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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生活的真实写照——敦煌“唱衣”的地域特色

作者:刘进宝


  《敕修百丈清规》、《禅苑清规》记载的“唱衣”情况都是一个寺院的活动。而敦煌文书记载的敦煌寺院,其“唱衣”等活动虽然遵从了律藏的规定,但又与《敕修百丈清规》、《禅苑清规》的记载不完全一致,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
  如“唱衣”就不是在某一个寺院中进行,而是整个敦煌教团的集体行动。归义军时期,敦煌的寺院比较多,S.1947号文书中就有“(归义军)管内一十六所寺及三所禅窟”,ДX.1382号也有“应管壹拾陆寺僧尼籍”的记载。据李正宇考证,晚唐五代时期,敦煌境内敕建有尼寺五所及僧寺十一所,总称十六寺。另外还有一些窟、佛刹、佛龛、佛堂和兰若等。“站在这个庞大的教团势力顶端的,仍然是‘都司’即都僧统司。……‘都司’下设立掌管布施收入和分配的‘儭司’,由‘儭司教授’及‘儭司法律’掌管”①。由此可见,儭司主持的“唱衣”,并非单个寺院的单独活动,而是整个敦煌教团的集体行动。
  现在,我们再来看P.2638号文书提到的寺院:14行“龙”即龙兴寺,15行、20行“普”即普光寺,19行“国”即安国寺(51~52行也有安国寺),45行的大云寺、永安寺(62行的“永”即永安寺),50行的圣光寺,51行的开元寺(62行的“开”即开元寺),55行的三界寺、净土寺,62行的“修”即灵修寺。以上共提到寺院10个,另外,61行的“三窟”指的就是莫高窟、西千佛洞和榆林窟,58~59行的“诸寺兰若”则是对敦煌寺院兰若的泛称。
  本件文书是沙州儭司的状稿,而儭司又是都僧统司的下属机构,由此也可看出,“沙州僧团是超越于一个寺院的组织”②。而本件文书上又钤有几颗“河西都僧统印”,可见所谓“右奉处分令执掌大众儭利”也是奉河西都僧统的处分。它也证明P.2638号文书中儭司的“唱衣”行动,是由“河西都僧统”领导下的整个敦煌教团组织的集体行动,并非像《敕修百丈清规》、《禅苑清规》记载的那样,只是一个寺院的活动。
  敦煌的佛寺,虽不能说全是禅寺,但具有禅宗的内容则是不容置疑的。由此我们可以提出这样一种假设,即《敕修百丈清规》、《禅苑清规》虽是禅门寺院的规范,但它又是在总结、继承整个佛教寺院行为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故在非禅宗寺院中也可以看到许多与《敕修百丈清规》、《禅苑清规》相似的内容。从以上所论敦煌寺院的“唱衣”可知,它与《敕修百丈清规》、《禅苑清规》的记载也有不完全一致之处,即打上了当时当地的烙印。这也许是因为《敕修百丈清规》、《禅苑清规》的规定是佛教僧徒的最高理想,属于佛教的法规,而敦煌文书中反映的“唱衣”,则是一般僧人的活动,虽以佛教法规为指导,但又具有一定的世俗性。
  从唐代开始,僧务的管理权就一直隶属于中央政府的常设官署,如鸿胪寺、祠部等,不再设专门的僧务机构了。在僧务管理上,表现为一种僧官与俗官混存共管的情况。③而敦煌归义军政权,虽奉中原王朝正朔,但基本上是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地方政权,在僧务管理上也是如此。如张氏归义军时期的河西都僧统悟真,从形式上看,由朝廷任命,但实际上是由归义军节度使决定的。到“西汉金山国”及曹氏归义军时期,则干脆自行任命,有时仅仅加上一个“大唐敕授”的名义罢了。④
  正因为敦煌教团僧官的任命权在归义军节度使,故僧官在大政方针上必须与归义军政权保持一致,甚至听命于归义军节度使。在曹氏归义军时期,其统辖的地盘已大不如前,并不断受到外来的侵扰,故必须加强内部统治。再加上敦煌的寺院一般规模比较小,自不能与中原、南方的一些大寺相提并论。因此敦煌佛寺的活动,并不是一个寺院的单独行动,而是由都僧统领导下的整个敦煌教团的集体行动。如根据S.0520和S.8583号缀合之《天福二年(公元937年)二月十九日河西都僧统龙辩榜》⑤上有“河西都僧统印”三颗,是沙州报恩寺为举办方等道场,由“河西应管内外释门都僧统龙辩”所发之榜文,其目的是要求都僧统司下属之僧官以及敦煌十一个僧寺的禅律大德、律师等参加诸司的管理工作。敦煌佛寺的各项活动是沙州教团的集体行动。作为佛寺活动内容之一的“唱衣”,也就不是各个寺院的单独行动。
  前已述及,归义军时期敦煌共有十六寺、三窟及若干兰若等,但在P.2638号文书中只出现了十寺、三窟,为何不是全部寺院的活动呢?对此郝春文认为,在当时的沙州,亡故僧尼的衣物并非全部“散施”给儭司,也不是每个疾病死亡僧尼都向儭司“散施”物品。因为僧尼施入各个寺院和“入法事”的物品都不能归入儭司,所以儭司所执掌的大众儭利似乎只是施主明言施入“合城大众”或“大众”的部分。由此就可以明白,为什么P.2638号文书“收入部分”所记布施衣物的人次较少了。⑥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还有一种可能,即儭司每次主持的“唱衣”及儭物分配,只是有关的寺院参加,并不包括所有的寺院。
  另外,根据内律规定,寺院唱衣,所收一般是钱,如:
  估唱得钱必照板帐,支用外其钱作三七。抽分归常住(百贯抽三十贯,不满百贯则不抽分),余则均俵僧众。⑦
  同时还列有各种收支账目的样式。《百丈清规证义记》卷五《估唱》条亦曰:
  唱一件价,维那鸣磬一下,要者称名收号条,书记填某号某甲收,知客僧值照应,或当时钱物两交,副寺照号收钱,知客给物,或另日往库房缴钱取物。
  敦煌文书中的唱衣历,其唱卖所得都是实物,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布,另有少部分麦、粟等,总之都是实物,目前还未发现使用货币的,这是什么原因呢?
  自从“安史之乱”以后,吐蕃占领了敦煌,并将其本部的一些行政、军事、经济政策在敦煌施行,如部落、将制、突田制等,⑧唐王朝的货币被废除,主要实行物物交换,交换的媒介是实物。
  归义军政权作为一个特殊的藩镇,虽然在绝大部分时间都奉中原王朝为正朔,但由于当时唐王朝自顾不暇,再加上交通的阻隔等各种原因,归义军政权实际上处于一个地方政权状态,无法得到唐王朝的有力支持,当然也就无法得到或使用唐王朝的货币。而它又是在推翻吐蕃统治的基础上建立的,也没有货币供其继承,而归义军政权本身没有铸造货币。因此,在整个归义军时期,都很难见到使用货币的记载,人们在买卖、雇工、典当、借贷时,便以麦粟、绢帛、布疋等实物计价。尤其是布疋,在当时当地便替代了货币的功能,具有价格和价值的尺度,是实物货币的主要形态。
  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寺院,也自然受这一大环境和前提的影响,在唱衣时,其所得也就以布疋为主了。
  ① 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145页,中华书局,1987。
  ② 姜伯勤:《敦煌社会文书导论》,204页,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2。
  ③ 白文固:《南北朝隋唐僧官制度探究》,载《世界宗教研究》,1984(1);又见何兹全主编:《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1934~1984)》,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
  ④ 谢重光、白文固:《中国僧官制度史》,144~145页,青海人民出版社,1990。
  ⑤ 唐耕耦:《敦煌研究拾遗补缺二则》,载《敦煌研宄》,1996(4)。
  ⑥ 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沙州僧尼的宗教收入(一)——兼论儭司》,载《庆祝潘石禅先生九秩华诞敦煌学特刊》,文津出版社,1996。
  ⑦ 《敕修百丈清规》卷七《板帐式》。
  ⑧ 刘进宝:《关于吐蕃统治经营河西地区的若干问题》,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4(1)。
  

丝绸之路敦煌研究/刘进宝著.—乌鲁木齐: 新疆人民出版社, 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