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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动员工作组织机构与制度

胡民新 李忠全 阎树声


    解放战争时期,西北人民解放军在中共中央军委的直接指导下,经过两年半的浴血奋战,终于解放了整个大西北。在此期间,陕甘宁边区政府一直把动员群众、支援战争作为头等重要的任务。民政厅在边区政府的领导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1、动员工作的组织机构
    1946年6月,国民党反动派开始向中原解放区发动进攻,挑起了全面内战。当他们遭到人民解放军的严重打击之后,又集中兵力向陕甘宁边区和山东解放区发动“重点进攻”。从1947年3月起,边区便进入了全面战争时期。为了加强战备及动员组织工作,1946年11月14日边区政府成立了“边区总动员委员会”。此后,随着战争形势的变化,又成立了“边区战勤委员会”、“南进兵团支前委员会”等机构。
    边区总动员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就是统一计划、统一领导人力、畜力、粮草等各项动员工作。刘景范副主席兼主任,贾拓夫、方仲如为副主任。下设5个工作部门:王子宜负责动员工作;范子文负责粮草被服;苏井观负责医药卫生;方仲如兼管后方勤务;常黎夫负责秘书处。18日,又增设坚壁清野部,由惠中权负责。边区总动员委员会,为战时动员工作之统一领导机构,边区各机关、学校、工厂及各县均受其领导。
    边区总动员委员会成立之后,11月14日边府发出《关于各县改组领导机构以适合战时需要的命令》,指出“为适应战时工作需要,上级政府之组织机构,应即实行精简,加强区乡工作,务使领导机构精干灵活,适于领导紧张的战时工作。命令到达之日,望即根据具体情况迅速配备。延安已成立边区总动员委员会,主任为边区政府刘景范副主席。嗣后该会一切通知希切确遵照执行。”①随后,各县也成立了动员委员会,统一领导该县的一切战争动员工作。
    边区和各县动员委员会成立后,由于战争动员工作归动员委员会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即参加了各级动员委员会的工作。
    1947年3月,为适应战争的需要,边区政府负责人重新进行了分工,组织机构也有变化。刘景范(战争开始后兼任西北野战军后勤司令员)、王子宜(兼民政厅长)等人去前方,参加西北野战军前线委员会工作,主要负责战时勤务、战场勤务、检查教育等工作,仍以边区总动员委员会名义工作;为加强对后方各机关的统一领导,3月8日边区政府决定组织后方办事处,马锡五为主任,史唯然、习仲勋、高登榜为委员;3月底重新组织后方委员会(简称后委),由林伯渠、王子宜、惠中权、周兴、曹力如、马锡五7人组成。后委的主要任务是:支援前线,领导自卫,整顿群众纪律,改善军民关系。4月底后委改为西北局后方委员会,由马明方、林伯渠、王子宜、贾拓夫、周兴等5人为委员。同年6月,西北战争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人民解放军已稳定了战局,掌握了战争的主动权。边区政府在实行战时整编精简时决定撤销边区总动员委员会及各县动员委员会。此后,战时动员工作仍归民政厅统一办理。民政厅新设了第三科,掌握筹划民力,专司动员工作,科长是王治邦(卫生署副署长),副科长是李歧山。
    1949年5月西安解放后,西北解放战争发展很快,支前工作任务十分繁重。6月22日,边区战勤委员会成立,王子宜兼任主任,成员有财政厅长范子文、粮食局长冯绍绪,西野卫生部长黄树则、政委刘××、供给部长王××等人。与此同时,边区政府还指示新区各级政府成立由政府、军队后勤部门组织的支前委员会。
    1949年10月11日,为了支援19兵团入川作战,边区政府决定成立南进兵团支前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有刘墉如(财政厅长)、何维忠(兵团后勤部长)、张育民(宝鸡分区专员)、安振(天水分区专员)等,刘墉如为主任,何维忠为副主任。支前工作所需干部以宝鸡,天水两分区为基础,财政厅、民政厅、兵团后勤部各抽若干人参加。
    2、动员的制度及办法
    根据解放战争形势的发展和变化,边区政府关于动员群众、支援战争的制度和办法也随之制定并完善。从1947年战争开始到1949年间,边区政府先后发布的战勤动员工作的主要文件有《关于战勤工作的指示》(1947年4月28日)、《战时勤务动员暂行办法》(1947年7月10日)、《联防军司令部、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战勤动员应遵守纪律的通令》(1947年8月)、《边区政府、一野政治部关于统一战勤动员制度通令》(1949年7月1日)、《关于粮食问题的指示》(1947年4月26日)等。上述这些文件,明确规定了战勤动员工作的制度和办法,其中包括基本的方针、政策和原则。主要内容有:
    第一,关于战勤动员制度。在战争初期,主要是由于边区十年间的相对安定环境养成群众和平生活的习惯,对战争的思想准备与实际准备不够,在敌人突然侵袭的情形下,表现出恐慌心理。同时由于各级政府缺乏战勤动员制度与严密的组织工作,曾发生了动员秩序混乱、负担不合理及浪费民力等现象。
    蟠龙战役胜利之后,总结战勤工作的经验教训,边区政府于1947年5月28日发出《关于战勤工作的指示》,对战勤动员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指示》说:“战时民力畜力之义务动员,只限于有关战争必需之枪械、弹药、粮秣、被服、胜利品及伤病员等事项,此外一概不准动员(机关如有特殊需要,须经边府、专署或县府之批准代雇),一切动员均须经过政府办理,无论任何机关部队均不得向人民直接进行动员。今后倘有不遵守此项法令,擅自动员或违犯纪律之行为者,群众有拒绝与控告之权,各级政府和机关部队及干部,均有干涉与制止之责。如有携带武器实行威胁者,应于解除武装,解送当地政府或原部队严格征办”;“动员担架运输时,应向群众解释清楚,讲明服务时间,由政府派人率领管理,随军行动。出发群众家庭柴水及春耕等问题,必须用互助变工代耕等办法妥为料理。”②随即逐步建立了合理的动员制度,各级干部也很快学会战时工作作风,深入群众进行思想动员,和具体解决民工家庭生活与生产的困难,使民工组织得到巩固,支前工作走上正轨。
    1949年西北人民解放军进军关中地区后,各地在战勤动员工作中,发现某些部队与后方留守人员有不按战勤制度规定,不经军政首长批准,擅自向各地政府动员人力畜力,影响战勤工作之统一计划,并浪费民力,防碍生产;某些地方政府,也发生对战勤动员表现迟缓,推诿,影响战争需要的及时供应。为纠正此情,加强支前工作,边区政府与一野政治部1949年7月1日联合发出《关于统一战勤动员制度的通令》,规定:1、凡随军常备担架运输,及完成一个战役任务之临时担架运输,按规定统一由野战军提出计划,由边府统一动员之。部队不得自行动员。2、在紧急情况下,原动员之常备及临时担架运输不敷应用时,部队得以作战单位,根据作战地区群众战勤负担能力与作战需要,依下列规定协同当地政府就地动员之:团级单位动员不得超过担架10付,大车5辆;师级单位动员不得超过担架30付,大车15辆;兵团为作战单位,动员不超过担架300付,大车250辆,并分别按各级政治部门通知当地政府协同动员;野战军后勤部在作战地区转运伤员及弹药、物资需要动员担架运输时,得按实际需要,提出动员计划,经野政通知所在地行署或专署动员之。所有临时紧急动员之人畜、车辆数量、动员地区及使用时间,皆得各按系统,逐级呈报野政及边府备查。各部队政治部、各级政府,并应经常检查此项工作之进行情形。3、野战军在尚未建立政权之新解放区作战,需要动员担架运输时,得由野政根据部队使用担架运输数量之划分地区,统一动员之。事后告边府备查。4、后方弹药转运,除部队自己携带者外,统由联勤运输部负责,粮食转运由边府粮食局负责,皆须事先提出运输计划及须用动员人畜,车辆数目,经由边府审核后,统一动员之。后方医院之伤员及医药物品之转运,得按实际需要,提请边府动员之。一般临时动员,如拉柴炭、短距离转运、洗补衣服等,得商由当地县政府动员之。5、除上述规定外,任何部队机关皆不得随便动员民、畜力,如有不按规定、强行动员者,政府及人民皆有权拒绝,并得分别报告各该上级予以纪律惩处。
    第二,关于战勤范围。1947年7月10日颁布的《战时勤务动员暂行办法》把战时服勤范围分为三类:1、前方勤务,凡直接参加前方随军的担架民工和运输牲畜均称为前方勤务;2、后方勤务,凡在后方转运伤病员、荣誉军人、破寨、修路,转运粮秣等均称为后方勤务;3、村内勤务,凡站岗放哨、短途送信、带路及动员妇女炒干粮、做军鞋、拆洗伤兵员衣服等均称为村内勤务。1949年5月颁布的《边区人民战时服勤暂行办法》(草案),更具体将战时服勤范围划分为五类:1、随军参战勤务,即常备及临时随军担架、运输、押俘、配合作战、打扫战场、战地修破道路、工事等;2、战地临时勤务,凡在紧急战争情况下,战地临时征用之担架、运输及其他勤务等;3、后方转运勤务,包括接战区及后方转运军火武器、兵工、卫生、通讯器材、粮秣、被服、医院、兵站、转运站之粮草柴炭等;4、村内勤务,包括给烈、军、工属之包耕、帮工及为部队磨面、碾米、过往军政工作人员之招待、站岗、送信、带路、修路、架桥等;5、妇女服勤,包括缝制军鞋、军袜、军衣及为军队或伤病员拆洗缝补被服等。
    第三,关于战勤负担原则及政策。边区政府先后颁布的两个战时服勤暂行办法中都规定:凡边区可服战勤之人力畜力、车辆、船只、皆有服战勤之义务。1947年的《暂行办法》规定:“必须以乡或行政村为单位,按照财劳共负与劳勤结合原则,全乡或全村合理负担,实行全村算帐,全村变工。”③这就是战勤负担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所谓“财劳共负”是指每户战勤负担之多少以劳力和财富两项为依据。财、劳比例如何,由乡或村依具体情况而定。所谓“劳勤结合”是指每户战勤负担之多少,以劳力之多少强弱为依据,每个劳力战勤负担之多少也由乡或村依具体情况而定。“以乡或行政村为单位”实行算帐,目的是为了做到负担公平合理。当时边区各县或乡在执行这一政策的过程中作法不完全相同,有财劳共负、劳勤结合和财劳共负,适当照顾贫穷等不同情况。
    1949年春,西北人民解放军进军关中后,新区不断扩大,边区政府在《边区人民战时服勤暂行办法》(草案)中对战勤负担原则按照新老区的不同情况作了新的规定:“一、凡土地改革已完成地区,按劳(人、畜力)负担,照顾贫苦;二、凡未完成土改地区,按劳财共负。”④其理由为:土改已完成的老区,人民的经济情况已不十分悬殊,按劳负担基本上是合理的;未进行土改的新区,由于人民的经济情况悬殊甚大,同样一种劳动力在同样服勤之后对其经济生活之影响是不同的,如单纯按劳力平均负担,则有失公允。故应对地富除劳力负担外并视其财富情况,酌加部分财力负担。此外,该办法草案还对城市工商业者及其他居民,根据其不同情况规定了一定的勤工或勤米负担战勤。
    第四,战勤动员方法。边区政府在1947年《暂行办法》第5条和1949年《暂行办法》(草案)第23条中均指出:战勤动员必须“广泛进行思想动员,用群众自己酝酿讨论的方式,使每个人都懂得为自卫战争服务的道理,互相鼓励,踊跃参战”;“各级政府在进行战勤动员时,必须充分进行思想政治动员,讲清任务,说明期限,及应带装备,……经民主评议,做到负担公平合理。”这就明确指出了战勤动员的基本方法是思想政治动员和民主评议相结合。思想政治觉悟提高了,群众才能积极主动为支援战争服务。战勤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合理负担,要做到公平合理就必须经过民主评议,只有这样,合理负担才有组织保证。因此,民主评议勤力包括人力、畜力、财富,均由村民会(或家长会)依据政府规定标准民主进行。
    第五,关于随军担架和运输队(又称长期或定期担架和运输队)。边区政府曾规定:定期服勤时间原为3个月,1949年改为6个月(不包括往返途中时间);临时担架服勤时间以一次战役终了为限,不得留作长期使用。定期运输牲口与定期担架随军服勤时间相同,而1949年规定条件更为具体,担架及运输队之民工以年龄在20岁以上40岁以下之壮年男子为合格,牲口以能驮运百斤以上且能连续驮运为合格。上述动员,不论前后方勤务均由边府民政厅或前线动委会以命令行之。
    此外,边区政府还规定:对出征民工,出发前必须切实解决家庭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并由地方政府选派得力干部带队,进行3至5天的短期训练;出发后应发动群众和家属写信慰问鼓励,在前方立功者应组织庆功贺喜,发现有逃回者立即动员其归队;每次服勤终了,必须开群众会评定功过,选举模范,好的分别予以大会表扬、登报表扬、记功,颁发奖章、物质奖励;坏的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罚。并对民工和牧畜在服勤期间的供给、路费、伤病治疗,以及损坏或死亡等待遇标准均作了明文规定,保证了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
    ①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3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8月出版,第254页。
    ②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1辑,档案出版社1991年7月出版,第145页。
    ③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1辑,档案出版社1991年7月出版,第185页。
    ④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3辑,档案出版杜1991年10月出版,第350页。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史/胡民新 李忠全 阎树声编著.—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