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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瑞传》第十六章 繁忙的劳动部长 第六节 出台“三大规程”
《马文瑞传》编写组

  “一五”期间,广大职工的社会主义建设积极性空前高涨,无论酷暑严寒,大家都是夜以继日地忘我劳动着。许多企业也改善了劳动条件,既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或超额完成,又保障了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但是,也有一些企业领导没有及时注意和采取安全措施,因而出现了伤亡事故不断增多的严重情况。据劳动部1956年对13个工业、交通、建筑部门的统计,仅当年一季度工伤死亡人数就达386人;其中铁路部门114人,煤炭系统77人,重工业系统73人,林业系统48人。这13个部门1月份死亡人数比上年同期增加22.3%。在地方企业方面,青岛市1956年1~2月份共发生重大伤亡事故11起,比1955年同期增加5倍;天津市1956年1~3月份共发生伤亡事故58起,死亡12人,相当于1955年全年死亡人数的57%;上海市1956年1~2月份,共发生伤亡事故21起,职工死亡人数比1955年同期增加20%。此外,旅大市1月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7起;鞍山钢铁公司所属单位1~2月份连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7起,死亡8人。
  马文瑞了解到上述严重事故后,心情异常沉重。他对部内的有关同志说:“我们都是共产党人,要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负责。广大职工是我们的阶级兄弟,是生产建设事业的主力军,我们能这样眼巴巴地瞅着自己的阶级弟兄再出现伤亡吗?”又说:“在社会主义劳动竞赛高潮中,工人的干劲越大,我们越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切实保障他们在生产中的安全,这是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交给我们的任务,我们应当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千方百计地把它搞好。”他还检讨自己作为劳动部部长,对劳动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尤其是对几起重大伤亡事故处理不及时、不坚决。并要求劳动保护局的同志抓得更紧,特别要首先解决下面干部和职工群众意见较多、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件大事。例如,抓紧制定和发布必要的劳动保护法规,把劳动保护国家监察员制度尽早建立起来,使各级劳动保护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有法可依,给那些藐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企业领导人予以严厉处罚。随后,他指示有关司局立即派出工作组,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深入事故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防止和消除事故的具体措施。
  通过深入调研,马文瑞了解到造成严重伤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企业领导人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具体表现在:不少企业没有认真执行安全责任制度,管生产的不管安全,没有教育和督促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程;有些企业不但不加强安全技术机构,反而缩减甚至取消了这些机构;有些企业不是采取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来完成生产任务,而是采取加班加点、单纯加大工人的劳动强度。例如,石油系统1956年元月份加班加点九万多个小时,为上一个月的二倍多;重工业系统元月份加班加点七万多个小时,比上一个月增加一倍以上。有的企业还竟然让工人连续工作十几个、甚至二三十个小时。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基层企业领导为了片面追求生产额,带头违反操作规程,鼓动工人冒险作业,还说什么“为社会主义建设而牺牲是光荣的”。个别企业领导人甚至把“打破旧规章”理解为否定一切,不遵守安全技术规程。
  上述问题的存在也与某些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对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有关,如有的部对所属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很少提到部务会议上讨论研究。此外,国家尚未颁布有关法令和建立有关制度,也是造成企业自行加班加点,车间安全生产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得不到有效改善,从而加大了事故隐患的原因。
  为了迅速改变这一严重状况,马文瑞几次召集各有关方面座谈讨论,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并于4月份给中共中央写了《关于最近伤亡事故和加班加点的严重情况的报告》。在《报告》中,提出了四点意见,即:
  加强各产业部(局)、各省、市党委及企业党委对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建议各级企业中的党组织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至少每季度听取一次行政和工会的汇报,并支持国家、企业和工会劳动保护监察员的工作。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做到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在汇报、检查和布置生产时,必须同时汇报、检查和布置安全工作。所属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在部、局、厂矿会议上进行讨论,严控处理并采取改进措施。加强教育,贯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各工业部及其所属管理局和企业应在主管生产的部长、局长或厂长(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建立和健全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机构,并强调安全技术人员不应轻易调动。
  必须严格限制加班加点,制止企业采取滥行加班加点的办法来突击生产任务,严控有关加班加点的申报、审批手续。各级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应加强这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
  迅速建立国家劳动保护检查机构,并请国务院早日批准公布有关劳动保护的一些法规法令,以加强国家对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建议工会继续搞好基层工会的劳动保护组织建设,加强劳动保护的群众监督。
  这些意见很快得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肯定和批准。中央在5月份对该《报告》的批示中指出:“从报告中的情况来看,1956年以来,随着职工社会主义建设热情的高涨,企业中的加班加点有了增长,伤亡事故也呈现上升趋势。这是极其严重的现象,必须予以制止。各地党委、劳动部门、产业部门和工会组织,必须引起足够的注意,严格督促和检查各企业采取紧急措施,有效地扭转这种严重情况。各级党委和劳动部门、产业部门必须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反复进行保证生产安全的教育,加强产业部门和企业中的安全技术专管机构,严格监督;企业负责人员层层负责,逐级检查,使企业中的各项保证生产安全的规章制度得以贯彻执行。对于非法加班加点的行为,必须严加控制和禁止。”
  中央批示中还特别提出劳动部门必须早日制定必要的法令制度,同时迅速将国家监督机构建立起来,对各产业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中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中央的批示不仅有利于当时制止加班加点现象,防止和消除伤亡事故特别是重大伤亡事故的继续发生,而且为劳动部门今后进一步搞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中央批示中要求劳动部门要做好的制定法令制度、建立国家监督机构和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三项任务,实际上是赋予劳动部门的权力,也是对劳动部门职责范围的再次重申,对各级劳动部门的同志是一个极大的激励和鼓舞,进一步增强了大家搞好工作的决心和信心。对此,马文瑞在后来总结工作经验时说:“只要我们反映的情况来源于调查研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切合实际的,一定会得到中央的认可和支持。”
  中央批示下达以后,马文瑞立即组织力量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并着重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加紧进行立法工作,研究制定必要的法令制度;一方面积极推动和督促各地区、各主管部门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经过近半年的努力,这两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效;首先是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先后出台,内容涉及有关安全技术教育,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防止沥青、汽油中毒,防止爆炸,防止矽肺危害,职业病范围及职业病患者处理,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锅炉运行注意事项,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等法规。
  由于工业、建筑业有许多专业名词、术语,对行外人来说比较陌生。马文瑞认为,自己身为劳动部长,不仅要弄清这些名词术语,还应当成为劳动保护方面的行家里手。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签发的文件的严谨性。为此,他经常就一些字、词查字典,就某一提法查文件,还主动向劳动保护局、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的同志求教,向生产第一线的工人师傅求教。
  据马文瑞身边工作人员回忆,马文瑞的记忆力特别强。有时候,他让秘书查找文件中的一句话或者一个词,秘书往往翻遍了几个文件夹子也找不到。马文瑞得知后,竟能说出那句话、那个词出于哪份文件的哪部分,甚至哪部分的哪一段!
  有一天夜里,马文瑞审批文件,不知不觉过了12点。他本来打算签发完最后一份就去睡觉,不料发现里面有一个别字,顿时睡意全无。他又将这份文件连看了两遍,又找出两三处需要改动的地方。第二天一早,他将秘书叫过来,严肃地责问他看没看这份文件?为什么没有发现这些问题?并让他提交书面检查。当那份文件退回业务局后,该局领导大吃一惊,连忙召开全局人员大会,强调认真办案的重要意义。此事不胫而走,很快传遍了全部。从此,劳动部出手的文件,几乎每个字、每个标点都经过认真推敲,一度成为国务院各部委中质量最高的,并由此多次受到周恩来的表扬。
  1956年5月25日,由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讨论后,国务院颁发了劳动部起草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业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这“三大规程”,明确规定了企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规范。国务院还在发布“三大规程”的决议中指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社会主义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继宪法之后,又一次明确提出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国家和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大规程”颁布后,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及大部分产业部都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这三个法规的决议精神,对所属企业单位发出了通知或指示,要求他们切实地加以贯彻执行。有些产业部和地方劳动部门还组织了工作组,深入到企业单位,具体地协助和推动这一工作。例如,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和交通部,都组织了工作组,在本系统的范围内进行了检查和督促;河北、北京、唐山、鞍山等省、市,在当地党委和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召开了企业单位党、行政、工会等领导干部会议,动员布置全面地贯彻执行三大规程的工作;河北、北京、唐山、鞍山、青岛、安东等省、市劳动局都派出工作组,检查了重点企业单位贯彻执行的情况;上海市劳动局还在60个工厂进行了初步的调查摸底;劳动部也组织了一批干部,到各地区和重点企业单位进行了了解和检查。
  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各企业单位大体上都是根据国务院的决议和上级部门的通知或指示,首先组织干部、技术人员、工人学习和讨论,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有不少企业对检查出的问题,能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一般都是分别追加到本年年度计划内或列入1957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和基建计划内加以解决。例如,在贯彻执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唐山市陶瓷业20个厂对检查出的640个不合乎规程要求的问题已解决了65个,其余不能解决的,则计划在本年内先解决410个,下年内解决94个,将来通过扩建或改建再解决15个;唐山市钢厂将检查出的不能解决的402个不合规程要求的问题,计划在本年内先解决378个,在1957年解决24个,限于技术条件在长时期内不能解决的只有3个。
  “三大规程”自1956年颁布以来,一直到现在,仍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各地方政府和产业部门在贯彻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劳动部法令制度过程中,也相应制定了各种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三百余个。这些立法工作为中国劳动保护法规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马文瑞传/《马文瑞传》编写组.—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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