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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陕甘宁边区政府禁毒工作简述

史志诚


    中国共产党对禁烟禁毒一贯高度重视。陕西省档案馆馆藏史料证实,早在苏维埃政府创建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开展了禁止鸦片的斗争,取得了巨大的成效。抗日战争开始以后,由于日寇在华北纵毒,极少数贪图重利之徒,不顾政府的禁令,偷运、贩卖和私种鸦片,致使陕甘宁边区吸毒现象死灰复燃。1941年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总司令部和陕甘宁边区政府联合发布禁烟布告:“为保护边区人民福利,维持政府禁令,对此业已根绝之毒物,断不容其重见于边区。”随后,边区政府设立了专门禁烟机构,发布了一系列查缉烟毒的法令法规,在陕甘宁边区境内持续不断地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烟、禁毒运动。
    1.设立禁烟禁毒专门机构
    1942年1月14日成立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由财政厅副厅长霍维德兼任督察处处长。督察处分设下列各级组织:禁烟督察处和禁烟督察分处。
    禁烟督察处:下设秘书室、第一科、第二科、督察队。
    秘书室设秘书一人,科员、文书若干人。主要负责文件的撰拟、缮校、收发、保管,经费收支,物品购置,人事工作及考勤。
    第一科设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主要负责毒品案件的处理;毒品及烟具的没收与销毁;查缉毒品奖金的核发。
    第二科设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主要负责烟民的调查、登记与烟民证的发给,烟民戒毒之督劝与调验。
    督察队设队长一人,指导员一人,检查员分队长及队员各若干人。督察队分驻各重要城市,并在各重要地点设立检查站,负责毒品之查缉,毒品案犯之看守与解送。
    禁烟督察分处:设分处长一人,承督察处长之命及地方行政长官之监督,执行该分处所辖境内毒品之查禁事宜。
    1943年11月2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加强缉私工作的命令,决定将各级禁烟督察机关一律并入保安机关,对于捣乱金融、食盐走私、货物漏税,以及贩运鸦片,输入违禁物品等缉私工作,全部划归保安机关统一指挥与管理。
    1946年2月22日成立查缉委员会,谭政、王世泰、霍维德、周兴、范子文等为查缉毒品委员会委员,谭政任主任,王世泰为副主任。各分区设立查缉分会。在查缉委员会和查缉分会之下,设必要的办事人员及查缉队。所设查缉机关和查缉队之职务,限于查缉鸦片、料面、吗啡等毒品的贩运事件。
    2.制定禁烟禁毒政策法规
    1942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规定了边区境内查禁鸦片毒品之权限、查获毒品的一些细则及奖金办法等。同年9月16日,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修正办法》,更加完善了暂行办法的条文,其中对奖金标准提高幅度很大。1943年1月17日边区政府第三十九次政务会议决定,发布《陕甘宁边区禁种鸦片烟苗的命令》:“在早春农作开始之时,发展边区生产是政府第一重大任务,如有私种鸦片烟苗者,经查出定依法严惩不贷。”同年3月12日,边府唯恐各地对禁种烟苗仍有疏忽再申禁种鸦片烟苗的命令,希望各专署、各县市政府务必各就职责所属,认真检查,严厉禁止。
    1943年5月30日,边区政府发布《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第三次修正办法》,并专门制定了《陕甘宁禁烟督察处查获鸦片毒品奖金办法》。
    边区政府三令五申,严饬查禁,把禁毒作为各级政府考核成绩之一。1943年9月11日,边区政府就禁止吸食鸦片专门给各专员公署、县(市)政府指示,限令各乡(市)政府一个月内,分别按境内烟民烟瘾的大小,年龄大小,戒绝期限,彻底清查登记,并按烟瘾发给戒烟药丸,限期戒断,规定30岁以下的限三个月戒绝,40岁以下的限五个月戒绝,60岁以下的限十个月戒绝,年老且有病者可酌量延长。必要时可设戒烟所,贫者可以不收费。
    1946年2月22日,发布《陕甘宁边区查缉毒品办法》,制定了查缉规则,对查获毒品的没收和处理办法等。
    1948年2月22日,《陕甘宁晋绥边区政府、联防军区通令》为严禁毒品,重行规定各级缉私人员责权。
    1949年1月10日,陕甘宁晋绥边区政府西北军区司令部发布《关于加强缉私及颁发修正缉私规章的指示》,要求各级政府及领导机关对缉私工作必须有足够的认识,作为本身日常工作的一部分,经常注意检查缉私工作并对所属干部及缉私人员进行教育。
    历史充分证明,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陕甘宁边区政府坚持不懈地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禁烟禁毒斗争,遏止了毒品的蔓延,保卫了边区人民的身心健康,维护了边区政府的声誉。陕甘宁边区政府禁烟禁毒的实践,在中国禁毒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为建国初期彻底根绝烟毒,提供了成熟的政策、法规基础和有益的斗争经验。
    参考文献
    [1]西北财经办事处:《抗战以来的陕甘宁边区财政概况》,1948年2月18日,见《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下称《史料摘编》)第六编《财政》。
    [2]边区财政厅:《财政工作报告》,1941年10月26日,见《史料摘编》第六编《财政》。
    [3]林伯渠:《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报告》(廿八一三十年)1941年4月,见《史料摘编》第一编《概述》)。
    [4]西北财经办事处:《抗战以来的陕甘宁边区财政概况》,1948年2月18日,见《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下称《史料摘编》)第六编《财政》。
    [5]《陕甘宁边区历年公粮负担表》,见《史料摘编》第六编《财政》。
    [6]边区贸易局:《边区对外贸易概况》1942年,见《史料摘编》第四编《商业贸易》。

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史志诚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