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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生活的真实写照——佛教典籍中有关“唱衣”的规定

作者:刘进宝

 
  敦煌文献中的“唱衣”制度,应该是来源于佛教律藏的有关规定,因为“释门的‘律’,犹如世俗社会的‘礼’和‘法’一样,是要规范僧尼的思想和行为,使之整饬有序,合于释门理念”①。从早期佛教律典可知,僧侣圆寂后,其衣物等便分给别的僧众。在唐初由义净翻译的《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中可知,在印度,拍卖是用来处分这些私人所有物的办法。
  “唱衣”制何时在中国寺院中实行,目前还无法得知具体的时间,但在唐初道宣的《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②中已有了分僧物的记载:
  分比丘物者,先将亡去者,藏已送丧,僧还来至寺,取亡人物著僧前,然后如上,依法集僧分之。
  将亡人轻重之物,并集僧中,若不胜举床瓮屋舍园林牛奴等,并须历帐,对僧明读,令知其多少。……后鸣钟遍召,一同僧式,不得闭门限客,假托昏夜,意遮十方。……次定轻重讫,如上分之,重者一处依名抄记,轻物一处依名抄之。③
  若在私庄寺致死,或作僧使,在庄检校而死,若有家人及比丘守者,重物入亡者本寺,轻物随现分之,亦不得尼众分也。纵令近僧来摄重物,亦不须与。④
  僧人圆寂后,其遗物分为轻重两部分,床、瓮、屋舍、园林、牛、奴等重物归寺院所有,一切轻物,主要是衣物等生活用品,便由僧尼分配。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中,虽然没有说到唱衣之法,但估计此时已有了唱卖的例证,或者说唱卖已经在寺院中实行了。因为当僧尼分配亡者轻物时,若遇分配不均,可能就采取竞卖的办法,将亡僧的轻物变卖,然后由僧尼均分钱财。道宣曾对其进行谴责:
  律无卖物分法,今时分卖,非法非律,至时喧笑,一何颜厚。佛令分付,为息贪情,令各自省,今反乐笑。⑤
  由此可见,当时寺院中已出现了“分卖”现象,只不过还未得到律藏的许可。历史上许许多多的规章制度,大多是先在民间传布、流行,然后才逐渐得到官府的默许、认可,最后才以制度、规章的形式来加以规范、约束。“唱衣”之起源,可能也走过了这样一条漫长的道路,即先在“非法非律”的状态下在某些寺院中流行,然后得到认可,最后才将其进行规范。
  唐代中叶以后,伴随着禅宗的勃兴,怀海制定了《百丈清规》。“《百丈清规》的产生是禅林制度确立的标志。”⑥可惜的是《百丈清规》在宋代就已失传了,南宋宗颐所编《禅苑清规》和元代德辉重编的《敕修百丈清规》,虽非怀海原貌,但它们毕竟是唐宋间寺院及其僧人生活的真实写照,由此我们可以窥见唱衣制的一些情况。
  寺院唱卖的衣物,绝大部分是亡僧生前财产。僧人的财产,分为两部分,即重物和轻物。所谓重物,主要是指田宅、园林、奴婢、牲畜、金银等等,按内律规定,这些应入常住,即归寺院所有。对于常住之物,不仅内律规定不可侵夺,而且敦煌文书中也有一些具体的反映,如P.2187号《河西都僧统悟真处分常住榜》⑦曰:
  应诸管内寺宇,盖是先帝敕置,或是贤哲修成。内外舍宅、庄田,因乃信心施入,用为僧饭资粮;应是户口家人,坛(檀)越将持奉献,永充寺舍居业。世人共荐共扬,不合侵陵,就加添助,资益崇修,不陷不倾,号曰常住。
  所谓“常住”,本指恒久不变的意思,转意指僧伽的共有财产。从本件敦煌文书可知,由官府施入或一般檀越(施主)施入的地产和人户,就构成了称为“常住”的这种所有权。⑧凡属寺院的常住,内律都给予保护,不许任何人侵占:
  凡是常住之物,上至一针,下至一草,兼及人户,老至已小,不许倚形恃势之人,妄生侵夺,及知典卖。或有不依此式,仍仰所由具状申官。⑨
  所谓轻物,主要是指那些“可随身资道”的,即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其中以衣物为主。“由于禅林中没有个人不动产,《清规》只对亡僧衣物处理做规定”⑩。这些衣物应由众僧均分。由于分配不均,才进行唱卖,然后均分唱卖后的钱财。按照禅门规范,当僧人病重时,便有“病僧念诵法”。当然首先念诵的是佛经,但同时还要对自己的衣物做出承诺,以便死后由寺院唱卖。由于这一规定是禅门僧徒必须进行的一道程序,故为了便于众僧,就制定了专门的念诵式样:
  抱病僧某。右某本贯某州某姓,几岁给到某处度牒为僧。某年到某寺挂搭。今来抱病,恐风火不定,所有随身行李合烦公界抄剳,死后望依丛林清规津送。
  年 月 日抱病僧 某甲口词。(11)
  这一念诵样式,相当于唐代之书仪,可见它具有普遍性。
  所有唱卖的衣物,在亡僧病重或临死之前,都要进行清点、估价、封存。僧人有遗嘱者,还要考虑处理方式。
  僧人圆寂后,就对已入账的衣物进行估价,为唱卖作准备。据《敕修百丈清规》载,当亡僧的后事办理完毕之后:
  维那分付堂司行者,请住持两序侍者就堂司,或就照堂对众呈过包笼,开封出衣物,排地上席内,逐件提起呈过,维那估值,首座折中,知客侍者上单,排字号就记价值,在下依号写标。贴衣物上入笼,仍随号依价,逐件别写长标,以备唱衣时用。方丈两序诸寮舍,并不许以公用为名分去物件。常住果有必得刚者,依价于抽分钱内准。或亡僧衣钵稍丰,当放低估价利众,以荐冥福。(12)
  由此可见,唱衣前的估唱是一项细致的工作,需要对亡僧的衣物进行一件件估价贴签,做好唱卖的准备。对此,《百丈清规证义记》的记载更为具体:
  入塔后,库房齐集两序执事、监院、维那、知客、值岁、库头、知浴、衣钵等,将亡者行李(除遗命赠人物),请监院维那,每件估价(照时价七折算),书记上簿,知客编号已,值岁点数,酌留一二件犒劳看病之人。凡衣具被帐等,有四角者,应归常住,余者即写号条,第几号某件价若干,缚于本件之上,俱定价登簿已(若余人,则应白主持),客堂挂牌,牌云估唱。”(13)
  可见,估唱主要山寺院的执事僧,如执事、监院、维那、知客、值岁、库头、知浴等进行,他们对亡僧的衣物进行清点、登记、编号、估价,并写好标签,注明某件为某某号,价多少,贴在衣物上,以便唱衣。
  从《敕修百丈清规》的记载可知,寺院唱衣,从估价的10%起唱,僧众应价后再唱,一直唱到估价,然后鸣磬为定。若唱到估价后,还有两人以上应价,还可加价再唱,上不封顶。这种唱衣之法,与现代的拍卖非常相似。
  从《敕修百丈清规》卷七《板帐式》的记载可知,唱衣所得由“收钞”和“支钞”两部分构成,“收钞”为亡僧衣物唱卖所得;“支钞”包括僧人送亡及茶毗等丧葬活动的全部支出。
  凡僧亡以其所有衣物,对众估唱惩贪积也。估唱得钱必照板帐,支用外其钱作三七,抽分归常住(百贯抽三十贯,不满百贯则不抽分),余则均依僧众。(14)
  即丧葬支出以外的余额,30%归寺院,70%作为酬金,分给参加佛事、唱衣等劳作的三纲、知事僧、知客僧、行者等人。(15)明乎此,我们就能正确理解P.2638号文书第63~66行的支出了。这些支出,正是对参加儭司唱衣的各类僧人的酬劳,如“赏监儭和尚”、“赏支儭大德”、“赏都司三判官”、“支大众维那”、“给算日供主用”等。
  ① 张弓:《汉唐佛寺文化史》上册,44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② 《大正藏》第40册,1~156页。
  ③ 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载《大正藏》第40册,116页。
  ④ 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载《大正藏》第40册,117页。
  ⑤ 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载《大正藏》第40册,117页。
  ⑥ 张弓:《汉唐佛寺文化史》上册,304页。
  ⑦ 邓文宽:《敦煌文献<河西都僧统悟真处分常住榜>管窥》,载《周一良先生八十生日纪念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⑧ 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166页,中华书局,1987。
  ⑨ P.2187《河西都僧统悟真处分常住榜》。
  ⑩ 张弓:《汉唐佛寺文化史》上册,319页。
  (11) 〔元〕德辉重编:《敕修百丈清规》卷六《大众章·病僧念诵》,载《大正藏》第48册,1147页。
  (12) 〔元〕德辉重编:《敕修百丈清规》卷六《大众章·亡僧》,载《大正藏》第48册,1148页。
  (13) 《百丈清规证义记》卷五《估唱》,载《续藏经》第111册,706页,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
  (14) 《敕修百丈清规》卷七《板帐式》。
  (15) 张弓:《唐五代的僧侣地主及僧尼私财的传承方式》,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1辑,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
  

丝绸之路敦煌研究/刘进宝著.—乌鲁木齐: 新疆人民出版社, 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