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三、陕甘宁边区区关于核准颁行《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等四文件的批答

史志诚




    [批字第333号]
    (1942年9月12日)
    边区禁烟督察处霍兼处长:
    八月二十日呈及附件均悉。该处关于《组织规程》、《查获毒品办法》之修正意见,及新拟《分处组织规程》,本府认为均属适当,应予核准。惟《禁烟督察队服务规则》第五条一、三、四各款应有如下之修正:
    一、来往行人携带之牲口、车辆、行李、货物,不分部队、机关、团体或人民,亦无论有无证明文件,均可随时检查,并得检查其身体。但如持有边区政府特许免验之文件,得免检查。对过境友军,亦得适用本款之规定。
    三、人民之住宅,商店,如经告发,或认为有贩卖吸食烟毒之嫌疑者,得偕同地方行政负责人员,随时入内检查,如系机关,则呈报上级许可,再执行检查。
    四、①
    希即遵照执行,并油印分发各机关及该处所属全体服务人员一致遵照为要。此批。
    主  席:林
    副主席:李
    ①第四款被原作者全部删去。

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史志诚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