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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颁布

梁星亮 杨洪 姚文琦


    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该文献是边区组织有关法学权威和专家学者,根据中共代表团在重庆所提出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和政治协商会议有关决议,并在总结边区长期实践与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草拟出有关法律文件,作为战后开展和平民主建设和进而制定边区宪法的基本准则,充分反映陕甘宁边区大力推进民主政治并促进全国真正实现政治民主化的诚意和决心,这在国内还是首创之举。该法规遂成为今后制定边区宪法的指导大纲,又是边区宪法未颁布前全边区一致奉行的基本法规。它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个重要文献。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包含五部分,共26条。其主要内容是:关于政权组织。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员”;“各级政府对各级代表会负责,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乡代表会即直接执行政务机关”;“人民对各级政权有检查、告发及随时建议之权,每届选举时则为大检查”;“各级代表会每届大会应检查上届大会决议执行的情况”;“各级政府人员,违反人民的决议,或忽于职务者,应受到代表会议的斥责或罢免,乡村则由人民直接罢免之”;“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乡一年改选一次,县二年改选一次,边区三年改选一次”;“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①
    关于人民权利。规定“人民为行使政治上各项自由权利,应受到政府的诱导与物质帮助”;人民有“免于经济上偏枯与贫困的权利”,“人民有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人民有武装自卫的权利”;“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妇女除有与男子平等权利外,还应照顾妇女之特殊利益”。②
    关于司法。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的权利”;“人民有不论用任何方法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人员之权”;“对犯法人采用感化主义”。③
    关于经济。规定“应保证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有发展的机会”;“用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所有的人力资力为促进繁荣消灭贫穷而斗争”;“欢迎外来投资,保障其合理利润”;“设立职业学校,创造技术人才”;“有计划地发展农工矿各种实业”。④
    关于文化。规定“普及并提高一般人民文化水准,从速消灭文盲,减少疾病与死亡现象”;“保证学术自由,致力科学发展”。⑤
    根据参议会大会的决议,指定由新选出的常驻议员负责,从速制定《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起草完毕后,发动边区各界民众普遍讨论,汇集各方面意见,加以研究整理,再提交参议会大会讨论通过。其后,第三届参议会常驻会组织专门班子,以《边区宪法原则》为指导大纲,认真拟定《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曾先后修订五次。但由于国内形势急剧变化,国民党反动派发动了全面内战,制定边区自治宪法的工作被迫中断。
    ①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0辑,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42页。
    ②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0辑,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42—43页。
    ③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0辑,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43页。
    ④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0辑,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43页。
    ⑤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0辑,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43—44页。

陕甘宁边区史纲/梁星亮,杨洪,姚文琦主编;中共陕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编.—西安:陕西出版集团、陕西人民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