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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陕甘宁边区政府、高等法院的建立及其职权

高海深 艾绍润






    一、陕甘宁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的建立
    (一)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成立
    1937年初,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开始形成。中共中央为了联合全国各党各派各阶级阶层进行抗日,自动提出改苏维埃政府区域为特区,接受国民党政府和蒋委员长的领导,后经协商将特区改为边区,因而促成全国的和平统一,实行团结抗战。边区的行政机构与国民政府的行政机构在建制上也统一起来。于9月6日决定将原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改组为陕甘宁边区政府,经中共中央决定由林伯渠、张国焘、秦邦宪、董必武、徐特立、谢觉哉、郭洪涛、马明芳、高岗九人为边区政府委员(也称主席团委员),林伯渠为边区政府主席,张国焘为副主席。边区政府成立后,原西北办事处的下属机构相继改为边区政府的厅、处。司法组织方面,中央决定原苏维埃西北办事处司法部及各级政府的裁判部随着西北办事处的撤销即行撤销。4月,撤销陕甘宁省,省裁判部亦随之取消。7月,西北办事处建制撤销,原设的司法部,县、区的裁判部亦随之撤销。9月20日,正式成立了陕甘宁边区政府,边府主席林伯渠,副主席张国焘,首府设在延安。
    (二)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建立及其职权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先于边区政府成立,于1937年7月9日,即在原苏维埃特区政府司法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原司法部部长谢觉哉任命为高等法院院长。领导全边区的审判和司法行政工作。内设审判法庭一个,庭长雷经天,还设有书记室、总务科和看守所(所长杨佛云)。全院共配置6人,驻延安城。
    同年7月17日,谢觉哉院长,中共中央派赴兰州八路军办事处任党代表,任命董必武为高等法院院长。
    同年8月,调配徐世奎任检察官。10月前,中共中央任命董必武为武汉八路军办事处党代表,同时任命雷经天为代理院长。10月前又从抗大调来袁平、任扶中二人,均任书记官。同年底组织派雷新任推事。雷新于1938年调任他职,组织调配王一味任推事。王一味于1938年5月调任他职后,任扶中接任推事职务。当年虽事烦人少,司法任务均能完成。1939年1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选举雷经天为高等法院院长。在高等法院的建议下,边区政府为完善司法工作,于1939年颁布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为法院的组织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后,人员不断增加,机构日趋健全,组织队伍初具规模。1940年,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抗日民主政权,争取一切争取的力量,坚决贯彻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陕甘宁边区实行“三三制”的民主政治,即各级参议会、常驻委员会与政府委员会(边区政权的权力机关)人员组成,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其他各党派、各阶级、各民族中赞成抗日与民主的非共产党人士左派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法院亦根据这一精神,吸收了部分有工作能力的非党人士进法院工作。1942年开始,实行精兵减政,高等法院的检察处、总务科被撤销,还精简法庭一个。高等法院的内设机构减为秘书室(内设一科、二科、三科)、法庭、看守所,共配置47人。秘书室设秘书主任一人,领导秘书室工作,即分配案件、校拟稿件、对内管理对外交涉一切事务;秘书室配置吴树琴、叶映宣等两名秘书,吴树琴的职责是助理院长办理重要文件,管理行政及典狱看守所和印信等工作;秘书叶映宣协助院长审阅及批答各种工作报告,并指示各县的工作。
    一科科长焦胜桐管理司法干部,登记考核及一切人事的处理,检察各级监狱看守所的工作,并对犯人进行调查及处置。科员郭纲鐘编辑判例与司法工作有关之一切材料,管理司法教育、设施、各种调查研究、统计及解释法令。
    二科科长仲鲲,草拟来往文牍稿件,编制工作报告;科员李刚,保管档案图书及缮写文件;科员海心,管理、缮写、校对及印刷文件;科员潘望峰,收发文件并代缮诉状及各种公证登记事件。
    三科科长张又明,管理会计、庶务及生产审计;科员宋代兴,管理运输及一切事务,并管理杂务人员教育;科员薛自胜,管理经费收支及采买物件;科员韩风栖,管理粮食和给养;科员李树明,管理内务及包管分配物品。
    法庭庭长任扶中,分配及检察民刑事案件;推事李育英、白卓武审判检察民刑事案件;书记员金石,办理记录案件。
    看守所长杨佛云,领导看守所工作、保管人犯财物;看守员黄炳清,管理检察人犯的工作。
    还配置通信员2名,公差5名,马夫2名,伙夫8名,运输员4名,保姆1名,共计47人。
    1942年4月,雷经天院长带职调中央党校去学习,李木庵任代理院长,在院内设立执行处和法警班,原劳动生产所改为监狱,取消县之裁判委员会、乡之人民仲裁员。1943年4月,高等法院实行第三次整编,编前院内人数共为153人,按整编规定为86人,但因有编余朱处理者,故编后尚有101人。亦较原数缩减三分之一。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取消了一、二、三科,改设人事秘书、书记室、供给处。各县审判机关改为县司法处,由县长兼任司法处长。撤销绥德、庆阳、新正三县之地方法院,除延属分区外,在分区设立高等法院分庭。1943年12月(一说1944年元月),雷经天回院继续任院长。1944年2月改供给处为总务科,人事秘书改为政务秘书。5月,各县司法处设立看守所,各分庭下设分监。7月,院内设置研究室。1945年3月,雷经天调离高等法院,院长职务由王子宜(民政部长)代理,直至1946年4月。
    1946年4月,高等法院共编制59人,代理院长王子宜,内设:
    书记室,书记长薛何爽,又名薛和昉,副书记长张成功,书记室又设三个科,一科长焦胜桐,二科长高桐,三科长张成功(兼)。科员韩风栖、蔡十良、贺文枝、张建珍、马德胜、冯维贤、王合林。
    民事法庭庭长刘耀三,推事刘临福、王怀安、叶映宣、李身修;书记员辛大明、施得安、田少龙、曹亚峰、韩锐。
    刑事法庭庭长乔松山,推事白卓武、任扶中;书记员刘瑞珍、钱南屏、乔保德、蒲自萍。
    监狱典狱长党鸿奎,副典狱长习仲清,典狱员杜斯、王仲言;看守员张斗高、乎文忠。
    工厂厂长:张建生,会计顾则平、里星。
    医务所所长:刘映桂,医生李静,护士(缺)
    纬华工厂厂长:宋代兴,看守员白世鹏、管理员刘光前;
    安塞农场:主任李树民;
    新兴商店:经理邹相贤、贺光德、周步赢;
    休息干部李刚、张坷、曲自成。
    警卫队官兵共49人。
    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在延安召开,会上高等法院代院长王子宜作了《司法工作报告》,选举马锡五为高等法院院长,乔松山为副院长。
    1946年后半年至1949年底,经过解放战争,陕甘宁边区辖区不断扩大,边区的审判由乡村转入城市,人口众多,环境亦变复杂,案件亦增多,所以边区高等法院机构亦逐年扩大健全。干部由原编制27人增至52人,警卫队战士由原38人增到60人,杂务员由原17人增至37人。鉴于司法审判机关是人民政权的一部分,于1949年2月,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改称为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院长马锡五、副院长乔松山,各县司法处改为县人民法院。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内设秘书处,下分四科四室,一科管理干部,二科管理批签、报告、月报、统计、收发、档案、监印、校对、缮写等文牍工作,三科管理行政区监狱及各县看守所人犯管教工作,四科管理生产总务工作。研究室管理各种政策法令材料的汇集与研究及判例的整理等工作。审判方面,设民事、刑事两个庭。监狱下分三个科一个医务所一个警卫队,一科为文牍科,二科为管教科,三科为生产总务科。
    各级法院未设立检察机关。
    各市(西安市)及各行政区法院组织大致与边区人民法院相同,但秘书处只设两个科,一科为文牍科,二科为生产总务科,不另设干部科典狱科,亦不设研究室,其工作,分别由一科管理。
    各分庭庭长由专员兼任,另置副庭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3人。各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县长兼任,另置副院长1人,审判员1人(两等县)至3人(甲等县),书记员2至4人,看守长1人,看守员1人,但特等县,如长安县有人口50余万,除设院长副院长外,设审判员6人,书记员7人,看守长1人,看守员2人。
    县(市)人民法院,为初审机关,各行政区成立了人民法院,为终审机关并领导各县人民法院,如晋南人民法院、陕北人民法院(院长刘耀三,副院长赵建国),后来增设甘肃人民法院(院长史文秀,副院长焦胜桐),宁夏人民法院(院长刘汉鼎),青海、新疆虽解放,但未派司法领导干部,西安市人民法院(院长任扶中)。上述法院和省区的司法工作均受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院长马锡五,剐院长乔松山)领导。故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为西北五省司法最高领导机关和最高审判机关。边区设有司法部,所有司法行政与审判事宜皆由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负责领导与审理案件。各省(市)司法干部的配置,均由各省区民政厅与边区人民法院协商配备,边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及科长以上干部,呈经边府主席任免,县审判员由省民政厅任免,边区人民法院院长由边区参议会选举。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址变迁
    由于战乱等原因,高等法院在边区13年间,院址曾搬迁9次、8处地方。
    延安凤凰山麓石成祥院内(1937.7.9—1938年春)
    安塞李家沟(1938年春—1938.12.20)
    清凉山(1939.11.20—1941年底)
    龙湾山(法院山)(1941年底—1943.1)
    白家坪(1943.1—1946.11)
    安塞李家沟(1946.11—1947.3)
    山西省离石(1947.7—1948.4)
    白家坪(1948.4—1949.5)
    西安新城(1949.5—1950.1)
    二、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职权
    根据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边区高等法院受中央最高法院之管辖,边区参议会之监督,边区政府之领导。独立行使其司法职权。受理重要刑事第一审案件;受理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之案件;受理不服地方法院之裁定而控告之案件及非讼事件。其任务主要是,严格制裁一切汉奸、特务、叛徒和破坏边区的反革命和坏分子,以巩固边区革命根据地、巩固民主政权及维护法律秩序,保障革命的顺利进行;处理民间纠纷,发展生产;教育犯人转变恶习,不再犯罪,教育大众,从而减少社会上的犯罪事件。
    高等法院虽然事烦人少,在院长的领导下,全体工作人员工作积极负责,能胜利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司法审判任务。
    三、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职权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高等法院院长之职权为:
    (一)管理边区之司法行政事宜;
    (二)监督及指挥本院一切诉讼案件之进行;
    (三)审核地方法院案件之处理;
    (四)没收及稽核赃物罚金;
    (五)对司法人员违法之惩戒;
    (六)司法教育事项;
    (七)犯人处理事项;
    (八)管理其他司法有关事宜。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高海深 艾绍润编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