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地方公文的处理程式——县司机构的官文书判署
作者:刘进宝
关于唐代官文书的范围及处理程式,以《唐六典》与《通典》的记载最为详细。如《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曰:
凡都省掌举诸司之纲纪与其百僚之程式,以正邦理,以宣邦教。凡上之所以逮下,其制有六,曰:制、敕、册、令、教、符(天子曰制,曰敕,曰册。皇太子曰令。亲王、公主曰教。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县下于乡,皆曰符)。凡下之所以达上,其制亦有六,曰:表、状、笺、启、牒、辞(表上于天子,其近臣亦为状。笺、启于皇太子,然于其长亦为之,非公文所施。九品以上公文皆曰牒。庶人言曰辞)。诸司自相质问,其义有三,曰:关、刺、移(关谓关通其事,刺谓刺举之,移谓移其事于他司。移则通判之官皆连署)。凡内外百司所受之事皆印其发日,为之程限:一日受,二日报(其事速及送囚徒,随至即付)。小事五日(谓不须检覆者),中事十日(谓须检覆前案及有所勘问者),大事二十日(谓计算大簿帐及须谘询者),狱案三十日(谓徒已上办定须断结者),其急务者不与焉。……凡制、敕施行,京师诸司有符、移、关、牒下诸州者,必由于都省以遣之。凡文案既成,勾司行朱讫,皆书其上端,记年、月、日,纳诸库。凡施行公文应印者,监印之官考其事目,无或差缪,然后印之;必书于历,每月终纳诸库(其印,每至夜,在京诸司付直官掌;在外者,送当处长官掌)。
由以上记载可知,唐代的公文程式是很严格的,但由于《唐六典》及《通典》的体例及材料限制,没有详细的具体内容。可喜的是,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一些官文书,保留了最基本的,尤其是州、县一级的公文程式,为我们比较详细地了解这一问题提供了可靠的素材。
关于唐代官文书的处理程式及有关问题,日本学者内藤乾吉《西域发见唐代官文书研究》①,我国学者卢向前《牒式及其处理程式的探讨——唐公式文研究》②,向群《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所见唐官文书“行判”的几个问题》③,已做了比较详细的探讨。现吸收他们的研究成果,并结合出土文书与文献典籍作一简单介绍。
第一节 县司机构的官文书判署
大谷2835号文书《甘凉瓜肃所居停沙州逃户》④是武则天时期的一件文书,其19~45行为:
19.长安三年三月 日典阴永牒。
20.付司,辩示。
21.十六日。
22.三月十六日录事 受
23.尉摄主簿 付司户
24.检案,泽白。
25.十六日。
26.牒检案连如前,谨牒。
27.三月十日史氾艺牒。
28.以状牒上括逃御史。
29.谘,泽白。
30.十六日。
31.依判。仍牒上凉甘肃
32.瓜等州,准状。辩示。
33.十六日
34.牒上括逃御史,件状如前。今以状牒,牒至准
35.状,谨牒。
36.牒上凉甘肃瓜等州,件状如前。今以状牒,
37.牒至准状,谨牒。
38.长安三年三月十六日。
39.佐
40.尉
41.史 氾艺
42.三月十六日受牒。即日行判,无稽。
43.录事 检无稽失。
44.尉摄主簿自判
45.牒。为括逃使牒、请牒上御史,并牒凉甘肃瓜等州事。
这是一件敦煌县判署的官文书。据《元和郡县图志》卷40《陇右道下》记载,敦煌县属上县。唐代上县的官员设置及级别,《唐六典》卷30载:
诸州上县,令一人,从六品上;丞一人,从八品下;主簿一人,正九品下;尉二人,从九品上;录事二人,史三人;司户佐四人,史七人,帐史一人;司法佐四人,史八人;典狱十人;问事四人;白直十人;市令一人,佐一人,史一人,帅二人,仓督二人;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学生四十人。
上引大谷2835号文书是一件由敦煌县判署的官文书,通过对这一判署形式的考察,可以明了唐代县级机构的公文处理情况。
本件文书第19行的“典阴永牒”是什么意思呢?通过对唐代地方官制系统的考察,可知“典”为小吏,一般是州、县中办理文案的。“阴永”是人名,这里的“牒”即报告。这是指敦煌县收到中央政府的指示后,由办理文案的官吏阴永将其上报县令,请批示如何办理。相当于现代有些部门接到上级的文件后,由办公室附来文登录簿,上有来文机关、内容等,请领导批示。
第20行的“付司”之“付”为交付的意思,“司”指有关部门。“辩”是当时敦煌县令的人名简写,据《唐六典》卷30载:“若籍帐、传驿、仓库、盗贼、河堤、道路,虽有专当官,皆县令兼综焉。”“示”乃是公文签署形式,具有自上而下的“指示”或“教导”的意味。
第22行的“录事”也是县上的官吏,诸州上县置录事二人,其职责是“掌受事发辰,勾检稽失”⑤,这与第43行“录事检无稽失”的记载是一致的,这里的“稽”指稽迟、延稽,是批示公文或处理事务误时之意;“失”的本意为过失、失误,这里主要指公文内容不合法定制度。
第23行的“尉”指县尉。诸州上县置尉二人,《唐六典》卷30载:“县尉亲理庶务,分判众曹,割断追催,收率课调。”“主簿”乃是县主簿,其职掌为:“主簿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非违,监印,给纸笔、杂用之事。”⑥据《通典》卷19《职官一·总序》曰:“于是遂有员外、检校、试、摄、判、知之官(原注:摄者,言敕摄,非州府版署之命……皆是诏除,而非正命)。”可见所谓“摄”乃指非经“版署之命”正式任命的官员,而是由皇帝或上级临时指派兼任的官职。这里的“摄”为兼职,从敦煌吐鲁番文书可知,由低职兼高职为“摄”。这与“守”有些相似。《通典》载:“凡正官,皆称行、守,其阶高而官卑者称行,阶卑而官高者称守,官阶同者,并无行、守字。”⑦在上县,主簿为正九品下,尉为从九品上;在中县、中下县和下县,主簿为从九品上,尉为从九品下,可知主簿比尉高一级。由低一级的“尉”兼高一级的“主簿”,故曰“摄”。第24行的“泽”是一人名,他应是“尉摄主簿”者。
“白”是唐代官文书中以下达上的一种签署形式,在唐代官文书案卷中,常常见到“某某白”的判署,其含义一方面是受理官员对案卷陈述、分析及处理意见,另一方面则有禀白、请示的意味,带有某种下属对上级官员尊敬与谦卑的色彩。因为“白”事的一方,其身份相对受理的一方,往往处于阶卑位轻的地位。因此,“某某白”这一习见的特定判署格式在唐代的官文书案卷中,最终便被定位为下级官员“以下达上”的一种固定形式。⑧
第26行的“检案连如前”。“检”即经过自己的检查,“连”即将有关案卷粘连起来,“连”是牒文处理的一种临时措施,即把同类的牒文粘连起来留待以后一并加以处理的方法。当然,“连”的过程也是公文处理的形式之一,因为到一定的时候,主典就要对前面已“连”的几个牒文内容归纳整理,作出一个总结性的牒文来。“牒”即上报。
第27行的“史”,应是司户史,因23~24行为“付司户检案”。各县除司户史外,还有司法史。“氾艺”为人名。即县上作为“司户史”的官吏氾艺。
第28行的“括逃御史”,与本文书第17行中的“括户采访使”、第45行中的“括逃使”实为同一官员,即出使地方主持括逃亡户的御史。⑨
第29行的“谘”本来指谘请、谘谋,原无严格的身份、地位限定,但到了唐代,尤其在官文书的处置过程中,已演变为一种特定的公文用语,往往含有向上级官员请示、上陈之意。第39行的“佐”也应指司户佐,其设置与“史”相似。
这样,我们就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上引大谷2835号官文书的判署形式了。即敦煌县接到上级的指示后,由管文案的“典”阴永将其上报县令“辩”,辩批给有关部门,“录事”接到这一批示后,便请尉摄主簿“泽”提出处理意见,作为县司主要佐官的主簿,要对有关情况清楚明白,故他批示“付司户检案”。司户史检查以前有关的案卷后,一同再上报主簿,主簿便做出拟判:“以状牒上括逃御史”。由于县尉摄主簿“泽”是县司的主要佐官,他的判署只是一初步意见,还要将其禀白、谘陈于县司行政长官,故在其判署后,便使用了与其身份、地位相适应的“谘,泽白”。县令“辩”接到“泽”的判署后,同意这一意见,便最后签署:“依判,辩示。”完成了整个案卷的处置和行判。
文书的末尾是勾检程序。为了慎重起见,再由佐、尉、史、录事进行了一次“勾检”,经核查“检无稽失”。唐代地方州县的全部官府都有勾官,勾检本官府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方案和官吏。第43行的“录事”,即敦煌县的勾官。⑩
另如大谷2836号文书《敦煌县录事董文彻牒》(11)也是武则天时期敦煌县的一件文书,该文书8~35行:
8.长安三年三月 日录事董文彻牒。
9.付司 辩示。
10.一日
11.三月一日 录事受。
12.尉摄主簿 付司户。
13.检案 泽白。
14.一日
15.牒,检案连如前,谨牒。
16.三月日史氾艺牒。
17.准牒下乡,及榜示村
18.坊,使家家知委。每季
19.点检,有不如法者,随犯科
20.决。谘,泽白。
21.二日
22.依判。谘,余示。
23.二日
24.依判。辩示。
25.二日
26.下十一乡,件状如前。今以状下乡,宜准
27.状。符到奉行。
28.长安三年三月二日
29.佐
30.尉
31.史氾艺
32.三月一日受牒,二日行判,无稽。
33.录事张 检无稽失。
34.尉摄主簿自判
35.牒,为录事董彻牒,劝课百姓营田判下乡事。
本件文书的判署形式和上引大谷2835号的判署基本一样,仅在第22行多了“依判,谘,余示”。这里署名“余”的官员应是县丞。因为每县除县令外,还有“县丞为之贰”。故本案卷由尉摄主簿“泽”拟判后上报行政长官,因为县丞为“令”之副贰,负有“通判县事”的职责,在“令”正常居位视事的情况下,他仍须将案卷通判连署后,谘转、请示于“令”,故其判署为“依判,谘,余示”。最后由县令“辩”通判总押。(12)
由上介绍可知,唐代县司机构判署官文书时,其职权处置与官员的设置相同。据《通典》卷33《职官十五·总论县佐》载:“大唐县有令,而置七司,一如郡制。丞为副贰(如州上佐),主簿上辖(如录事参军,其曹谓之录事司,并司功以下六曹,总之为七司),尉分理诸曹(如州判司),录事省受符历,佐史行其簿书”。从上引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判署中,就能看到县令、县丞、主簿、县尉、录事、佐、史等各级官员的行判情况。虽然杜佑将县与州府衙司的职权作了比附,但我们根据史籍与出土文书,仍可看出县级机构的特殊之处。
首先,唐代县一级机构,只有京兆、河南、太原府诸县有司功、司仓、司户、司法诸曹。其他各县只有司户、司法二曹。所以我们看到敦煌吐鲁番所出官文书的判署中,只有司户佐、史,司法佐、史,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其次,诸县司户、司法佐、史,均为流外官,无品秩。从有关案卷的处理情形看,流外佐吏是无权决事主判、撰写判语的,这与州府诸曹司的情况又不同。
最后,县丞的地位虽与州之上佐一样,在形式上皆为“令”之副贰,但实际上却有很大不同,如州之上佐往往“备员而已”,没有实际权力,但县丞则能够参与县司的行政事务,是有实际职权的。
① 日本西域文化研究会编:《西域文化研究》第3卷《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下)》,日本法藏馆,1960。
② 北京大学:《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3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③ 《敦煌研究》,1995(3)。
④ 〔日〕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第1卷,105~106页,日本法藏馆,1984。
⑤ 〔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30,中华书局,1992。
⑥ 《唐六典》卷30。
⑦ 〔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19《职官—·总序》,中华书局,1992。
⑧ 向群:《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所见唐官文书“行判”的几个问题》,载《敦煌研究》,1995(3)。
⑨ 唐长孺:《关于武则天统治末年的浮逃户》,载《历史研究》,1961(6)。
⑩ 王永兴:《唐勾检制研究》,65、5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
(11) 〔日〕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第1卷,107~108页,日本法藏馆,1984。
(12) 向群:《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所见唐官文书“行判”的几个问题》,载《敦煌研究》,1995(3)
丝绸之路敦煌研究/刘进宝著.—乌鲁木齐: 新疆人民出版社, 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