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8 来源:陕西省古籍保护中心
全省各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古籍保护工作,根据《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古籍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参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复核工作的通 知》安排,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对第一批陕西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开展复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对象
第一批陕西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共12家)。
1.陕西省图书馆 7.陕西省考古研究院
2.陕西师范大学图书馆 8.宝鸡市图书馆
3.西北大学图书馆 9.三原县图书馆
4.西安博物院 10.陕西理工大学图书馆
5.西安碑林博物馆 11.汉中市汉台区图书馆
6.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图书馆 12.勉县图书馆
注:前四家单位接受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复核(文件另发),不再参与陕西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复核。
二、时间安排
2022年3月至10月
三、复核内容
结合陕西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原始申报材料和《陕西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复核评分表》(见附件),着重对照核查以下内容及工作进展:
1、古籍存藏数量及变化情况;
2、古籍普查登记情况;
3、古籍修复、库房管理及环境改善情况;
4、古籍保护机构、人员配置及经费保障等情况;
5、古籍再生性保护及宣传推广情况。
四、复核流程及安排
复核采取陕西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自查自评、省古籍保护中心督查核实、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部门抽查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方式进行。
1、各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自查自评(2022年3月)
各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在陕西省古籍保护中心的指导下,开展自查自评,重点包括梳理古籍保护工作基本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拟采取的对策措施等,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陕西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复核评分表》。上述材料盖章后于2022年3月31日前,提交至陕西省古籍保护中心办公室。
2、陕西省古籍保护中心督查核实(2022年4—5月)
陕西省古籍保护中心根据陕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组织评估工作组对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开展实地督查或采取其他方式核实情况,提出复核工作建议,于2022年5月31日前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3、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等相关部门抽查(2022年6—8月)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等相关部门根据陕西省古籍保护中心复核工作建议,组织开展抽查,抽查结果将反馈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4、结果运用(2022年9—10月)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陕西省古籍保护中心复核建议和抽查结果等情况向全省通报复核结果,对复核不合格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五、联系方式
陕西省图书馆(陕西省古籍保护中心) 薛继民、陆 瑶
联系电话:029-85252264
电子邮箱:sxsgjbhzx@163.com
特此通知
陕西省古籍保护中心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
附件:陕西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复核评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一、基础项表
复核项目 |
复核内容 |
分数 |
评分说明 |
得分 |
藏书规模 (45分) |
古籍藏量不低于1万册,或古籍善本藏量不低于1000册,或收藏一级古籍达10册、二级古籍达300册 |
45 |
1.需提供藏书目录或普查登记目录等佐证材料;2.实际藏量达标即可得到满分;3.古籍特藏藏品类型包括:普通形制古籍、简帛古籍、敦煌遗书、碑帖拓本、古地图、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等;4.古籍及善本标准参照《汉文古籍特藏藏品定级 第1部分:古籍(GB/T 31076.1-2014)》《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GB/T 36748-2018)》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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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条件 (35分) |
有古籍专用书库 |
6 |
古籍书库独立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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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调系统、温湿度能达到标准 |
2-4 |
1.安装有空调系统并运转正常;2.温湿度监测有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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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自动灭火系统指气体灭火系统;2.设备运转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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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火灾报警系统 |
3 |
设备运转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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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水灾报警系统 |
3 |
设备运转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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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库房监控报警系统 |
3 |
设备运转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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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防紫外线措施 |
1-2 |
自然采光的书库应使用防紫外线玻璃或遮阳措施;非自然采光书库照明灯具应符合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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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气净化装置 |
2 |
设备运转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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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输水管线 |
1 |
书库内不应有给排水、热力、消防等水管线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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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温湿度监测仪 |
1 |
仪器监测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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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防虫和杀虫措施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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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书柜、书盒或函套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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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保护经费 (10分) |
近三年有专项保护经费 |
5 |
有经费拨款或支出相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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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每年有专项保护经费 |
5 |
有经费拨款或支出相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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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3分) |
有保护机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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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3分) |
有专职的保护或修复人员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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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划 (4分) |
有专门管理制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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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护计划 |
1-2 |
保护计划应包括建档、保存、保护、研究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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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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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项目 |
复核细目 |
复核内容与说明 |
小项 得分 |
大项 得分 |
备注 |
标牌标识 (1分) |
陕西省古籍 重点保护 单位标牌 |
保存完好,安装牢固醒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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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藏品与档案(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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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总账、档案或目录(5分) |
古籍总账清晰、账物相符,有完备的古籍档案、目录或数据库。酌情给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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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普查 (10分) |
参与全国古籍普查,或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以完成普查登记古籍占全部存藏古籍的比例给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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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新增 (2分) |
1.新征集或入藏有重要古籍并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或有数量较大的专藏、专题等古籍入藏得2分;2.有新征集或入藏的一般古籍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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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定级和分级分类存藏(5分) |
古籍定级 (2分) |
开展古籍定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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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分类 存藏(3分) |
建立有分级分类存藏制度,不同类别的古籍分类保存;珍贵古籍或重要文献开辟有专库或专架管理。酌情给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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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书库 (19分) |
书库新建 或改扩建 (4分) |
书库有新建或改扩建情况,并满足古籍存藏需要。酌情给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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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库环境 改善 (15分) |
配置或更换书库温湿度,空气净化和通风,照明和防紫外线,消防和安防、防霉、防虫和防鼠等新的设施设备,或采取了新的有效措施,加强科学监测、管理,使书库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和提升。酌情给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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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具配置(5分) |
新增配置古籍书盒、函套、书柜、书架等装具情况。酌情给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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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修复 (11分) |
修复场所、人员(4分) |
设置有古籍修复场所并配备修复工具和设备;专职古籍修复人员数量有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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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资质 (1分) |
新获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项目需包含古籍修复或纸质文物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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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藏品 (6分) |
自主开展或委托其他修复机构开展馆藏古籍修复工作。酌情给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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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保护制度(5分) |
新增、完善相关制度及执行实施情况。酌情给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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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再生性保护 (8分) |
古籍数字化或缩微保护(2分) |
对馆藏古籍开展数字化或缩微化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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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影印出版(3分) |
对馆藏古籍进行整理影印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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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整理 研究成果 (3分) |
对馆藏古籍进行整理、揭示或研究,并有相应的成果,如编制目录、图录,撰写书志、提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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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9分) |
查阅服务 (6分) |
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阅览、复制等服务。酌情给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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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源 服务(3分) |
开放共享古籍数字资源,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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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推广(5分) |
通过展览、讲座、创意产品开发等方式开展古籍宣传传承工作。酌情给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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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条件 (15分) |
政策法制 保障 (5分) |
重点单位建设是否纳入地方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议事日程,或有文化、财政、人事等多部门协同保障支持机制;是否有重点单位古籍保护相关的地方法规或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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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原始材料,包括印发的文件、会议纪要、简报、公开报道、宣传网页、链接、相关图片等;如有涉及重点单位建设保障条款的地方法规,提供佐证材料 |
经费保障 (5分) |
重点单位人员、资源、运行等经费保障是否纳入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财政预算,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是否有古籍保护专项计划和财政单列预算等,或引入社会力量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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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原始材料,包括印发的文件、会议纪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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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保障 (5分) |
古籍业务和管理人员是否有增加,是否能够满足古籍保护业务需要;人员是否参加过相关业务培训。酌情给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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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岗位设置、古籍业务相关员工名册,需包括学历、职称、类别(在编与非在编) 2.专业系统培训,包括古籍普查、修复、保护及相关学科脱产和在职、长期和短期培训,须提供培训结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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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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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签字:
复核评分原则
一、本次复核包括基础项和增项两部分,分值各为100分。基础项部分为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评审入选的基本条件,增项部分重点考查重点单位古籍保护能力提升及工作进展情况。复核总分=基础项分×60%+增项分×40%。
二、未提供佐证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相关项目指标得分的,不予赋分。
三、未见到书面佐证材料,但在实地复核时发现有佐证材料的,经证实后可以给分,但需要复核专家做记录说明。
四、除上报书面材料外,实地复核时应注意检查材料是否真实。
五、在实际打分中,如出现标准及说明中均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复核小组讨论解决,并对解决依据做好记录上报。
六、自公布为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后,发生过古籍遗失、毁损等情况的,复核结果将评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