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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审判盗窃案件

高海深 艾绍润

    
    盗窃案件,一直在刑事案件中占相当的比重。其中惯窃犯是比较难教育的,判了,释放再犯,再犯再判。他们从历次亲身的犯罪经验体会到,再判也坐不了几个月禁闭就又放了,所以越偷,胆子越大。如惯窃犯惠强,以前被押四次,1949年夏日又行窃盗时,被公安局捕送延安县法院,尚未判决时,在监号给同号犯人夸口说:“这次可能给我判4个月劳役,至多亦超不过半年。”后来延安县人民法院果真给该犯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惠强回到看守所,其他犯人问他判了多长时间,他说:“按我所说的最多的,判了6个月。”这充分说明,边区时期,对盗窃犯处理上是不够的。在边区新民主主义的社会制度下,人人均有从事劳动生产的条件,司法机关对于那些一贯行窃的不事生产者,强调“社会有责任”,而从轻处罚。群众反映:应视为主要责任在他们不愿从事劳动生产,不能宽大这种不劳而获损人的犯罪行为。而哈尔滨市法院对惯窃犯采取严厉打击的手段,采累进科刑法,如重惯犯累犯刑期,收到很好的效果。
    审判李海彦窃盗案
    安塞县一区五乡四政村佛店沟庄,住有22户人家,内还有近年移居该村的几家新户。老户内薛生彦(副支书)、段迎秀(村主任)、谢清娃(村长)、谢拓氏、高能亮、马如俊、李加堂、张占斗等因血族与个人情感关系,形成一封建团体,以多数的老户欺压近年移居该村的新户及少数不合群者。
    1948年春,灾荒严重,各地政府筹粮救济,李加堂当时有存粮数石,但还向政府领吃救济粮,李海彦看眼不过,将李加堂存粮告知乡府、在政府的领导下被群众斗争,挖出李加堂窑内谷子两石,将部分谷子向群众作了调剂。因此,引起李加堂对李海彦的不满。
    此外,马如俊与李海彦因耕地拆墙走路一事,发生争吵,虽两家在同一院内居住,但互相关系不睦。
    过去,段迎秀与李海彦因遭人命,李海彦曾因为死者争穿衣服等与段发生口角,自此之后,段迎秀与李海彦关系破裂。另因李海彦在该村平素待人接物较差,时已积长,引起群众歧视,给李海彦平风起浪,设法陷害。
    谢拓氏有五斗一窑荞麦,且上盖高粱,在1948年4月间被盗,不知何人偷去。至腊月间,马如俊对谢拓氏说:“你的荞麦可能是李海彦偷去的,因我在种荞麦时借了李海彦五升养麦种子,内夹杂有高粱数粒。再李海彦在今年春天常吃荞麦。”又说:“在今年秋收时,我还看见李海彦从你的地里偷背了两把谷子,这些我能作证……”谢拓氏听了,当即报告给村主任段迎秀,请示解决。段迎秀又叮咛了马如俊,要他一定作证,且彼此互相商量待过年后再行处理。
    正月初二早晨,李加堂女人又对段迎秀报告说“我昨晚失去五六装洋芋,也是李海彦偷的……”专来诬咬李海彦。村长谢清娃(谢拓氏之侄儿)同村人在李海彦家中搜查,却始终没有搜查出来,但对李海彦说:“谢拓氏的荞麦一定是你偷去的……”
    于初四日,段迎秀等便召集了全村会议,斗争李海彦,并使用了威吓、捆打等手段,逼迫李海彦承认偷荞麦事实。李海彦因确实未偷,无论如何也不承认,该等无法又将李海彦绑送乡政府处理,借以恐吓其承认,但李仍不承认。途中由张占斗对李海彦说:“你还是将此事承认了,赔出些荞麦,就没事了,不然,不得过去,因为大家都说是你偷去的,要是到县上还少不下坐禁闭……”到乡政府后,乡长要李海彦赔,李不认可,要去县,途中又被乡长邀回,李被迫于无奈,只得答应赔出养麦3斗,后来,李海彦感到赔荞麦是一件小事,但贼名难当,所以就起诉到安塞县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经该院审讯,认为马如俊的证明不确,即关押四天释放,叫谢拓氏将原赔养麦3斗退还李海彦。期间乡长戴海鱼还向法院写信证明,认为荞麦就是李海彦偷的,所以谢拓氏不服判决,又上诉至陕北人民法院,经传讯两次不能得出肯定结论,但从李之说话表情上看,似乎是李所偷,及根据李之意见,“只要说我不是贼,就多数两颗粮,亦没关系”。于是陕北人民法院为照顾农村团结,及息事宁人,于11月9日,函示安塞县,着宣布李海彦不是贼,原赔之荞麦念谢拓氏寡居,子女幼小,不能从事生产,所以不再退还。李海彦不服又前来申诉,陕北人民法院当即派员前去调查解决,由于办案人员在思想上就认为是李海彦偷去的,及不了解该地的具体情况,未进行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觉得群众的意见不会有错,就以荞麦是李海彦偷去的,判李劳役1个月,赔出荞麦不再退还。判后,李海彦夫妇提出重新研究的要求,因而引起该办案同志的慎重考虑,随即详细认真的进行了调查,又讯问了证人马如俊,始知该村的具体情况及发现了马如俊伪证的流弊,得以正确解决,于是在村民大会上宣布李海彦无罪,原赔之3斗荞麦如数退还李海彦,另处伪证马如俊劳役1个月,立地进行悔判,才使该案得到正确解决。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高海深 艾绍润编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