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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

宋金寿 李忠全

    
    依据边区第一届和第二届参议会制定的施政纲领规定,边区人民享有以下的民主自由权利:第一,保障一切抗日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和财权。就是说,保障抗日人民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除了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外,其他机关、部队和任何团体都不能随便捉人,随便审问人或处罚人。对其应有的财产,包括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的财产,同样给以保护,不受侵犯。第二,参政权。一切抗日人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不称职的被选人,有罢免权;对于任何公务人员,直至边区政府主席的非法行为,有控告权。第三,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边区政府还为边区人民享受自由权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如提供出版的方便,集会的场所,迁徙的帮助等。
    在八年抗战中,边区曾两次进行边区参议会的选举,三次进行乡级选举。在选举中,边区的民众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选举谁和不选举谁,也是充分自由的,并且以“无记名”来保障这种自由权。边区各级参议会的参议员和各级政府的行政长官,都是由边区人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举产生的。
    边区人民的人权也得到保障。自1942年2月公布《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以后,边区政府严格按照条例办事,保障人权,严禁乱捕、乱抓和关押、审讯无辜的百姓等侵犯人权的事。如,1942年5月,延安县保安科警卫队队长刘海福,因其队员何福秀隐匿于利华铁厂不肯归队,而私自将何福秀所住之窑洞一孔查封。因遭何福秀父亲的反抗,又将何福秀父亲逮捕至保安科羁押数日。刘海福这种侵犯人权的行为,引起了边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专文延安县政府,给刘海福以惩处。
    边区的财权问题,主要是土地纠纷。由于边区的部分地区经过土地革命,农民获得了土地权;随着国共两党的合作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一些地主分子企图重新夺回土地;有的地区虽已经土地革命,但在革命失败以后,又被地主夺走了土地;在未经土地革命的地区,由于买卖、典当、租押等,也存在着许多土地纠纷。从团结抗战的原则出发,边区政府在保证农民地权的同时,也保证地主的地权。在处理农民与地主的纠纷时,边区各级政府采取了“调节双方利益”的方针,以满足双方合理的要求,达到共同抗日的目的。
    故此,边区政府是一个模范的民主政府。

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史/宋金寿 李忠全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