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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审判杀人案

高海深 艾绍润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判黄克功枪杀刘茜案
    为抗日救亡  弃家来延安
    七七事变爆发后,中华民族面临民族灭亡,国土沦丧的严重局面。全国各地数以千万计的广大爱国青年在“国破家亡”“毕业等于失业”的严重威胁下,为了抗日救国,离开家乡离开亲人离开可爱的学校奔赴日夜向往的革命圣地延安,刘茜就是其中一个。
    刘茜(原名董秋月),女,16岁,山西定襄人,山西太原友仁中学学习,自卢沟桥事变后,愤暴日侵凌,感国难严重,于1937年8月间,决然舍弃家庭亲人学业,改名换姓,冒险间道来到延安参加了革命,组织分配她进抗日军政大学,在15队为学员,学习工作均极努力。
    与功臣绝恋  遭功臣枪杀
    15队队长名叫黄克功,初见来队报到的这位漂亮聪颖的姑娘就神魂颠倒爱慕不已。
    黄克功,男,26岁,共产党员,江西南康人,少年时参加红军,经过井冈山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先后曾任红军某团团支部书记、宣传科科长、团政治委员,时任抗大15队队长。在刘茜眼里的黄克功不仅职务高,是战功累累的功臣,更是会工作的可敬可爱的首长。于是两人先是通信交友互勉,继而你来我往频繁接触,渐涉恋爱情网。9月间,陕北公学成立,所有抗大第15队全体人员,拨归公学。不几日,黄克功仍复被调回抗大任第6队队长。刘茜留在陕公学习。后来刘茜在和黄克功的接触中觉得他们之间在生活、情调、年龄等方面差异点太多,开始对黄疏离。但黄克功越向刘追求不已,送钱送物,并要求结婚,均被刘当面拒绝:“这钱吗?假如你爱我,就不应该给我,请你给前方战士好了!”“爱情不是建立在物质基础上的,而是意志、认识的相同。就是夫妻,在合理的制度中,互相的经济也是各不依靠而是帮助,你认清点!”“我们都有恋爱的自由,谁都不能干涉对方的交友!你或者在惊奇吧!朋友!这话是从正确的理论书中得出来的。”黄克功听了感到失望,认为失恋是人生莫大的耻辱。更听信谗言,以刘在公学已另有爱人,去信责备,同时更迫切要求结婚,但刘茜决不愿意,也不给以答复。黄克功十分恼怒,陷入恋爱第一不顾一切的泥潭中不能自拔,遂荫杀害刘茜的动机,以泄愤。于10月5日晚饭后,备带白郎宁手枪,偕同抗大训练干部黄志勇到公学访寻刘茜。在公学前正与刘茜、董铁凤等多名同学相遇,黄即招刘茜到河边散步,刘茜带着极不情愿的神态,但又不好拒绝,只得和他走了。天已近黑,黄志勇见刘茜与黄克功去河边谈话,便自返校。
    黄克功摆出一副与刘茜作最后“谈判”的架势,气冲冲地逼问刘:“你跟我搞对象,又跟别人搞,一点也不忠实,你这是存心侮辱我!”
    刘茜低着头,一声也不吭。
    “我哪点不配你?你给我说清楚!”
    “我根本没有另有所爱。”刘茜解释道,“再说我们之间不存在婚约,双方都有另择对象的自由,谁也不能干涉谁。”
    “你是我的人,我偏要干涉!”
    “谁是你的人啦?你是个领导干部,还讲不讲理?”
    “刘茜,我求求你,给我一个面子,和我结婚吧。”黄克功央求道。
    刘茜倔强地一扬头,给了他一个后背,坚定地说:“我没到结婚年龄,我一辈子也不想结婚。我的态度挑明了,再怎么说,我也是这句话。”
    黄克功恼羞成怒,拔出手枪威逼道:“你不答应我,我就打死你!”
    刘茜说:“你敢,你敢!”
    黄克功这时愤怒至极,不顾一切后果,扣动枪机,朝刘茜肋下打了一枪。刘茜中弹倒下,身体抽搐着,痛苦地说:“你,你好狠的心!”然后本能地呼出:“救命,救命!”黄克功听见她喊救命,又恶狠狠地朝她头部开了一枪,刘茜顷刻毙命。黄见刘已死,即回校取水洗手,又自行解下外衣及鞋子洗尽血迹,反复将手枪擦拭,企图湮灭罪证,并对刘茜过去谈恋爱的来信上加填10月4日的日期,借作反证掩饰。陕北公学董铁凤等,因刘茜一夜未归,翌日(10月6日),即到黄克功处询问,黄神色仓皇,假作不知。后群众在延河边一块大石头旁发现了刘的尸体,并在现场捡获白郎宁手枪子弹壳两颗,弹头一颗,即特向陕北公学当局报告。公学转报法院检验,获大量确凿证据,证实黄克功杀人无疑。遂抗大组织法庭对黄克功进行讯问,初尚狡赖,推卸责任,后经抗大领导找黄克功谈话,黄才毫无保留地坦白了犯罪的经过,并提出依法判刑的意见。抗大副校长罗瑞卿同志将黄克功杀人一案报经中央领导批准,高等法院依法将黄克功逮捕收监。复经检察机关侦察将本案起诉至边区高等法院。
    黄克功枪杀刘茜一案,不仅在延安,也在全国引起强烈震动。国统区称之为“桃色事件”。在延安引起各界激烈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不管黄克功官多大,功多高,应严肃执行军纪和法律,应予枪毙;另一种意见认为,黄参加过二万五千里长征,又是屡建战功的团政治委员,年纪尚轻,主张给予戴罪立功的机会,不予偿命。黄克功本人亦上书边区高等法院和毛主席,请求:“念我十年艰苦奋斗,一贯忠于党的路线,恕我犯罪一时,留我一条生命,以便为党尽我最后一点忠。”
    公审黄克功  主席来了信
    10月11日,边区高等法院按照党中央毛主席的指示在刘茜生前所在的陕公大操场召开了数千人参加的公审大会,抗大政治部胡耀邦、边区保安处黄佐超、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官徐世奎为公诉人,由高等法院代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雷经天担任审判长,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公学选出的代表李培南、周一明、王惠之、沈新发为四位陪审员,与书记员袁平、任扶中共同组成审判法庭,按照严格的公审程序,公诉人与证人陈述了黄克功杀人案全部事实,经群众代表发言和辩论,最后当庭宣判审理结果,审判长庄严宣读判决书:……刘茜今年才16岁,根据特区的婚姻法律,未达结婚年龄。黄克功是革命干部,要求与未达婚龄的刘茜结婚,已属违法,更因逼婚不遂,以致实行枪杀泄愤,这完全是兽性不如的行为,罪无可贷。无论刘茜对黄克功过去发生如何极好的感情,甚至口头允许将来结婚,在后因不同意而拒绝,亦属正当,绝不能以此借口加以杀害。……男女婚姻应完全出于自愿之结合,条件或不适应,亦可正式分离,绝不允许任何的强迫。黄克功与刘茜的关系,最高限度也不过是朋友相恋,即使结婚,各人仍有其各人的自由,黄克功绝不能强制干涉刘茜的行动,更不能借口刘茜滥找爱人,成为枪杀的原因。黄克功以最残忍的手段蓄意杀害刘茜的犯罪行为,该犯黄克功供认不讳,更加以起诉机关所提出的各种确凿证据证明,杀人罪案成立,已无疑义,特判决黄克功逼婚不成杀害人命一罪死刑。然后问黄克功还有什么说的,黄摇头表示没有话说。根据法庭命令,执行队立即把杀人犯黄克功押往刑场执行枪决。
    恰在这时,法庭收到机要人员送来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的亲笔信。原来本案公审前,黄克功给中央写了一封信,代院长雷经天转信时又附了一封,表示了自己的意见,毛主席接信后回了此信。
    因毛主席在信上建议要当着黄克功本人的面宣读,审判长即刻下令将犯人追了回来。
    黄克功听说毛主席有信,竟产生了活命的希望,重返会场时步履从容。
    雷庭长当着黄克功本人向大会宣读了毛主席的信。
    雷经天同志:
    你的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的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的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抚恤。
    毛泽东
    一九三七年十月十日
    黄听见信中没有他所希望的东西,头耷拉下来,他又呼喊了三句口号,再次被执行队押赴刑场。
    10月1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机关报《新中华报》第一版对黄克功杀人案作了报道:边区最高法院,11日组织公审黄克功枪杀刘茜案。审讯结果,黄克功自己承认,因为刘茜拒绝他的求婚要求,而实行强迫,终于不遂而以手枪杀刘茜。这是苏区中从来所来见过。黄克功这种卑鄙行为,是一个革命军人所不允许的。这种为着个人恋爱,抛弃了过去艰苦斗争的光荣历史,不顾目前抗日救国的重大任务,破坏红军纪律,违反革命政府的法令,以最残忍手段,枪杀革命同志,无不咬牙切齿,痛斥这种行为是惨无人道的,一致要求法庭实行枪决,以严肃革命纪律。法院为执行群众要求与法律起见,特于公审大会将黄克功执行枪决。我国著名民主战士李公朴先生评价道:它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了一个好的法律榜样。
    黄克功的伏法,体现了新民主主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
    附:黄克功枪杀刘茜案验伤单
    刘茜,女,年十六岁,山西定襄人。
    左身后有伤势一处,弹穿脑门。
    右肋背后有枪伤一处,弹未出。
    左膝盖及下腿有伤痕,呈暗黑,稍带紫,皮未破。
    左脚腕上有伤一处,皮未破,暗紫色。
    左手指有伤一处,皮未破,暗紫色。
    法院检察官  徐世奎
    书记员  任扶中
    陕北人民法院审理刘聚保杀死郭建华一案
    被告人:刘聚保,男,41岁,清涧县解家沟区三乡周家山村人,贫农,系一巫神,家有6口人(大男15岁,大女11岁)。
    刘聚禄于土地革命前典了刘守宁之一孔石窑,与刘守宁并宅而居,因院内界墙坍毁,1949年古二月初二日欲借用刘守宁之石头补垒该墙,为刘守宁所拒绝,翌日刘聚禄即搬用刘守宁之石头砌墙,守宁妻郭氏出面干涉,被刘聚禄推入泥坑,引起撕扭,继被刘聚禄推翻墙下,撞破郭氏头部,后经人拉开,郭氏即借伤为名,卧炕不起,守宁乃与妻娘家三次赴乡上告诉,乡上未及时调处,郭氏娘家郭占富不见乡上来人处理,动员户族郭建华(死者)等15人于初九日天快亮时去周家山找刘聚禄未果,晚二次又去周家山与聚禄滋闹,适聚禄在家与区营长贺鸿银商议问题处理办法。听到郭占富等到村,即行逃走,中经贺鸿银二次劝阻,又限两天内一定处理,郭氏复返回郭家圪崂娘家。12日至天黑仍未见区乡来人调解处理,该等又复齐集周家山滋闹,适聚禄逃走,聚禄妻出词不逊,被郭姓捆绑,交村长刘聚贺看押,聚贺不敢接受,郭姓将聚贺亦行捆绑。此时刘聚保即背藏镰刀走到郭姓聚集地,以干涉的口气说,“经了公家为什么三番五次地闹?”郭姓即扑向刘聚保打去。刘聚保手持镰刀迎斗,初开始就砍入郭建华左肋部,后来刘所持镰刀为郭福升打落在地,于是聚保抽身逃走,郭建华因伤势过重,追数十步即倒毙。一审拟处刘聚保死刑,郭占富徒刑5年。
    陕北人民法院院长刘耀三于1949年12月3日答复认为:刘聚保对郭占富等聚众到周家山时,事先不予劝阻,后来竞暗藏镰刀于身后直赴郭姓聚集地质问,可见其用意不良,并杀死郭建华,论罪本属可恶,但亦非决心杀人,更无杀死郭建华之意图,而仅是在郭家齐聚先打来的一种抵抗,并处被动,当与主动决心杀人不能并论。你院拟处刘聚保死刑殊属不当,应判处有期徒刑6年。郭占富不等候政府适当处理,私自动用户族多人,数次到达周家山寻事,并擅行捆绑刘聚禄之妻及村长刘聚贺等殊属非法,但区乡政府不及时予以适当处理,不无责任。因视你院拟处郭占富徒刑5年为重,应处徒刑3年。刘聚禄强用刘守宁之石头,并打伤郭氏,故属蛮横肇事之因,但尚属一般性的斗殴,可处刑2年。郭学忠、郭学民等14人盲目迎合郭占富之封建性的动员,积极参与争斗,实妨害社会秩序、扰乱治安,应分别给以批评警告。至区营长贺鸿银、乡长李天培、文书姬光海等,不重视群众诉讼,予以拖延不决,致酿成人命恶果,在该等工作责任上来说,实为不负责任之罪辜,除同意你院意见,分别给以撤职批评外,遇群众会上,应责成该等检讨,希即遵照办理为要。
    事后,刘耀三院长专门写了一封加强干部群众教育的指示信,发到各分庭和县法院。信件附下:
    陕北人民法院于1950年1月6日关于为接受刘聚保杀死郭建华一案沉痛的教训,加强干部群众教育的指示信。
    各分庭庭长、各县人民法院院长:
    清涧县解家沟区周家山居民刘聚保杀死郭建华一案是一个沉痛的事件,对社会的影响是重大的,我们必须记取这一沉痛的教训,他不仅使社会丧失了不应该在现时丧失像郭建华这样一个强壮的劳力,而且对该案有关人的生产及经济的发展上起重大的妨害,如郭建华死后,仅棺木衣服及搬尸人员的吃用费去银洋330元,后来举行埋葬仪式时,又费银洋95.5元,共计银洋425.5元。曾迫使凶犯刘聚保及受牵连之刘聚禄兄弟二人将大部分资财消耗掉,又卖出常年收益的枣树地1垧,典出29垧,还迫使该事件的促成者郭占富亦耗费大部资财,并卖出原日耕耘的土地6垧3堆(3堆为1亩)来清偿,这于他们每人只有十来垧土地的生产基础作比,是多大的损失?因此,刘聚保的家庭生活就无法维持了,克日已陷入沿门乞讨的处境。我们追究其发生的根源,确也由于我国数千年来封建统治的黑暗腐败,不能或不给群众正确地迅速地解决切身诉讼问题,而迫使群众不得已自己采取动族动户的粗暴手段来消除他们的不平与不愤,这是遗留下来的历史性的落后封建恶习所致,但起决定责任的主要是我们干部思想上的麻痹与缺少群众观点所形成的。清涧县解家沟区署自卫军营长贺鸿银既事先在刘聚禄住村周家山村先后两次劝回郭占富等15人的非法滋扰,并答限两天内解决,事后竟两次不履行诺言,也未照面郭占富等。乡长李天培、乡文书姬光海闻悉此事,均未亲赴肇事地点,予以适当处理平息,更未对刘守宁不积极催促政府适当处理,且擅自找寻郭氏娘家兄予以报复的封建思想及行为予以指责,作釜底抽薪的根本处理,致酿成人命重果,实责无旁贷。这就说明了我区乡干部对群众纠纷轻视冷淡与自以为是的主观主义作风之尤甚及县的领导对干部群众教育不够。如果我们的工作不存在像这样严重的缺点,不但本事件可以完全避免,就已往曾迭次发生的延川、清涧、子长等地因争尸或遭人命而引起的类似严重的封建性的措施及恶果亦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各地应以郭建华之死这一沉痛事件为例,深刻检讨干部的作风,并加强对干部群众观点的教育和广泛宣传群众遵守我新民主主义政府法令的好处,使之养成一种善良习惯,以其尽量减少社会上人命、财产之不必要的损伤为要。
    敬礼
    院长  刘耀三
    副院长  赵建国
    盐池县司法处审判薛兴堂故意杀人案
    罪犯薛兴堂,男,时年32岁,陕甘宁边区盐池县五区四乡姬家村人。1935年6月初,薛兴堂恐其三弟将来与其共分家产,在与22岁的三弟薛兴汉在山地锄草时,乘其三弟不备将其用锄头砍死,尸体遗弃于山崖下。然后回家向父母诈称薛兴汉失慎跌于山崖下,其父母听后前往观看,发现系薛兴堂所为,无奈将尸体运回埋葬了事。1937年6月的一天,薛兴堂与其姑夫贾银虎一同耕地,因琐事发生口角,薛即用铁锹砍伤贾的头部,贾应声倒地,薛以为贾已死,随即逃遁。贾苏醒后向乡人民政府控告,乡长马占彪奉命将薛捕获,送至定边县二区人民政府(当时该村属定边县管辖),后薛兴堂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薛服刑两个月脱逃。1938年7月15日,薜兴堂私自藏匿盐池县政府委托该县五区转发的边区政府布告27张和通知2份,被判处劳役1月,执行未逾半月脱逃。1940年5月1日,薛兴堂偕其二弟薛兴左在山上耕地,上午9时许,薛兴堂悄悄行至薛兴左身边,乘其不备用锄头将薛兴左砍死,而后逃往国民党统治区。同年12月,薛返回家中即被县警卫队捕获,送至当地人民政府羁押,当晚薛将绑绳松解脱逃。1941年5月10日,薛的叔父薛生权与胡风楼二人将薛捕获,送至区人民政府。次日,区政府派自卫军队员贾银奎、贾银江、薛生权三人将薛兴堂解送盐池县政府,在押解途中,薛要求休息,乘机解开绑绳,夺取长矛刺伤贾银江左肩,贾银奎、薛生权见状,持矛向薛兴堂脖颈刺了两矛,血流如注,三人以为薛已死,即返回区人民政府报告。但薛并未死去,于第五日逃至定边县城,被该县人民政府捕获归案。此案经盐地县司法处审理,以故意杀人罪拟判处薛兴堂死刑,经呈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核,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2年2月23日核准,依照《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处薛兴堂犯故意杀人罪死刑;依据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处薛兴堂犯脱逃罪有期徒刑1年,依照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薛兴堂合并执行死刑。
    延安市地方法院审判王占林、王风英杀人案
    1942年6月25日,延安市地方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王占林素操巫神,无赖之徒,与其堂姐王风英通奸,杀死本夫王春元。犯罪地在国统区榆林,经被害人父亲告诉榆林法院未加深究而来边区法院请求处理,边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将二王缉拿归案,指令延安市地方法院为一审,经公开审理判处王占林死刑,判处王风英数罪并罚有期徒刑10年,为国统区人民申了冤。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高海深 艾绍润编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