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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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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同业垄断利益的非常举措

同业公会诞生之后,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各个行业之间壁垒森严、阻止竞争、强制保护同业垄断利益的传统格局。但在面临同业切身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况下,某些同业公会并不是通过市场经济的杠杆进行凋节,而仍然是有意无意地采取强行限制的传统方式,力图维护本业的垄断性经济利益。因此,不能说同业公会诞生之后,近代中国即真正出现了市场开放、平等竞争的新局面。下述民国时期江浙两省持续多年的茧行设立之争,可谓集中反映了这一错综复杂的历史现象。
  所谓茧行设立之争,是江浙两省丝绸业和丝茧业围绕着限制还是开放茧行设立所产生的纷争。众所周知,丝绸业是中国传统手工业中举足轻重的首要行业之一,江浙两省则历来是丝绸业最为繁盛的区域。但到民国时期,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两省的丝绸业经常遭受沉重打击。蚕茧的原料不足,是丝绸业常常面临的困境。在清末,从事蚕茧收购的商家都是向官府领帖开设茧行,类似于传统的牙行制度。为了达到控制蚕茧原料的目的,部分丝绸厂家通过官府的支持自行开办茧行,或者与某些茧行缔结特约专门为其收购。茧业行会也严格禁止无帖开行,并限制一帖只能开设一行,不得跨地多设茧行。到民国时期由于丝绸业不断发展和生丝出口贸易持续增长,国内丝绸业生产原料不足的难题始终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而且显得越来越严重。当时,作为独立中间商性质而不受丝绸厂家控制的茧行,数目也日益增多。这些茧行收购蚕茧之后,为谋取更高利润,并不是转手卖给丝绸厂家,而是转售洋行供出口。一些洋商见有利可图,也纷纷设立茧行大量收购蚕茧。于是,丝绸厂家所需的原料更加短缺,迫使江浙两省丝绸业公所不得不禀请官府采取新措施。所谓新措施并非适应新形势发展的积极做法,依然是类似于行会制度的更大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先是浙江省颁行《取缔茧行条例》,其具体做法是在全省范围内划分丝区和茧区,规定在丝区内不得开设茧行,在茧区内仅保留原有茧行,并限制各茧行设立茧灶的数量②,对于茧区内新开茧行加以严格限制。这一举措很快也为江苏省丝绸业所仿效。1914年,苏州纱缎业云锦公所、丝业公所接连呈文苏州总商会,要求依照浙江的做法在苏属吴县境内划分丝区和茧区,并制定具体办法12条。在丝绸业和总商会的请求下,江苏也于1915年实施与浙江相类似的《取缔茧行条例》,由苏省省长咨农商部立案施行。该条例第一条即明确指出,“江苏全省茧行自民国四年起取缔如左”,具体做法是:将江宁、句容、溧水、高淳、吴县、吴江等六县列为丝区,不准开设茧行;其余54县划为茧区,每县已设茧行5家以上者,5年内停止发给新设茧行登录凭证;未设茧行之县,此后均以5家为限;已设之茧行,必须查明灶数,自本年起不得添筑茧灶。③
  这种限制开设茧行的举措,从一开始就受到茧业“群起反对”,并引起各方面的质疑与批评。耐人寻味的一个不同点在于,过去是行会以行规的形式,自己主动对本行业予以限制,而此一事例则是丝绸业公所要求对茧业加以限制,而被限制行业的茧业公所却对此表示强烈反对。例如江浙皖丝茧总公所曾宣称:在苏省四总商会和丝、茧业代表集议茧行取缔条例之际,“当以时值新蚕登场,各厂商暨各董事均赴江、浙、皖三省办茧,虽均分别知照,而散处四乡,断难克期履议,仍请上海总商会据情具告苏州商会,并电详江苏省公署。又奉批电,亦在案。是则茧商一方面对于丝绸商人擅出己见,划分丝茧区域一案,始终未经承认,均有累牍可稽”④。
  由于茧业公所对《取缔茧行条例》采取抵制的态度,浙江和江苏两省敢于违例开设茧行的茧商也大有人在。例如1916年即有“浙省茧商破坏民国四年南京会议定案,蒙请明年茧行登录凭证七十余张之多”⑤。在江苏,茧商增设茧行而引起纠纷的案件也屡有发生。由于纠纷不断和争论日益激烈,1916年年底,浙江省议会通过了修订的茧行条例议决案,将原定四周距离50里内不得新设茧行的限制,改为四周距离限20里以内。1917年6月,江苏省议会也参照浙江的办法通过了新修订的《取缔茧行条例》。
  如果说同业公会成立之前,传统的丝绸业公所坚持以强制方式限制茧行设立并不足为怪,但同业公会成立后仍继续采取相同的方式,则表明丝绸业行业组织的演变也没有相应改变该业对待这一问题的态度。江苏省1915年施行的划分丝区、茧区,限制设立茧行的条例,原定推行五年后“再由巡按使酌核办理”。到1920年已届期满,丝绸业要求苏州总商会向江苏省省长禀请继续“推广丝区,恢复每县五家之原案,并于宁、苏、常、镇四府以外,令饬各县知事,迅予推广蚕桑;四府以内各属茧行,陆续饬迁,冀达完全丝区,以裕丝织原料”⑥。不难看出,丝绸业所希望的是更进一步严格推选取缔茧行的措施。对丝绸业的这一要求,江苏的几个总商会、部分县商会和新成立的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都表示支持,并“均以茧行吸收丝织原料过多,有碍各地丝绸营业及机户生计为言”,致电江苏省省长转告丝绸业的要求。茧业商人则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要求,江浙皖丝茧总公所曾向江苏巡按使上书历陈《取缔茧行条例》之弊病,并特别强调《取缔茧行条例》于“法律之不合”:“方今人民所凭依者法律,法律内载,营业得以自由,丝茧为正当之营业,应受国家同等之保护,况丝茧纳税比较绸缎增逾数倍,反以区域束缚,使不得自由,中国商战毋怪不逮外人远甚。”⑦茧业的要求也很明确,就是取消丝区、茧区的划分,放开设立茧行的限制。面对丝绸业和茧业完全不同的要求,官府也感到左右为难。
  在此之前的1919年,已曾掀起一次小小的波澜。起因是浙江省议会议决废止《取缔茧行条例》,将茧行完全放开。结果在江浙两省丝绸业中引起强烈反响,“苏浙各商会、各丝绸业、各团体公民呈电纷驰,佥请维持丝绸机业”。在众多商会和丝绸业的坚决要求下,江浙两省省长只得咨请农商部同意,宣布“所有产丝县分,自九年(1920年)分起,拟即暂停添发茧帖二年,以维现状”⑧。同时,还召集两省丝绸业代表举行会议,讨论具体办法。会议议决五项办法,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是,“浙江旧杭、嘉、湖、绍暨江苏旧宁、苏、常、镇、松各属,概作完全丝区,永远不准添设茧行茧灶”,另一项则是“江浙两省丝绸各业兴革事宜有关法令者,应作为国家行政,由中央官厅制定,并以江浙两省丝绸机织联合会为咨询机关”⑨。这两项办法的用意很明确,那就是一劳永逸地维持丝区不准添设茧行、茧灶的规定,今后永远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而要求有关法令必须由中央官厅制定,则是为了防止两省议会再有通过废止取缔茧行条例议案之事的发生。
  1920年年底召开的江苏省议会也将讨论茧行开设事宜列为重要议题之一,其态度与官厅和商会显然有所不同。11月,江苏省议会经过大会讨论,“以茧行既加限制,少数行家必有把持抑价诸弊。农民直接受害,蚕业间接受害,且使业织者享受保护垄断之利,安于固陋,致不能与外国丝织品竞争,于推广蚕桑,改良织物,均有妨碍,议决废止取缔茧行暂行条例,咨请省长公布”⑩。江苏省议会通过废止取缔茧行条例之后,立刻引起丝绸业同业公会的强烈反对。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在报章刊登此消息的次日就急忙致电江苏省省长,态度强硬地表示:“报载省议会通过废止茧行条例案,群情惶骇,丝织原料,缺乏已达极点,若任自由领照,则遍地茧行,竭泽而渔,行见两省数千万机工生命,立填沟壑。议员昧于工商状况,通过病民祸国议案,我工商誓不承认。届时万恳驳回原案,拒绝公布,以救丝织实业,无任迫切。”(11)字里行间,不难发现丝绸业同业公会对苏省议会通过废止取缔茧行条例案的激烈反对态度。江浙两省的商会原来即支持《取缔茧行条例》,此时当然也反对苏省议会废止这一条例。苏州总商会议决,“由各该公所以团体名义,分电省署及财、实两厅,请求万勿公布”(12)。杭州总商会也曾致电江苏省省长表示:“此时茧多丝少,于两省机工生计,关系甚巨。苏浙唇齿相依,丝绸又为出产大宗,若不请求设法维持,则数千万工人生计,因之断绝,殊非地方幸福,为此电呈鉴核,准将废止茧行条例案,勿予公布。”(13)
  12月2日,发生南京绸缎业千余名机工捣毁江苏省议会和殴掳10余名议员的暴力事件,引起社会舆论的一致批评。省议会被毁案发生后,南京绸缎业虽饱受社会舆论的指责,但仍抱定抵制议会通过的废止取缔茧行条例案的决心,甚至还准备聘请4名律师,“到法庭与议会争辩”(14)。与此同时,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中华国货维持会也联名发表驳正省议会开放茧行案之理由书,主要针对省议会废止取缔茧行条例案审查报告提出的几点理由,具体阐明茧行条例之绝不能废止。(15)最后,江苏省议会也不得不作出让步。1921年1月苏省议会数次举行临时大会重新讨论此案,所通过的议案对早先规定不得设立茧行的丝区是否开放茧行,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定议,而是交由这些地区的农会、商会和官厅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这与其原议废止取缔茧行条例案所说的“商民得自由在全省各县开设茧行”,应该说确是一种妥协。
  同年4月,北京农商部也就整顿蚕桑丝绸办法作出了批示。前曾提到1920年4月,江浙两省专门召开过丝绸会议,议定了五项具体办法,呈请两省省长、实业厅咨请农商部定案。从农商部的批示看,官厅对待茧行问题纷争的态度与以前相比依然并无明显变化。因为农商部只是将两省丝绸会议所订的具体办法,“略加修改,批准公布”。原有的《取缔茧行条例》实际上是基本得以继续推行,多年纷争的结果,包括由此引发捣毁省议会的暴力冲突之后,似乎又回到了问题的原点。
  不过,取缔茧行的条例虽得以继续维持,但这终究只是权宜之计,而且与营业自由、平等竞争的原则相悖。既然是权宜之计,要想持久维持也很困难。在此之后,茧行仍不断对这一规定提出意见,并要求予以修改,江苏省农会也请求取消部颁整顿蚕桑丝绸办法。1926年苏省财政厅、实业厅决定在蚕桑业确系发达的溧阳、金坛、宜兴三县,以及原有茧行偏于东北两乡之丹阳县西北两乡,准予酌量添设茧行。(16)1927年10月,江苏省政府第43次政务会议又议决新的《江苏省暂行茧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通令各县遵照办理。新条例完全打破了以往对设立茧行的限制,明确规定“江苏全省各县皆得设立茧行”,唯一的限制是,如果该县已设茧灶之烘茧量已超过产额二成以上,停止发给茧帖。(17)这又表明,从更加长远的发展来看,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限制营业自由和平等竞争的行政举措是难以一成不变地长期推行的,它终究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被淘汰。
  新条例实施之后,丝绸业中虽仍有人请求缓发茧证,但官厅也坚持按照条例办理。1930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召集工商界代表在南京举行全国工商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吴县的纱缎业同业公会、丝业同业公会、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又联名提出《请取缔各属茧行案》。该提案认为,仅仅在茧灶烘茧量超过产额二成以上的地区限制设立新茧行过于宽泛,并要求:“一、限制江苏之旧宁、苏、常、镇、松,浙江之旧杭、嘉、湖、绍各属,嗣后不准添设茧行茧灶,并从严取缔分行、分庄等化名变相;二、饬令各县政府查明民十六以后新领茧帖一律吊销,不准续开。”(18)这显然是想恢复《取缔茧行条例》,但是,此次大会的审查会对该提案“议决保留”,而且大会表决也“照审查意见通过”,最后并没有通过该提案。
  从上述江浙两省围绕茧行设立的纷争不难发现,无论是传统的行会公所,还是新成立的丝绸业同业公会,都不顾营业自由、平等竞争的原则,力图采取强行限制设立茧行的传统方式,维护本业的经济利益,其中虽不乏保证丝绸厂家的原料来源,维护中国丝绸业发展的动机,并且得到工商各业共同组织的新型社团——商会的支持,但其做法和客观效果仍与传统行会限制设铺开店并没有多少本质上的区别,这显然是近代中国同业公会保留行会色彩的一种具体反映。
  ① 参见彭南生:《近代工商同业公会制度的现代性刍论》,载《江苏社会科学》,2002(2);魏文字:《试论民国时期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0(5);徐鼎新:《旧上海工商会馆、公所、同业公会的历史考察》,见《上海研究论丛》第5辑。
  ② 茧行所设之灶是用于烘干鲜茧的干燥炉,收购的鲜茧烘干后即易于保存,茧行可以不必急于脱手待价而沽,在茧价上涨后再卖出。
  ③ 参见《江苏全省茧商取缔条例》,见《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421~422页。
  ④ 《江浙皖丝茧总公所为请废止划分丝茧区域致江苏巡按使禀》,见上书,401页。
  ⑤ 《云锦公所为请限制浙省茧商增设茧行的提案》,见上书,422~423页。
  ⑥ 《云锦公所为请限制开放茧行致苏总商会略》,见《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430页。
  ⑦ 《江浙皖丝茧总公所为请废止划分丝茧区域致江苏巡按使禀》,见上书,403页。
  ⑧ 《江苏省长关于界停发放茧帖事致苏总商会训令》,见上书,433、434页。
  ⑨ 《纱缎业王兆祥等为请转省驳回开放茧行案致苏总商会函》,见《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437页。
  ⑩ 《江苏省议会致总统等电》,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民众运动”,24页,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11) 《省会通过废止茧行例之反响》,载《申报》,1920-11-22。
  (12) 《地方通信·苏州》,载《申报》,1920-11-27。
  (13) 《杭州快信》,载《申报》,1920-11-26。
  (14) 《南京快信》,载《申报》,1920-12-07。
  (15) 参见《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等关于驳正省议会开放茧行案之理由书》,见《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439~440页。
  (16) 参见《吴县知事公署为奉令核准开放部分茧行致总商会函》,见《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442~443页。
  (17) 参见《江苏省暂行茧行条例》,见上书,445~446页。
  (18) 《请取缔茧行案》,见实业部总务司、商业司编:《全国工商会议汇编》第二编,76~77页,1931。沈云龙主编、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的《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将该书收录为三编第20辑。
近代中国商会、行会及商团新论/朱英著.-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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