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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木杈是衣物架,与“楎椸”功能相同而不是祭器

作者:王炳华

    
  在《试析塔里木盆地南缘古墓出土的木祭器》一文中,作者判定这类“丫”形木杈是一种巫教祭器,实际并未进行充分论证。所列理由,只说所有木杈“具有相近形状”、“‘丫’字形开口与墓主人头向一致”、古代人概念中桃木“可以驱赶魔鬼邪气”、孔雀河古墓地有用柽柳枝驱邪习俗等,但这些并不能构成充足理由。这类木杈既作为一种功能明确的用器,自然需要一定的形状。桃木可以驱邪,但这些木杈材质也并未证明就是桃木;“丫”形与主人头向一致,而“头向一致”与巫术祭器不存在关联。任何殉葬物品,据其功能都可以如是处置。至于孔雀河下游墓中人手持“柽柳枝”,与此木杈形制不同,不是一类性质的文物,即使柽柳枝具有宗教意义,被认为有驱邪功能,也不能以之作为木杈用器文化内涵的证明。
  本文提出这类木杈不是祭器,而是一种衣物架,功用同于“楎椸”,有如下具体根据:
  根据之一,是前文已经谈及的陪葬中这类木器的使用情况,它的直接功能,就是作为男女主人衣物架的。这类衣物架,古称“楎椸”。
  根据之二,是据《礼记》规定,古代楎椸男女各别,不能混用,这与出土现场所见现象完全一致。因而,进一步支持、加强了我们的这一分析结论。
  《礼记》是儒家重要典籍,内容庞杂,涉及古代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对研究古代社会生活习俗,具有相当重要的参考价值。下面,就《礼记》中有关楎椸的规定,结合尼雅墓葬中所见衣物架情状进行讨论。
  《礼记·内则》称:“男女不同椸枷,不敢悬于夫之楎椸,不敢藏于夫之箧笥。”〔1〕汉郑玄注:“杆为之椸,楎,杙也。”唐孔颖达疏称:“植曰楎,横曰椸,同类之物;横者曰椸,以竿为之,故云谓之椸。”楎,杙,是小木桩,小木桩上有横木,这叫楎椸,它的功用是可以悬挂衣物。按儒家伦理原则,男女不能同用一个衣物架,女子绝不能挂悬自己的衣服在丈夫的衣架上,也不能把衣服收在丈夫的箱笥里。这一规定,《礼记·曲礼》中的“男女不杂座,不同椸枷”〔2〕说得同样清楚。这里对“椸”字,郑玄的注是“椸,可以枷衣者”。楎椸、椸枷,是一种架挂衣物之器,在汉代人们的概念中是十分明确的。而且,对这种楎椸的使用规则,作为制度之一也有着十分具体的规定。尼雅汉墓内,夫妇衣架有别,彼此不共用,正是遵循古代楎椸使用规则的准确说明。
  怎么样理解这一“男女不同椸枷”的精神,也可从《礼记》中觅得答案。
  《礼记·内则》称“礼,始于谨夫妇”,礼制规定,是从分别男女、夫妇开始的。男女有别、内外有别、上下有序,这样才能保持统治阶级的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在规范男女、夫妇的行为上,从当年的生活出发,规定了许多让今天的人们看来几乎是难以理解的繁琐原则。女性、妻子的地位低下,从属于男子、丈夫,因此,衣服不能同箱笥、同衣架,而且“男女不杂坐……不同巾栉”,男女之间的大防,可以说是不胜枚举。一定的形式,总是体现着一定的思想。这种种规定,核心就在于维护以夫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行文至此,值得我们注意的已不在于这类木杈是否为楎椸遗制,以及有关楎椸的使用规则。而是需要深究一个问题:在远离中原大地的西域,在僻居沙漠深处不过弹丸之地的精绝,怎么会、又为什么那么严格地遵循儒家《礼记》的原则,不越规矩之分毫。这一细节本身,凝聚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对认识西域以至精绝的思想文化历史,具有重要的意义。
  〔1〕《礼记》卷28,见《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472页。
  〔2〕《礼记》卷2,见《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240页。

西域考古文存/王炳华著.-兰州: 兰州大学出版社, 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