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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选举资格的广泛性

杨永华


    一、选举资格的规定
    边区选举条例规定的选举资格,是指居住边区境内的人,哪些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广泛性是边区选举资格的最大特点。
    1937年5月12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第2章《选举资格》第4条规定:“凡居住在陕甘宁边区区域的人民,在选举之日,年满16岁的,无男女、宗教、民族、财产、文化的区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5条规定:“犯下列各条之一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有卖国行为经法庭判决者;二,经法庭判决有罪,剥夺公权期限未满者;三、犯神经病者;四、第一项人的家属。但其家属如系革命者不在此列。
    由此可见,边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极为广泛的,它不受男女、宗教(回教、喇嘛教、天主教等)、民族(汉人、回人、蒙人)、财产(穷的、富的)和文化(读过书的、没读过书的)的限制,只要在选举之日,居住边区,年满16岁的人,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汉奸卖国贼及其家属(其家属如系革命者例外)不能有、剥夺公民权的罪人,暂时不能有;有神经病的人,如疯、痴、癫、狂,不明世事,也不能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驻西北办事处在起草上述选举条例时,就选举资格的某些问题,发生过不同意见和争论。一是选举年龄问题。少数人主张参考国民党政府的选举法,规定为20岁。多数人不同意这种意见,主张沿用苏维埃选举法历来的做法,规定为16岁。理由是,在苏区时期,青年的政治进步特别快,他们在革命中做了许多成年所不及的事情。实践也证明,青年参加选举并没有发生错误或造成坏的政治影响。现在没有理由提高年龄,剥夺这部分青年参加选举和政权的机会。二是吸食鸦片者能否有选举权的问题。有的同志援用旧选举法,要求规定凡吸食鸦片者,都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大家否定了这种意见。其理由是,鸦片流毒,为害匪浅,人人皆知,无可否认。条例不加规定,并非说鸦片可以吃,而是说禁止鸦片不一定靠用剥夺选举权的办法。苏区从未颁布法律严禁鸦片,是由于政治环境好,人民有了觉悟,吸食鸦片的现象早已绝迹了。陕甘宁边区与别的地方不同,吃鸦片的人特别多,几乎占人口的过半数,如果把这么多的人,摒除选举和政权之外,显然不是好办法。我们要研究许多办法,铲除这种毒物,但不在剥夺选举权上打主意。
    1939年2月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一方面继承了上述选举条例关于选举资格的规定,另一方面及对某些规定作了修改。(一)选举年龄由16岁提高至18岁。这是考虑到边区进入相对和平环境之后,出于入学年限延长,斗争日趋复杂,年龄太小,不易明白国事而作出的规定。(二)增加了“无阶级、职业”区别的规定。这样,凡是居住边区境内之人民,年满18岁,既无男女、宗教、民族、财产、文化之区别,又无阶级(地主、农民、资本家、工人等)、职业(工、农、兵、学、商)之差别,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1937年至1938年的选举工作中,虽然在实际上没有阶级、职业的限制,但是由于没有明文规定,往往发生左的偏差,使得一些应该有选举权的地主、资本家、商人被剥夺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样不利团结各个阶级,共同抗战,同时,对全国中间阶级也发生了不良的影响。边区第一届参议会,总结经验教训,加以明文规定,使选举资格更趋完善了。(三)纠正了剥夺汉奸卖国贼家属选举权的错误规定。1937年的条例规定,凡有卖国行为经法庭判决者的家属(革命者除外)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个规定把汉奸卖国贼的大部分家属,视为帮凶,是不符合事实的,就因他们与汉奸卖国贼存在亲属关系而加以株连,也是与无产阶级法律意识相违背的。1939年的条例,加以删除是完全正确的。
    1941年1月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又在选举资格上,增加了无“党派”差别的规定。该条例第3条规定:“凡居住边区境内的人民,年满18岁,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和文化程度的差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样,在边区,不论是共产党,还是国民党及其他党派,虽然政见不同,但是并不影响他们所属成员的选举权利。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国民党及其他政党在边区许多县有合法组织的存在,他们代表一部分阶层的利益,从事某些抗日救国活动。施政纲领规定,边区实行三三制政权建设原则。我党愿与各抗日党派结成选举联盟,各党各派都有提出候选人和施政主张,参与竞选活动的权利。
    1942年,边区部分县乡参议会进行改选。在选举工作实践中遇到某些犯人是否有选举权的问题。为了回答这个问题,边区政府根据该年4月选举条例的精神,发出了指示信,明确规定:“刑法上判决了徒刑的人,虽未宣判褫夺公权,亦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因为在法律上除有特殊的犯罪行为外(政治犯),一般都不宣判褫夺公权。又刑法上并未规定罚生产,在判刑后,出狱易科生产的,当然在徒刑期间,仍然没有选举权。”①这个科学的解释,对于清除思想混乱,保障某些公民的合法权利,起了很好的作用。
    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关系变化的需要,1948年9月的《陕甘宁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及县乡政府选举暂行办法》对选举资格作了某些比较大的修改。该办法第3条规定:“凡居住边区境内的人民,年满18岁,不分阶级、民族、职业、性别、宗教等,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皆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枚。一、有破坏边区行为,经政府缉办在案者;二、依法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三、有神经病者。”从这个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暂行办法对抗日时期的选举条例关于选举资格的条款,又两处大的修改。第一,在人民解放争战时期,国民党反动派发动反革命内战,进攻解放区,完全丧失了抗日时期仅有的一点积极性,变成革命和专政的对象,成为人民最凶恶的敌人。因此,暂行办法删除了选举资格上关于“不分党派”限制的规定,以配合打倒国民党及其反动统治的革命斗争。第二,抗日战争胜利后,汉奸卖国贼已成历史的罪人。而由国民党反动派支持的破坏边区的反革命行为,则构成边区政权的主要威胁,因此,暂行办法取消“有卖国行为经政府缉办在案者”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增设了“有破坏边区行为,经政府缉办在案者”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文。
    二、人口登记与选民资格的审查
    人口登记,是选举工作的基础,是审查选民资格的根据。它对于确定谁有选举权,谁无选举权,有着重大的意义。其直接目的,在于弄清居民数,确定该选举单位能选几个参议员。
    进行人口登记,在机关、部队、学校、工厂等单位,并不困难,而在广大农村,特别是偏僻落后地方,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的群众一字不识,不了解人口登记的意义和重要性;有的人怕当兵,隐瞒家庭人口和年龄;有的人不问政事,宁肯放弃权利,也不登记;有的人听了反共顽固分子的造谣,守口如瓶,不肯说出家庭人口的情形。因此,只有耐心反复地向广大群众说明人口登记的重要、意义和方法,消除他们的无知、疑虑和恐惧,才能使其毫不隐瞒地说出家庭实际人数及每个人的详细情况,做好人口登记工作。
    经过宣传教育,广大群众主动申报,很快形成了登记的热潮。根据1941年的经验,乡村人民进行登记的方式,主要有下例几种:(一)成立专门小组,逐户登记。小组由乡市政府、乡市选举委员会、农村工作组的人员和聘请的小学教员、识字的人组成。这些小组分赴各村,召开村民大会,进行动员,会后挨门逐家登记。(二)召开村民大会,家长自报人口。乡市选举委员会派人到村,召开全村大会,讲明道理,当场由家长申报人口与选民,按家注册。(三)召开家长会议,自行呈报。乡市选举委员会,派人到各村,进行全面摸底,拜会熟悉乡情而公正的老人。然后,选举委员会逐村召开家长会议,由家长自报家庭人口、姓名、年龄及每个人的详情。(四)召开公正人士会议了解情况,工作人员逐户登记核实。选举委员会派人到各村,邀请几位公正人士举行会议,共同商量,分析研究,初步摸底,草填报表,然后由工作人员逐户登记核实,如有情况出入、前后不符、虚假不真,当即更正。(五)更改旧册,填写新表。各村干部依照1940年的表册,按户修正。上年户口册上17岁的人,登记为18岁,死的去掉,生的补上,其他照表登记。对于通过上述方式调查登记的人口数、选民数,乡市选举委员会再行对正核实,以求确凿无误。
    选民资格审查,是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治生命的大事。因此,边区各级政府及其选举委员会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是十分认真和严肃的。对于选民资格审查的组织形式,在乡市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由乡市选举委员会直接负责审查。选举委员会携带选民登记表,亲赴各地,逐村审查。二是在乡市选举委员会领导下,成立选民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事宜。审查委员会,分赴各村,逐一审查。不论采取那种形式,都要通过调查研究,“走这家问那家,由张三证李四,暗里拜访,个别探询,比较核对,求得真情”。按照选举资格的法律规定,作出结论。
   公布选民,是发动群众审查选民资格的最好形式,是提高人民当家作主和参政热情的主要措施之一,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而是直接关系到选举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问题,因此,搞好这一工作,是非常严肃的事情。
    公布选民采取什么形式,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边区政府只有原则的规定,“在中心地点,开列红白榜,公布谁有选举权,谁无选举权”。②在选举工作中,群众有许多创造,选举委员会加以研究,概括出了“从实际出发,尊重人民意愿,参照善良习惯,细心慎重”的宝贵经验。在这方面,群众在1941年选举运动中贡献最大,非常值得称赞。在这届选举中一般都以行政村为单位,张贴红白两榜,公布选民。上红榜者是有选举权的人,18岁以下不合法定年龄的人,虽无选举权,仍上红榜,不过与选民分开写。汉奸卖国贼、经法庭判决褫夺公权的人以及精神病患者,皆上白榜。写榜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婆姨”的名字相同者太多,一个村往往有许多张王氏或李陈氏,如接连写下去,看榜的人无法分清究竟是那个张王氏或那个李陈氏。为了解决这个矛盾,群众想了两个办法。一是以一家为单位,先将这家家长名字写上,接着写他家所有的人。这家写完,再写第二家。二是“婆姨”跟丈夫写在一起,看的人一见就知,这是谁家的张王氏,那是谁家的李陈氏。遇到的第二个问题,是村上买不到红纸。选举工作的同志主张,白纸公布选民,姓上点红点,表示红榜。可是这个办法遭到群众反对。他们认为临刑人才点红笔,这样做不吉利。后来群众想出一个好办法,在白纸的前头,用红笔写上“红榜”二字,后面书写选民姓名,这样,群众才表示满意。遇到的第三个问题,是红榜人名,排成上下两行,下行的人不满意。群众想办法,大家一致同意人名都写成一排,不分上下行,这才受到群众的欢迎。
    红白两榜贴出之后,立即轰动了全村。大人、小孩、妇女、老人,一齐涌向广场,争看红榜。群众见到红榜上有自己的名字,个个喜笑颜开,地主们也说:“咱们的名字也列到红榜啦!”大家都以此相互夸耀和称荣。群众对红榜十分尊重和爱护,有的主动站立两榜,像卫兵一样,保护它的神圣尊严,风吹下来,群众把它粘得稳稳的。如此感人事例,到处都有。白榜也不是毫无反响,无人问津。绥德县一个妇女,在选举委员会审查选民资格时,认为她是一个呆子,将其名字列在白榜上。她看到后,大哭大闹起来,直到选举委员会改正之后,她才罢休。这说明觉悟了的人民,对自己的权利,是多么的珍重和爱惜!
    ①《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信》,1942年9月1日。
    ②《陕甘宁边区为改选各级参议会第二次指示信》,1941年5月22日。

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宪法、政权组织法篇》/杨永华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