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其他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唐代地方公文的处理程式——牒文及其处理方式

作者:刘进宝

 
  从前面的介绍可知,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唐代州县官文书使用最多者乃是“牒”。因此,下面我们专门以“牒”为例,对唐代官文书的处理情况加以介绍。在出土文书中,许多唐代的牒都写作“*”,将“世”改为“云”,这可能是为了避唐太宗李世民之“世”的缘故。陈垣在《史讳举例》中说:由于避唐太宗李世民之讳,“世改为代,或为系,从世之字改从云,或改从曳。民改为人,或为甿,从民之字改从氏”①。“*”字可能正是“从世之字改从云”之一例。如大谷2840号文书:②
  1.豆卢军 *敦煌县
  2.军司,死官马内钱叁阡柒伯捌拾文
  (中略)
  8.*,被检校兵马使*称件状如前者。
  9.欠者,*敦煌县请征,便付玉门军,仍
  10.*玉门军便请受领者。此已*玉门
  11.讫。今以状*,*至准状。故*。
  12.长安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典画怀*
  13.判官郭意。
  14.十二月十五日录事彻受。
  15.尉摄主簿 付司兵。
  16.检案 泽白。
  17.十六日。
  18.*,检案,连如前,谨*。
  19.十二月十六日史郭怀*
  20.帖追,泽白。
  21.十七日。
  (以下余白)
  本件文书前13行钤有七方“豆卢军兵马使之印”,第14、15行钤有一方“敦煌县之印”。可见前13行是豆卢军的牒文。14~21行是敦煌县的判文。因豆卢军与敦煌县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但豆卢军的级别比敦煌县高,故豆卢军下敦煌县的牒文称“故*”(11行),而敦煌县上豆卢军的牒文称“谨*”(18行)。由此件文书再结合其他资料可以得知,以“故*”形式结尾的牒文,反映的是“上施下”而又不直接统属的关系,以“谨*”形式结尾的牒文,反映的是“下达上”,而且其运用范围要比“上施下”普遍,即使有直接关系,也可用牒文报告情况。③
  一般来说,牒文的处理程式有六个环节,即署名、受付、判案、执行、勾稽、抄目。如P.3174背《唐高宗总章二年敦煌县传马坊文书》④有:
  (前略)
  12.前件驴被差送帛练往伊州,今还至县,请定
  13.肤第。谨牒。
  14.总章二年八月廿一日前校尉杨迪牒
  15.付司,迁示。
  16.廿一日。
  17.八月廿一日录事令狐顺受
  18.主簿 敬 付司法
  19.连,行白
  20.廿一日
  (中略)
  92.右件人驴频追不到。
  93.牒,件勘如前,谨牒。
  94.八月廿 日佐赵信牒。
  95.程师惪等五人使往伊
  96.州,计程各违贰日,论
  97.情不得无责。据职制律:
  98.诸公使应行而稽留者,
  99.壹日笞叁拾,叁日加壹
  100.等。计师惪等所犯,合
  101.笞叁拾,并将身咨注。
  102.其不违程者记;其张
  103.才智频追不到,牒坊
  104.到日,将返其新备驴
  105.及今月廿一日所阅马驴,
  106.并长官检阅讫记。咨。
  107.行白。
  108.廿五日。
  109.依判,迁示,
  110.廿五日。
  111.马坊,件状如前,牒至准状,故牒。
  112.总章二年八月廿五日
  113.佐 赵信
  114.尉行
  115.史
  116.八月廿一日、廿五日行判无稽
  117.前官杨迪牒,为夏惠等马送使还,请定肤第,
  118.总章二年八月廿 日传驴□张德意等辞。
  (下略)
  文书的处理是从署名开始的,本件文书中第15~16行的“付司,迁示,廿一日”就是长官署名的一种形式。从大量的敦煌吐鲁番官文书可知,署名的格式一般都是“付司,某示,某日”。
  “付司”的意思就是把牒文交给有关部门去处理,这是长官下达的指示。当然,也有长官立即判署的,即省略了其他步骤,直接批示。如大谷5839B《河西市司使米真陀请纸笔牒》中的长官“付司”项为:“付司,检令式。河西节度买马,不是别敕令市。计不合请纸笔。处分过,楚珪示,廿九日。”文书处理的第二个环节是“受付”,如上引文书第17~18行的“八月廿一日录事令狐顺受,主簿敬付司法”就是明证。据《唐六典》卷30载,主簿还负有“监印”之责,因此,“受付”之际钤上印鉴也自然就是主簿的职责之一了。“判案”是文书处理程式的第三个环节,也是最主要、最复杂的环节,因此人们常常把整个公文处理程式叫做“判案”。如上引文书第19~20行的“连,行白,廿一日”,第109~110行的“依判,迁示,廿五日”就是“判案”的内容。另如《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第31~39页所载《唐开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唐益谦、薛光泚、康大之请给过所案卷》,其第1~10行为唐益谦的上牒,第11~19行为判案,第20~51行是“史”谢忠的牒文,其内容是对所“连”的前几件文书作出的总结报告,以供判官作“判”。
  除“连”外,还有一种方法,即判官向主典发出“检案”的指示。“检案”就是判官指示属下检覆案文的意思,而主典(即主事、令史、书令史一类的办事人员)在检覆案文后便作出“牒,检案,连如前”这样的答复。主典所说的“检案”是指已经检覆了案文(这与判官所说的“检案”不同)。“连如前”则是指把牒文和前面的案文粘连起来的意思。
  经过这些程序后,“判案”仍未结束,还需同职官员连署,即判官的“判文”还需通判官、长官的最后裁定。据《唐律疏议》卷5《名例律·同职犯公坐》条:
  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
  疏议曰:
  同职者,谓连署之官。公坐,谓无私曲。假如大理寺断事有违,即大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主典,是为四等。各以所由为首者,若主典检请有失,即主典为首,丞为第二从,少卿、二正为第三从,大卿为第四从,即主簿、录事亦为第四从;若由丞判断有失,以丞为首,少卿、二正为第二从,大卿为第三从,典为第四从,主簿、录事当同第四从。⑤
  从敦煌吐鲁番官文书的判文可知,通判官的判决只是提出自己的意见,故在他们同意判官的判决后都写了“依判,谘,某示”的判署。最后的裁决权当在长官。因此,他们都写了“依判,某示”。这样才算是最终的断案。
  从判案中的署名也可看出官员的级别和职权。一般情况下,长官和通判官署名、署字。当判官向下属下判时,一般都署字,而当向上谘白时,则多署名。主典吏员则署姓名(有时也省略中间一字)。在判署的用词上,判官用“谘”、“白”,通判官用“谘”、“示”,长官只用“示”,主典用“牒”。
  “执行”是判案后的一个程序,它一般由判官实施。“执行”的依据就是长官的最后“判案”,或发牒,或下符,或存案。如大谷2836号文书第26~27行的“下十一乡,件状如前。今以状下乡,宜准状。符到奉行”,就是下符执行的例证。另如大谷2839号A文书第23行的“案,为兵曹、法曹等司请黄纸,准数分付事”,就是存案“执行”的例证。
  “勾稽”是官文书处理程式的第五个环节。勾官“勾稽”的内容不仅仅是粘连在一起的牒文,更重要的是核对发给另一单位的公文。如果没有差错,就在公文上钤上印鉴。
  判案的最后程式为“抄目”,它也是勾官的职责。一般情况下,“抄目”由三部分组成,即发文性质,来文性质、内容,处理意见、结果。如大谷2835号文书的抄目是:“牒。为括逃使牒、请牒上御史,并牒凉甘肃瓜等州事。”从此“抄目”可知,其公文性质为“牒”,来文是“括逃使牒”,内容为“请牒上御史”。另如大谷2839号文书的抄目是:“案,为兵曹、法曹等司请黄纸,准数分付事”。从此“抄目”可知,其公文性质为“案”,来文内容是“兵曹、法曹等司请黄纸”,处理意见是“准数分付”。
  经过这样六道程序后,一件牒文才算正式处理完毕了。
  ① 陈垣:《史讳举例》,108页,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
  ②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198页。
  ③ 卢向前:《牒式及其处理程式的探讨——唐公式文研究》,载北京大学《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三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又见卢向前:《敦煌吐鲁番文书论稿》,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
  ④ 《释录》第四辑,417~428页。
  ⑤ 《唐律疏议笺解》,396~397页,中华书局,1996。

丝绸之路敦煌研究/刘进宝著.—乌鲁木齐: 新疆人民出版社, 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