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苏维埃民主选举制度及其特点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是全国创立比较早的苏区,特别是在土地革命时期,它成为全国唯一没有丧失的根据地。
西北苏区在初创时期,建立了临时政权——革命委员会,一般都未经苏维埃选举。尤其是基层临时政权的产生,都经由共产党的地方组织和红军的领导干部,会同当地的群众领袖和工农先进分子进行协商,选举群众中有觉悟、有威望的先进分子担任基层政权的领导人,由党组织或红军的代表召开群众大会,进行宣布,临时革命政权即宣告成立。而高一级的革命委员会,如陕北根据地的区、县革命委员会和陕甘边区革命委员会(包括照金根据地和南梁根据地革命委员会),也都采取群众大会式的选举。但仍是事先由党和红军的领导人,会同基层政权的负责人等进行协商,确定人选,作为候选人,然后召开群众大会,进行选举。全部侯选人名单,经过群众表决,一般都能全体一致通过。这种选举使工农大众有了初步的民主权利,但这种选举方式还不够完善。
1934年11月成立的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和1935年1月成立的陕北省苏维埃政府,经过苏维埃选举,召开了苏维埃代表大会。这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的《苏维埃暂行选举法》已先后下达到陕甘边区和陕北两个根据地,而根据地也较为稳固,土地革命已经在根据地内的许多地区开展,农村的阶级阵线十分明确,进行苏维埃选举的条件基本具备。但是,整个苏区处于偏僻的乡村,群众的文化水平极低,文盲人数很多,又素无民主的训练,进行苏维埃的民主选举仍存在许多困难。各地苏维埃代表的产生,很难按照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暂行选举法”进行,而是在有组织有准备的基础上,以群众大会的方式进行。然而,陕甘边区和陕北省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召开,则极为认真严肃,各项程序的进行都大体符合苏维埃选举精神,充分体现了苏维埃民主制的优越性。
在此期间,当两块根据地统一之后,新成立的陕甘晋省苏维埃筹备委员会,为完善选举工作制度,依据陕北苏维埃选举法与组织法,并在此基础上加以修正,于1935年10月15日发出《关于苏维埃选举条例与组织条例的决定通知第二号》,其中关于选举法条例共10条,明确规定了“凡16岁以上之工农群众、不分性别、教育程度及宗教种族,一律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苏维埃政府剥夺军阀官僚豪绅地主富农资本家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的选举权”,“工农群众中有患神经病者和违反苏维埃法令被剥夺其公民权者,均不得参加选举”。为加强无产阶级的领导,巩固工农政权,在选举中按照社会阶层规定比例为:产业工人每5人选举1代表;雇工及手工业工人每7人选1代表;贫农及中农每20人选举1代表;自由职业者每20人选举1代表;城市劳动贫民除脚夫、手工业工人、苦力工人等各7人选举1代表外,其余自由职业者,每20人选举1代表;红军每连选代表3人(只参加省苏维埃代表大会),游击队和政治保卫队每20人选1代表(参加县苏维埃代表大会以及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均由该各级所属之单位选举代表出席,并规定了各级苏维埃代表人数名额:省苏维埃代表250人至300人,县苏维埃代表150人至210人;区苏维埃代表70人至110人;乡苏维埃代表由当地选民所选出之代表全体参加,人数不能规定。代表的任期,乡、市、区以半年为限;县以1年为限,省以1年半为限,各级苏维埃代表都有连选连任之权。选举条例特别规定:“在两次之间代表有不能满足选民意志者得由选民三分之一提议,经过半数以上的同意,由代表会议通过即可撤回另选。”这次苏维埃民主选举在基层已经进行,在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尚未召开之际,中共中央到达陕北,选举活动暂时停止。
1935年12月23日,中华苏维埃西北办事处颁布了《苏维埃西北各省暂行选举条例》(以下简称“西北苏区选举条例”)。该条例是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颂布的“暂行选举法”的基础上,根据西北苏区的实际制定的,共8章53条,与“暂行选举法”的区别是:
(1)扩大了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范围。《西北苏区选举条例》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策略的原则,规定“一切精神劳动者(如医生、著作家、教员等)”,“雇佣劳动在10人以下资本在5000元以下之工商业主”,以及在苏维埃政府和各革命团体工作积极努力的,不论其出身如何,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与陕甘晋省苏的选举条例有所不同。
(2)降低了产生各级苏维埃代表的居民人数比例。从西北苏区地广人稀和工人在整个居民中所占比例更小的实际出发,规定:乡或相当于乡的城市苏维埃的代表,“工人居民每5人得选举正式代表1人,其他居民,每20人得选举正式代表1人”;区苏维埃代表,“乡村居民每50人得选举正式代表1人”;县苏维埃代表,“乡村居民每150人得选举正式代表1人”;省苏维埃代表,“乡市居民每500人得选举正式代表1人”,同时,红军中苏维埃代表产生的人数比例也相应地作了降低,规定:出席区苏维埃大会的代表,“每20人得选举正式代表1人”;县苏维埃代表,“每50人得选举正式代表1人”;省苏维代表,“每150人得选举正式代表1人”。
(3)各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的人数,亦较《暂行选举法》的规定有所减少,即区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的人数不超过25人,县不超过35人;省不超过75人。
这样使苏维埃时期的民主选举制度得以完善。根据“西北苏区选举条例”的规定,在当时新划设的陕北省苏维埃政府,于1935年12月至1936年2月,自下而上地开展民主选举,选举苏维埃代表,召开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苏维埃政府。在这次选举中,内务部具体作了实施,前章已有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陕北省的这次选举,基本符合《西北苏区选举条例》的精神,因而进行得比较顺利,大多数选民参加了选举,选出了群众所欢迎的代表,以及各级苏维埃政府的工作人员,选举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有个别地方擅自规定,中农、贫农、雇农每居民5人选举正式代表1人,而工人则每居民7人选举正式代表1人,违背了“工人比别的居民享受优越权利”的规定。
从苏维埃民主选举制度看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有阶级区分。苏维埃选举是区分阶级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给工农劳苦群众,剥夺地主资产阶级及其代理人和他们的家属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权利不完全平等。在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工农之间,工人(包括苦力、雇农)享受的权利又较农民(包括贫农、中农、城市贫民等)更为优越。如出席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工人居民每5人得选举1名正式代表,其他居民20人才能选举1名正式代表,表明两者所享有的民主权利是不平等的;第三,间接选举。苏维埃选举采取间接选举方式,除了乡或城市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乡或城市居民直接选举以外,区以上各级苏维埃的代表分别由各级苏维埃下一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四,有一定局限性。由于从工农民主的实际需要出发,苏维埃选举是由阶级区分的,是工农民主,因此除了精神病患者和违反苏维埃法令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未满者外,尚有剥削阶级(包括地主、富农、资本家等)和军阀官僚等反动分子,以致他的家属,涉及到一大批人。这虽然是必要的,但他们的家属(一部分坚持反动立场的以外)本来是可以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也被剥夺了。这样,从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范围来说,使相当一部分被排除在外,使得选举运动的广泛性,即普遍性受到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