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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救灾赈济的方针政策

胡民新 李忠全 阎树声

    
    为开展救灾赈济,边区党委和政府专门作出决定并发布指示等。早在1937年4月,中央内务部曾制定发布了“关于救济办法的规定”,指示救灾由省内务部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必要时可召集各县内务部长联席会、或派人赴各县考察,务必使赈款分配适当,救济办法恰当;各区应召集乡主席、乡优红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讨论本区救济办法,务必使较少的款子能够解决较多的困难,同时要和群众相互救助的互济会、耕田队的工作配合起来。
    1938年9月,《新中华报》为边区赈济难民工作发表社论,指出:边区在财政万分困难的情况下,仍然设法借资救济,借用群众粮食及现金散放给难民;同时各级政府及民众团体发动广大民众采用互助的办法,由群众筹垫粮款,以资维持。社论明确了赈济的原则是:发展农业与手工业生产,实行以工贷赈;采用难民参加生产发展国防经济的办法。特别指出,在实行持久抗战中,大批地区暂时沦陷,在沦陷区发动游击战争,使日寇在占领区域无一刻安宁,这是争取最后驱逐日寇出中国所必须采取的策略。所以,把沦陷区域的难民加以政治的、军事的训练,组织难民回乡,到沦陷区域去广泛的发展游击战争,不时打击敌人,消耗敌人的人力财力物力,大块小块的收复失地,配合全国力量驱逐日寇出中国,这是积极中的积极办法。当然,救济的办法,主要的是依靠未沦陷区域广大群众的力量。
    1940年3月30日,边区党委、边区政府联合发出关于赈济工作的决定,指示在赈济中,不仅依靠政府拨粮款,而主要以发动群众进行互相调剂,尤其要特别发动灾民难民参加生产,政府给他们介绍职业,如打盐、挖药材、打窑洞、按伙子、做雇工等。实在无法解决者,可由政府给以赈济;经调查确实需要救济者,须经群众讨论,认为有救济必要并确定救济数量,再以区为单位报县赈济委员会,经审查核准后,发给民政厅救济三联赈票,使其持票至指定机关领取赈款,发赈机关按票如数发给,收回赈票取得收据;在赈济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急赈缓赈两种,如系急赈当地群众又无法调剂者,应即时予以救济,无须等待调查、统计、群众讨论等手续,以免失掉救济时效;要切实注意一般化、平均分配的救济方式,以及少数干部的私情观念,真正做到公平合理。
    1941年5月27日,边区政府民政厅为赈济灾民难民发出指示信。指示赈济粮款,或以工贷赈,或解决难民生产工具,或施放急赈;组织难民灾民扩大生产、动员广大人民互相调节救济是积极的赈济办法。7月5日,中共中央西北局又发出《关于救济灾民的指示》。
    上述决定和指示说明,救济是为了解决重灾区人民紧迫的生活困难,对灾民是一种鼓励和安慰,从而提高灾民生产积极性;而依靠广大群众的互济力量才能使受灾区广大群众获得粮食和籽种,并积极从事生产,这是起决定作用的力量。它为开展救灾赈济指明了方向,确定了在边区尽快恢复灾民、移民和难民的生产与生活,团结民众、培养民力,提高边区生产、完成经济建设,坚持抗战、驱逐日寇的赈济灾荒方针。实现这一方针的唯一途径,是发展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使灾难民生活得以维持,并进一步推动生产的发展。在同灾害斗争中,政府及领导人,要发扬对人民负责与人民同甘共苦的精神;在严重的灾害面前,既要反对轻视灾情的盲目乐观,又要反对害怕灾情、束手无策的悲观主义。
    抗战胜利后,边区政府又提出依靠与发动群众,组织起来、团结互助、生产自救,并辅之以政府帮助赈济的救灾总方针。这个总方针在边区的实施结果,是有效的、正确的。
    1949年9月间,边区政府颁布命令,确立了干部负责,发动群众互助互济,帮助就业,组织生产的救灾方针。为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各级政府在干部与群众中进行了广泛的思想动员,纠正了某些干部的麻痹、等待或单纯依靠上级救灾等偏向,教育群众摆脱听天由命,悲观失望的情绪,树立“人定胜天”“自救救人”的信心,并根据不同灾情确定了具体工作任务,如水淹区以排水、抢救、安置灾民为中心;一般地区以抢收抢种为中心。依据这一方针任务,部分地区还结合剿匪反霸等中心工作,采取经各界代表会和农代会研究讨论,作出决议,并通过干部代表,积极分子深入发动群众,展开生产救灾运动等方法获得很大成绩。
    边区贯彻救灾赈济方针的经验大体有如下几点:(1)各级政府领导必须明确认识任何一种灾荒的发生,将是我们恢复与发展生产道路上必须克服的障碍。因此,必须以严肃负责的精神,对灾情的发生、发展变化,给以密切的注意,既不忽视也不夸大,并从实际情况出发,在组织群众生产自救互济互助的方针下,确定当地的具体工作任务和重心,这是掌握方针,实现任务的基本环节。
    (2)当方针已经确定并为广大群众所明确理解与接受后,认真严密的组织工作,就成为保证完成任务,提高与发扬群众救灾热情的基本环节。而密切联系与发动群众,掀起广泛的救灾运动,则是组织工作的基本方向。循此方向前进的方法则有种种,……而这些方法,又必须有机地联系和运用,才能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
    (3)一切组织工作必须以组织生产为中心,离开这个中心,简单的采取救济办法,就会造成更严重的灾荒。在组织生产中,必须深入灾区,有重点地逐村逐户与受灾群众共同商议,出主意想办法,除农业生产外,还应组织各种副业和手工业生产。只有打开广大灾民群众生产之路,才能彻底解决生活问题。
    经验证明,发动与组织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是唯一正确的方针,离开这一方针,采取单纯救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是无济于事的。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史/胡民新 李忠全 阎树声编著.—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