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苏区赤卫队改编为边区抗日自卫军
边区的地方武装,除了保安部队,还有抗日自卫军。自卫军的前身是苏区的赤卫队。
1937年10月1日,边区政府和边区保安司令部共同发布命令,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日自卫军组织条例》。条例规定,“抗日自卫军系边区内半军事性质的群众抗日武装组织,同时是抗日的后备军。”它的任务是“甲、保卫边区。乙、配合保安队或单独负责消灭汉奸、土匪、搜索零星匪徒,捕捉侦探。丙、担任警戒,设置盘查哨。丁、侦察敌情,递送情报。戊、经常进行抗战训练,负担战时有关军事的工作”。
条例规定,“凡边区的劳动公民,自愿执行抗日自卫军的任务与遵守抗日自卫军的纪律,年龄在18岁以上,45岁以下身体强健者,均有加入抗日自卫军的光荣权利。”“适合甲项条件之妇女得按编制组织单独之妇女班排连,但小足妇女不得参加。”“抗日自卫军之男女队员,均须经自卫军连部审查合格后,方得为正式队员。”这条规定说明,自卫军队员是有阶级界限的,只允许“劳动公民”,而不包括地主、资本家及其子女。
抗日自卫军按班排连营编制,以营为最高单位。“自卫军队员8人至12人编成一班,设正、副班长各一人;2班至4班为一排,设正、副排长各一人;2排至4排为一连,设正、副连长各一人;2连至4连为一营,设正、副营长各一人。”“每乡或地域接近之两个乡编成一个自卫军连,每区编成一个自卫军营(营部设在区政府所在地)。”“为适应抗战和发挥模范作用起见,各自卫军连得按情况编制基干自卫军班或排,自卫军营得编制基干自卫军排或连。”而每乡或地域接近的妇女自卫军得按规定“编成妇女抗日自卫军之班排连,选任妇女为正、副班排连长,连为最高单位,各乡妇女须受同乡之男子自卫军连部指挥”。“各正班排连营长负责军事指挥及教育,各副班排连营长负责政治领导及教育。”
抗日自卫军的武器配备为:“每个自卫军队员均须自备一件武器(如土枪、刀、矛、铁斧等)”;“各基干队员之武器,须由自卫军营连部制备发给,必要时,得由保安司令部发给一部分新式武器。
自卫军各级首长采取分级任免,条例规定:“甲、自卫军正副营长由边区保安司令部任免之。乙、自卫军正副连长由自卫军大会选出,经县保安大队部审查委任之,并呈报边区保安司令部批准。丙、自卫军正、副排长山自卫军排队员大会选出,经自卫军营部审查委任之,并呈报县保安大队部批准。丁、自卫军正、副班长由自卫军班队员大会选出,经自卫军连部审查委任之,并呈报自卫军营部批准。戊、各正、副班排连长不称职时,得按乙、丙、丁三项关于委任规定之同等手续罢免之,其后继人选由各级队员大会选出,按乙、丙、丁三项规决委任之。”
条例最后规定,“对整个抗日自卫军之领导,指挥训练,统由保安司令部负责,随时由保安司令部以命令行之。”①
为了贯彻落实这个条例,边区政府和保安司令部发出通知,自1937年11月起对边区的抗日自卫军进行整理、扩大和训练。
整理,主要是整顿和健全各级组织,调整和配备各级干部,达到能够“随调随动”的目的。
扩大,就是要在边区范围内,扩大30000人的模范自卫军,即基干自卫军和40000人的普通自卫军。当时的具体口号是:“吸收每个壮丁公民加入到自卫军中去”;“吸收每个自卫军的强壮精干分子加入到基干自卫军中去”;“保证每个自卫军队员有一件武器,每个基干队员有一件精良武器”。
训练,就是对自卫军队员进行政治教育和学习军事技术知识,以及操练等,使自卫军队员能够真正担负起剿匪、锄奸、盘查、放哨等工作。
经过几个月的整理和训练:一、建立和健全了自卫军的各级组织,保障了自上而下的指挥系统能够顺利进行工作;二、提高了自卫军队员的战备观念,克服了“太平麻痹”思想;三、加强了戒备工作,坚持站岗、放哨,为锄奸、剿匪做出了贡献;四、不论男女自卫军队员,每人都有一件武器,基本上实现了边区政府和保安司令部提出的要求,到1938年底,边区的自卫军发展到224325人②,成为一支壮大的人民自卫武装队伍。
自卫军是边区政权的积极拥护者和基础力量。他们积极参加边区基层政权的管理,努力剿匪、锄奸、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带头完成边区的各项抗日动员,对保卫边区和安定社会秩序起了很大的作用。
① 以上引文均见《陕甘宁边区抗日自卫军组织条例》,载1937年10月19日、24日《新中华报》第2版和中缝。
② 林伯渠:《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的工作报告》,《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辑,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1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