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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判组织的设置及其审判工作

高海深 艾绍润

    
    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及陕北省苏维埃政府和各县革命政权在初创时期都处于隐蔽和流动状态,未来得及建立司法机构,但司法审判工作在进行着,如对于极少数罪大恶极的地主分子和破坏新政权的反革命分子,进行镇压,甚至剥夺其生命,但审判程序极其简单,审判工作均由县委或苏维埃政府及肃反委员会或保卫局进行决定实施。
    直到1935年1月,陕北革命根据地苏维埃代表大会后,既有了法律法规,又有了审判组织机构裁判部(崔田夫任裁判部长),11月,罗成德任裁判部长。
    其区域在最广大的时候,东临黄河之滨,西到六盘山下,北起古长城,南至黄龙山,曾经建立过陕北省、陕甘省、陕甘宁省、陕北东地区、神府特区、关中特区及四十五个县级苏维埃政权。
    1935年9月中旬,成立中共陕甘晋省委,省委成立后,成立了陕甘晋苏维埃政府和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分别领导先后建立的两个区,二十九个县苏维埃政权组织。筹委会于1935年10月15日,颁布了依《陕北苏维埃选举法与组织法》修正的《关于苏维埃选举条例与组织条例的决定》,统一了全根据地各级苏维埃政府的选举办法和组织机构的设置。
    1935年10月19日,中央红军到达西北苏区吴起镇。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随中央红军到达西北后,中央政府下设的最高法院也到达西北,董必武时任最高法院院长。
    1935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布告”,称:“为着统一和加强西北各省苏维埃运动的领导,使中国西北各省的苏维埃运动在更巩固的基础上更猛烈地发展起来,决定在陕甘晋苏区设立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办事处主席博古,下设财政、粮食、土地、国民经济、教育、司法内务、劳动等部,其中司法内务部部长蔡树藩。同时宣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下设的最高法院(院长董必武),在西北继续行使权力。下设司法部,部长谢觉哉,负责领导陕北省、陕甘省及关中、三边、神府特区所属省、县、区的裁判部。
    1935年11月,成立了陕甘省苏维埃政府,王生玉、李生华、朱开铨先后任主席,朱开铨兼土地、裁判部长,马锡五任国民经济部长。
    1936年5月17日,中共中央电令新设陕甘宁省。中共陕甘宁省委随即成立,李富春任书记;同时成立了陕甘宁省苏维埃政府,马锡五任主席,朱开铨任副主席兼土地部长、裁判部长。省委和省苏维埃政府驻环县洪德区河连湾村,管辖甘肃的华池、曲子、环县、固北、豫旺;宁夏的豫海;陕西的安边、定边、赤安等9县。在省、县、区三级设立裁判部审理民刑事案件。各级裁判部设置部长一人,审理案件时,记录文书工作由同级政府秘书兼任。区裁判部审理一般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为第一审;县裁判审理反革命、盗匪等重大案件,为第二审;省裁判为终审。实行三级二市制。区下的乡、村设调解委员会,处理乡、村的轻微刑事案件及民事纠纷案件。
    西北办事处于1935年12月23日公布了《苏维埃西北暂行选举条例》,12月,陕北省县以下苏维埃政府(县区乡)均得到成立。1936年3月,在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经选举产生了陕北省苏维埃政府,下设裁判部,部长罗成德;4月,神府特区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在神木杨家沟召开,会议选举特区苏维埃主席、副主席,焦胜桐为裁判部部长。不久,在陕甘省、神府特区、关中特区等区域从省到县、区均成立了裁判部,负责裁判一切刑事民事案件。
    苏维埃各级司法机关,是镇压民族反革命,保障人民民主利益,巩固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审判独立,各级司法机关人员不许其他部门人员兼任。各级裁判部部长依法由同级执委会或主席团选举产生,并送交上级裁判部批准。下级裁判部部长的更动,必须得到上级裁判部的同意。
    司法部明确规定,司法人员不准虐待犯人,把犯人要以人相待;绝对禁止肉刑,法庭判案要重证据,不重口供;不得拿犯人的钱物;监所要改善囚犯待遇,犯人的厨房、饮食、衣服要适于卫生,逮捕人犯必须在24小时之内提讯,不得久羁不讯。实行公开审判,以既教育当事人(犯人),又要教育群众;允许犯人请人辩护。判处罚苦工的犯人,可分配各机关做较苦的工作,机关单位每月检察一次苦工执行情况,可适当训话并保障其生活及安全。苦工期满,应召集到法庭训话开释。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高海深 艾绍润编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