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实行抗日民主的政治制度
边区早在1935年12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瓦窑堡会议以后,就开始贯彻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和策略,逐步向抗日民主共和制度转变。1937年5月12日制定了《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初步确立了抗日民主的政治体制。7月,开始了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的民主选举运动,并且召开了县、区、乡各级议会,选举产生了县、区、乡各级政府,抗日民主的政治制度在县以下各级政权组织中初步落实。9月6日,西北办事处改名为边区政府。虽然边区政府的人选是由中共中央与边区党委共同商讨确定的,未经选举,但边区政府执行的已经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
为了同国民政府关于召开各省参议会的决定相适应,1938年11月,边区政府决定改边区议会为边区参议会,并在1939年1月召开了边区第一届参议会。这次会议通过了包括《陕甘宁边区政府抗日时期施政纲领》等基本法制文献,确立了边区的抗日民主的政治制度,并选举产生了以林伯渠为首的边区政府委员会,成立了第一届民选政府。
1941年,边区进行了第二次民主选举。这次民主选举的特点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提出的政权中的“三三制”政策。同年11月召开的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选举产生了完全“三三制”式的边区政府委员会,一大批非党进步人士和不左不右的中间分子,进入了边区各级政权机关,参政议政,实行共产党与各党各派、无党无派之间的民主合作。边区政府已经是“民选的共产党人和各抗日党派及无党无派的代表人物合作的政府,亦即地方性的联合政府”。①这个政府在边区的范围内,实行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全部必要的政策。一个由共产党领导的,几个抗日阶级联合起来的,对日本帝国主义者及其汉奸反动派实行专政的政权正式建成。这时,抗日民主政体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即以边区参议会为权力机关,边区政府为行政机关,边区高等法院为司法机关。边区各级参议会的参议员由人民以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方式进行选举;又由各级参议会选举各级政府,并由参议会制订各种法规、法令和条例,交政府执行;同时由参议会对各级政府及共工作进行监督等,一整套的民主集中制的政体基本建立,使边区的抗日民主政权得到了进一步的稳固。参议会制度,在边区实际上就是一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是为了维护以国共两党合作为基础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名义上同国民党统治区的参议会相衔接,但同国民党统治区召开的参议会,又有根本区别。
① 《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3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