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蕃对敦煌的统治与经营——吐蕃时期的经济制度
作者:刘进宝
众所周知,唐代前期实行均田制。吐蕃占领河西后,改变了唐王朝的授田制度,而实行了突田制。关于突田制的详细情况我们不得而知,但透过敦煌文书,我们仍可以找到实行突田制的有关痕迹。如S.2103《吐蕃酉年沙州灌进渠百姓李进评等牒》曰:
城南七里神农河母,两勒汎水,游淤沙坑,空地两段共叁突(东至碛,西至贺英倩,南道口,北至神农河北马国清)。
右南沙灌进渠用水百姓李进评等,为已前移灌进口,向五石口前逐便取水。本无过水渠道,遂凭刘屯子边,卖合行人地壹突用水。今刘屯子言:是行人突地,依籍我收,地一任渠人别运为。进评等,今见前件沙,淤空闲地,拟欲起畔耕犁,将填还刘屯子渠道地替溉灌,得一渠百姓田地不废。庄园今拟开耕,恐后无凭,乞给公验处分。
本件文书中提到“空地两段共叁突”、“卖合行人地壹突用水”,由此可见,“突”是土地计量单位。另外,其他卷子中也有一些记载,如P.3410《沙州僧崇恩析产遗嘱》中有“无穷地两突,延康地两突”;P.2858号背《酉年二月十二日索海朝租地贴》中有“城西阴安渠地两突”;S.4661号文书第一行有“八突”字样,其后则是明细的亩数记录,这些记载也可证明“突”是土地计量单位。
从以上的研究可知,吐蕃在河西实行的是突田制。那么,作为土地计量单位,一突是多少?其授田方式如何?敦煌遗书S.9156和S.4491两件吐蕃时代的《沙州诸户口数地亩计簿》为我们探讨这一问题提供了较好的素材,据S.9156号文书提供的材料,如果我们将每条总计突数与各地段的明细亩数加以换算,就可得知突与亩的换算标准。如武朝副两户九口,共有地九突一亩,其中都乡渠一突一亩,双树渠半突一亩,宜秋西支渠七突四亩。这三段的土地加起来总共为八突半又六亩,而八突半六亩等于九突一亩。再如元琮户,共有土地十二突,分布在六条渠道上,分别为五突半一亩、一突三亩、二亩、三突半、半突四亩、半突,合计起来恰好十一突十亩,而总计为十二突。可知十一突十亩等于十二突。又如李进益七口,应授田七突,而该户下只写“七十亩十三畦”,可见七突等于七十亩。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一突等于十亩,半突等于五亩。①
那么,突田制时代的授田标准如何呢?我们通过对上引敦煌遗书中每户家口数与地亩数的排比分析可知,大体上是每人10亩,即一人一突。S.9156号文书共记载家口地亩20户,其中17户是一人一突,如元琮户十二口,授田十二突,辛兴国户九口,授田九突,侯文奴户四口,授田四突,只有3户虽非一人一突,但差额甚少。由此可知,吐蕃王朝控制时期,实行的是计口授田制度,其标准为每人一突,即十亩。②
吐蕃实行的计口授田制,与其赋税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突田制下,以“突”作为土地计量单位,那么,本时期的土地税在汉文文书中也就称之为“突田”,交纳“突田”称为“纳突”。从简牍看,吐蕃在新占领区所实行的赋税制度,除部分保留旧有的奴隶制成分外,主要吸收唐朝及所占领地区的赋税制度,并设有“税务官”、“税吏”等来执行其任务。但由于简牍的记载比较简略,很难窥见“纳突”的具体内容。而敦煌遗书的记载则比较丰富、详细,如P.2162号背《吐蕃寅年沙州左三将纳丑年突田历》有详细记载:
张逸(常乐一驮半二斗,瓜州一驮,寅□百尺一驮,氾弁三驮怙[儭],常乐一驮)
索荣(常乐一驮半二斗,氾弁下青一驮半,小三驮半,又小半驮,瓜州自送一驮)
王瀚(常乐一驮半二斗,一千人苏面一驮,瓜州一驮,十二月廿九日杜平纳一驮半,李延一驮六斗,小丑斗,寅八月纳青一驮二斗,小一驮半二斗)
(以下从略)
本件“突田历”中的“历”即是账目。唐代俗称收支账为入破历,“突田历”即指据土地征收税收的账目,通过对本件文书的分析,可略知此时期的纳税制度。
第一,本件文书所载左三将所属28户中,张进卿户注明“不合纳”,张寺加户注明“不纳”,王什德户注明“不合纳”。该三户仅交纳了一驮或稍多的粮食,从而可知突田制下有纳突户和“不合纳”即减免户的区别。
第二,各户一般均向常乐(地名)交纳一驮半,交瓜州一驮。其余数目则分别交往蚕坊、寺院,另一些数目则由本“将”中的人户氾弁等经收。当时的寺院一般都收取官府的布施(“儭”即布施),这种官儭有时由纳税户直接交给寺院,然后将该数额在该户应交纳税额中扣除。交纳的物品有小麦、青麦、布、油等。③
第三,虽然当时的纳突与计口授田有关,但突税并非按口(即按地亩)或按丁交纳,而是按户交纳。据有的学者研究,其税额是每户8驮上下。当时的一驮等于二石,半驮等于一石,若此,则每户每年需纳突16~20石。④
从敦煌遗书中可知,突田制下百姓除了纳突以外,还有差科,在吐蕃管辖时期的河西,“差科”是指官府的徭役。如P.3774号《丑年(公元821年)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⑤曰:
齐周身充将头,当户突税差科并无。官得手力一人,家中种田驱使,计功年别卅驮。从分部落午年至昨亥年,计卅年,计突课九百驮,尽在家中使用。
大兄初番和之日,齐周□附脚下,附作奴。后至佥牟使上析出为户,便有差税身役;直至于今。自齐周勾当之时,突田大家输纳。其身役、知更、远使,并不曾料。
从此件文书可知,差科包括身役、知更(守夜)、远使(派往远处当差)等。
总之,吐蕃统治者占领敦煌后,虽采取各种措施稳定社会秩序,改善民族关系,发展当地经济,力图长期占领这一地区。但我们通过对其占领时期统治敦煌之历史实际的探讨,得知此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较慢,和汉代及唐前期相比,是敦煌开发史上的一个倒退。
① 姜伯勤:《突地考》,载《敦煌学辑刊》,1984(1)。
② 杨际平:《吐蕃时期敦煌计口授田考》,载《社会科学》(甘肃),1983(2)。
③ 姜伯勤:《突地考》,载《敦煌学辑刊》,1984(1)。
④ 杨际平:《吐蕃时期敦煌计口授田考》,载《社会科学》(甘肃),1983(2)。《通鉴》卷211玄宗开元三年七月丁酉条载:“驴载曰驮,每驮一百斤。”
⑤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283~286页。
丝绸之路敦煌研究/刘进宝著.—乌鲁木齐: 新疆人民出版社, 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