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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瑞传》第十九章 策划工资制度的再改革 第一节 总结工资工作经验
《马文瑞传》编写组

  早在1956年工资改革后,周恩来曾在1957年9月3日至16日召开的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所作的《关于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问题的报告》中提出:“工资制度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必须由劳动部组织专门机构全面研究,并且争取早日拟出改革方案。”同年9月5日,周恩来在国务院办公会议上又说:“目前劳动工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首先是“许多劳动工资制度,不是从六亿人民出发,而是从二千四百万人出发”。马文瑞遵照总理的讲话精神,马上让劳动部劳动经济研究所和工资局研究进一步改革的方案。但由于“大跃进”对劳动工作的冲击,改革工资制度的研究工作一度中止,直到1961年才又重新提上了日程。
  在1959年至1963年间,除1960年和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不进行工资调整外,其余3年均安排了职工升级,并在职工升级中进行了适当的工资制度的调整。在1959年10月召开的全国工资问题座谈会上,马文瑞还根据自己的切身体会,曾将工资政策归纳为五条,即思想政治工作和物质鼓励相结合;在发展生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即工资福利不可不增,亦不可多增;从六亿人口出发,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反对高低悬殊;表现按劳分配的工资形式,应当是有利于生产和职工团结为原则。
  1963年工资调整时,马文瑞认为1956年工资改革时确定的职务工资制已与上述五条原则相悖,如按产业分类、产业内部按企业分类、企业内部按科室分类的做法,不符合企业管理干部的实际情况,于是,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结合职工升级进行了适当改进。对工业、交通、基本建设等14个部门采取了取消科室人员分类分别规定工资标准的办法,简化了工资标准,适当地调整了部分企业干部最高和最低工资的水平,实行了类似国家机关干部的工资等级制度;对14个省、自治区的地方企业干部,改行了国家机关干部的工资标准;对商业企业,则将原来实行的按商品分类的三类五级工资制,改为统一实行11级工资制。此外,还结合职工升级,采取了以下三种措施:一是企业、事业单位中新工人工资标准低于本单位老一级工资标准的,可以提高到老一级标准;二是国家机关干部中,工资低于行政29级工资标准的,可以提高到29级;三是对部分地区工资区类别,做了个别调整,如西南、中南和华东个别地区,原属11类工资区中的第一、第二类,统统提高到第三类;成都、重庆、贵阳、长沙、南昌等少数城市,原来实行第三类标准的,也都提高到第四类;原来执行第四类标准的,个别地区提高到第五类;五类和五类以上的地区,基本不动。为激励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还适当扩大了计件工资的范围,改进了奖励制度,整顿和改进了津贴制度。凡此种种,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总结工资工作经验,马文瑞亲自布置劳动经济科学研究所集中力量写好三篇文章,即《关于政治教育与物质鼓励问题》、《关于工资问题》、《关于国营企业的工资制度问题》。待这三篇文章脱稿后,马文瑞于1963年11月25日至12月26日,在江苏无锡召开了工资问题座谈会,将文章发给与会人员,要求大家认真讨论,以便总结十多年来工资工作的经验,并对改进工资制度进行理论探讨。马文瑞在无锡会议的基础上,又经过半年多的认真筹备,于1964年8月3日至9月1日在哈尔滨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工资问题座谈会,进一步总结建国以来工资工作的经验,并探索工资改革的新路子。参加会议的,有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工资的同志,规模比无锡会议大,讨论的问题也比较集中,会议的时间也较长,开了将近一个月,对问题的讨论也比较深入,思想也逐步达到了统一。在闭幕会上,马文瑞作了总结发言,对建国以来工资工作作了系统总结,他认为,建国以来,工资工作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解放初期(1949年到1951年),两次工资改革时期(从恢复时期后期到第一个五年计划后期),1957年到1964年。解放初期,大部分地区采取稳定的办法(保持原工资,发维持费),同时也作了一些小的调整和改革,废除了极不合理的东西。两次工资改革,第一次是在1952年前后(东北地区在1950年,少数地区在1953年),第二次是在1956年。从改革的结果看,有成绩,也有缺点,成绩是主要的。其具体表现,首先是把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按资分配,经过改革转变为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由极不合理极不统一发展到比较合理比较统一。其次,结合改革工资制度,提高了工资水平,使工人得到了实惠,增强了主人翁意识,巩固了主人翁地位。第一次工资改革,工资水平提高的幅度不等,一般的在10%以上,有的达到20%~30%;第二次工资改革提高14%,起到了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促进生产的积极作用。这两次工资改革的缺点,主要是学习苏联经验时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够,有生搬硬套的毛病。表现在工资等级制度上,就是要求尽可能地“三位一体”,级差不能有“大肚子”,要等比递增,干部搞职务工资等。为了做好今后的工资工作,总结这些经验,从而明确党的工资政策,是十分必要的。随后,马文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工资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近几年的实践经验,对自己在1959年提出的工资政策的五项原则,逐条做了进一步阐述:
  第一,工资在适当解决职工生活问题的同时,应当起到鼓励职工积极劳动的作用。在具体处理工资问题的时候,必须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教育工作,达到提高思想觉悟、促进劳动积极性的目的。
  第二,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在市场消费品供应的可能条件下,逐步地增加职工的工资福利,既不可不增,亦不可多增,把重点放在长远利益上。
  第三,正确处理工资收入关系,必须贯彻执行从六亿人口出发,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
  第四,正确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既反对平均主义,又反对高低悬殊。绝不实行对少数人的高薪制度。应当合理地逐步地缩小而不应当扩大党、国家、企业、事业工作人员同人民群众之间的个人收入差距。
  第五,建立和改进工资制度(包括工资等级制、奖励工资制、计件工资制和津贴),必须以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为原则。还应当加一条,即有利于劳动制度的改进,特别是新的劳动制度,即半工半读、亦工亦农制度的推行。
  另外,工资工作要同全面关心职工生活相结合。工资是解决职工生活问题,促进职工劳动积极性的重要方面,但职工生活问题是多方面的,职工生活方面的其他工作搞好了也有助于搞好工资工作,并且可以更好地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马文瑞对工资工作的总结及其归纳出的五项原则,对以后的工资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在工资分配领域制定的许多政策,也都吸取了他当时提出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马文瑞传/《马文瑞传》编写组.—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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