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保障人民权利的历史发展
随着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开辟,陕甘宁边区逐渐进入了相对和平的环境,革命政权日趋巩固,人民各得其所,安居乐业,努力生产,支援抗战。但是,在这种环境里,某些干部贪图安逸,以功臣自居,目无法纪,追求特权的思想开始滋长。在国共合作的形势下,地主资产阶级腐朽意识形态潜移默化,致使一些区乡和部队基层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时有发生,他们“对群众打骂威吓,任意拘捕捆绑,滥用刑讯以及随便砍伐树木、侵占土地房屋、敲诈勒索”①。侵犯人民的权利和财产,造成社会秩序的纷乱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早在1940年3月,毛泽东就批评说:“边区的革命秩序还做的不够好。”据此,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立即着手整顿法纪,建立新的革命秩序,以保障人民的权利。
当时,采取了三项重大措施。第一,分析违法乱纪行为发生的原因,提高干部和司法人员的法治观念。边区政府指出,我们的广大干部本质是好的,但对边区实行民主真正的意义没有深刻的了解和自觉的认识,而边区缺乏各种明文法令的颁布和各种正规制度的建立,更使他们没有养成遵守革命法律与革命秩序的习惯。加之,过去游击主义的残余的存在,在旧社会恶性遗传和边区周围环境的影响下,就使一些干部做出侵犯人民权利的违法乱纪行为来。
通过法纪整顿的学习和实践,广大干部和司法人员,认识了民主的意义、本质以及民主与非民主的界限,并找到了错误的根源,明确了自己工作的根本特点,就是“根据法律,执行法律,来巩固政权,保护人民的利益”②。第二,明确规定人民的权利,真正尊重人民的权利。边区政府规定,人民的权利有:“一、边区人民有自己管理自己的政权的权利;二、边区人民,除汉奸、罪犯及精神病者外,年满十八岁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边区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的权利;四、边区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信仰自由的权利;五、边区人民有享受教育的权利;六、边区人民有保证生活的权利;七、边区人民有私有土地财产的权利。”③边区的干部,来自人民,是人民的代表,与人民有着血肉的联系,一旦明确人民的权利,就会坚决地尊重人民的权利,切实地保护人民的利益。第三,严格划定行政、司法和军队的职责权限,拘捕审判权依法统一由司法公安机关行使。当时规定:“人民非有政府命令,无私擅逮捕任何罪犯之权。团体、学校或机关(司法公安机关除外)得自行处理本团体、学校或机关违犯纪律规则之事件,但不得有逾越违警罚法或刑法以上的处理。如有触犯法律的现行犯可送交当地司法机关。乡长、区长,在特殊的情形下,得下令逮捕一切刑事犯,但必须于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人连同有关的证据材料,解送司法机关,不得自行判决处罚。县裁判员或检察员,得下令逮捕一切刑事犯,负责审判,但判决死刑的案件,非须呈报高等法院批准,不得擅自执行。县保安科逮捕犯人,必须得县长的同意批准。军队逮捕非军人时,必须先行通知当地政府,会同执行。”④这些规定,在消除乱捕乱判,确立革命秩序,保障人民权利方面,起了重大作用。
毛泽东曾同谢觉哉同志谈过,我们的许多事情,都是这样,方针定了,而且正确,以后的问题,不在外部,而在内部,不在敌人方面,而在自己。这次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整顿法纪,就是从内部入手,特别是从司法公安部门入手,抓住了问题的方向和中心环节,因而取得了建立革命秩序和保障人民权利的显著效果。
要我们的干部切实尊重和保障工农基本群众的权利,是十分容易做到的,无须多少唇舌,然而要他们尊重和保障抗日的地主富农资本家的权利,可不是那么容易的,须要有一个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学习和提高过程。边区绝大部分干部,经历过打土豪、分田地,粉碎国民党反革命围剿的斗争和生活,养成了仇视和鄙视剥削阶级的心理。许多干部并未随着抗日战争的兴起和党的政策的转变而发生变化,他们习惯于用工农民主专政的观点和法律意识看待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条件下的地主富农和资本家问题。而1938年下半年,边区政府为了捍卫土地革命的胜利成果,反击了某些不明大义的地主分子利用统一战线,反攻倒算农民土地,挑起的阶级斗争,则在客观上加剧了左倾情绪,使一部分干部和群众,漠视抗日地主富农和资本家的人民的法律地位,侵犯他们权利的现象屡有发生。
在抗战危机日趋严重,物质供给濒于崩溃之时,制定一个法律统一地规定各个革命阶级人民的权利,既要调动工人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又要调动地主资本家抗日的积极性,便成了挽救时局危机、克服物质困难,坚持长期抗战的突出问题之一。经过二届参议会讨论,广大参议员一致认为,施政纲领提出的保障人权的口号,是异族侵略、国共合作之下,各个革命阶级最容易接受的形式。据此,参议会于1941年11月17日,通过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并于次年2月公布执行。从此,揭开了革命根据地用法律保障人权的新纪元。人权立法的制定,不仅开拓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新领域,加强了各个革命阶级的团结,而且对于提高干部的法制和人权观念,严于执法的精神,对于提高群众的公民意识,捍卫自身权利的自觉性,都有重大的意义。
“从来的革命运动都是人民争取民主的伟大运动,革命与反革命的分野,只在于要不要民众,给不给民众以民主自由。英勇对于斗争的中国,民主始终是团结与进步的基础。因为,离开了民主就不能团结全国人民起来战胜日本帝国主义,没有民主也就没有新民主主义在中国的胜利。而民主与不民主的尺度,主要地要看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其他自由权利是不是得到切实的保障,不做到这点,根本就谈不到民主”⑤,这就是边区制定人权立法的理论基础。
①《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信》。1941年5月10日。
②③《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信》。1941年5月10日。
④《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信》,1941年5月10日。
⑤《切实保障人民权利》,《解放日报》194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