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党领导苏维埃政权的基本方式
苏维埃政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民主政权。党在苏维埃政权中处于领导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说,党在苏区已经处于执政的地位,是执政党。
党对于已经建立的苏维埃政权的领导,通常是经过苏维埃政权机构中的“党团组织”来实现的。
为了使这种领导制度正规化,1934年3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了《苏区党团组织与工作条例》。条例规定,“党为要保证自己在苏维埃、工会及其他群众团体中的领导,使其绝对执行党的策略与决议,必须在上述组织中组织党团”。从中央到区的苏维埃中的党员“均应组成党团”,但从事技术工作与事务人员中的党团员不参加党团。乡苏维埃只在乡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时,成立党团。
条例规定,党团组织应由“政治上、工作上负主要责任的党员三人至七人成立党团干事会,负责处理与领导整个党团工作”。“党团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指定党团中政治上、工作上最好的,能对党绝对负责的党员担任,不一定是主席或主任(指苏维埃政府主席,或群众团体的主任)担任。”党团与同级党委的关系是:“向同级党的委员会负绝对执行党决议的责任,并将执行的情形经常向同级党委员会作报告”;同时,党团书记“必须参加同级党的常委会,绝对负责执行常委决定”。
党通过党团组织对苏维埃政权“起领导作用”。因此,关于党对苏维埃政权的指令和新的决定、苏维埃政权机构组成名单、苏维埃政府的整个工作计划,以及开展某一斗争,或撤销和处分某一主要负责人等,必须先经过党团的讨论,并取得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同意,然后经过党团组织的成员在苏维埃工作中贯彻执行①。
① 以上引文参见《苏区党团组织与工作条例》,《六大以来》(下),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7—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