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前言

高海深 艾绍润

    
    陕甘宁边区,是中共中央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创建的一块革命根据地。它在中共党史、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史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和特殊的作用,被称为“革命圣地”。在这块革命圣地,发展、形成了指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毛泽东思想,也形成了全新的陕甘宁边区审判史。它虽然在中国审判史的长河中流经短暂的13个春秋,但为维护当时边区安定团结的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奠定了新中国建立以来法制建设的基础。因此,整理总结陕甘宁边区审判史实,不仅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指导当代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老一辈革命家、法学家,曾组织人力对陕甘宁边区审判史实进行过搜集整理,但因种种原因,成果未能面世。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内史学界、司法界一些专家学者对陕甘宁边区审判史某些方面的研究取得了颇为丰硕的成果。其成果大都是上世纪80年代初和90年代初面世的。这些成果主要是从不同角度对陕甘宁边区审判史实和审判制度进行局部或某一具体领域的研究。它不仅为广大司法工作者提供了一些颇为翔实的研究法制史的资料,更为新时期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十分宝贵的经验。然而,全面、系统地梳理和总结陕甘宁边区审判史的著作至今还不曾见。正是基于我国对陕甘宁边区审判史研究总结现状的不足,本《审判史》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占有翔实史料的基础上,对陕甘宁边区审判史作一较全面系统的记述。
    古人云“治天下者以史为鉴”。法制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而我们对审判历史的研究总结,可以为新时期的法制建设提供丰富的宝贵经验与特殊规律的借鉴,这也正是本审判史研究的主旨。为此,编者经过近20年的艰辛努力,跑遍陕甘宁三省的省(区)及北京、上海等地(市)县档案馆、室及国家档案馆、延安革命纪念馆等30多处,走访全国各地原陕甘宁边区老革命老法官100多人(次),搜集到审判史资料2000多件,部分资料已收藏于“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陈列馆”。在充分占有翔实丰富的史料基础上,《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通过史论结合的方法,以丰富、翔实、珍贵的史料和充分的调查研究为基础,对陕甘宁边区的审判史作较为全面系统地总结和记述。一方面,以资填补中国革命史和中国审判史中关于陕甘宁边区部分的空白,以利于弘扬延安精神,发扬边区司法审判亲民、爱民、为民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提高广大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为我国新时期法制队伍建设提供政治思想装备和业务智力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对边区审判经验的理性分析和总结,从中寻找出特殊的规律,以利于人们吸取过去的经验,获得现实的启示,为实现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益借鉴。
    本《审判史》记述的内容主要是陕甘宁边区审判组织建设、法律法规建设、司法制度建设及其审判方式、刑事审判及程序、民事审判及程序、狱政建设诸方面的史实,并以史为纲,总结其经验和特殊规律,为我国新时期的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陕甘宁边区的历史特殊,司法审判打击的重点对象既有日本汉奸走狗,又有国民党反动派的特务、间谍,反动地富恶霸、叛徒等破坏边区政权及危害边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种反动势力。这一时期的司法审判内容繁多,矛盾尖锐复杂。要对这样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审判的经验和规律进行全面系统地梳理与客观公正的记述,确有一定的难度,既要尊重历史,让历史本身说话,客观地总结历史经验,又要结合现实,对历史作出辩证理性的分析和科学公正的评价,从而寻找出其特殊的规律性;既要防止以偏概全,又要防止过于烦琐,更不能脱离实际改变历史,随意拔高或贬低史、迹、人、物,编者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历史和逻辑的统一原则,坚持史料说历史的原则。
    陕甘宁边区审判的历史经验非常丰富,有许多宝贵的经验今天并未过时,仍需继承借鉴,更有许多创造性的制度。创造性的经验需要总结、挖掘。本《审判史》根据陕甘宁边区的历史特点,设置总体上分为早期的苏维埃政权和后期的陕甘宁边区政权两大部分作为两编构思,即分两大块对其经验和规律展开记述。
    第一编:西北苏维埃政权时期审判简史。主要从政权建立、组织设置、司法制度、审判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记述。
    1.苏维埃政权时期的司法审判,总结和吸收了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优良司法实践经验,建立了一套虽朴素而全新的司法审判制度。它不仅在当时起到了军队和党政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为陕甘宁边区司法审判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2.苏维埃政权时期的司法审判,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文明的审判方式,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事实为依据,废止了肉刑,严禁逼供诱供。各级审判机关在苏维埃政府的领导下审判调处了大量刑民案件,打击了各种反动势力,保障了苏区政权的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稳定。它不仅体现了走群众路线的方式方法,而且为我国新时期搞好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有益借鉴。
    第二编:陕甘宁边区时期审判史。主要从机构设置、法制建设、司法制度、刑事审判及程序、民事审判及程序、监所史等方面进行较为全面系统地记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三省是国统区和边区分治时期,国统区属于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的社会,而边区则属于新民主主义法治社会。其独特的历史条件,决定了当时司法审判必须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都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讯或处罚,而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它不仅为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充分反映了边区司法审判公正为民的本质特征。
    2.边区政府对旧的司法制度进行了科学的改革,坚决废止了肉刑,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除对坚决不愿悔改的汉奸、叛徒、反共分子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给以政治上与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这不仅为我党抗日统一战线的形成奠定了法律的基础,而且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抗日战争的全面胜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
    3.边区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这便既克服了行政对司法干预的弊端,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既保证了边区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又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4.边区法庭审判坚持公开、辩护、两审终审制(曾在短时间内实行过三审终审制)等原则。提倡判决与调解相结合、法庭与群众相结合,法官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调查研究,深入发案地,实事求是审判案件,宜调则调、宜判则判;实行亲民、爱民、为民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时期的司法审判,不仅坚持了司法审判的人民性,而且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的民主精神;不仅坚持了我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而且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根本价值标准和价值取向,这些宝贵的经验和其中蕴涵的特殊规律,无疑对我国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有深刻的理论启示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5.边区实行人民检察与保安机关检察并行的方针。监狱实行教育与生产并重、感化与民间改造(假释、保释、缓刑、交乡执行)相结合,监管与犯人自治相结合等方针。这一方针不仅调动了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正确处理了边区时期人与人之间的复杂矛盾,为中国革命的胜利提供了法制保障,而且为我国新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有益借鉴。
    总之,边区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审判原则、审判方式、审判机构的设置以及司法审判干部的优良工作作风,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司法审判、法制建设工作打下了全新的坚实基础。积累的宝贵经验和其中蕴涵的特殊规律,对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深刻的理论启示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编者水平所限,难免有错误之处,敬请读者提出宝贵批评意见,以利再版改正。
    编者
    2006年6月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高海深 艾绍润编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