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二、减租减息

中共陕西省委党史研究室

    
    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推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抗战爆发后,为团结更多的人参加抗日,中共调整了土地政策,停止实行没收和重新分配土地的政策。1937年8月25日,中国共产党公布《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将“减租减息”作为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解决农村问题的基本政策。
    晋察冀边区较早开展减租减息斗争。1937年10月,八路军便在晋东北地区提出“二五减租”(即把原租额减25%)、“一分利息”(即年利率不超过10%)的口号。在1938年1月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经济问题决议案”中,即规定要“普遍实行减租减息办法,规定公平的最高地租额,整理农民债务”①。当年2月9日,晋察冀边区政府制定了《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将此作为边区政府施政的一个主要内容。其中规定:地主之土地收入,不论租佃半种,一律照原租额减收25%;地主之利息收入,不论新债旧欠,年利率一律不准超过1分(即10%);地租一律下缴;太粮、杂粮、小租、送公等额外附加,一律禁止;出门利(即现扣利)、剥皮利、臭虫利、印子钱等高利贷,一律禁止,等等。②但其他根据地并未全部展开,也未能制定出相关的政策和方法。1939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指示,要求各根据地立即实行减租减息,已经实行的地区,必须检查实行情况。此后,各根据地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具体政策,减租减息运动在各根据地全面展开。
    1940年2月,晋察冀边区修正并公布《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除重申前一单行条例的基本精神外,主要是细化了各项原则规定,比如:“出租人对于佃户耕作上必须之农具,种籽,肥料,牲畜完全供给,佃户只出劳力者,二五减租后地主所得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二分之一……”“因敌人烧杀抢掠及水旱虫灾而减少者……按耕地正产物实有总额,出租人与承租人分配,其正产物全部被毁者,地租停付”。该条例特别规定:“出租人未得租户、佃户、半种户之同意不得将耕地收回转租转佃转半耕他人。”③晋西北行署在1940年4月20日颁布《减租减息条例》,规定全区普遍减租25%,取消一切附加;新欠、旧债年利一律不准超过1%;严禁现扣租、现扣利;严禁剥皮利、印子钱、高利贷。④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成立后,1941年9月公布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规定:“切实实行减租减息,减租一般以二五为原则,减息减至一分半为标准”,“减租减息后,佃户应如数交租,债户应如数交息,一般不得再行拖延或减免。”⑤其他根据地如山东、淮南、苏北、皖中、淮北等亦实施了减租减息。
    但是,各地减租减息工作的开展极不平衡,开展不充分,群众未能充分发动起来,出现了明减暗不减的现象。如晋察冀北岳区有些农民畏首畏尾,“欲减而又有所顾虑”,“偷偷又把已经减掉的租息如数送还地主债主”;有些地区的地租额超过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地主、佃农四六分粮或对半分粮的情况仍存在。⑥在淮北,地主威胁农民说:“新四军站不长,像鬼火一样,一晃就没有了。”由此引起农民的忧虑,“减租好倒好,就怕不得长,现在好,将来受罪。”“几辈子东佃,能够一下子翻脸吗?”1941、1942两年,各地普遍存在明减暗不减的现象。⑦
    另外,有的地区则出现了“左”的偏向,农民完全不交租,不交息,甚至发展成没收地主土地和废除债务。陕甘宁边区发生不看具体对象,一律退回三四年长收的租子,对地主罚款较多等现象,甚至要求没收地主土地。⑧淮北有的地方采取强制方式,工作队与保甲长强制分场过斗。北岳区部分农民不仅不交租给息,还以保障永佃权为由,拒绝地主收回、转佃,变相没收地主土地。⑨淮南某些地方对个别地主采取没收土地政策,致使其他地主主动要求将土地充公。有的用“评租委员会”代替群众的三七分租斗争,使地主产生憎恨情绪。⑩
    为了纠正各种“左”的和右的偏向,调动社会各阶层的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中共中央对各根据地的减租减息工作进行了总结分析,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42年1月28日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及其3个附件。《决定》明确规定根据地的土地政策“就是一方面减租减息一方面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11)。《决定》指出:凡在比较普遍比较认真比较彻底的实行了减租减息,同时又保障交租交息的地方,当地群众参加抗日斗争与民主建设的积极性就比较高,根据地就比较巩固;反之,群众的积极性不能发扬,抗日根据地就经不起敌人的“扫荡”,成为软弱无力的地区。
    《决定》确定了以下三大原则:(一)承认农民(雇农包括在内)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故党的政策是扶助农民,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保证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的与生产的积极性。(二)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一部分开明绅士也是赞成民主改革的。故党的政策仅是扶助农民减轻封建剥削,而不是消灭封建剥削,更不是打击赞成民主改革的开明绅士。故于实行减租减息之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于保障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之后,又须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只是对于绝对坚决不愿改悔的汉奸分子,才采取消灭其封建剥削的政策。(三)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中国现时比较进步的生产方式,而资产阶级、特别是小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是中国现时比较进步的社会成分与政治力量。富农的生产方式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是抗日与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力量。故党的政策,不是削弱资本主义与资产阶级,不是削弱富农阶级与富农生产,而是在适当的改善工人生活条件之下,同时奖励资本主义生产与联合资产阶级,奖励富农生产与联合富农。但富农有其一部分封建性质的剥削,为中农贫农所不满,故在农村中实行减租减息时,对富农的租息也须照减。在对富农减租减息后,同时须实行交租交息,并保障富农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决定》将这三条基本原则确定为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及其土地政策的出发点”(12)。《决定》还分析了有些地方未认真减租减息的原因“不是地主抗不实行,就是党与政府的工作人员采取漠不关心与官僚主义的态度”,而发生过“左”情况的原因,“不是农民不了解我党的土地政策,就是党与政府的工作人员也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我党的政策”(13)。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指出:现在解决土地问题必须保存一部分封建性,不使地主跑到敌人方面去。实行这个政策,是破坏敌人统一战线的最好办法。土地政策,研究了好几个月了,是我党以前未曾有过的决定。(14)
    在该《决定》的附件中,中共中央对地租、债务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办法,以供各地采用,并提出:各地倘认为该办法符合当地情况,须坚决执行;倘认为情况不合须变通办理时,则须将变通之点报告中央,取得批准。关于地租及佃权问题,文件要求:一切尚未实行减租的地区,其租额照抗战前租额减低25%,以此为原则。在游击区及敌占点线附近,可比二五减租还少一点,只减二成、一成五或一成,以能相当发动农民抗日的积极性及团结各阶层抗战为目标。该办法注意保护农民利益,规定地租一律于产物收获后交纳,不得预收地租,不得索取额外报酬;如因天灾人祸,收成全部或大部被毁时,得停付或减付地租;多年的欠租,应予免交;在租佃契约上及习惯上有永佃权者,应保留之,无永佃权者,不应强迫规定,但可奖励双方订立较长期的契约,使农民得以安心发展生产。该办法还规定:评租委员会须有农民、地主、政府三方代表参加,但政府有最后决定权。关于债务问题,则规定应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如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原本二倍者,本利停付。该办法同时规定:债权人不得因减息而解除借贷契约,债务人亦不得在减息后拒不交息,债权人有依法诉追债务之权。(15)
    此后,各根据地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制定或修正了相关条令,在各地普遍掀起了减租减息运动。
    在陕甘宁边区,中共中央西北局于1942年10月发出《关于彻底实行减租的指示》和《关于减租实施的补充办法》,指出:“在一切未经分配土地的区域,减租应当成为今年秋季的中心工作。党应抓住减租之彻底实行,去提高群众的积极性,加强党与群众的关系。”“在实行减租中,党的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掌握统一战线政策。一方面保证地主能按法令减租,一方面又保证农民在减租后按照法定额交租,以调节农村各阶层关系,并团结他们共同支持抗战。为达到这点,党必须反对过于迁就地主而使减租不能贯彻的右的倾向(这在目前是主要的),但完全迁就农民而使交租不能贯彻的左的倾向,也是不对的,应当防止。”(16)12月,边区政府又公布了《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对各种不同的租佃形式规定了不同的减租率。由于此前边区各地已经实行了较高的减租率(如陇东地区的“三七五减租”,关中地区的“对半减租”),《条例草案》规定各地仍可维持已颁布的减租率,并规定减租率不得低于二五。(17)
    中共中央和陕甘宁边区关于减租减息的方针政策规定,为陕甘宁边区和各根据地彻底实行减租减息指明了方向。从1943年开始,陕甘宁边区的减租减息斗争进入到普遍的群众运动阶段。9月边区政府公布了《陕甘宁边区土地登记试行办法》及《陕甘宁边区土地典当纠纷处理原则及旧债纠纷处理原则》。1O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总结了一年多的减租减息工作,发出《开展根据地的减租、生产和拥政爱民运动》的指示,指出:“秋收已到,各根据地的领导机关必须责成各级党政机关检查减租政策的实行情况。凡未认真实行减租的,必须于今年一律减租。减而不彻底的,必须于今年彻底减租。”(18)1O月10日,中共中央西北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彻底实行减租斗争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在未实行减租或减租不彻底的地方,党应加强发动、组织、领导农民群众的减租运动。此后,边区的减租斗争又形成新的高潮,各地党政组织广泛发动农民,召开租户会议,成立农会、减租会、租户会、减租保地会等群众组织,团结农民推动减租减息运动全面开展。1943年秋,减租减息斗争有了显著进步,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许多地区都实行了清算旧账,退免陈租,减租减息政策得到全面贯彻。1943年10月至12月,仅据绥德6个区、米脂3个区、子洲5个区、清涧3个半乡,佳县个别村的统计材料,除按条例减租外,勾欠31732.82石,退租1842.73石,并抽约换约,同时进行土地回赎,广大农民以廉价把典给地主的土地抽回。陇东分区的庆阳、合水共减退和勾欠10213.22石。1944年春,淳耀勾欠退租1535石,换约953户,赤水勾欠退租1280.23石。(19)
    在其他抗日根据地,晋察冀边区于1942年3月制定了《农民土地斗争纲领》,重申贯彻“四一减租”(即二五减租),过去减租不彻底者,一律重减;争取订立5年以上的新租约,以保护佃农的佃权等。1943年2月,边区政府公布根据中央决定再作修正的《晋察冀边区租佃债息条例》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减租减息之后必须交租交息。晋察冀边区的减租减息运动进一步深入发展。山东根据地于1942年5月颁布《山东省租佃暂行条例》《山东省借贷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改善雇工待遇暂行办法》,规定实行二五减租和分半减息。据不完全统计,1942年山东根据地实行减租的有18294户、393482.7亩,减粮6207283斤。(20)中共中央华中局于1942年5月发出《关于减租问题的指示》,华中各地区的减租减息运动也全面展开,并根据中心区、边缘区和游击区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减租减息的办法。在盐阜区的中心区,到1943年已有85%的农户减了租,边缘区和游击区的减租农户也达到了40%—50%不等。盐阜地区佃农共有5.6万户,减粮2200多万斤,平均每户减租达360多斤。(21)
    经过减租减息,陕甘宁边区和各根据地的土地占有状况由集中走向分散,原来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相应地增加了土地。据对北岳区35个村庄的调查,1937年到1942年,地主由占全部土地的16.42%,下降为10.17%;富农由占土地21.92%,下降为19.35%,同时,贫农由占土地17.92%,上升为19.37%;中农由占土地的41.69%,上升为49.14%。与此同时,农村的社会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大多数的雇农、贫农上升为贫农、中农;大多数的贫农、中农则上升为中农、富农。农村中出现了中农化的趋势,而地主和旧式的富农却削弱了。如山东根据地,1937年地主占总户数的7.5%。富农占5.79%;中农占27%,贫农占41.7%,雇农占9.36%。而到1945年,地主占0.14%,富农占4.32%,中农占37.52%,贫农占44.81%,雇农占2.15%。(22)雇农的户数减少了,多上升为贫农或中农。
    减租减息政策的实行,地主和高利贷者对农民的盘剥得以削弱,农民的生活得到改善。减租减息政策,把地租剥削限制在37.5%以下,利息限制在一分到一分半以下,而且废除了苛捐杂税,农民的负担减轻了。开展减租减息较早的陕甘宁边区更为显著,“三分之二的农民有了耕牛,衣服已经不是从前那样的破烂”(23)。据晋绥区19个县的不完全统计,1943年后减租减息的农民有56175户,减租粮50977石,清理旧债户10590户,获粮共185515石,法币250081元,白洋152020元,赎地406828垧,买地165259亩,并得到很多实物。王稼祥在谈到晋察冀减租减息时说:“这种政策可以说是边区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基本的原动力。凡是减了租的地方,广大人民的抗战与生产积极性都大大增加了。”(24)
    减租减息政策的实行,照顾各阶层的利益,得到各界人士的拥护和赞扬,因而团结了各阶层共同抗日,加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减租减息政策团结了地主阶级的大多数一起抗日,不仅根据地内的绝大多数地主能够站在民主政府的一边,愿为抗战出力,而且逃亡地主,在共产党的正确政策的争取下,也纷纷返回家园。“山东省滨海区垦利县,从1942年到1944年两年内,逃亡地主归来者84户。”(25)
    1944年和1945年间,在前期减租减息的基础上,各根据地又普遍开展“查减运动”,对不法地主进行减租减息和保佃的斗争,同时也纠正农民不交租不定息的偏向。许多地区还结合“查减运动”进行了雇工增资,清查黑田,反恶霸,反贪污和反对地主富农把持政权的斗争。农民大部分农户参加了互助组,有的地方开展了秋收和捕捉敌兵的竞赛,有的地方还保证做到随收随翻地,秋收秋翻两不误,为下一步开展生产准备了条件。
    ①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7页。
    ②《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丛书编审委员会、中央档案馆编:《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1册(文献选编上),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第88页。
    ③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99—200页。
    ④中共山西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资料征研委办公室、晋绥革命根据地史料征编指导组办公室:《晋绥革命根据地大事记》,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30页。
    ⑤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档案馆:《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河南部分)》第1册,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118页。
    ⑥南开大学历史系编:《中国抗日根据地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第438页。
    ⑦豫皖苏鲁边区党史办公室、安徽省档案馆编:《淮北抗日根据地史料选辑》第3辑,第2册(内部资料),第55—57页。
    ⑧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中央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第243页。
    ⑨南开大学历史系编:《中国抗日根据地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第438页。
    ⑩《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第7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43页。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9页。
    (1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0—21页。
    (1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2—23页。
    (1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893—1949)》(修订本)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58—359页。
    (1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3—25页。
    (16)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中央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第237—240页。
    (17)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陕西省档案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2编,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67、271页。
    (18)《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10页。
    (19)梁星亮、杨洪、姚文琦主编:《陕甘宁边区史纲》,陕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13页。
    (20)清庆瑞主编:《抗战时期的经济》,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第463页。
    (21)1945年1月8日延安《解放日报》。
    (22)许海生:《试论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重大转变》,《新疆大学学报》1989年3期。
    (23)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编:《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科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94页。
    (24)王稼祥:《晋察冀边区的财政经济》,《解放》第9卷,第3—4期合刊。
    (25)1944年12月18日延安《解放日报》。

中共中央在延安十三年史/中共陕西省委党史研究室著.—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