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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 〔2008〕43号

时间:2009-08-24 来源:陕西省古籍保护中心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古籍文献的抢救、保护和利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华民族有五千多年的悠久历史,历朝历代留下了十分丰富的古籍文献。这些文献作为传承文明的重要载体,既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历史见证,又是我们进行现代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宝贵财富。古籍具有不可再生性,对这些古籍进行妥善保护、开发和利用,对于促进文化传承、延续文化血脉、联结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我省是一个文化资源大省,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全省的古籍存藏数量大、种类多、价值不可估量,尤其是金石文献堪称全国第一。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古籍保护、整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对全省古籍的存藏状况尚未进行全面系统的普查,家底不清;许多单位的古籍存藏条件较差,古籍脆化、老化、破损现象严重;古籍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修复手段落后;古籍的重要价值和保存状况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加之经费投入不足等诸多因素,使现存的珍贵古籍既面临损毁的威胁,又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因此,有效保护和整理我省的古籍文献资源,是当前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规划设计、组织协调、建立机制、形成制度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我省古籍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建设西部强省作出贡献。

  二、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古籍保护工作机制,提高全社会重视古籍、保护古籍、利用古籍的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全省各级文化部门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努力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不断推动古籍保护工作向前发展。

  (三)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十一五”期间,以国家实施的“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为重点,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省古籍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努力实现古籍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和制度化。

  主要任务是,按照文化部和全省古籍整理出版工作会议的要求,全面开展古籍普查工作。加快实施《陕西古籍总目》、《陕西碑刻总目提要》和《陕西金文全集》三大项目;建立古籍保护机制和分级保护责任制;编辑出版《陕西省古籍联合目录》、《陕西善本图录》;建立陕西珍贵古籍名录和陕西古籍数字资源库;培养一批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较高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实现修复人才专业化、修复技术现代化。

  三、采取有效措施,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古籍普查工作。普查是古籍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抢救与保护的重要环节。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陕西古籍总目〉编纂工作的通知》(陕办发〔2006〕44号)要求和全国古籍普查登记著录标准,在以前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好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的情况。

  我省的古籍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系统负责,分层次实施的原则进行。省文化厅负责制订全省古籍普查工作方案。文化、教育、民委(宗教)、文物、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古籍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普查工作要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统一报送。普查结果由省图书馆统一汇总。

  省图书馆、西安博物院作为国家首批重点古籍保护单位,2008年应做好本单位一、二级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2009年开展二级以下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并积极向《中华古籍联合目录》编撰单位和国家古籍数字资源库报送规定资料。

  (二)建立陕西省珍贵古籍名录。参照国家珍贵古籍鉴别标准,由省文化厅负责,制订陕西省珍贵古籍标准和命名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开展第一批陕西省珍贵古籍名录评选命名工作。陕西省珍贵古籍名录原则上从一、二级古籍中产生。省文化厅组织古籍专家委员会对全省一、二级古籍善本进行评审、鉴定,对列入省级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

  各市、县、区也可参照省级名录产生办法,建立本地区珍贵古籍名录。名录评选采取逐级申报方式进行。

  (三)命名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为改善我省古籍保存条件,加强古籍保护单位的规范化建设,省政府将在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中,评选命名一批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给予相应支持。

  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定工作由省文化厅负责组织实施,评选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大专院校等古籍收藏单位。申报程序是:各古籍收藏单位向所在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并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文化厅申报;省文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推荐名单,经省古籍保护整理出版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公布。对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

  (四)做好珍贵古籍的修复工作。对珍贵古籍的抢救和修复是古籍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古籍保护部门要有计划地对本地破损古籍进行修复。修复工作要按照文化部颁布的《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进行,确保修复质量。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古籍修复档案。各收藏单位(包括个人和私人收藏机构)所收藏、保护的珍贵古籍文献需要整理、修复的,实行申报制,由省文化厅审查批准后按计划实施,古籍所有权保持不变。

  (五)积极利用古籍保护成果。各级文化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有效地利用古籍保护成果,整合现有资源,建立面向公众服务的古籍门户网站,开放古籍资源,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古籍文献服务,发挥古籍文献在学术研究和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四、建立机制,增加投入,为古籍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省古籍保护整理出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古籍保护整理出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古籍保护办公室和古籍整理出版办公室,分别设在省文化厅、省社科院。古籍保护工作由省古籍保护整理出版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省文化厅牵头组织实施。《陕西古籍总目》、《陕西碑刻总目提要》和《陕西金文全集》三大项目的整理出版工作,由省社科院牵头,继续抓紧组织实施。省古籍保护整理出版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系统古籍保护的有关工作。要建立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古籍的鉴别、定级及咨询工作。各市、县、区要成立相应的古籍保护协调机构,落实责任,完善保护管理体系。

  (二)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古籍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古籍保护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古籍的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保障。对列入《陕西省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和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给予重点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建立陕西省古籍保护中心。在省图书馆加挂牌子,建立“陕西省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全省古籍保护的业务指导、技术鉴定、人员培训、学术研究和日常工作。各市、县、区也应在图书馆建立相应古籍保护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相关业务工作。

  (四)加强古籍保护队伍建设。制订古籍保护人才培训规划,加强对各级各类古籍保护单位人员的培训。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逐步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兼职结合的古籍保护、修复专业队伍,不断提高我省的古籍保护工作水平。

  (五)切实保障古籍的完好与安全。各级各类古籍收藏保护责任单位要切实承担对古籍的保护责任,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制度。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规范我省古籍市场流通秩序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在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配合下,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加大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力度。各级各类古籍收藏保护责任单位和公共图书馆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加大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古籍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好、利用好古籍的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大力推进我省古籍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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