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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离婚和财产权
[美]海伦·福斯特·斯诺

  大体而论,从宋朝到1950年提供新的法律为止,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是这样的:在经济和社会衰微时期,妻子失去了“封建”时代的或是部落时代的声望,却没有得到在一个资产阶级社会取代古老的半封建或氏族制社会时可能取得的那种经济或社会权利。
  首要的事实是,用奥尔加·兰的话说,中国妇女“完全没有财产权利的情况几乎是空前的”。如果家庭真的还有一个男子活着,她们就不能继承,也不能遗赠任何财产。她们纺、织、缝、绣所挣得的任何东西,都为丈夫或父亲所控制。新娘并不拥有权利,乃至掌握嫁妆的权利,而且土地从不通过婚姻转移。在上层阶级当中,婚姻仍然保存了一些封建联盟的属性。因此,新娘随身作为嫁妆,把珠宝首饰、衣服、家用器具以及有时是家具带到她丈夫的家里来,但是离婚时,她对这些东西没有任何权利。这近似于家族之间表明的一种有诚意的交换。每一件物品都仔细校对,而且预料新郎的家庭将按同等的价值归还给新娘的娘家。事实上,据认为,他们应该偿付所受教养的费用。1950年以前,仍然盛行把一个许给了人家的女孩(童养媳)送到新郎的家里,而她在那里必须象仆人一样地工作,以偿付她自己所受到的教养。
  在较贫穷的阶级当中,婚姻通常是以购买或是“买婚”的形式进行的。为了娶一个新娘,必须付出金钱或财物,结果穷苦的年轻儿子常常结不起婚。
  除非妻子的家庭有权有势,否则,妻子可能象买来那样再被卖出去,甚至可能临时“出租”给别人。在娶新娘子付钱的地方,她被看作只是一项不属于丈夫,而属于一家之长的财产,关于这项财产的全部权利都已完全买下来了。受虐待的妻子常常以自杀作为报复。这造成她丈夫的家庭丢失“面子”,并使这个家庭有遭到她自己娘家家族进行族间血仇的危险。一个人们特别爱用的办法是跳到这家的井里,使得每一滴水都促使人们回忆这场悲剧。
  中国妇女地位之所以特别低下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即财产不能象在欧洲那样通过婚姻转移,而且任何妇女都不能拥有财产。一个中国妇女只有作为人质或是家务劳动力的来源,才是本身具有价值的。她并不是本身就作为一个母亲存在,而且对她自己的孩子并不拥有法律上的控制权。第一个妻子拥有委托给她的、对小老婆的孩子实行的控制权。孔教的规则把她称为他们的“母亲”。在某些情况下,被赶出去的是第一个妻子,如果她的家族没有能力以进行族间血仇相威胁的话。
  这同欧洲和英国适成对照。因为在那些地方,女儿总是拥有继承权,未婚的女儿拥有财产权,尽管已婚的妇女根据习惯法失去了这种权利。虽然英国的习惯法承认妻子没有什么财产权,但是一种衡平法制度同习惯法并行不悖地建立了起来,根据衡平法制度,她可以使苦情得到补救和实施分开签订的合同。在印度、朱迪亚①、埃及,在罗马人统治下以及在盎格鲁撒克逊人当中,妇女有一定的财产权和继承权。在中国,衡平法就是“面子”这一不成文的法律。“面子”为妇女提供了某种保护,但那只是一根用来横渡扬子江的微薄的芦苇。
  随着民国在1912年的建立,以及以后的南京政府的建立,制订了新的改善妇女地位的民法,但是,它们仍然只是一纸空文,只有在一些根据条约开放的港口和大城市例外。这些民法首先规定了继承权,而且在城市里,有钱人家的妇女,试图在法庭上维护她们所得到的法律权利。对于较为穷困的人来说,根本不可能由现代的法律实行什么苦情补救,而只能由古老的衡平法即“面子”来实行这种补救。打官司不仅要花诉讼费,而且还要送礼纳贡。很显然,在过渡时期,妇女不可能有什么法律上的安全,因为旧的社会基础没有改变。
  同时,孔祥熙夫人和她的妹妹蒋介石夫人,成了中国仅有的两个拥有巨大财产的妇女,而且这种财产靠的完全是她们有积累能力。但是,她们认为她们的投资在美国比在中国安全,甚至在蒋介石迁移到台湾以前,情况就是这样。孔夫人之所以非常受到中国男人的厌恶,原因之一,就是她已成了中国最精明、最顽强的金钱积攒者,从而通过示范拥护了妇女的财产权。她是第一个受攻击的目标。另一方面,中国妇女在经过这么多年毫无财产之后,从孔夫人在商业上消灭她的男性对手的那种方式可以看到公正是严酷的。关于她所使用的方法的内幕,将有其自己的特性。但是,表面上看来,它更多地本着由来已久的积攒无数珠宝以便用来殉葬的皇家后妃的传统,而不是合法地积攒生产资金。孔夫人更多的是一个女家长,是宋氏家族的一家之主,而不是根据自己的才能而成为现代职业妇女。她是通过由丈夫、妹夫和兄弟组成的家族系统来活动的,宋美龄是这裙带关系和权力结盟的外交人质。
  在中国发生社会崩溃时期,妇女在个别的情况下,完全依靠非凡的能力而取得了很大的支配地位。这是一个受压迫的集团学会如何接管一个腐败衰落权力的辩证法。由于妇女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她们就发展了搞外交和阴谋诡计的艺术,每一个中国家庭都是这种搞阴谋诡计的场所,以使家庭的成员在围墙之内的深宅大院里相互入迷着魔,从而无需到外面娱乐。搬弄是非发展成一种精巧细微的艺术,以致多嘴长舌成了丈夫方面要求离异的一个理由。缠足,但放松了舌头。任何邻里发生的事情,中国的妇女都能在事情发生几小时后,打听到最细微的细节。
  搬弄是非是妇女在维护她们自己和异性的威信和士气时所拥有的主要武器。在中国,由于妇女搬弄是非,把许多男子赶进了和尚庙。在四面围墙之内,妇女很能够照顾她们自己,在同其他妇女发生两强相遇的时候除外。中国戏剧性小说的主要源泉一直是妻妾之间、婆媳之间的争斗。
  有权在有经济支持的情况下离异,对于在某种私有财产制度下的妇女地位来说,是带有根本性的,而这在以私人所有制为基础的1950年婚姻法里面则多多少少是含糊不清的。在中国,加速建立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主要是妇女,因为在私人所有制下,她们得不到足够的保护。
  在1912年建立民国以后的早期离婚案件中,妻子必须为她的反抗付出代价,走出家门,求职谋生,以维持她自己和孩子的生活。在旧的制度下,离婚对妇女来说是一辈子都不体面的事,这不过是休妻。所有婚姻由家庭通过媒人安排,这个作为使者的第三者是婚姻关系在本质上属于封建性质的一种体现,因为这项合同需要有一个证人。
  唐朝以后的法典规定,丈夫有七项理由可以休妻,这七项理由最初记载在《礼记》 (社会行为准则)里,它们是:一、不服从丈夫的父母;二、没能生孩子;三、与人通奸;四、妒忌;五、有恶疾;六、多嘴长舌;七、盗窃。妻子得到三条规则的保护。丈夫在下述情况下不能休妻:一、她已为丈夫的父母守丧三年,二、家庭已由穷变富;三、她娘家已没有什么人接受她回去。
  在实践中,妻子是天法由她自己主动离婚的,只有由联姻的双方家庭共同同意才行。在汉朝,妻子很大一部分威信遭到破坏,在这以前,婚姻有时由于妻子的主动而得到解除,但是这种特权在汉朝以后大大地失去了效用,以致离婚权几乎完全属于男子。之所以有这些较为宽大为怀的规则,是由于封建性质的婚姻有活力。当时,出于外交的或是个人的原因,一个家族可以中断它同另一个家族签订的契约。当时所属的时代是,妻子作为人质得到了她自己娘家更为积极的保护。
  离婚的妻子必须回到娘家,因为她没有谋生的机会,而再嫁一直到最近都还是罕见的。由于离婚始终是两个家族之间产生恶感的原因,或者有时是恶感的反映,她很少被欢迎回娘家去。由于她未能使她丈夫的家庭喜欢,她娘家也失去了“面子”,因为父亲总是被认为要为他孩子的行为负责的。在日本、在希伯来人中间,妇女可以被她们的丈夫随意离弃,因此在这方面,中国的制度对妻子还是较为有利的。在中国,妻子婚后如果希望的话,可以保留她们自己的姓名——这也在1950年的婚姻法中有所规定。这可能是一些被忘却的母权制习俗的复活。或者可能是她们没有被认为值得姓父系的姓。
  在1950年的婚姻法以前,除了在象上海这样的现代城市以外,中国仍然很少根据法律实行离婚。当然,共产党控制的地区例外。1930年在上海的中国人当中,在一百五十万居民当中,有八百五十三起离婚事件。广州在1930年登记了一百七十四起离婚事件,许多离婚还是这些勇敢的广东女子自己先提出来的。在动乱和战争的条件下,找不到任何有价值的统计数字。
  娶妾问题对妇女的地位来说是根本性的。保持这项习俗没有多少经济上的正当理由,因为有钱的人垄断好些妇女,使得穷人没有妻子,因为并不存在剩余的近便的妻子。
  定县调查表明,在这个乡村地区,男女比例是一百零六点二对一百,但是,在北京对一个二百家穷人家庭进行的调查表明,男女比例是一百二十四对一百,处于十五岁到二十四岁婚配年龄的人,在定县男女比例是三百五十二对二百七十八,在北京是四百六十九对二百九十九。詹姆斯·巴克对农业家庭的大规模调查表明,男女比例是一百零八对一百,这个比例被认为同整个国家的比例大体一样,是任何国家中众所周知的最高比例。据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溺婴和对女孩的忽视。人们不敢想的是,如果在中国的经济匮乏中,妇女有很大数量的剩余,她们的地位会是怎么样。这使得人们对溺婴问题也有了新的认识。或许这位母亲在溺死她的女婴的时候,是在保护她的其他女儿。
  1938年估计,中国有两百万奴婢,大约每一百二十四名妇女中有一名。但是,小老婆的实际数字还要大得多,因为她们原先是作为奴婢而被买卖的,但却被列为“小老婆”。
  因此,娶妾制度使较贫穷的男子娶不了妻子,也使大量的妇女实际成了奴婢,同时也降低了第一妻子在家中的地位。看来,一般的情况是:丈夫挑选的小老婆才是真正的妻子,而由包办婚姻挑选的第一妻子却有名无实了,小老婆则生小孩、干家务以及尽到其他作妻子的职责。国民党的法典没有提到小老婆,她们根本没有法律地位。在国民党官员中间受到一致同意和广泛实施的娶妾制度,是使妻和妾的地位都保持下降的一个巧妙办法。这给有现代头脑的妇女带来悲剧,因为妻子不愿意接受旧的标准。老式的妻子有时要求屋里有一个小老婆来使她摆脱家务和其他使人厌恶的职责。
  1935年奥尔加·兰对一百一十一已婚男大学生(中国最有“现代头脑的人”)进行的调查表明,有六十人是潜在的一夫多妻主义者,虽然其中四十六人说,他们会把他们所爱上的妇女当作“情妇”,只有十四个人承认他们会公开使她成为小老婆。有同等数目的人(各为二十人)说,他们会同妻子离婚,或是压制他们对“另一个女人”的爱。七个人说,他们甚至不希望结识另外的妇女。
  关于这项调查的重要事情是,所问的问题:“如果你爱上另一个妇女将怎么办?”在中国的含义是:那将是一个属于他们同一阶级的少女,大概还是大学生同学。过去在中国,不正常的关系只是同一个地位极低的阶级的妇女才有,因此,这些学生有一半表露出对他们所“爱”的妇女完全缺乏尊重,因此作为解决办法,人们看到的是把他们降低到一种不正常地位。这就是现代大学女学生可望与之结婚的那种男人。然而,并非所有妇女都反对一夫多妻。1925年上海报纸《时事新报》对读者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只有百分之八十四的妇女和百分之七十九的男子反对一夫多妻制。
  在马克思主义者极力为一夫一妻制辩护以前,基督教的教导是反对娶妾的唯一重要影响。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典范,通常出现在新教徒中间,因为他们鼓吹建立独立的夫妻家庭。
  1898年改良运动的领袖抗康有为激烈抨击孔教家庭,并希望在他的理想国方案中,废除把这种家庭作为一种制度,从而表达了一种普遍的反应。他认为孝道是不自然的,因为它要求对正常的父母亲的照料给予奖赏。裙带关系是国家的祸根。
  将来的家庭将由其周围的经济影响来铸造,特别是将受到中国工业化特点的影响。迫使妇女走出家门和村子而到工厂工作,结果造成家庭生活的解体。在中国,改变为农业和工业合作社的过程可能使得乡村生活有可能变得完美,并且避免通常在拥挤的城市里进行的工业革命悲剧。妇女一直就是由于这个原因而强烈支持中国的社会主义的。她们从私有财产里决不可能看到多大的前途。当土改在妇女以及男人中间再分配土地的时候,土地分得那么支离破碎,以致很难进行有效率的耕作。在一个没有足够的私有财产可分配的国土,通过社会主义的生产比设法确保私有财产权利,妇女有更多的好处可得。
  对这种有着互相帮助和裙带关系体系的旧家庭,最中旨的批评来自于一位姓方的经济学家,他认为这种家庭是工业化最严重的障碍之一。但是,这有点本末倒置,因为家庭早已解体,为重建铺平了道路,而且变化将出自于工业化,而不是别的。
  主要是由于确保得到财产权和实施财产权有困难,连中国中产阶级的妇女,甚至都在共产党采取某项政策之前,就已转而求助于社会主义思想。共产党的政策是要再分割已经大大分割了的土地,这些土地在中国的历史上,已经不时地被多次分割,因此为不是资本主义就是社会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但是,妇女们特别感到在这种过渡形式下没有什么安全,因此,率先成立各种合作社以及对大工厂实行公有。她们的问题与其说是在私有制领域寻找机会,不如说是在政治和经济工作方面寻找工作和机会,并被保证有一个受保护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
  中国妇女唯一能够保护她们自己的办法,是通过签订合法的契约,但是,没有什么司法系统来保护这种契约。英国封建时期结束时所使用的办法就是这样的。当时,已婚的妇女根据习惯法并没有财产权。于是,在结婚时签订个人的契约,规定财产权和对丈夫的不动产的分享。这种契约根据衡平法而得到实施。衡平法是在习惯法之外发展起来的非正式的公平处理系统,目的是使法律程序适应新的资本主义变革。经过许多年之后,才制订出准许已婚妇女有财产权的新法律。这样,父亲就主动保护了他的女儿。但是,真要是这样,就会完全打乱孔教的家庭体系,而这个体系的基础是把妇女排除在财产权、嫁妆、继承权和收入优厚的职业之外。这种排除妇女的做法,是中国社会基本的封建特性,这种社会保护领主式家庭,虽然在保持这种老式的社会组织的同时,男子的私有财产以一种受家庭职责所限制的特殊方式增多了。
  中国的清教徒信奉这种新的一夫一妻制,但他们没有单独的执法系统。因此,结果清教主义为周围病态的社会所毒化,而不得不同抗拒变革的中世纪势力妥协。污染象血液流通一样毒化社会一个又一个的肢体。
  有一些关于被称为“民族资本家”的中国妇女的故事,她们自愿使她们的工厂同国家合营,并支持社会主义。
  ①朱迪亚是昔日罗马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南部。
  

中国新女性/[美]海伦·福斯特·斯诺.—北京:中国新闻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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