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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地方公文的处理程式——州、都督府的官文书判署

作者:刘进宝


  唐代实行州、县、乡制,其地方行政组织的构成以州、县二级为主。同时,还在边疆地区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都督府、都护府等,以加强对边疆的控制。在设都督府的地区,都督府一般都与州一级的行政单位基本相似。如西州为中都督府,据《新唐书》卷49下《百官四下》载:
  中督府:都督一人,正三品;别驾一人,正四品下;长史一人,正五品上;司马一人,正五品下;录事参军事一人,正七品下;录事二人,从九品上;功曹参军事、仓曹参军事、户曹参军事、田曹参军事、兵曹参军事、法曹参军事、士曹参军事各一人,从七品上;参军事四人,从八品上;市令一人,从九品上;文学一人,从八品上;医学博士一人,正九品上。
  下面,我们以西州都督府处理的有关官文书案卷为例,对都督府(州)的行判系统作一介绍。
  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①是一组有关过所的长文书,共188行。我们引用其中的部分判署:
  (前缺)
  1.户曹参军元
  2.史
  3.正月廿四日受,廿五日行判。
  4.录事元宾检无稽失。
  5.功曹摄录事参军 思 勾讫。
  6.下高昌县为勘麹嘉琰去后何人承后上事。
  这一判文中第2行的“史”,应是户曹参军史。因据《唐六典》卷30记载,中都督府的功曹、户曹、仓曹、兵曹、法曹、士曹除参军事外,还有“府”、“史”各若干人,此外,户曹还有“帐史”1人。
  第5行“功曹摄录事参军思”,应是署名“思”的这一官员为功曹参军事,由于功曹参军事为从七品上,录事参军事为正七品下,由下兼上,故曰“摄”。
  另外,该组文书第153~160行所载蒋化明请过所判辞:
  153.谘,元璟 白。
  154.五日。
  155.依判,谘,齐晏示。
  156.五日。
  157.依判,谘,崇示。
  158.五日。
  159.依判,斛斯示。
  160.五日。
  这一申请过所的案卷先由“元璟”判署,此“元璟”为当时的西州户曹参军事梁元璟,由他主判本案,因为“户曹、司户参军掌户籍、计帐,道路、逆旅、田畴、六畜、过所、蠲符之事,而剖断人之诉竞”②,案成后还要呈请上级官员批示,故在其判尾署“谘,元璟白”。元璟的判署上报后,有三个官员通判连署本案,即“依判,谘,齐晏示”,“依判,谘,崇示”,“依判,斛斯示”。这里的“斛斯”即当时的西州都督王斛斯,作为地方行政长官,理应由他总押案卷。而王斛斯之前的判署官员“齐宴”、“崇”,应是西州都督的副手,身份为别驾、司马一类的主要佐官。
  通过对以上官文书的判署形式分析,可看出唐代州府处理官文书的一些特点:
  首先,从其行判过程可知,几乎所有的官员(包括佐、史、府等小吏)都程度不同地参与了案卷的处置,但真正具有行判资格的乃是州府中的职事官,如长官、上佐、录事参军、判司诸曹官员(流内官)等,只不过其作用与权力不尽相同罢了。
  其次,判司六曹在处理案卷中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一般而言,判司官员担负着检案主判的职责,他们的意见往往对案卷的最后处理具有很大的支配作用,即使是行政长官,如无明确理由,从制度上来说,也不能轻易更改判司的判辞。
  再次,行判过程中各级、各司官员,如录事参军、功曹、法曹参军、州府上佐、长官及佐、史、府等小吏,其职责明确,权限清楚。据《唐律疏议》卷10《职制律·事直代判署》载:“诸公文有本案,事直而代官司署者,杖八十;代判者,徒一年。亡失案而代者,各加一等。”疏议曰:“‘公文’,谓在官文书。有本案,事直,唯须依行。或奏、状及符、移、关、解、刺、牒等,其有非应判、署之人,代官司署案及署应行文书者,杖八十。若代判者,徒一年。”③从上引敦煌吐鲁番文书案卷中多次出现的“摄”、“判”等官称来看,唐代律令对官员职守的严格规定在地方是实行的。
  另外,作为“掌贰府、州之事,以纪纲众务,通判列曹”④的别驾、长史、司马,作为州府的上佐,虽规定有职责,但往往被视为闲员,并无具体职掌。他们虽有通判之名,而无判署之实。只不过在案卷上画“依”罢了,有时甚至连这一形式也省略了。由此可知,在处理具体的行政事务上,上佐的地位与作用是无足轻重的,这与作为“令之副贰”的县丞则大不一样。
  ①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51~70页,文物出版社,1986。
  ② 《唐六典》卷30。
  ③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792页,中华书局,1996。
  ④ 《唐六典》卷30。
  

丝绸之路敦煌研究/刘进宝著.—乌鲁木齐: 新疆人民出版社, 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