
  (44)《明太宗实录》卷66,永乐五年夏四月戊戌条,第929页。
  (45)《明宪宗实录》卷141,成化十一年五月壬子条。
  (46)《明孝宗实录》卷107,弘治八年十二月辛未条,第1964—1965页。
  (47)《明仁宗实录》卷5上,永乐二十二年十二月壬寅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760页。
  (48)《明史》卷332《西域四》,第8625页。
  (49)《明会典》卷112《给赐三》,第595页。
  (50)《明太宗实录》卷58,永乐四年八月壬子条,第853页。
  (51)《明仁宗实录》卷5上,永乐二十二年十二月壬寅条,第161页。
  (52)《明宪宗实录》卷22,成化元年十月丙戌条,第435页。
  (53)《明孝宗实录》卷161,弘治十三年四月戊戌条,第2886页。
  (54)《明世宗实录》卷143,嘉靖十一年十月辛丑条,第3346页。
  (55)《明世宗实录》卷198,嘉靖十六年正月壬寅条,第4148页。
  (56)《明会典》卷107《朝贡三》,第579页。
  (57)《明会典》卷107《朝贡三》,第579页。
  (58)《明宪宗实录》卷9,天顺八年九月辛未条,第198页。
  (59)《明宪宗实录》卷65,成化五年三月乙未条,第1314页。
  (60)《明孝宗实录》卷19,弘治元年十月戊戌条,第446页。
  (61)《明世宗实录》卷164,嘉靖十三年六月丁酉条,第3619页。
  (62)《明世宗实录》卷321,嘉靖二十六年三月乙卯条,第5963页。
  (63)《明世宗实录》卷329,嘉靖二十六年十月戊午条,第6055页。
  (64)《明宣宗实录》卷86,宣德七年正月庚辰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1986页。
  (65)《明英宗实录》卷109,正统八年十月庚子条,第2210页。
  (66)《明宪宗实录》卷67,成化五年五月辛丑条,第1346页。
  (67)《明宪宗实录》卷90,成化七年四月辛未条,第1756—1757页。
  (68)《明宪宗实录》卷141,成化十一年五月壬子条,第2624页。
  (69)《明孝宗实录》卷107,弘治八年十二月辛未条,第1965页。
  (70)《利玛窦中国札记》,北京:中华书局,1953年,第560页。
  (71)《明太宗实录》卷55,永乐六年春三月壬戌条,第1047页。
  (72)《明仁宗实录》卷5上,永乐二十二年十二月壬寅条,第161页。
  (73)商辂:《商文毅公集》卷3《弭灾疏》,刘体元刻本。
  (74)《明孝宗实录》卷94,弘治七年十一月庚戌条,第1732页。
  (75)《明武宗实录》卷116,正德九年几月辛酉条,第2343页。
  (76)严从简著,余思黎点校:《殊域周咨录》卷15《撒马儿罕》,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490页。
  (77)《明太祖实录》卷89,洪武七年五月壬申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1575页。
  (78)《明太祖实录》卷249,洪武三十年正月丁丑条,第3612页。
  (79)《明太祖实录》卷199,洪武二十三年正月乙亥条,第2983页。
  (80)《明太宗实录》卷210,永乐十七年三月丙午条,第2127页。
  (81)《明太宗实录》卷216,永乐十七年秋九月丁巳条,第2159页。
  (82)《明宣宗实录》卷105,宣德八年闰八月辛酉条,第2348页。
  (83)《明英宗实录》卷160,正统十二年十一月癸丑条,第3119页。
  (84)《明英宗实录》卷224,景泰三年十二月己丑条,第4851页。
  (85)《明英宗实录》卷300,天顺三年二月丙子条,第6376页。
  (86)《明宪宗实录》卷21,成化元年九月丁卯条,第420页。
  (87)《明孝宗实录》卷19,弘治元年十月戊戌条,第3524页。
  (88)《明武宗实录》卷182,正德十五年正月戊戌条。
  (89)《明世宗实录》卷274,嘉靖二十一年五月庚申条,第5378页。
  (90)《明穆宗实录》卷62,隆庆五年十月乙卯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1511页。
  (91)《明神宗实录》卷178,万历十四年九月丁巳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3327页。

丝绸之路研究:交通与文化/田澍,何玉红主编.-兰州: 甘肃文化出版社, 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