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的制定及其基本特点

在中共中央派代表团同国民党进行谈判的过程中,西北办事处着手进行从苏维埃政府向特区政府的转变工作。
1937年4月下旬,西北办事处决定成立四个专门委员会,以研究苏区政权由苏维埃政府转变为特区政府的过渡时期内,苏维埃所实行政策及工作的方式方法的彻底转变,把苏区建设成为全国抗日民主的模范区。这四个专门委员会是:
(一)选举法起草委员会。由蔡树藩、周景宁、谢觉哉、肖劲光、郭洪涛、董必武、王观澜等七人组成,蔡树藩负责,以制定特区的选举法。
(二)特区行政组织法起草委员会。由谢觉哉、蔡树藩、林伯渠、黄亚光、周兴等五人组成,谢觉哉负责,以制定特区行政向基本法规。
(三)文化建设委员会。由徐特立、张国焘、凯丰、廖承志、郭洪祷、向仲华、冯文彬等七人组成,徐特立负责,以制定特区抗日民主的文化教育工作规划。
(四)特区经济建设计划起草委员会。由蔡子伟、伍修权、马明方、曹菊如、宋裕和、汤振连、王海山等七人组成,蔡子伟负责,以制定特区经济发展规划。
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在4月底开始工作。
5月12日,西北办事处行政会议正式通过由特区行政组织法起草委员会拟定的《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立了陕甘宁边区的政治制度。会议还通过了由选举法起草委员会拟定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
“纲要”规定在陕甘宁边区“实行最适合于抗战的彻底的民主制度”——议会民主制。
“各级议会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选民对于所选代表认为不称职时,得随时撤回改选之。”
议会为边区的权力机关,有以下职权:“1.选举行政长官;2.批准预算;3.创制和批准各项建设计划;4.决定征收各项地方性的捐税及发行地方公债;5.议决边区内的单行法律;6.下级议会议决案,不得与上级议会议决案冲突。(注:4、5两项是专属于边区议会的)”边区和县议会闭会时,设常驻议员代行职权。常驻议员由各该议会选举。
“各级行政长官——乡长、区长、县长、边区主席,由各级议会选举:边区法院院长,由边区议会选举;边区政府各厅的任命,须得边区议会的同意。”“各级政府直接对各级议会负责。“边区长官的俸给,不得比熟练劳动者的所得为多。”
边区各级行政机关为:
边区政府,“设秘书处、建设厅、农工厅、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保安司令、法院、审计处。边区政府组织主席团,各厅组织委员会,厅长为当然主任”。
边区政府与县之间,“设行政专员为传达并督察的机关”。
乡政府,“为吸收广大群众参加工作,应按工作组织各种委员会。较大的村(或离乡政府较远的几个村联合)设代表主任”。
各级议会及行政长官的任期为:
1.乡代表会及乡长,每六个月改选一次,乡代表会每月召集一次。
2.区议会及区长,每九个月改选一次,区议会每二个月召集一次。
3.县议会及县长,每年改选一次,县议会每六个月召集一次。
4.边区议会及边区主席、法院院长,每两年改选一次,边区议会每一年召集一次。
“纲要”还专就少数民族问题规定:“少数民族(蒙、回)有自由组织自治政府……之权。边区议会内设少数民族委员会,保护少数民族利益。”①
附:陕甘宁边区议会和行政组织系统表
由于没有全国性的民主共和国,又由于国民党政权即使在抗战的条件下,也没有改变它“一党专政”的专制政治,不但没有民主的内容,也没有民主的形式,嚷嚷多年的国民大会,始终未能召开,仍然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政治会议代行国民大会的职权,控制国民政府,全国人民仍然处于无权的地位。因此,作为中华民国一部分的陕甘宁边区在政制上,不能照搬国民政府的一套,必须独立创制。抗战了,苏维埃的民主制,也不利于更广泛地吸引抗日党派和阶级、阶层参加国家的管理,发挥他们的作用。中共中央和西北办事处经过多次的研究和讨论,决定采取议会民主制。这种议会民主制,参照资产阶级国家的议会制,但同样不能照搬资产阶级国家的议会制,而是利用资产阶级国家议会制的形式,使议会和政府掌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抗日党派和阶级、阶层的手里。“纲要”显示了边区政治制度的许多基本特点:
第一,边区的存在,不仅是一个地域概念,而更重要的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区域。因为,边区是经过土地革命的苏维埃地区,摧毁了封建势力,建立过工农苏维埃政权的地方,它应该是全国抗日民主的模范,以推动在全国实现抗日民主。
第二,在边区实行一般民主制,容耐了边区的一切抗日的党派和阶级、阶层。由工农苏维埃民主制改为一般民主制,在工农方面说来,是一种让步。这种让步是允许的,也是必要的。因为,团结一致,抗日救亡,是各党各派各阶级、阶层的基本要求;为要达到这个要求,各党各派各阶级、阶层都需要民主,是一致的。所以,放弃工农民主专政,使各党各派各阶级、阶层,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中的一部分,享受同等的民主权利,是应该的,必需的。如能以工农在原苏维埃区域的让步,而换取工农大众在全国范围内的民主,从而求得中华民族的自由与解放,那更是值得的。
第三,边区实行民主的廉洁的政治。边区的民众与政权组织是融合在一起的,不是两相隔绝的。它消除了旧时代官僚分子存在的基础,各级官长由选举产生,对于不称职的官长,有权随时撤回改选之,薪俸不超过熟练劳动者的所得,割断了“升官”与“发财”的联系,消除了政治腐败的祸根。
第四,乡是边区政权的基层组织。边区一切事业的具体实施,都必须经过乡去实现;乡也是边区群众直接参与政治的主要场所。边区的乡与南京国民政府下的保甲制度不同。保甲主要为地主豪绅所控制;而边区的乡,乡长由代表会选举产生,乡以下的各种委员会为民众自己的组织。它们不但代表最广大群众的利益,而且最能发挥广大群众的作用。
第五,边区的地方武装,改为保安队,设保安司令,但它的本质和任务同从前一样,都是民众自己的武装。它与群众紧密相联,保护群众的利益,镇压破坏抗日模范区的一切汉奸和其他坏分子,并准备着随时上前线去参加抗日救亡的战争。
第六,边区法院在审判上是独立于政府的,但它在行政上隶属于边区政府,受边区政府主席团的领导,不采取司法与行政并立的状态。因为战争的局势,审判受时局的影响较大,需要随时设立特别法庭或特种审判来调剂,如司法完全独立,容易与政治隔绝,往往与保障人权不利,故由边区政府主席团对法院实行政治领导。
第七,坚持实行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平等。在苏维埃区早就消除了国内的民族对立和压迫,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上享有与汉族一样的平等权利。边区坚持了这种传统。
“纲要”所具有的上述特点,体现了边区是抗日民主的模范区,对推动全国走向抗日民主起了模范作用。
① 《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1937年5月23日《新中华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