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马锡五审判方式”
陕甘宁边区人民性立法、司法制度,还体现在方便群众诉讼,改变了“坐堂问案”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总结推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马锡五先后担任庆环专区、陇东专区副专员、专员。1943年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后来当选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马锡五在从事司法工作期间,经常携案卷下乡,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他始终坚持虚心向群众学习,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多方面听取群众意见,搜集人证、物证,及时查明案情,实事求是解决纠纷;他深入基层,体察民情,坚持诉讼手续简便利民,不拘泥于形式,审判采用座谈式而非坐堂式;他坚持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既坚决执行政府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又照顾当地群众的生活习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受边区群众欢迎,当时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1943年马锡五亲自二审复核的华池县封芝琴婚姻案,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典型一案。
华池县温台区四乡农民封彦贵将女儿封芝琴自幼包办许与张金财之子张柏为妻。但封彦贵为贪彩礼,后又要求与张家解除婚约,并二次倒卖女儿。不想封芝琴曾与张柏巧遇,二人互相爱慕,表示愿意维持婚约,结为夫妻。不久,张家得知封彦贵将封芝琴许人,便纠集亲邻乘夜抢回封芝琴与张柏成亲。封彦贵状告到华池县司法处,县司法处除判处违法抢人主谋张金财6个月徒刑外,还宣判张柏与封芝琴婚姻无效。封芝琴不服,便拦路告状,马锡五受理此案后,首先在乡村干部和群众中调查实际情况,又征求封芝琴意见,封芝琴表示:“死也要与张柏结婚。”马锡五最后会同司法处就地在村公所举行公开审判,临判决前又征询在场群众意见。最终根据张柏与封芝琴是双方同意结婚,按婚姻自主原则,判决其婚姻有效。又分别判处封彦贵和张金财徒刑和苦役。马锡五的判决,坚持了婚姻自主的原则,成全了一桩姻缘,对相关人员的处罚也入情合理,当地干部与群众无不点头称赞。延安《解放日报》、重庆《新华日报》等报刊接连对这一案件进行了报道。随之,陕北说书艺人韩起祥编写了《刘巧儿团圆》,陇东中学教员袁静创作了秦腔剧《刘巧儿告状》,都在边区广为传播。
除“封芝琴婚姻案”,马锡五还亲自审判了“苏发云凶杀案”、“杨兆云状告政府案”等。马锡五审判方式赢得了老百姓的交口称赞,亲切称誉他为“马青天”,也得到毛泽东的高度评价,不仅为马锡五题词:“一刻也不离开群众”,还在边区政府召开的专员、县长联席会议上接见了他。1944年3月5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路线学习、工作作风和时局》的讲话中谈到机关干部作风时,指出:在我们的机关中“也有好的首长,如马专员会审官司,老百姓说他是‘青天’”①。
“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一种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作为新民主主义司法精神的产物,得到边区政府的肯定。1944年1月,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作《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其中在《关于改善司法工作》中指出:“诉讼手续必须力求简单轻便,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1944年3月13日,延安《解放日报》更是以《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为题发表社论,论述和称赞了马锡五在司法制度上的这一新创造。1944年6月,由李维汉执笔,经毛泽东、周恩来审阅后,发给中外记者的一份介绍材料《陕甘宁边区建设简述》中就曾指出:“提倡审判与调解、法庭与群众相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并将其作为边区在司法工作中的一大创举正式向外界加以介绍。②边区高等法院也指出:“这种新的方式,使摸索数年的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有了实际内容。”③
“马锡五审判方式”对推进中共的司法民主建设,保护人民的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各地上诉和缠诉减少,民刑案件数也大幅度下降。1942年,陕甘宁边区共发生民刑案件1832件,1944年减少为1244件,下降了三分之一。就连国统区也称其为“司法的新贡献”。
①《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7—98页。
②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3页。
③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自苏维埃时期至1948年12月止司法工作总结报告》,1948年12月,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