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义军时期的敦煌——归义军时期的统治政策
作者:刘进宝
归义军政权建立后,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其统治。在对外关系方面,如前所述,张议潮主要以瓜、沙为根据地,对外征讨,扩大战果,巩固归义军政权对河西的统治。内政方面,主要是恢复或改变旧制。
—、重建乡里制
归义军政权建立后,即取消了吐蕃时期的部落、将制,恢复重建唐前期在这里实行过的州、县、乡里制。当然,开始恢复的并不是13个乡,而是10个乡,另外新出现了一个赤心乡,共11个乡。如S.2669《敦煌诸寺比丘尼姓名年龄籍贯表》①在记录女尼的原来籍贯时,提到了敦煌乡、莫高乡、神沙乡、平康乡、龙勒乡、玉关乡、洪池乡、洪闰乡、效谷乡、赤心乡、慈惠乡。P.2738卷提到的也是这11个乡。
原来的寿昌乡,又升格为县,乡名自然就没有了。从化、悬泉二乡则消失了。对于从化乡的消失,池田温认为,到了8世纪中叶,作为从化乡主体的粟特居民就在显著减少,吐蕃占领后,一些下层居民沦为寺院的寺户,而一些有势力者则四处逃散,“有的归还了本国,有的散入回鹘势力圈内或其他地方,剩下的一些粟特人后裔则依附于汉人的寺院,结果最终被汉人社会所淹没”。因此,当归义军政权“在敦煌重新施行乡里制的时候,尽管其他各乡又全都复置,可是惟有从化乡却再未出现,说明它已经消亡”②。
悬泉乡消失了,却出现了赤心乡。对此,陈国灿指出,赤心乡的乡名具有赤胆忠心、赤心为国之意,或许与张议潮起兵,以悬泉乡为基地,以该大族为基干,擎举反蕃义旗,赤心向国有关。原悬泉乡偏处敦煌县东,是索、张、赵、李、令狐、阴、曹诸大族较多的乡,这些家族正是后来归义军政权的基础,而以此乡作基地来组织反蕃起义的可能性也最大。因此,张议潮收复敦煌后,就改乡名为赤心,可能是对本乡赤心向国义举的表彰。另外,在归义军统治下的瓜州还有“悬泉镇”,它与敦煌县的悬泉乡同名而异地。为了避免混同而改乡名,可能也是当时考虑的一个因素。③
以上所述只是归义军前期敦煌县诸乡的基本情况,实际上,归义军时期敦煌县、乡的建制更为复杂。尤其是归义军统治敦煌长达180余年,其间由于中原王朝形势的不断变化,各民族的分散聚合,归义军本身统治力量的消长起落,都可能对敦煌县、乡的演变产生某种影响。如通颊乡和退浑乡就是一个显著的例证。
(—)通颊乡的出现
S.1485背《己亥年安定昌雇工契》曰:“已亥年六月五日立契,通颊乡百姓安定昌家内欠少人力,遂于亦心乡百姓曹愿通面上(以下空白)。”
这是有关通颊乡的最明显证据。
S.8443号《甲辰年—丁未年(公元944~947年?)李阇梨出便黄麻麦名目》④有“通颊孔曹子便黄麻玖斗,至秋一石三斗五升;通颊孟庆郎便麦两硕,至秋叁硕;洪池宋苟奴便黄麻一斗,至秋一斗五升;洪池龙什德便黄麻三斗,至秋四斗五升”。这里的洪池显然是指洪池乡。那么,通颊也应该是通颊乡。
P.2680号背《便粟历》⑤中有“敦煌张佛宁、平康任瘦子、洪池氾察察、慈惠石通子、洪润索温子、赤心张粉堆、通颊龙磨骨悉鸡”等人的便粟账目。这里的敦煌、平康、洪池、慈惠、洪润、赤心、通颊显然都是敦煌县的乡名。
P.2953号背《孔再成等贷麦豆本历》中也有“玉关孔再成、神沙郭佛奴、龙勒蒋保住、慈惠索骨子、效谷令狐阿、洪池李残子、洪润梁清子、通颊宋宋监儿、赤心裴憨子”的记载。这里的玉关、神沙、龙勒、慈惠、效谷、洪池、洪润、通颊、赤心,显然也是敦煌县的乡名。
上引文书中的S.1485号背之己亥年,池田温疑为公元939年,已基本上为学界接受;P.2680号背《便粟历》虽然没有纪年题衔,但文中出现的郭酒司、张粉堆二人,在P.3234号背《甲辰年(公元944年)二月后沙州净上寺东库惠安惠戒手下便物历》文书中也有记载,由此唐耕耦估计,这两件文书的年代可能相近;P.2953号背《孔再成等贷麦豆本历》也没有纪年,唐耕耦等先生将其定为九世纪后期,⑥似乎不妥,因为据S.4276《管内三军百姓奏请表》记载,10世纪初通颊还是部落。
根据目前已知资料,有关通颊乡的最早文书,是公元939年。由此荣新江先生推断:“大概在10世纪30年代,敦煌地区正式成立了通颊乡。”⑦从现有资料看,这个推断是正确的。由此也可证明,P.2953号背《孔再成等贷麦豆本历》不应定为九世纪后期,而应定为十世纪中后期。
(二)退浑乡的探讨
P.2932背《甲子乙丑年(公元964~965年)翟法律出便与人名目》,共存24行,是洪池张佛奴、龙勒高衍鸡、神沙安集子、效谷贺弘子、平康索再全、赤心张惠通、慈惠王再员等人借麦、豆等的账目。本件文书,户的洪池、龙勒、神沙、效谷、平康、赤心、慈惠,显然是敦煌县的乡名。值得注意的是,该件文书三次提到退浑,即退浑程憨多、退浑何员定、退浑王再昌,并且将退浑与上述7乡一并排列,故我们怀疑这里的退浑就是退浑乡。
我们说,本件文书中的“退浑”可能是退浑乡,在S.8443号《甲辰年—丁未年(公元944~947年?)李阇梨出便黄麻麦名目》中也能得到少许反映。该件文书中有“通颊孔曹子,便黄麻玖斗,至秋一石三斗五升;退浑慕容略罗,便麦肆硕五斗,秋陆硕柒斗五升;洪池龙什德,便黄麻三斗,至秋四斗五升”的记载。上面已经提及,文书中的洪池、通颊,系指洪池乡和通颊乡。那么,与洪池、通颊并列的退浑,就应该也是退浑乡了。
如果说上列文书中的“退浑”就是退浑乡,那么,退浑乡的出现有何历史背景呢?
吐谷浑进入河西的时间较早。在吐蕃时期,吐谷浑就是河西的主要民族之一。归义军统治河西时,居住于河陇的主要有汉、吐蕃、吐谷浑、回鹘、羌、嗢末、龙家等族。这时的吐谷浑,依然依附于吐蕃,并和归义军政权相抗衡,如《张议潮变文》中就记述了大中十年吐谷浑欲劫掠沙州,被张议潮率军打败的事实。“奸人探得事宜,星夜来报仆射,吐浑王集诸川蕃贼,欲来侵凌抄掠,其吐蕃至今尚未齐集。仆射闻吐浑王反乱,即乃点兵,凿凶门而出,取西南上把疾路进军……直到退浑国内,方始尔夫”。
归义军政权建立初期,不仅回鹘、吐蕃等大部族,就是较小的退浑、嗢末、羌、龙家等,也乘着空虚混乱的机会,在西北地区占有一席之地,并扩充自己的势力。被斯坦因劫去的唐咸通九年刻本《金刚般若波罗蜜经》就记载说:“河西诸州,蕃、浑、嗢末、羌、龙狡杂,极难调伏。”⑧敦煌文书《张淮深碑》中“河西创复,犹杂蕃、浑,言音不同,羌、龙、嗢末,雷威慑伏”的记载,也是这种状况的真实反映。经过30多年民族间的分散聚合,退浑便完全为归义军所控制。S.389号《肃州防戍都上归义军节度使状》文书中记载说:“又今月七日,甘州人杨略奴等五人充使到肃州,称:其甘州吐蕃三百,细小相兼五百余众,及退浑王拨乞狸等,十一月一日并往归入本国。其退浑王拨乞狸,妻则牵驮,夫则遮驱,眷属细小等廿已来随往,极其苦切,余者百姓奴客,并不听去。”据唐长孺先生研究,本件文书的年代为中和四年(公元884年),⑨这一看法已基本上为学界接受。由此可知,到9世纪后半期,当回鹘人大举进攻甘州之时,退浑人并没有随着其旧主人吐蕃南入藏地,而是逃到肃州,进入了归义军节度使的管辖范围。⑩
归义军统有退浑人后,并没有立即将其编入敦煌的乡管百姓中,而是保持了其民族的整体性,仍然以部落的形式加以统治。属于归义军曹氏政权初期的S.4276《管内三军百姓奏请表》中“归义军节度左都押衙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国子祭酒兼御史大夫安怀恩并州县僧俗官吏兼二州六镇耆老及通颊退浑十部落三军蕃汉百姓一万人”的记载,就是明证。
退浑部落在归义军统治下生活了几十年,在与当地乡管百姓的共同生活中,逐渐适应了当地的定居农牧业,其部落制已逐渐向乡里制演变。大约在通颊乡出现的前后,即10世纪三四十年代,在敦煌地区正式出现了退浑乡。
以上我们对归义军时期乡的建制情况进行了简单介绍。与唐前期不同的是,归义军在乡一级设置了知乡官,负责全乡的政务。乡下虽仍设里,但因里正的许多职权被收到知乡官手里,使里正在基层政权中的作用比以前下降了。这种将基层政权集中于乡的变化,是对唐代乡里制的一种发展。与此同时,在敦煌城中,归义军还恢复了唐前期实行过的城坊制度和坊巷的称谓。张议潮还仿照内地的军政体制,设置了与中原藩镇一样的文武官吏,恢复了相应的一套文书、行政制度。
二、土地制度的调整
归义军政权建立初期,由于刚刚推翻吐蕃统治,旧的统治秩序和生产关系被摧毁,出现了许多荒地,这正如《文献通考》所言:河西“自唐中叶以后,一沦异域,顿化为龙荒沙漠之区,无复昔日之殷富繁华矣”(11)。这些荒田闲地,按惯例是属国家所有,只不过在瓜、沙地区,是由唐王朝的特殊藩镇——归义军政权掌握罢了。因此归义军政权建立之初,就开始调查人口、土地,分配无主荒田。如S.6235《唐大中六年(公元852年)四月沙州都营田李安定牒》、S.3254背《唐大中六年(公元852年)十月令狐安子状》、S.6235背《唐大中六年十一月唐君盈申报户口田地状》、P.4989《沙州安善进等户口田地状》等,就是归义军政权初期的户籍田地手实,其形制与唐前期实行均田制时的户籍手实基本一致。由此可知,归义军政权建立后,废除了吐蕃时期的户籍、土地、赋税制度,重新登记了户口、土地。为了得到唐王朝的承认和支持,尽可能地恢复唐制。
唐中叶以后,随着均田制的瓦解,土地买卖逐渐频繁,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这一过程一直持续了一个多世纪,即晚唐五代宋初。这一阶段,在敦煌历史上正属归义军时期。
从敦煌文书可知,归义军时期的私有土地包括官僚地主的占田、寺田和小自耕农的民田。尤其是地主和小自耕农的私田,其数量、规模,从唐后期至五代宋初,都在不断扩大之中。张氏归义军时期,一般民户的土地大多是几十亩,虽有百亩以上者,但毕竟是少数。而到曹氏归义军时期,其土地达到百亩以上者就比较普遍了。如属于曹元忠时代的P.3236号《壬申年三月十九日敦煌乡官布籍》(12),共载纳布人79人,其中罗山胡105亩,罗友友100亩,张友全160亩,唐粉子160亩,张友子120亩,氾盈达151亩,邓像通165亩,王清升196亩,刘再松114.5亩,康保清157.5亩,黑善兴168亩,赵索二130亩,贺清儿127.5亩,罗安定102亩,张辛德109亩,李保山103亩,李再住113亩。上列土地上百亩的17人,约占P.3236号文书所载79人的四分之一强。另外还有约10人的土地都在70亩以上。当然这些并不是他们所占土地的全部,因为归义军政权实行的是据地纳税的政策,本件文书就是一件据地征收布匹的《官布籍》。为了使纳布整齐,都是250亩纳布一匹,即将几个人相邻的几畦土地合为250亩,由土地拥有者向政府纳布一匹。因此本件文书所载的土地数,只是他们所占土地中的一畦,根据一般土地占有、分布的原则,完全有可能还有第二、第三畦,甚至第四、第五畦。正是从这个角度考虑,我们才说曹氏归义军时期土地占有百亩以上者比较普遍。
另外,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665~666页所载《宋端拱三年(公元990年)沙州户邓守存等户口受田簿》上有“归义军节度使之印”,自然也属于归义军时期的文书。该文书所载邓守存户“都受田贰顷”,陈长晟户“都受田肆顷柒拾亩”,其土地占有量也是比较多的。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私有土地的发展主要是通过请射和买卖两个途径实现的。现主要依据敦煌文书,将其分述如下:
(一)请射
归义军政权继承了唐前期的有关制度,对于无主荒田、逃户土地允许民户请射承佃。请射的土地,虽曰“承佃”,实际上就变成了私田,即“请射承佃,供纳租税,充为永业”(13)。可见请射是私有土地发展的一条途径。从敦煌文书可知,归义军时期民户请射的田土大致有三类:
第一,绝户地。指该户土地已无人继承,自然就成了无主田土,允许民户请射。第二,不办承料户田土,即无力耕种的土地。(14)第三,官荒地。关于官荒地的请射,《通典》卷二《食货二·田制》载: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五品以上永业田,皆不得狭乡受,任于宽乡隔越射无主荒地充。”这里的射,就是请射,即在宽乡可以指定地点地段请授。指定地点地段的请授,就是请射,犹如射箭中的一样。指物而取曰射。这里的物自然就是地。因此,敦煌文书中凡指明地段四至的请地牒、辞,都属于请射田土。
(二)买卖
土地买卖在唐前期是受到国家诸多限制干预的,到了唐后期,国家的注意力转移到据地而税,即谁耕种土地就由谁纳税。而对土地的买卖,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则不做过多的干预,基本上是“人从私契”,即私契在上地买卖中具有合法的地位,并起决定作用。关于这一方面的内容,史籍文献记载不多,而敦煌所出归义军时期的土地买卖文书则为我们提供了客观而生动的依据。如P.4017《出卖口分地契》后有“或有恩敕流行,亦不在论理之限,两共对面平章为定,更不许休悔。如若先悔者,罚上马壹匹。恐人无信,故立私契,用为后凭”;S.2385《阴国政卖地契》后为“天倾地陷,一定已后,更不许翻悔,如有再生翻悔。罚麦玖硕,充入不悔之人。恐人无信,两共对面平章,故立私契,用为后凭”。
从敦煌土地买卖文书可知,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土地买卖已排除了交易双方之外的各种干预,不再受国家的制约,也不需要官府审核和裁决。买卖双方完全可以根据个人意愿自由买卖土地,确认私契的决定作用,“官有政法,人从私契”已为社会所公认。私契的公开和合法,正是土地私有化的反映。不仅如此,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卖地契已和卖宅舍契、卖牛契的形式一样,如S.3877《唐乾宁四年(公元897年)张义全卖宅舍地基契》后有“或有恩敕敕书行下,亦不在论理之限。一定已后,两不休悔,如有先悔者,罚麦叁拾驮,充入不悔人。恐人无信,两共对面平章,故勒此契,各各亲自押署,用后凭验”;P.3331《丙辰岁宋欺中卖宅舍契》后有“中间或有恩敕,亦不在论限,人从私契。一买已后,更不许翻悔,如先悔,罚黄金叁两,充入官家。恐后无凭,故立此契,用为验耳”;S.1285《后唐清泰三年(公元936年)杨忽律哺卖宅舍地基契》后有“中间如遇恩敕大赦流行,亦不许论理。两共对面平章,准法不许休悔。如先悔者,罚青麦壹拾伍驮,充入不悔人。恐人无信,立此文书,用为后凭”。另如S.5820和S.5826拼合之《卖牛契》后有“立契后有人先悔者,罚麦三石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立此契为记”;S.1475《令狐宠宠卖牛契》后有“依契为定,不许休悔。如先悔者,罚麦伍硕,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立私契。两共平章,书指为记”。由上引卖宅舍契、卖牛契的限制条件说明,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土地已和宅舍、牛一样,成为人户的私有财产,土地拥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支配土地。
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土地进一步私有化的另一标志,是土地拥有者之间可以任意对换土地。如P.3394《唐大中六年(公元852年)僧张月光、吕智通易地契》曰:“官有处分,许回博田地,各取稳变。”“已博已后,各自收地,入官措案为定,永为主记”。对于百姓之间的对换土地,归义军政权不加干预,“入官措案为定”,也只是为了便于赋税征收的管理。由此可知,晚唐五代,封建国家对土地的占有状况并不重视,其关注的焦点是据地出税,如宣宗大中四年正月制:“青苗两税,本系田土,地既属人,税合随去,从前敕令,累有申明”。(15)“地既属人”,即土地已归私人所有,国家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只是据地征税罢了。
总而言之,建中元年两税法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土地所有制——均田制的瓦解。从此以后,“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16)。即放弃了国家对土地的干预,默认了私家的兼并。因此,两税法推行才30年,“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17)。这一政策,一直贯穿于晚唐五代。到了宋初,宋太祖在“杯酒释兵权”之际,公然鼓励石守信等拥兵将领“市田宅以遗子孙”。让他们交出兵权后,“择便好田宅市之,为子孙立永久之业”(18)。正是在宋初“不抑兼并”政策的指导下,到了北宋中叶,作为土地所有制主要形态的,已经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了,为了适应这一土地所有制的转化,当时还出现了由官府制作的“官板契纸”。民间所谓“千年田换八百主”的说法,正是土地私有制日益发展和土地加速卷入流通过程在人们观念中的反映。(19)
三、赋税制度
在重新登记人口和调整土地制度的基础上,归义军政权还制定了新的赋税制度。根据敦煌文书记载,归义军实行的是据地出税的制度,其地税主要包括地子、官布和柴草三项。
地子是地税的重要内容,因为地税的范围比地子广,即地税包括地子、布、柴草等。由此可知,归义军时期的地子,虽与两税法时期的地税有密切关系,但地子并不等于地税,地子只是地税中交纳粮食(斛斗)的部分。地子的征纳方式是据地出税,即不论何种情况,谁拥有土地,就由谁交纳地子。
至于地子的税率,由于两税法时期的田亩税在全国没有统一的税额,作为田亩税重要内容的地子也就不可能有统一的税率。但从敦煌文书得知,“地子”的征纳的确是有一定税率的,大约是每亩地约纳粮3~5升。这种税率不一的情况,可能是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税率,它与统治者的政策、耕地的面积、生产力发展状况以及战争、对外交往等,都有一定的关系。(20)
至于官布的征收,也是按地征纳的。藏于俄罗斯圣彼得堡的敦煌文献中有一件交纳布匹的残文书,即Дx.1405、Дx.1406号。该件文书现残存19行,是属于9世纪末10世纪初,即张氏归义军末期或曹氏归义军初期的文书。从本件文书的内容可知,当时据地出税的布匹,是每叁顷地造布壹疋,即每300亩土地纳布一匹。另外,属于曹元忠时代的P.3236号《壬申年(公元972年)三月十九日敦煌乡官布籍》,对交纳官布的记载更为详细具体。从本件文书可知,每250亩土地纳官布一匹。
为什么地税中既有地子,又有官布和柴草呢?我们知道,两税法不但要征收钱,而且还要征收绢布和柴草等。因为早在建中初年制定两税法时,中央政府就“定税计钱,折钱纳物”、“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21)这里“折钱纳物”的“物”,自然是封建社会农工合一家庭的产品——谷和绢、布帛等等。官布这一税目的出现,可以说是均田制下调布的延续,但和调布又不完全相同,它是特殊时期特殊地方的特殊税种,也是“折钱纳物”或“不征见钱”的一个具体反映。它与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没有实行货币经济有关。在吐蕃统治敦煌时期,实行的是部落——将制,(22)唐王朝的货币被废除,主要实行物物交换,交换的媒介是实物。归义军政权建立后,由于货币极缺,人们在买卖、雇工、典当、借贷时仍以麦、绢帛、布匹等实物计价。正是由于这一特殊时期货币不是普遍的交换媒介,唐末五代归义军政权才将唐朝赋税制度中应交现钱的那一部分税改为征布,因此在敦煌文书中保存了一些征收官布的记载。
① 《敦煌资料》第1辑,242~260页,中华书局,1961。藤枝晃将本件文书的年代定为856~870年。
② 池田温:《八世纪中叶敦煌的粟特人聚落》,汉译文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9卷《民族交通卷》,中华书局,1993。
③ 陈国灿:《唐五代敦煌县乡里制的演变》,载《敦煌研究》,1989(3)。
④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216~221页。
⑤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234页。
⑥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246页。
⑦ 荣新江:《通颊考》,载《文史》33辑,中华书局,1990。
⑧ 〔日〕羽田亨:《唐光启元年沙州伊州地志残卷考》,载万斯年辑译:《唐代文献丛考》,商务印书馆,1957。
⑨ 唐长孺:《关于归义军节度的几种资料跋》,载《中华文史论丛》第一辑,中华书局,1962。又见沙知、孔祥星编:《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
⑩ 荣新江:《通颊考》,载《文史》33辑,中华书局,1990。
(11) 《文献通考》卷322《舆地八》,考2537,中华书局,1986。
(12) 刘进宝:《P.3236号<壬申年官布籍>时代考》,载《西北师大学报》,1996(3)。
(13) 〔宋〕王溥:《五代会要》卷25《逃户》,40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14) 刘进宝:《“不办承料”别解》,载《文史》,2006(3);刘进宝:《唐宋之际归义军经济史研究》,52~6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15) 《唐会要》卷84《租税下》。
(16) 《文献通考》卷3《田赋三》。
(17) 《全唐文》卷634李翱《进士策问》。
(18)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建隆二年七月》;《宋史》卷250《石守信传》。
(19) 林甘泉:《<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前言》,载《中国史研究》,1988(4)。
(20) 刘进宝:《从敦煌文书谈晚唐五代的“地子”》,载《历史研究》,1996(3);《再论晚唐五代的“地子”》,载《历史研究》,2003(2)。
(21) 陆贽:《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
(22) 刘进宝:《关于吐蕃统治经营河西地区的若干问题》,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4(1)。
丝绸之路敦煌研究/刘进宝著.—乌鲁木齐: 新疆人民出版社, 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